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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24期)
作者:天元知产团队 日期:2023年03月24日
本期概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从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筑牢行政保护工作基础、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保护、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四个方面对全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

 

3月16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就InterDigital诉联想案作出判决,联想应为InterDigital的3G、4G和5G专利支付每个蜂窝单元0.175美元的使用费,这是英国法院第二次作出全球FRAND费率判决。

 

诺基亚在印度尼西亚起诉vivo的两起专利侵权案件分别在2月23日和3月8日被雅加达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虎牙公司诉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赛事直播画面主要由连续的游戏动态画面组成,通过节目制作者对比赛中参赛选手游戏画面的选择、编辑、切换和衔接,并加入主播的解说等元素,符合对类电作品的定义,著作权人控制直播等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权利应当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在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明确实时直播的广播、电视节目,符合口述作品的形式要件,但认定其属于口述作品,还应当考虑节目内容的独创性。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将其实时直播的节目在互联网上同步传播,即便节目不属于口述作品,该行为亦构成对广播组织权之转播权的侵权。

 

在中清龙图与四三九九、纯游互动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广告系广告主自行制作、上传信息流视频并通过平台申请发布,广告主对其发布的内容、时间等均具有掌控能力;用户可在特定期间内随时随地接收涉案信息流广告从而获得被诉侵权视频,或选择跳过信息流广告不观看被诉侵权视频,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围。

 

法律与政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

 

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全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方案》从四个方面部署14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深入实施《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切实发挥执法保护标准指南作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实施,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二是筑牢行政保护工作基础,持续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扎实推进商标保护执法案件指导,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保护,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第19届亚运会、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系列飞行任务等国际大型赛事、重大工程相关特殊标志保护,突出民生领域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种业、水泥、公共卫生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等重点领域保护,聚焦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关键环节,紧盯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强化保护;四是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积极探索数字化保护新模式,着力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方案》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业务指导,要注重协同联动,加强宣传培训。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方案》部署安排,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推动各项部署任务落地见效,并将各地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持续提升全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水平。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

 

回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历史沿革,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同时,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专利局局长。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基础上,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务院直属局调整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五年过后,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将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2]

 

热点与动态

 

一、英国法院再次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

 

3月16日,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Mellor法官就InterDigital诉联想案作出判决,认定联想应为InterDigital的3G、4G和5G专利支付每个蜂窝单元0.175美元的使用费。此外,从2007年开始,所有以前的销售都必须遵照这一费率进行支付。这使得联想全球专利使用费总额达到1.387亿美元。

 

这是继英国最高法院对无线星球案(Unwired Planet)作出裁决后,英国法院第二次作出全球FRAND费率判决。

 

在这份近300页的关于确认FRAND费率的判决书论述中,Mellor法官声明,原告和被告的报价都不是“FRAND或在FRAND范围内”。在费率设定方法问题上,法官拒绝了专利权人的建议,认为除了对可比协议进行分析之外,还应使用自上而下的理论进行交叉检查。

 

该裁决指出,InterDigital并没有作为一个有意愿的许可方(willing licensor),并一直寻求超FRAND费率。尽管联想在谈判过程中进展缓慢,Mellor法官还是驳回了原告对其行为的大部分诉请,并认为被告不接受InterDigital的报价是正确的。Mellor法官认为,联想“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愿被许可的(willing licensee)。

 

不过,该法官表示,是否接受英国法院设定的全球费率将由联想决定,这将揭示联想是否愿意成为被许可方。如果联想拒绝接受固定费率,其将在英国受到禁令。

 

本案中,英国法院首次否定了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所谓内部折扣、保密安排,并设法让人们了解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许可时的行为和真正的FRAND费率。此外,法院还进一步推荐了一条程序性路线,允许诉讼当事人在未来的FRAND纠纷中尽早揭露真实的FRAND费率。

 

目前InterDigital方已宣布计划提起上诉。在本案判决作出前,实施者和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面对FRAND费率判决时的区别是:只有实施者需要决定是否承诺接受法院关于FRAND费率的决定(不接受就可能面临禁令和罚款),而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通常都是接受司法确认的费率的。因此,在过往的案件中,往往是实施者对于司法确认的FRAND费率不满,进而提起上诉。这次InterDigital诉联想案的FRAND费率判决,是英国第一次出现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不接受一审法院确认的FRAND费率。

 

来源:知产财经[3]

 

二、诺基亚诉vivo的两件专利侵权诉讼再次被印尼法院驳回

 

印尼雅加达法院官网显示,诺基亚起诉vivo的两起专利侵权案件,分别在2月23日和3月8日被法院驳回,裁定不予受理。

 

2月23日、3月8日,诺基亚针对vivo的两件专利侵权诉讼被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法院陆续驳回。从2022年3月开始,诺基亚陆续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起诉vivo专利侵权,双方开始了持续一年多的专利战。从案件分布的地域情况看,诺基亚与vivo的诉讼集中在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和德国。其中印度尼西亚作为vivo最大的海外市场,相关诉讼意义重大。然而诺基亚在印度尼西亚的主诉案件一直推进得不太顺利。

 

从雅加达法院官网可以看到,目前公开的两起诺基亚起诉vivo的专利侵权案件,分别在2月23日和3月8日被法院驳回,裁定不予受理。

 

截止至目前,从公开消息可以了解到,诺基亚在印度尼西亚已经连续收到了大约10个不利的裁定。2023年1月,诺基亚针对OPPO在印度尼西亚提起诉讼的5件专利侵权诉讼被雅加达法院驳回,随后诺基亚上诉至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印尼最高法院在至少3起上诉案中确认维持了雅加达中部商业法院的裁定。今年,诺基亚针对vivo在印度尼西亚的主诉案件同样被驳回。

 

对此,FOSS Patents博客作者认为“这表明,在一些主要市场,专利权人要想获得对手机标准实施者的影响力并非易事。印度尼西亚正是诺基亚与OPPO和vivo争端的关键市场。”虽然诺基亚在德国也起诉了vivo,并在2022年与OPPO的争端中赢得了4个德国禁令,但相比于OPPO,vivo在德国的市场份额更低,德国禁令的威胁对vivo的影响能有多大犹未可知。不仅如此,vivo同样在德国反诉诺基亚侵害其持有的一项“解调参考信号、基站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资源映射方法”基站专利,vivo同样可能在该案中赢得对诺基亚的德国禁令。考虑到诺基亚在印度西尼亚、德国案件中使用的专利存在同族专利的情况,印度尼西亚诉讼的被驳回将可能影响到诺基亚德国案件以及外界对诺基亚欧洲同族专利的评价。

 

来源:知产财经[4]

 

典型案例精选

 

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国内首次认定电竞赛事直播画面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擅自盗播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ESL Gaming GmbH公司(以下简称ESL)是全球最大的负责组织和举办电子竞技赛事的电子竞技公司,IEM和EPL是由该公司主办的全球性电子竞技系列赛事。

 

原告虎牙公司开发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是国内最大的直播平台之一,ESL公司授权虎牙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通过信息网络直播和点播由ESL公司制作并播出的IEM赛事节目和EPL赛事节目以及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维权的权利。虎牙公司邀请多位知名主播对比赛进行全程直播及解说,并为涉案赛事设立了专题页面,设置了精彩回放、赛事数据、赛事资讯等诸多丰富的内容。

 

原告虎牙公司主张,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4月12日EPL赛事举办期间,斗鱼公司直播平台未经著作权人原告虎牙公司许可,擅自通过其平台数十个直播间全程实时直播涉案赛事,并对涉案赛事进行了整理、分类、推广、推荐等运营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享有的《ESL PRO LEAGUE第11季赛事》著作权,并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赛事直播向观众传递游戏进展的连续画面,呈现电子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在直播过程中有选择的对画面选取和切换,还会进行游戏画面的加工、剪辑,同步字幕及解说,将视听画面内容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时传送。涉案直播节目的画面是由一帧帧连续的画面组成,根据比赛进程的不可预知性以及游戏对战画面的多样性,使得在具体时点上每一帧画面和声音存在直播画面个性化选择的多种可能性,表现为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传播利用方式。

 

关于被告斗鱼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网络直播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前十六项之有名权利,亦无相关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但该行为明显具备可非难性,且产生了损害后果,应当给予其否定性的法律评价。虎牙公司主张斗鱼公司侵害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作为被诉侵权直播视频的权利人以及斗鱼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对于被诉侵权直播视频上传于斗鱼平台供公众浏览和传播系默许和鼓励,斗鱼公司对于被诉侵权直播视频并非仅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网络技术服务,应当对于被诉侵权直播视频中传播案涉权利作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认定电子竞技类直播节目属于类电作品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直播这一新型的传播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十六项规定的著作财产权控制的范围,但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一项广义地向公众传播权,控制以各种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故著作权人控制直播等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在斗鱼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斗鱼公司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予以纠正。二审法院认为,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具有过错时,才应当承担教唆、帮助等间接侵权责任,故一审判决以斗鱼公司《用户注册协议》和《斗鱼直播协议》中的部分约定以及斗鱼平台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等事实为由,认定斗鱼公司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原告虎牙公司此前曾就斗鱼平台出现侵权直播视频而向被告斗鱼公司发出告知函,但在涉案赛事整个赛季的直播过程中,被告斗鱼平台上就涉案赛事的被诉侵权直播视频仍然不断出现,且侵权直播时间几乎与虎牙平台的直播同步,时间长达整个赛季。同时,被告斗鱼公司虽然在其平台上设置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但在收到原告虎牙公司的侵权通知后,其仅对涉案网络主播实施了警告、扣分、短暂关闭直播间等处罚,而未采取包括冻结账户、关闭直播权限、删除相关内容等在内的更为有效的必要措施,不足以制止部分网络主播实施的重复侵权行为及其他侵权直播行为的不断发生,客观上放任了在涉案赛事期间被诉侵权直播行为的发生。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斗鱼公司对被诉侵权直播行为构成明知或者应知,其对被诉侵权直播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且由于斗鱼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其应当与涉案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在虎牙公司仅针对斗鱼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斗鱼公司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来源:(2021)粤73民终5852号判决书[5]

 

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网络转播实时广播节目的侵权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广电公司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第一家中国副省级城市广电集团,持有交通广播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原告开发“在南京”手机应用软件,以网络直播等新形式实时直播节目内容。

 

被告米度公司未获得任何合法的转播、同步直播授权,却擅自转播、复制南京广电公司的广播频道播放、编排的节目内容,原告南京广电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广播组织权。同时,被告米度公司未经任何授权,通过互联网以同步传播、复制等形式呈现原告广播频道内容中的节目《修车金扳手20201023》和《斯文来了20201023》,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口述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另外,被告米度公司通过同步直播、转播、复制等方式向消费者听众呈现南京广电公司的频道内容,原告南京广电公司主张被告米度公司严重分流和占有了原告南京广电公司的听众市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理由

 

关于原告南京广电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南京广电公司主张的两个口述作品分别为《修车金扳手20201023》和《斯文来了20201023》。《修车金扳手20201023》节目中的内容主要是广播听众就有关汽车修理的问题向主持人提问,然后由主持人进行相关问题解决的回答,此外在广播过程中穿插了很大比例的广告播报内容;在《斯文来了20201023》节目的内容则包括交通路况播报、阅读后台听众的留言、广告播报、车辆年检政策的通知和解读。

 

一审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强调的是个性化选择,通常情况下,客观限制因素越多,则表达的个性化选择空间越少,独创性程度越低。前者存在的客观限制因素包括听众的提问、修车惯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广告内容;后者虽存在主持人自己的一些观点,但在播报过程中存在的客观限制因素较多,包括交通的实时情况、他人的留言、政策的发布以及广告内容。上述客观限制因素使得两节目的主持人的口述内容的个性化选择较小,而对信息的匹配和对事实的复述较多,尚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程度,不足以认定涉案的两个节目构成口述作品。

 

二审中,上诉人南京广电公司认为案涉节目已获得口述作品登记证,该作品登记证是根据江苏省版权局的要求,在申请时已经删减了广告播报、听众留言、政策解读等可能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内容,因此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享有著作权。对此,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米度公司是在应用软件上实时播放南京广电公司的节目,故南京广电公司实时所播放节目的完整版才是米度公司侵权的具体对象,即本案审查标的。南京广电公司之后获得版权登记的作品删减了节目中听众留言、广告播报、政策解读等部分的内容,其内容已与米度公司实时转播的完整版节目内容不同。南京广电公司内容删减后节目的独创性足以获得版权登记,不代表米度公司实时转播的同名节目的内容独创性强。综上,南京广电公司主张涉案两节目应获著作权保护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米度公司是否侵害原告广播组织权。南京广电公司在南京交通广播的广播、传播过程中对产生的内容具有新的贡献和技术投入,一审法院认为南京广电公司对载有该内容的广播信号具有广播组织权。被告米度公司在其开发的“手机电台收音机”APP上实时播放原告南京广电公司的南京交通广播的节目,该种播放是在将原告南京广电公司原始的实时的无线电波广播节目信号经互联网转码技术之后,在互联网上向公众同步进行的转播,侵害了原告南京广电公司的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

 

被告米度公司的“手机电台收音机”APP的功能为电台收音,是对播放资源在选择、编辑后向公众提供,并非只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服务,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此外,原告南京广电公司明确否认对喜马拉雅网站有授权,因此被告米度公司的使用行为亦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被告米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南京广电公司拥有传统的南京交通广播频道,同时其也利用网络技术,在网络上转播其广播节目。对于南京广电公司的网络广播节目,其有权寻求法律的救济。但是,原告南京广电公司主张的节目系其线下的广播节目,两个节目内容相同,在法院已认定被告米度公司的转播行为构成对原告南京广电公司广播组织权的侵害,原告南京广电公司的相关权益在著作权法范畴内已进行保护和救济,故对其以被告米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其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无不当之处,驳回了南京广电公司的上诉。

 

来源:(2021)粵73民终6293号判决书[6]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擅自使用他人游戏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中清龙图公司系《热血江湖》游戏(简称涉案游戏)运营方,对《热血江湖》的五个宣传视频(简称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原告主张被告四三九九公司、纯游公司擅自在安卓版和IOS版“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平台(简称涉案平台)将涉案视频使用于其开发、经营的《热血神剑》游戏进行宣传推广,侵害了中清龙图公司就涉案视频享有的著作权。并且涉案游戏和《热血神剑》游戏均属于网络游戏,游戏名称近似,且用户群体高度重合;涉案视频中存在大量来自涉案游戏的画面、任务角色和游戏装备,且视频内容中明确提及涉案游戏,部分视频片尾亦出现游戏Logo,即涉案视频与涉案游戏之间建立了指向性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一审北京市海淀法院认为,中清龙图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涉案视频三在动画素材选取、主体内容、画面编排、后期制作等方面体现出了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加之其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可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对于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涉案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视频系使用于《热血神剑》游戏在涉案平台中的信息流广告中。虽信息流广告系平台根据广告投放主体的需求,在特定的期间内,基于个性化算法向用户进行的精准投放,但此类广告系广告主自行制作、上传信息流视频并通过平台申请发布,即广告主对其发布的内容、时间等均具有掌控能力,亦实际决定信息流广告的具体展示期间;此外,虽并非所有抖音平台用户均能浏览到特定信息流广告,但对于特定范围的用户而言,其亦可在该特定期间内,随时随地接收涉案信息流广告从而获得被诉侵权视频,或选择跳过信息流广告而不观看被诉侵权视频,亦即对于该部分用户而言,其可在该特定期间内,根据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视频;因此,被诉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围。

 

对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涉案游戏和《热血神剑》游戏均属于网络游戏,游戏名称近似,且用户群体高度重合;第二,涉案视频中存在大量来自涉案游戏的画面、任务角色和游戏装备,且视频内容中明确提及涉案游戏,部分视频片尾亦出现游戏Logo,即涉案视频与涉案游戏之间建立了指向性关系。因此,在《热血神剑》的游戏下载广告页面中使用涉案视频用以游戏的宣传推广,易使消费者对两款游戏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误以为《热血神剑》游戏与中清龙图公司运营的涉案游戏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本案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故对中清龙图公司主张被诉行为同时违反该法第二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支持。

 

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中清龙图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1)京73民终4446号[7]

 

注释:

[1]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3/7/art_53_182582.html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

http://www.gov.cn/zhengce/2023-03/16/content_5747072.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9/27/art_499_134131.html

[3]参见“知产财经”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CS-qjce51uUpMjaq_E5okA

[4]参见“知产财经”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uEkJiD-oR_skTnSyiXeR4A

[5]参见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TcPvEg4-vA3YnOkSWOCAeA

[6]参见“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AIv67RfAlrm3ajbaUqotrA

[7]参见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0fz_wP55eri4egLpBNiWkw

 

主编:孙彦 杨晓莉

本期编辑:武悦

 

天元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耕耘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养成了可贵的职业素养,且深刻理解境内司法环境,是一支擅长处理各类型高难度、复杂案件的律师团队。团队由具有优良教育背景、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具有法学、知识产权跨学科知识储备,具有专利代理从业经验。长期以来,天元知识产权团队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大量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和尊敬。在知识产权各领域有多起案例因创新法律适用、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推动司法规则完善而成为业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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