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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11.1-11.14)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住建部丨取消三、四级及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降低一、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标准
二、住建部丨首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公布,试点期限为二年
三、自然资源部丨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禁止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四、财政部丨严禁专项地方债先挪用、后调整行为,调整需严格履行程序
五、北京丨公开招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额度不少于每平方米5000元
六、广东丨建立多元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
七、广东丨调整房产税征收区域范围变动,加强房产税纳税申报
八、深圳丨拟推行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九、青岛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区域住房租金的80%,严禁“以租代售”
十、辽宁丨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打击开发、买卖、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乱象
十一、浙江丨“十四五”期间目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
十二、石家庄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
  资讯观察   
一、宁波二轮供地收官,多城降低三轮供地门槛
二、中交地产引进保利共同开发重庆九龙坡项目
三、陆家嘴参股子公司以150.49亿元摘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中环新海滨三号用地批予恒基兆业子公司,标书标价508亿港元
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召开房企代表座谈会
六、京城佳业港交所挂牌上市
七、融创服务收购融创中国商管轻资产运营板块
八、领展拟58.2亿港元收购香港柴湾物业及红磡物业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住建部丨取消三、四级及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降低一、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标准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原先四个资质等级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2)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的申报条件以及一、二等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如,①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的准入标准方面,取消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年限以及开发规模等的硬性要求,②降低了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等的人数要求。③在申请核定等级资质需提供的材料方面,现就一、二等级申请资质核定作出区分,并简化了申请材料内容;(3)删去了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即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的规定;(4)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核定资质;(6)不同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担的建设规模调整,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天元点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于2000年,距今时间较久,部分规定与房地产开发实践存在一定脱节。实操中,房地产企业常新设项目公司从事项目开发,新设公司无法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个资质等级的要求,因此项目公司往往只能申请暂定资质。而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该文件的出台加大了房地产企业新设项目公司获得资质从而进行项目开发的难度。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降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的准入门槛,例如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无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简化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的程序,例如申请开发资质无需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资产负债表作为资质核定申请材料。因此,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有利于促进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的标准化流程并便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从而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
二、住建部丨首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公布,试点期限为二年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经遴选,将在以下21个城市(区)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北京市、唐山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南京市、苏州市、宁波市、滁州市、铜陵市、厦门市、南昌市、景德镇市、烟台市、潍坊市、黄石市、长沙市、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九龙坡区、成都市、西安市、银川市。第一批试点自2021年11月开始,为期2年。
针对试点工作,《通知》明确:(一)试点目的:针对突出问题和短板,严格落实底线要求,因地制宜探索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然后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二)重点工作: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政策制度。同时,《通知》明确了编制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主体: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城市(区)编制实施方案。
天元点评:
本次城市更新试点政策的出台,系承继住建部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核心目的是引导城市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整体来看,首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的选择将未来城市更新政策有进一步优化空间作为考虑因素,政策将改善城市更新发展环境。可以预见的是,基于城市的更新底线要求以及“留改拆”并举的工作方法,21个首批试点城市(区)在政策层面灵活度会更高,在工作机制、实施模式、配套政策方面,未来的机制和环境将更有利于社会资本参与。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以来,中央10余次表态城市更新或直接出台相关政策,此次试点城市的重磅推出也让城市更新整体进入政策体系加速构建期与企业实践发展机遇期。
三、自然资源部丨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禁止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内容摘要】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由于临时用地存在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及耕地保护红线,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并明确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同时明确了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一张图”管理等。
天元点评:
《通知》突出了耕地保护的要求,坚决防范临时用地转变为永久性用地,并且着力于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通知》对于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并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仅有特定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可以超过两年,这对于房企申请及使用临时用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未来房企需要更加着眼于履行临时用地的恢复义务,以符合临时用地的监管要求。
四、财政部丨严禁专项地方债先挪用、后调整行为,调整需严格履行程序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限定: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通知》明确:对于专项债券用途的调整,需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并且,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是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二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三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四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此外,《通知》还要求: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全过程登记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项目调整程序方面,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并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五、北京丨公开招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额度不少于每平方米5000元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4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等部门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资金收存支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共31条,主要修订包括:(1)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将综合考虑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等因素,公开招标选择监管银行,并对中标银行履职情况定期考核;(2)实时共享信息以监管资金。就监管银行与开发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银行通过北京银保监局金融专网和市住建委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和入账信息,便于监管银行掌握销售情况和入账资金。穿透审查方面,北京市住建委及北京银保监局共享开发项目销售进度、网签备案明细、监管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与监管银行上报数据交叉核验,穿透监测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情况;入账管理方面,购房人只有将定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首付款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方可开通网签,确保预售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入账;(3)落实属地监督职责,提高资金监管额度。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可由各区根据企业信用水平、经营状况、交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较此前大幅提高了43%。并且,银行在支付预售资金前,属地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查勘或通过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核验工程进度;(4)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现金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的,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并且,开发企业可按单一楼栋或多楼栋分别申请用款,放款时限由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两个工作日。(5)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六、广东丨建立多元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2)明确发展重点。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3)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4)提高金融支持水平。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此外,《意见》明确了要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等内容。
七、广东丨调整房产税征收区域范围,加强房产税纳税申报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对于《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修改包括:(1)房产税的征收地区。《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2)《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3)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八、深圳丨拟推行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主要从以下层面进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明确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改造条件:从建筑用途、产权、现状以及改造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设置基本要求。(三)政策要求:从结构、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水电气设施、环保、节能与绿色改造、物业等七个方面规范改造活动,以保障非居住房屋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条件。(四)实施流程:申请人原则上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其也能够委托实际开展住房租赁运营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申请人。并且,《通知》从认定申请、项目认定、项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以保障改造项目有序实施。(五)监管机制:拟建立全方面的监管机制,重点提出从项目管理、租赁监管、监督检查三个方面设置监管措施。(六)构建灵活的项目退出机制:考虑到“非居改保”项目运行后,房屋权利人有恢复原用途的客观需求,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满5年的,或者虽不满5年但项目出租率不足60%且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
九、青岛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区域住房租金的80%,严禁“以租代售”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拓宽房源渠道、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规范租赁管理(配租范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运营管理)、严格准入退出机制、落实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拓宽房源渠道。《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房源渠道,分别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园区配套建设、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集中建设,即通过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招拍挂整体出让租赁住房用地等国有土地供应渠道,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商品住房项目配建。(2)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3)规范租赁管理。①配租范围: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②申请程序:通过用人单位向城建部门申请;③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④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严禁“以租代售”。(4)严格准入退出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运营期满后可继续运营也可向住建部门申请退出。(5)落实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还制定了土地、中央补助资金、信贷等支持政策。
十、辽宁丨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打击开发、买卖、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乱象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0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本次主要整治内容集中在以下方面:(1)房地产开发方面。主要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2)房屋买卖方面。主要整治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3)住房租赁方面。主要整治未办理主体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向住建部门备案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控制房源、哄抬租金;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4)物业服务方面。主要整治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接项目或交接程序不规范,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此外,《方案》还提出将分为四个阶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治、整改和监管,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十一、浙江丨“十四五”期间目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浙江省发展保障性住房的目标是在“十四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情况。具体而言,对杭州市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等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25个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意见》拟于三方面设置支持政策:(1)土地政策方面,加大产业园区支持力度;明确不仅产业园区内外的存量工业项目都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由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则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2)项目审批方面,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政策落实。(3)财政金融支持方面,一是明确省级财政将结合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二是要求各地进行统筹,将从土地出让收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运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十二、石家庄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
【内容摘要】石家庄市住建局分别于2021年11月7日和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公告》(下称“《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调整公告》”)和《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的公告》(下称“《加强监管公告》”)。对房地产开发秩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调整公告》就以下三点内容进行了明确:(1)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2021年11月8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包括纳入房地产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和纳入历史遗留的城中村、旧城改造台账项目),传统建筑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由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主体封顶;即意图推行“准现房”销售。(2)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中央商务区商品房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3)预售形象进度调整后,涉及预售资金监管等监管措施将相应作出调整。
石家庄市住建局表示,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确保项目顺利交付使用,《加强监管公告》在重申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调整的相关事宜之外,还对涉及预售资金监管的措施相应作出了调整。强调:对于2021年11月8日前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样需要将商品房预订款、首付款及按揭款等款项全部纳入监管专用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并且提醒群众购房时,应当就预售许可办理情况和资金是否转入监管账户进行确认。除此之外,对违规行为的举报途径进行了公示。
资讯观察
一、宁波二轮供地收官,多城降低三轮供地门槛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3日至4日,宁波第二轮集中供地开拍。46宗出让地块中最终成交28宗,揽金175.21亿元,其中25宗为底价出让,流拍率约39%。就竞拍主体企业看来,宁波本地国企平台公司为主要购买力:明洲投资、奉化城投(含联合体)、江北城投等各拿下2宗及以上地块,保利置业、中建国际各得2宗,招商蛇口联合体拿下1宗。
此次宁波土拍规则发生了变化,具体有以下:(一)封顶溢价率15%+摇号:实施“限房价、限地价、摇号”方式出让,最高溢价率从首批次的30%下调到15%,封顶后竞人才/租赁用房改变为线下摇号。(二)严格审查房企购地资金来源:竞买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各方须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价款。严格的资金监管,对于高杠杆的房企限制严重,导致第二批集中供地以宁波本地国企平台公司为主要购买力。(三)增加报名房企开发资质要求——禁止马甲公司参与竞拍:竞买人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同一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地块的竞买(含联合竞买)。
另外:上海、深圳、南京、苏州、广州等地陆续发布第三批集中供地公告,针对第二批集中供地土拍遇冷的情况,部分城市的土拍政策门槛已开始有所放松,如:南京在第三批次供地要求中,对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严格限制股权转让等约束未做要求;苏州下调保证金和首付款比例;深圳取消“竞自持”规定,竞建设类型主要为出售型人才住房;广州部分二次出让地块起拍价进行小幅下调,部分地块也取消了新房限售价。
天元点评:
受房企融资难度加大以及市场降温的影响,第二批集中土拍成交量较首轮明显下降,长沙、北京、沈阳、杭州、广州第二轮集中土拍流拍率均超50%,部分城市1-10月累计宅地成交面积较全年宅地供地计划差距较大。在该等背景下,多个热点城市的第三批集中供地竞拍规则均较之前有适当放松,有助于完成供地计划,稳定市场预期。
二、中交地产引进保利共同开发重庆九龙坡项目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日,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交地产”)发布其全资子公司重庆中交西北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西北置业”)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显示,西北置业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得胜建设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48.97%:51%:0.03%的比例共同对重庆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葆和”)认缴出资83,000万元。2021年11月1日,上述合作各方按上述股权比例及认缴出资额完成重庆葆和相关工商手续。
重庆葆和持有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G分区G12-4-2/06、G12-3/05地块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于2021年4月取得,建设用地面积62,15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126,889.9平方米,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地块总价为16.6亿元。
三、陆家嘴参股子公司以150.49亿元摘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3日,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陆家嘴”)发布关于其参股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1年11月2日,陆家嘴持股30%的参股子公司上海东袤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袤置业”)以人民币1,504,907万元的价格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0C00-0201、0Y00-1001单元E13-1和E13-3地块、黄浦江沿岸E10单元E08-4、E10-2、E12-1地块和民生支路地下空间(下称“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黄浦江畔内环内北滨江沿线,东至E13-6地块,南至昌邑路、滨江路,西至E08-1、E08-3地块,北至滨江大道、黄浦江E14-5地块,用途为普通商品房、商业用地、文体用地及办公楼,总面积23.15万平方米。
东袤置业摘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陆家嘴坚持深耕浦东、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及谋划发展布局的战略目标。公告表示,未来该地块将结合《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四五”规划》,通过高水平设计、高品质开发、高标准管理、高效率运营,打造成为滨江公共活动新地标。
四、中环新海滨三号用地批予恒基兆业子公司,标书标价508亿港元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3日,香港发展局公布,中环新海滨三号用地(即内地段第9088号)以“双信封制”方式完成公开招标,批予Pacific Gate Development Limited(国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基发展”),其母公司为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恒基兆业”),批租期为五十年。
香港政府的愿景是将中环新海滨三号用地打造成香港的崭新地标,基于对设计的重视,政府此次采取“双信封制”方式进行招标,综合考虑设计和地价因素,价格建议和非价格建议的评分比重相同,各占百分之五十。
根据香港发展局公布结果,国基发展标书标价为508亿港元,超越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底购入的西九高铁站上盖商业项目的价格422.32亿港元,中环新海滨三号用地成为香港历史最高价地块。
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召开房企代表座谈会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召开房企代表座谈会,碧桂园、招商蛇口、保利发展等多家房企参会。
自2021年10月15日起,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和国家外汇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主持召开了四次房企的座谈会。该四次座谈会的主要内容有两方面:第一,关注房企的经营,听取企业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例如:2021年10月15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主持的座谈会上,房企表示其希冀调控政策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包括稳定市场预期、支持刚需买房等。第二,关注房企融资,例如2021年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和国家外汇局召开座谈会关注房企海外债情况,要求房企优化外债结构;如2021年11月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召开的座谈会关注房企发行境内债情况,部分参会企业表示计划近期在银行间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天元点评:
截至2021年10月,房企销售目标完成率总体明显低于往年,且融资难度加大,经营性现金流和筹资性现金流难以保障,提高了房企的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下,根据上述四次房企座谈会的内容可以看出,改善融资环境将是下一步调整优化政策的重点,若房企境内发债的相关政策出现松动,将有助于经营稳健、综合实力较强的优质房企在公开市场发债融资,以缓解当前资金紧张的现状。随着后期相关政策的落地及实施,房企的融资环境或将得到改善。
六、京城佳业港交所挂牌上市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0日,北京京城佳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城佳业”,股票代码02210.HK)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北京市首家市属上市物业企业,是北京城建集团旗下第三家上市公司,也是近五年来首个北京市属国企H股IPO项目。
京城佳业此次首次公开发行3,666.72万股H股,另加55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价为每股8.28港元,募集资金最高可达3.491亿港元。京城佳业于上市公告中称,其上市所募资金将用于进一步做大做强物业服务板块业务,扩大物业管理业务规模,提升增值服务优势,持续提高企业物业管理服务的营运能力和整体实力,以更好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前,京城佳业的物业项目扩展至全国九个省市,在管总建筑面积约3058万平方米,位列2021年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第24名。并且,京城佳业是目前北京中心城区管理胡同面积最大、数量最多的物业公司,已承接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335条胡同,管理区域面积约640万平方米,并编写完成了《胡同物业服务标准》和《胡同物业服务作业指导手册》。
七、融创服务收购融创中国商管轻资产运营板块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8日,融创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融创服务”)发布公告,披露其与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融创中国”)订立收购协议,通过收购融乐时代(海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100%权益的方式,将融创中国商管轻资产运营板块整合至融创服务,代价为18亿元人民币。
目标公司为融创文旅集团商业运营板块的运营管理公司,主要从事商业项目的研策服务、开业筹备服务、招商代理服务及运营管理服务。
截至公告日期,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签约的商管项目共28个,合约建筑面积约为372.9万平方米,其中在管项目21个,在管建筑面积约为305.4万平方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签约的商管项目中,融创中国及其附属公司自持的商管项目建筑面积约为343.5万平方米,占比约为92%,来自第三方的商管项目建筑面积约为29.4万平方米,占比约为8%。
八、领展拟58.2亿港元收购香港柴湾物业及红磡物业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0日,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布公告:买方(作为领展间接全资拥有的特别目的投资工具)、卖方(FU TUNG HOLDINGS LIMITED)与担保人订立协议,买方已分别有条件地同意向卖方收购ApolloLuck销售权益和ZFLand销售股份,代价分别为27亿港元及31.2亿港元(分别为柴湾物业及红磡物业的议定物业价值)。
Apollo Luck和ZFLand(以下合称“目标公司”)分别为位于香港柴湾嘉业街60号的柴湾物业、位于香港九龙红磡宝来街50号的红磡物业的唯一拥有人,二者销售股份皆为其全部已发行股份。柴湾物业为43.84万平方呎的9层高仓库大厦,已重订用作4S全方位汽车服务大楼。红磡物业为42.14万平方呎的13层高综合用途停车场大厦,亦已重订用作4S全方位汽车服务大楼。经由该等交易,领展将(通过其特别目的投资工具)成为相关目标物业之唯一拥有人。并且,根据买卖协议,交易落实后,领展将通过目标公司与租户就目标物业订立租约,由成交翌日起,为期五年(就柴湾物业而言,现有租约将于2022年6月30日届满)并可由租户行使三次续租权,每次续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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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
2.附件: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名单.docx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pdf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pdf
5.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5.附件1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pdf
5.附件2 起草说明.docx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pdf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pdf
8.附件1 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8.附件2 起草说明.docx
8.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pdf
9.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pdf
10.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pdf
12.石家庄市_关于调整我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公告.pdf
12.石家庄市_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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