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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汇编教材独创性的认定
作者:马少兢 日期:2026年05月12日

昆明市五华区志在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下称志在教育)诉昆明市五华区博信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下称博信教育)《学前教育基础教材》《公共英语基础教材》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2025)云01民终11835号、(2025)云01民终12115号】,是云南教培行业中汇编类教辅独创性认定的典型实务案件。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教材大量引用公有领域知识、原创内容占比有限,是否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代理该案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做了充分的类案检索,如(2022)鄂知民终81号、(2024)粤73民终959号、(2023)云民终529号等代表性典型案例,对培训类教材的独创性均做了评述。尽管原创比例较低,但不影响著作权的权利基础,关键是如何根据个案给予何种强度的保护。

 

一、案件基本概况

 

志在教育针对专升本教学需求,委托专业人员、组织内部团队编写涉案两本教材,内容以学科公有知识点为基础,结合应试需求进行筛选、编排、修订与习题原创。博信教育未经授权复制使用涉案教材,志在教育发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诉讼中,博信教育以教材原创比例低、查重率高、照搬公有内容为由,主张涉案教材无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志在教育紧扣教培行业特性,在诉讼中系统论证:教辅作品的独创性不在于原创内容的绝对占比,而在于个性化的选择与编排,该核心观点最终被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博信教育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即便教培教材原创比例较低,不阻却著作权的客观形成

 

本案的主要论点,在于否定了“原创比例低=无著作权”的错误认知,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主张的多项观点,被一、二审法院采纳,亦是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论证成果:

1.教培教材引用公有知识具有必然性,不能以此否定独创性

所有教辅类教材均受制于考试大纲与学科通用知识点,引用公有领域内容是保证教学科学性的硬性要求,本身就属于很有限的表达。若仅因引用公有知识、原创比例较低就否定作品属性,无异于要求教培机构脱离教学大纲创作,既违背教育规律,也会造成行业“作品垄断”,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2.独创性的核心是选择与编排,而非碎片化的比对原创内容的数量占比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明确,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文字作品为法定保护类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进一步界定,独创性强调独立创作+个性化表达,排斥机械复制、简单拼接公有领域内容的劳动成果。

就本案而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非思想内容。涉案教材虽基础知识点来源于公有领域,但在考点筛选、章节排序、内容精简、习题适配、版式编排等方面,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智力选择,符合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件,抄袭与合理汇编的核心区别,不在于是否参考公有素材,而在于在有限空间里面是否存在独立的智力编排与创作。

 

3.查重率不能作为教辅作品独创性的否定依据

针对案涉《公共英语基础教材》62.8%的文字复制比,代理律师认为学术不端查重系统适用于高校论文,不适用于教学类教辅汇编作品。教辅教材的语法概念、专业术语本就属于通用表达,文字重合具有高度的合理性,不能以机械的查重数据,替代司法对独创性的实质判断,该观点被法院采信,澄清了“查重”概念在汇编培训类教辅中对独创性影响的误区,对类似案件有参考意义。

 

4.著作权的独创性判断,应考虑到特定行业的判定标准,拒绝机械裁判

结合湖北高院、云南高院类案观点,本案中代理律师强调教培教辅属于科学应试类作品,创作空间有限,不应与文学、艺术作品适用同等高独创性标准。最低限度的个性化编排,即可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这一裁判尺度的确立,为同类案件划定了清晰的论证边界。

 

三、本案的裁判观点进一步明确了教培类作品独创性的判定

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援引三起全国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论证效力,教培教材受考试大纲、学科通用知识点的刚性限制,创作空间天然狭窄,法院摒弃文学、艺术作品的高独创性标准,与三大类案形成裁判同频:

  1. 湖北高院(2022)鄂知民终81号案件裁判要旨:该案作为全国教培试题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明确科学领域应试作品应适配创作空间设定独创性高度,即便受制于考试大纲,出题者的考点选择、题干设计、题型编排仍构成个性化表达。本案沿用该逻辑,认定学前教育、英语教材对公有知识点的筛选、应试化提炼、章节重构,并非机械劳动,而是具备可识别的智力创造。
  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终959号案件裁判要旨:该案针对会计教辅图书,确立公有素材不否定独创性,整体编排与个性化阐释为保护核心的规则。本案同理,即便涉案教材引用通用语法、学前教育理论,但其针对专升本考生的考点精简、习题原创、逻辑排版,形成了区别于公有素材的独创性表达,与会计教辅的保护逻辑一脉相承。
  3. 云南高院(2023)云民终529号案件裁判要旨:该案明确著作权法不要求独创性高度,仅要求最低限度的独立创作,引用公有信息不影响作品定性。本案据此驳回博信教育“查重率高即无独创性”的抗辩,认定英语教材62.8%的文字重合仅针对公有知识点,原创习题、编排体系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结语

本案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个案的胜诉结果,而在于通过代理观点的落地,以司法裁判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教培领域教材原创比例低不影响著作权成立”的实务观点。这一规则既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也适配教培行业的发展规律,既保护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也维护了公有知识的自由流通,为教培领域汇编教材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实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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