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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特殊机会资产一周市场观察
日期:2025年07月18日

一、行业规范更新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7月11日,金监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了解产品与客户。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特性及客户情况,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二是投资型产品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型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告知义务;

三是保险产品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可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加强管理,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比例、区域及可收购资产范围,同时规范其不良资产收购、债权追偿及对外转让等处置行为,划定经营红线;

二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关联交易监管等相关要求。同时,规范外部融资,防范风险外溢;

三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则加强信息共享与协同,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二、行业资讯更新

1、建元信托多起诉讼了结,历史风险加速出清

建元信托近日公告多起诉讼进展:上海金融法院一审驳回东证资管4亿元信托纠纷诉求,该纠纷源于2016年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履约问题;7起自然人诉讼中3起撤诉,此类案件撤诉率高,反映个体维权举证难等问题。历经重组、聚焦低风险业务后,公司2023年起连续盈利,截至2024年末剩余保底承诺本金降至13.5亿元,历史风险加速化解。

 

2、中航信托及子公司案件集中管辖,多重影响待观察

2025年7月初,因最高院相关通知,中航信托及其全资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将统一移送至南昌中院管辖。虽未见官媒报道与指定管辖文书,但已引发行业关注。案件集中管辖影响深远:其一,防止挤兑,避免各地债权人争抢保全,维持中航信托正常运营;其二,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其三,统一兑付代替司法处置,以“打折”、分期偿付为主,促使投资人放弃诉讼追偿;其四,为中航信托重整或重组创造稳定司法环境。

 

3、北京抖音科技等被法院执行1545万元

7月16日,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自然人王某、荆某新增一条被执行人记录,涉及执行标的金额达1545万余元。该执行案件由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负责。

 

4、不良资产处置多元化趋势显著

据人民网7月16日报道,2024年我国不良资产市场规模超10万亿元,处置格局多元。国家队、地方队及市场化力量协同发力,全国性AMC主导地方债务处置,地方AMC深耕区域,私募基金与外资机构也加速入场。处置方式上,传统模式逐渐被投行化与生态化模式取代,REITs盘活不动产、AI赋能估值等创新手段不断涌现,推动行业升级。

 

5、世茂集团境外债务重组迎来关键节点

7月16日,世茂集团发布公告称,预计在2025年7月21日或之前完成境外债务重组,重组生效日期定为7月21日。这标志着世茂集团在化解债务风险、推进财务重组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6、泛海控股贷款违约案进展:17.86亿元债务涉房产查封及拍卖

7月15日,泛海控股发布公告称,因涉及17.86亿元贷款违约案,北京金融法院已查封星火公司名下房产,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至19日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截至5月31日,泛海控股累计未偿还债务本金余额高达328.13亿元,其中境内债券未偿本金余额47.37亿元,其他有息债务未偿本金余额280.76亿元。

 

7、华润置地6月斥资19.8亿元购入4幅地块

华润置地于7月15日宣布,2025年6月,该集团在北京、西安及合肥成功收购了4幅地块,总楼面面积达到268,556平方米,集团就该等士地收购应付的益对价约为人民币19.8亿元。

 

8、四川天府银行300万股股权将被拍卖,起拍价1950万元

近期,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消息,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将于7月24日10时至7月25日10时,公开拍卖南充市老实人商贸有限公司所持四川天府银行300万股股权。此次股权拍卖的起拍价和评估价均为1950万元,折合每股6.50元,占四川天府银行总股本的0.1597%。拍卖保证金设定为20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2万元,且此次拍卖不含成交登记前的年度分红。

 

9、万科上半年销售与盘活成果显著

7月14日,万科发布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在上半年实现销售金额691.1亿元,回款率超100%,并交付超4.5万套房。通过存量盘活,回款57.5亿元,新增3个项目,累计盘活项目64个,涉及可售货值约785亿元。此外,公司新增融资249亿元,偿还164.9亿元公开债务,2027年前无境外公开债到期。

 

10、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650笔不良贷款转让,未偿本息总额1.75亿元

7月14日,银登中心发布消息,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计划转让2025年第1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产包。该资产包涉及650笔贷款,未偿本息总额为1.75亿元。根据五级分类及诉讼情况,上述不良贷款全部被归类为损失类。其中,377笔尚未进入诉讼程序,95笔处于执行中,85笔已判决但未执行,72笔已终结执行,21笔正在诉讼中。

 

11、2025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7月14日,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5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情况,上半年信贷呈现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的良好态势。截至6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68.56万亿元,同比增长7.1%。上半年新增人民币各项贷款12.92万亿元,这一数据表明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保持在较高水平。

 

12、五矿信托上半年业绩亏损,转型面临挑战

近期,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矿信托(单体)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4049.78万元,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达到5.56亿元。然而,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的不利影响,公司最终录得亏损逾2亿元。这一业绩表现反映出五矿信托在业务转型过程中未能及时优化布局,面临较大转型压力。

 

三、经典案例研习

【成渝金融法院发布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成渝金融法院近期发布了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本律师团队对基本案情与典型意义作了进一步简化,原样呈现其核心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某银行与周某等执行复议案

——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部分被执行人放弃执行时效抗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被执行人

1、案件事实

某银行与周某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贸易公司分期偿还银行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周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周某和某贸易公司申请延期还款至2022年9月。2023年,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周某等人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法院最初驳回银行的执行申请,但成渝金融法院复议后认为,周某和某贸易公司曾出具《延期履行申请书》,应视为放弃时效抗辩,而郭某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故最终裁定驳回对郭某的执行申请,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周某和某贸易公司的异议请求。

 

2、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同意履行义务承诺或者行为,又以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放弃执行时效抗辩的效力只对放弃者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及于同案其他被执行人。

 

二、李某与某银行、黄某执行复议案

——虚构房屋租赁事实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应予撤销司法拍卖

1、案件事实

某银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拍卖黄某名下房屋,拍卖公告显示房屋租期至2029年,租金交至2025年2月。李某竞得房屋并付款。经调查,黄某与“承租人”雒某串通虚构租赁事实,法院对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某银行以虚构租赁影响拍卖价格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法院审查后撤销拍卖并退款。李某不服提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复议认为,黄某与雒某的行为扰乱执行程序,损害银行利益,应撤销拍卖,故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2、典型意义

全面、客观披露信息是司法拍卖的重要环节,亦是执行程序正义的重要保证。案涉房屋带租拍卖增加潜在竞买人的顾虑,可能影响竞价的充分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拍卖公告未能客观、全面反映涉案房屋的现状,可能影响胜诉权益实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撤销司法拍卖,有利于充分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性,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任某与某银行等执行复议案

——买受人使用权受限的特殊财产,可以被作为责任财产依法处置

1、案件事实

某银行与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处置任某名下土地。任某以土地上建筑物属文物为由提出异议。经征询,行政主管部门称土地上无文物建筑,但位于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议处置时披露并依规使用。执行法院驳回任某异议,任某复议后,成渝金融法院认为主管部门建议不影响土地处置,执行法院已明确需全面披露情况,故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2、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中,对使用权受限的特殊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处置。本案中,案涉土地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从事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获得审批同意。执行法院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在全面、客观披露使用权可能受限、保障竞买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依法处置执行财产,既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亦符合占有、使用特殊财产的相关规定。

 

四、某银行南部支行与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案外人主张对银行账户内质押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排除执行,适用执行标的异议审查程序

1、案件事实

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执行法院于2024年4月9日向案外人某银行南部支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同日划拨该房地产公司账户内存款292,600元至法院专户,并于4月1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银行。5月6日,某银行南部支行以该款项为质押保证金、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后提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复议认为,某银行南部支行主张排除执行,应适用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程序。

 

2、典型意义

金融机构开展部分贷款业务过程中,要求贷款人设立保证金账户,贷款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构成保证金质押。区别于一般的动产质权,保证金质押无需经过拍卖、变卖等强制变价程序,质押权人可以对控制的银行账户内质押保证金径直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案外人以享有质押保证金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对案涉款项排除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处理。

 

五、赵某与某银行等执行复议案

——执行程序终结前,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时效异议应予审查

1、案件事实

某银行与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于2016年7月生效。银行2020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后案件终结。2023年4月,银行申请恢复执行,赵某以银行首次申请执行时已超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认为赵某未在首次执行中提出时效抗辩,其在恢复执行中提出已超时效抗辩期间,驳回异议。赵某不服提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认为银行债权未全部清偿,执行程序未终结,执行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2、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应当遵循关于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异议期限的特别规定。执行程序终结前,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时效抗辩的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六、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光电公司执行实施案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1、案件事实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光电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立案部门发现光电公司有大量未结案件,提示“执行不能”风险。审判部门依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光电公司应收账款。依据生效判决,光电公司需支付金融租赁公司上亿元租金及违约金。执行中,法院向第三人某终端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终端公司履行全部到期债务约1.14亿元。

 

2、典型意义

成渝金融法院建立了“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享有的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以保促执”。

 

七、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府院联动促执行 护企保民创生机

1、案件事实

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拟处置食品公司厂房。该公司是成渝地区老字号民营企业,有140余名员工,正在履行50余份合同订单。因关联企业抵押担保导致资金链断裂,但关联企业已破产重整成功。执行法院制定“三步走”方案:一是与属地法院及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评估公司经营现状,安抚职工情绪;二是促成双方达成附条件处置厂房的执行和解协议,解封账户、活封生产线、暂缓信用惩戒;三是定期查看生产经营情况,监督企业按协议履行债务、发放工资、完成订单。

 

2、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托财产所在地府院联动机制,“司法+行政”协同发力,开展政策咨询、进企宣讲、动态监管,实现跨省域办案的“同城效应”,下活川渝“一盘棋”。依法适用和解程序,寻求最佳利益集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帮助具有挽救可能和价值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相关领域
金融与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