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天元汇聚各领域精英律师,拥有200余名合伙人,80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和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跨区域、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最佳商业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天元凭借30年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在诸多领域保持中国顶尖律师水准和跨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近年来连续承办了诸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和极具行业影响力的项目和案件。

洞察资讯

天元律师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法律热点话题,凭借独到视角和市场洞察力,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最新变化,用专业的观察、分析与见解助力客户做出更为明智的商业选择与决策。

关于天元

作为国内具有长远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领先律所,天元始终以法律服务为根本,不断探索和创新,30年来与中国经济同向前行,在中国15个经济活跃城市设立办公室,在业内享有盛誉。

以案释法:特殊场所中专利使用公开的认定
作者:马少兢 日期:2026年05月11日

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纠纷中,特殊管理场所内产品的使用公开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具有封闭管理属性的场所,其内部安装的产品外观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直接决定专利权的效力边界。

2025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5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成72条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本案也属于入选案例之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同一在先安装的防护墙产品,在云南高院侵权诉讼中未被认定为公开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却被明确认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本文结合案件文书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审查与裁判要点,一定程度上对特殊场所使用公开的认定标准做了阐述。

 

一、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为名称“平移式安全防护墙”、专利号201630352718.7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云南路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2016年7月28日,产品用于车辆防闯关安防场景。

此前,路通公司以湖南银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该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终1759号民事判决审结。侵权诉讼中,法院认定案涉防护墙安装于强制隔离戒毒所这一特殊封闭场所,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据此驳回了银宝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认定侵权成立。

2023年4月,银宝公司以上述侵权案件中的核心证据——戒毒所防护墙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全部无效。2024年1月,国知局作出第564031号无效决定,直接否定了侵权诉讼的法律适用结论,认定防护墙构成使用公开、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实质相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路通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作出(2024)最高法知行终1203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与无效决定,涉案专利权最终归于无效。

本案全程围绕两大核心问题展开:一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产品,如何适用《专利审查指南》认定使用公开;二是如何化解侵权诉讼与无效确权程序就“公开性”作出的矛盾认定。

 

二、无效宣告决定要点与行政诉讼裁判要点

 

《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5.2使用公开:由于使用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即构成使用公开,不要求实际有公众获知;产品安装、使用等行为,只要外观可被不特定人直观感知,即满足公开要件。

(一)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核心要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程序中,独立审查证据效力与法律适用,全面回应侵权诉讼的矛盾结论,审查要点具体如下:

1.无效宣告和民事诉讼对同一证据可采取不同的证据采信标准

本案定案核心证据为(2021)云民终1759号民事判决书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与侵权诉讼中银宝公司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完全一致。合议组确认证据真实合法,明确生效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可直接采信,但公开性认定属于法律适用,不受民事判决约束,为突破裁判冲突奠定基础。

 

2.特殊场所封闭性不阻却外观公开,验收日为公开时点

  • 其一,区分场所管理与产品保密。戒毒所的封闭管理仅针对戒毒人员管控与内部区域准入,案涉防护墙安装于戒毒所大门公共区域,外部人员可直接目视观测,无任何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完全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标准。
  • 其二,否定定制产品的保密推定。验收文件无专属设计单位,推定产品为通用安防产品,而非场所定制专属设计,通用产品的安装使用天然具有公开属性。
  • 其三,明确公开时间。工程2015年9月16日终验合格,验收后即投入使用,该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依法构成在先现有设计。

3.外观设计对比整体实质相同,细微差异不影响认定

经视图比对,涉案专利与在先防护墙的整体结构、主体轮廓、黄黑警示配色、移动墙体刺钉布局等核心视觉设计完全一致;固定墙体刺钉有无、挂环数量、凸缘条纹等差异,均为局部细微设计,且刺钉属于安防产品惯常功能性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合议组据此认定二者构成实质相同,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

 

(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完整回应专利权人全部上诉理由,终局性解决程序冲突,裁判要点具体如下:

1.终局确认使用公开,全面支持无效决定认定

二审法院明确,产品是否构成使用公开,仅以《专利法》及审查指南为依据,与场所是否涉密无关。即便防护墙位于戒毒所戒治区入口,只要可被外部不特定公众观测,即满足公开要件;公众是否能看清全部设计细节、是否实际进入场所,均不影响公开性成立,彻底否定了侵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逻辑。

 

2.内部功能结构,不纳入外观设计比对范围

针对路通公司主张的导轨支撑板、插销板等结构差异,法院明确:该类设计属于产品内部功能构造,未体现在外观设计授权视图中,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施以一般注意力无法察觉,不能作为否定实质相同的依据。

 

3.程序合法无剥夺陈述权情形,行政程序合法

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对产品通用/定制属性的论述,仅为公开性认定的辅助理由,并非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且专利权人在无效口审中已充分发表意见,不存在程序违法。

 

4.民事侵权判决不约束专利确权审查

终审判决确立核心规则:民事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确权程序的立法目的、审查标准不同,民事判决对公开性的法律适用结论,对无效程序及行政诉讼无拘束力,从司法层面彻底化解了两程序的裁判矛盾。

 

三、本案的实务价值与裁判意义

本案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单纯认定特殊场所的使用公开标准,而在于以司法终局判决的形式,破解了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确权程序长期存在的裁判冲突,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直接适用的实务规则,具体意义如下:

1.进一步明确特殊场所使用公开的认定标准,为类案提供参考

本案严格落地《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确立“场所封闭≠产品保密”的核心规则:监狱、戒毒所、军工单位等特殊管理场所,其内部公共区域安装的产品,只要外观可被不特定公众直观感知,无保密义务,即构成使用公开。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以场所属性推定产品保密的片面做法,为类案纠纷提供了解决思路。

 

2.厘清程序边界,解决侵权与确权的裁判冲突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实务价值。针对同一证据、同一产品,侵权诉讼否定公开、确权程序认定公开的矛盾情形,本案明确划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边界:生效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具有既判力,但专利公开性、授权合法性的法律适用,由无效程序与行政诉讼独立审查,民事侵权判决不得约束专利确权结论,为同类冲突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

 

3.细化外观设计比对规则,区分功能设计与视觉设计

本案坚持了外观设计确权的比对边界:仅以授权视图载明的外部视觉设计为比对对象,产品内部功能结构、细微功能性差异,均不纳入比对范围;惯常设计、局部细微差异,不能作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依据,严格回归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视觉创新的立法本意。

 

4.倒逼企业规范知识产权布局,规避权利丧失风险

本案专利权无效的根源,是企业产品在先安装使用、后申请专利,直接违反新颖性要求。案件以生效裁判警示市场主体:先申请专利、后公开使用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即便产品安装于特殊场所,也无法规避使用公开的法律后果,侥幸获得的授权专利仍存在被无效的根本风险。

 

5.规制权利滥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通过无效程序否定了与现有设计实质相同的专利效力,纠正了侵权诉讼中不当维持垄断权利的结论,防止企业将公有领域的通用设计通过专利授权独占使用,既保护了真实的创新成果,也遏制了非创新专利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平衡了专利权保护与市场公共利益。


 

相关领域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