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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7.12-7.25)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住建部等八部门 | 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大领域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   |   支持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三、北京   |   共有产权住房可按规定对外出租
四、广东   |   细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定,集成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规定
五、山西   |   提高房地产项目新出让土地的配套标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六、上海   |   加强赠与住房审核,受赠人应符合住房限购政策
七、杭州   |   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定义,明确建设、供应、使用等要求
八、深圳   |   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九、深圳   |   细化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租金押金监管相关流程
十、南京   |   推进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
十一、成都   |   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
  资讯观察   
一、远洋集团以人民币40亿元收购重庆红星美凯龙70%股权
二、中国金茂收购中国宏泰29.90%股份并认购其1.2亿美元可换股债券
三、华润置地正式签约成为深圳龙园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前期服务商
四、新宜中国与高盛资产以4.88亿美元共同收购中国物流资产
五、阳光城集团拟以61.45亿收购金华虹光置业100%股权
六、泛海控股拟向武汉金融转让其持有的民生证券20%股份
七、天津第二批集中供地挂牌61宗地块总起价533.19亿元
八、大悦城控股发行18.01亿元CMBS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住建部等八部门 | 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大领域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3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税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四个整治重点,包括:(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 | 支持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浦东新区的发展目标——到2035年,浦东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构建,现代化城区全面建成,现代化治理全面实现,城市发展能级和国际竞争力跃居世界前列,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发展措施。其中,在土地管理方面,《意见》提出,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②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探索按规划期实施的总量管控模式。支持推动在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探索按照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分别设立使用权。③深化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方式改革,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在城市更新方面,①《意见》提及要实施旧工业区改造工程,建设文化创意和休闲消费场所。②与老城区联动,统筹推进浦东城市有机更新,加快老旧小区改造,加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建筑群,推进与现代化都市有机融合。③加强地下空间统筹规划利用,推进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提升城市气候韧性。
三、北京 | 共有产权住房可按规定对外出租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通知》提到,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平台为购房人提供住房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等服务。(2)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房源由市级网络平台统一向社会“首发”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为其代理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无论是自行出租,还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出租的,都要在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进行备案。(3)《通知》提及,政府租金收益采取定额方式收取,原则上根据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在充分体现产权共有的基础上,政府最大程度让利于民,也便于收益收取。(4)《通知》明确,购房家庭出租房屋需经过代持机构同意,在收到出租意向申请后,代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见,通过设定审批工作时限,确保购房人利益。政府定额租金收益标准由代持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区域市场租金水平综合确定,如购房人确定的租金标准低于区域公租房或代持机构确定的租金标准,代持机构可优先租赁住房,并提供住房租赁经营服务,其他住房租赁企业不能参与。购房人租金收益部分,由代持机构按购房人拟定的租金标准及其持有产权份额比例支付。(5)购房人出租住房前,代持机构要与其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便于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天元点评:
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本次《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的程序,有助于共有产权房在租赁市场的流通。共有产权房进入租赁市场也增加了租赁房源,对平抑住房租金价格起到一定作用。
四、广东   | 细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定,集成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规定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2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及起草说明。《条例》共九章七十五条,对土地管理职责、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执法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内容。2、完善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3、细化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定。4、集成了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规定。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载明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开发使用土地。通过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5、精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内容。重点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登记(第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第五十七条)等实操中迫切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若干问题6、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山西   |   提高房地产项目新出让土地的配套标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3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建房字〔2021〕103号,下称“《通知》”),值得关注的是,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提出如下措施:一、提高房地产项目新出让土地的配套标准。各市住建部门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交付使用时间等,配套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服务品质,为业主创造宜居环境。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市住建(房管)部门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分阶段、按比例及时拨付,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对信用评价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可依申请提前节点拨付预售资金。三、优化公积金贷款保证。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对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内容。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预售资金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总额的99.9%,办结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监管部门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四、探索公积金统筹使用方式。各市公积金中心要根据结余资金情况,积极拓展贷款服务,以异地贷款同城化管理等方式,跨区域发放公积金贷款,统筹使用公积金,提升全省公积金服务水平。五、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奖补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明确规定,对主动采取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各市住建部门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享受装配式建筑计容优惠政策,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广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
六、上海   | 加强赠与住房审核,受赠人应符合住房限购政策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发布《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1〕476号,下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综合窗口收件;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审核,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房屋交易核验范围(交易核验认定时点以综合窗口收件之日为准),对赠与当事人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七、杭州   | 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定义,明确建设、供应、使用等要求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1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41条,规范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概念定义、申请条件、价格和权属,明确了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要求。根据《办法》的规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办法》还明确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在建设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出让土地集中新建以及既有房源转化三种筹集方式。住房户型以中小型为主,项目选址将结合“一核九星”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齐全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在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增购和上市。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一次性增购政府份额的申请,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权利性质调整为出让,但需满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回购其份额的申请,由其进行回购。此外,《办法》强调了将从严查处违规使用和违规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行为,明确了收回及全部补缴差价款两种处理方式,并明确存在违规行为的家庭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八、深圳   |   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内容摘要】2021年7月9日,深圳市政府公报印发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从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管理办法》,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在规划管理上,《管理办法》提出,在专项规划层面,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轨道交通、建筑废弃物治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并对近岸海域的地下空间开发作出统筹安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实行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外规划指引的二元模式。在用地管理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深度和范围按照满足必要的建筑功能和结构需要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在建设管理上,《管理办法》明确市政府可以在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划定集中开发区域,集中开发区域应当对地上地下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建设单位在规划基础上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的,可以给予容积转移或者奖励、地价优惠、财政奖补或者依法实施税收减免等。在使用管理上,《管理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维护管理责任人。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九、深圳   | 细化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租金押金监管相关流程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涵盖了开立银行专户和实施资金监管两方面共12项的内容。根据《指南》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向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申请新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或将已开立的对公账户转设为专户,并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建设部门办理企业备案时,应当将专户信息及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上传至市租赁平台进行专户备案。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及押金,也可以用于收取住房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对于租金押金监管,《指南》规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在单个租金支付周期内收取的租金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或者收取的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监管银行应当对超过部分的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十、南京   |   推进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3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通过租赁、委托管理、与产权方运营合作等非自持方式获取住房,向承租人转租(包括对房源装修改造后转租)获得租金价差,或者以代收租金、提供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名义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具体而言,开展租赁资金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监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下称“市房产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指导下,开发租赁资金银行监管系统,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市房产局实时推送监管账户租赁资金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监管方式、权限、规程等事项。监管账户设立后,住房租赁企业向区房产(住建)管理部门备案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可以用于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
十一、成都   |   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2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9〕1号)中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包括:一、关于再交易房住房价值的认定:购买再交易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如所购再交易房由住建部门公布了成交参考价格,则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房屋评估价以及住建部门公布的成交参考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计算可贷额度。二、关于楼龄超过10年首付款比例的规定: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
资讯观察
一、远洋集团以人民币40亿元收购重庆红星美凯龙70%股权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8日,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远洋集团”)发布公告,公告显示:(1)远洋集团、远洋资本通过天津远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远璞”)与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星美凯龙控股”)正式签署协议,以人民币40亿元收购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重庆红星美凯龙”)70%股权。三方将有效持有重庆红星美凯龙35%、35%、30%的股权,共同推进重庆红星美凯龙的后续开发与经营。(2)根据完成收购时间安排显示,天津远璞已完成收购重庆红星美凯龙的18%股权,剩余股权收购分三个时间节点完成,首先在2021年7月30日完成22%的股权交割,在2021年8月10日、2022年1月10日分别完成11%、19%的股权交割。(3)根据收购框架协议,收购事项完成后,重庆红星美凯龙连同其附属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公司将持有91个物业项目,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20,171,0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6,252,000平方米。(4)根据收购框架协议,重庆红星美凯龙的董事局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名董事(包括主席)由天津远璞委任,两名董事(包括副主席)由红星美凯龙控股委任。
天元点评:
重庆红星美凯龙在上海、苏州、长沙等一、二线城市均有土储资源,此次收购为远洋集团增加了在华东、华中、华西的土地储备。此外,重庆红星美凯龙的待售货值储备多为可售型住宅产品,可实现快速去化,有利于提高远洋集团未来几年的销售规模;重庆红星美凯龙待开业的多个商业项目也可以为远洋集团带来较稳定的收益。此次收购的对价也将补充红星美凯龙控股的现金流,从而帮助其缓解债务压力。
二、中国金茂收购中国宏泰29.90%股份并认购其1.2亿美元可换股债券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6日,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金茂”)发布公告,以约1.91亿美元的对价收购中国宏泰产业市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宏泰”)29.9%股份并同时认购其发行的面值约为1.23亿美元可换股债券,总交易对价为3.14亿美元。公告显示,股份买卖协议所记载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或豁免,且股份销售已按照股份买卖协议于2021年6月30日完成,中国金茂已成为中国宏泰的主要股东,持有493,720,010股中国宏泰股份,相当于公告日期已发行中国宏泰股份总数29.90%。
三、华润置地正式签约成为深圳龙园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前期服务商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8日,华润置地深圳大区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华润置地于7月16日与深圳市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正式签署深圳市龙岗区龙园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前期服务商。根据公开信息,龙岗街道龙园片区重点更新单元项目位于龙岗街道龙园片区、龙岗河沿线,西邻龙城大道,东至龙岗河,北至内环路、富仙路,南至龙岗大道,研究范围约5.5平方公里,拟拆除范围约2平方公里(最终以政府审批的范围为准),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工业等功能。
四、新宜中国与高盛资产以4.88亿美元共同收购中国物流资产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3日,新宜NEWEASE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中国智能新经济基础设施平台新宜(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新宜中国”)与高盛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高盛资产”)宣布,双方共同收购两批中国物流地产项目,合作项目地点均位于中国重要枢纽城市,双方投资总资产规模达4.88亿美元。新宜中国作为资产管理人,将为这些项目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一批资产分别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三河市,由新宜中国和高盛资产共同收购和开发,均为现代高标准物流仓库,满足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冷链运营商以及电子商务企业的仓储需求。郑州项目已开始运营,昆山以及三河市项目预计将于2021年四季度前投入运营。第二批资产分别位于湖北省及河北省,均为中国重要物流枢纽。项目将按照现代高标准物流基础设施建造,以满足电商及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需求从而服务并支持中国中部枢纽和环京区域的经济发展。
五、阳光城集团拟以61.45亿收购金华虹光置业100%股权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2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城集团”)发布《关于收购永康项目公司股权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披露:阳光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高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杭州高光置业”)拟以61.45亿元收购永康市智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康市智信”)持有的金华虹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华虹光”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及对标的公司的应收债权。根据《公告》,交易情况如下:(1)交易标的。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卓诚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将以出售所属众泰小镇项目资产的方式进行重整。由卓诚公司管理人以土地及在建工程作价增资入股方式过户至由卓诚公司新设标的公司金华虹光名下。永康市智信参与标的公司的竞买,竞买成功后将金华虹光100%股权转让给杭州高光置业。(2)交易定价。标的公司经评估所有者权益为614,663.01万元,综上参考审计、评估结果,阳光城集团拟以61.45亿元收购永康市智信持有的金华虹光100%股权以及对标的公司的应收债权。(3)交易重要条款。①永康市智信所持有的金华虹光股权转让给杭州高光置业的同时,将地块一物业后续代建义务一并转移给杭州高光置业,并由杭州高光置业具体承担代建产生的建设费用。(根据出让公告,本次交易共计宗地块,宗地面积约35万平方米)②永康市智信负责与卓诚公司管理人根据杭州高光置业需要清退目标地块的原总包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永康市智信应协助完成目标地块现场以最快速度平稳移交给杭州高光置业控制。③永康市智信应协调卓诚公司管理人,在卓诚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目标地块上各项抵押、查封等限制解除手续,并配合杭州高光置业利用项目土地进行融资。
六、泛海控股拟向武汉金融转让其持有的民生证券20%股份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2日,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泛海集团”)发布《关于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下称《公告》),根据《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于2021年7月19日与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武汉金控”)签署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泛海控股拟向武汉金控出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证券”)不低于总股数20%的股份(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且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为:(1)交易标的及支付方式。武汉金控拟以全现金方式受让泛海控股持有的不低于民生证券总股份数20%的股份。双方同意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进行股份交割。(2)交易价格及依据。本次交易拟转让股份的价格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由评估机构对民生证券股份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3)意向金。意向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下称“支付日”)武汉金控向意向协议约定的共管账户支付1亿元作为本次交易的意向金。(4)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利于泛海集团提高资产流动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在大幅降低负债规模的同时加速回笼资金,以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七、天津第二批集中供地挂牌61宗地块总起价533.19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1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本次供地将会有61宗地块挂牌出让,起始总价约533.19亿元,土地出让面积约326.86万平方米,总规划建筑面积约600万平方米。在区域范围方面,本轮拟出让地块含天津市内六区地块12宗,涉及板块为和平路、河西尖山、小海地、南开学府、长虹、向阳路、河东富民路、大直沽、红桥芥园道。在单价方面,天津市区地块商住楼板价仍主要维持在15000元/平方米以上。天津南开区地块商住单价普遍超26000元/平方米。单价最高地块来自天津南开区,为位于长虹公园北侧的昌源里棚改地块,商住起始楼板价约30267元/平方米(无自持)。在自持方面,共有18宗地块被限定了自持租赁住房,总数为4386套,建筑面积26.32万平方米,分布在河西、河东、红桥、南开黄河道、中北镇、张家窝、辛庄、金钟街等多个片区。
八、大悦城控股发行18.01亿元CMBS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3日,大悦城控股成功发行18.01亿元的中信建设-沈阳大悦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CMBS),其基础资产标的物业为沈阳大悦城。此单CMBS评级为AAA,期限为15年(3+3+3+3+3),最终发行利率为3.80%。本次CMBS是大悦城控股旗下首单,也是东北地区发行成功的首单CM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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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pdf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pdf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 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3-1、《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 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4、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pdf
5、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6、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pdf
7、《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pdf
8、深圳市政府公报:《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pdf
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pdf
10、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pdf
11、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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