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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系列 • 互联网平台若干法律问题(下)
日期:2019年08月01日

在本文中,我们将聚焦以劳动力资源聚合、共享为主的平台经济业态中涉及的劳动力资源关系问题。
劳动力资源关系问题
互联网在劳动力资源整合方面,突破了传统行业中在人力方面的限制,对发掘闲置社会资源价值,解决就业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以劳动力资源聚合、共享为主的平台经济业态中,无论是以提供劳动力资源为主营业务的行业(例如家政服务业),还是在业务开展中有劳动力密集型需求的行业(例如外卖业),平台方在劳动力资源供需关系中的法律角色和法律责任,是平台方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平台方在不同模式下的角色及责任
不同模式下的劳动力资源供需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分清不同主体的法律角色、界定其法律责任的边界,是平台经营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
1.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下,平台运营者(“平台运营者”)将其自有网络平台提供给有劳动力需求的一方(“劳动力需求方”)和提供劳动力服务资源的一方(“劳动力资源方”)使用,供需双方通过平台进行磋商、达成劳动力资源供需交易。例如,某互联网搬家平台为进驻该平台的搬家公司和在该平台上注册的消费者提供搬家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
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下,平台运营者不是劳动力供需关系交易的直接参与方,而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即互联网平台)和交易撮合、中介服务,并向劳动力供需各方收取相应的平台服务费。平台运营者承担对平台进行控制和治理的责任。
2.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平台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劳动力需求的客户(例如个人、家庭、企业等)提供劳动力服务。例如,某互联网装修服务平台以自己名义向客户提供室内设计、装修服务,以及相关的网络预约、支付等服务。
自营模式下,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向客户承担服务质量责任,经营者与客户(即劳动力需求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比较单一,为服务合同关系。
同时,经营者需要从劳动力资源方获取劳动力资源。经营者与劳动力资源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力资源方的不同情况,以及不同的业务安排,可能有以下几种:
(1)劳动力资源方为自然人
当劳动力资源方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时,经营者与该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可以为劳动合同关系或服务等其他合同关系。
在经营者与自然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经营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例如,经营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与自然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自然人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
在经营者与自然人之间为服务等其他合同关系(例如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情况下,自然人向经营者提供特定劳动服务,经营者向其支付报酬。经营者不需要对自然人承担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责任,但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就自然人的工作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当自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实中常见的情形是,经营者与自然人之间有提供服务或劳动的事实,但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难以界定法律关系。这些使得经营者法律角色、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形成隐患。
(2)劳动力供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劳动力资源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经营者与劳动力资源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有服务承揽关系、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承包关系等。不同法律关系下,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例如,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力资源方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将自然人(即劳动者)派遣至经营者(即用工单位)指定的岗位上工作。在此情况下,经营者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其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者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当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经营者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时,经营者应当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
当被派遣的劳动者个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
经营者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3   
又如,在承包关系安排下,经营者将其业务外包给劳动力资源方,经营者应当根据与劳动力资源方之间的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劳动力资源方支付费用;
当自然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力资源方作为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地,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经营者与劳动力资源方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混杂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或者即使约定清晰,但操作中变形。例如,某经营者与劳动力资源方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但实际履行中经营者对外包方的人员比照劳动合同管理。这些约定和操作中的不规范,也是合规管理的重点。   
二、合规管理要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劳动力资源聚合、共享为主的平台经济业态中,平台方与劳动力资源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可能。
实务中,由于平台方与劳动力资源方之间缺乏书面合同或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是一套、操作又是另一套。由此,对平台方与劳动力资源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会有不同解读,对应的平台方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对于平台经营者来说,理清平台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界面,是劳动资源关系合规管理的首要任务。
下面以自营模式下某外卖平台的经营者对配送人员的管理为例说明。
为优化业务和劳动力资源管理、降低对劳动者的管理成本,经营者通常从其他企业等劳动力资源方(而非直接从自然人处)获取劳动力资源。这种操作下,经营者应当将对自然人的直接管理工作交由劳动力资源方完成,这样也有助于降低经营者与自然人构成劳动关系的风险。但是,为了维持服务水准及业务管理之便,经营者往往对自然人提出一定的要求和标准。例如,某外卖平台把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一家配送服务企业,同时要求配送人员统一着装、统一装备,使用标准的礼貌用语。这些要求在经营中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经营者在与配送服务企业的合同中对于配送服务企业应当如何管理配送人员不做约定,在开展业务中又越过或者忽略配送服务企业直接向配送人员发出指令、提出各种管理要求,诸如要求配送人员在外卖平台的系统注册,要求配送人员将工作业绩简单汇总至外卖平台,由经营者直接向配送人员支付费用等。这种管理看似更直接、更有效率,但经营者存在被认定为与配送人员构成劳动关系的风险。
综上,在处理劳动力资源时,平台方一方面需要通过规范化的书面合同明确其与平台经济各方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日常管理细节、业务操作环节中规范管理,以使书面文件和实际业务操作两个方面均能准确、恰当反映其间关系的本质,明确平台方在内的各方责任边界,使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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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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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系列 ? 互联网平台若干法律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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