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审判水平和案例研究工作质量,成都中院评选出2019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天元合伙人孙彦律师和王齐律师代理的福特公司侵害“野马”注册商标权案名列其中。本案是中国企业因商标权受到侵犯后向跨国公司提出维权诉讼的典型案例。
四川野马汽车公司是281388号、1143167号“野马及图”、6988613号“野马汽车”以及13960153号“野马”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过该公司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先锋汽车公司与福特中国公司系代理销售关系。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福特中国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百度推广和网页搜索链接的关键词、汽车类杂志的广告宣传中使用“野马”字样;四川先锋汽车公司亦将“野马”用于介绍及宣传其经销的福特品牌旗下特定商品。四川野马汽车公司认为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先锋汽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对“野马”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非文学作品的叙述性描述,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公司使用“野马”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判决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先锋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分别在“福特汽车”“先锋企业集团”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野马公司100万元、30万元。宣判后,四川先锋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申请。
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鼓励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优质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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