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丨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二、住建部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坚持小户型、低租金
三、住建部丨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四、天津丨房企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五、湖南丨住建厅出台“十条措施”,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六、合肥丨持续整治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力争三年扭转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青海丨确保已售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敦促企业转让未开发用地以回笼资金
八、郑州丨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九、东莞丨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
十、义乌丨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调整“公证摇号”政策
十一、烟台丨加强商品房现售管理,商品房网签备案现售全覆盖
十二、哈尔滨丨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返还额度,普通标准住宅土增税预征率按1.5%执行
资讯观察
一、北京、西安、长沙等城市结束第二批集中供地出让,多宗地块中止出让或流拍
二、星河拿下广州南沙珠宝文旅小镇二期全面改造项目
三、恒大:除协议出售盛京银行股份外,缓解流动性问题无重大进展
四、越秀地产拟向越秀房托出售越秀金融大厦,回笼资金近78亿元
五、深圳第三批次集中出让11宗居住用地,总起价352亿元
六、上海地产资产整合,中华企业承接三林滨江122亿项目
七、美的置业收购泉州美智地产、茂名美航地产部分股权
八、首创置业拟转让首置物业全部股权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丨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并且,《决定》明确了国务院及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中的职能: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外,国务院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天元点评:
经过多年酝酿,房地产税征收改革试点工作终于即将开展。相对于之前常用的“房产税”一词,本次《决定》改用“房地产税”,并明确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另外,虽然《决定》明确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但本次试点工作将主要针对居住用房,非居住用房地产的房地产税根据《决定》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决定》作为一个授权文件,并未对房地产税征收的税率、税基、征收方式、涉及范围等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将由国务院及试点地区政府部门进行落实。
二、住建部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坚持小户型、低租金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1日至10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现场会。会议总结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后,各地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如:(1)各地加快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对本地区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完善,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上海、广州、深圳计划“十四五”时期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别为47万套(间)、60万套(间)、40万套(间),均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5%左右。(3)注重实现职住平衡。充分利用《意见》明确的各项土地支持政策,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重实现职住平衡。(4)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各地均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此外,会议还指出要落实好《意见》明确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三、住建部丨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对建筑高度提出了九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一、在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方面:(1)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2)合理确定建筑布局。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3)深化细化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4)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5)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二、在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方面:要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系统推进隐患整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四、天津丨房企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19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1)监管账户的开立。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②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及楼号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组成。(2)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建委应签订三方协议。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3)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并在附言中按顶格半角的格式规范填写商品房合同号。各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根据商品房合同号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组合贷款作为一笔进账。(4)各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保函业务。对于已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索赔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该《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湖南丨住建厅出台“十条措施”,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8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严格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①对于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挂牌出让。②对去化周期在24-36个月的市县,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转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的二分之一。③对去化周期在12-24个月的市县,对拟出让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应适当降低商住配比。(2)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3)控制非住宅商品房供应。各市州可根据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非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并适时调整。(4)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各市州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房,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5)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6)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对于新购或租赁(自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县按政策规定采取购房补贴、租金补贴、降低相关交易费用等方式予以支持。(7)降低公寓居民用户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9)建立监测监管平台。各市州应当密切加强本区域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监测监管,实时公开非住宅商品房供应、销售及库存信息。(10)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研究。
天元点评:
相对于住宅商品房而言,非住宅商品房产权年限短、使用功能特殊且交易税费高,因此相对于住宅商品房而言去化难度更大,速度更慢。这将导致在非住宅领域布局过多的房地产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意见》通过调整公寓用水用电为“民水民电”以及鼓励“商改租”等方式,对房地产企业去化非住宅商品房有一定帮助,同时可以发展租赁市场。本次湖南省住建厅发布的《意见》有利于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缓慢回温。
六、合肥丨持续整治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力争三年扭转房地产市场秩序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8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合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1)整治对象为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或经营的涉房网络平台及自媒体等。(2)整治内容为:①房地产开发方面。主要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新建商品房项目违规交付。②房屋买卖方面。主要整治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诱导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③住房租赁方面。主要整治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④物业服务方面。主要整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接项目或交接程序不规范,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此外,《方案》还提出将分为三个阶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治、整改和监管,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七、青海丨确保已售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敦促企业转让未开发用地以回笼资金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9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民银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了工作专班,开展了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和市场整治工作。工作专办要求各市州要强化风险预警,并提出了以下强化措施:(1)资金监管方面。①支持各市(州)根据自身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将房地产企业预售监管账户余额、新增销售房款、新增出售资产回款等全部划入监管账户,由政府部门统一监管,确保资金优先用于后续工程款和工人工资。②对“已售未交付”楼栋,尤其是今年年底前要交付房楼栋,优先确保该部分工程复工建设,按时交付;③对“未开发用地”部分,敦促房地产企业通过转让未开发用地等方式回笼资金,并将其划入政府指定监管账户,用于保障已售未交付楼栋竣工;④对“已建未销售”楼栋,除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之外,在资金未能确保已售未交付楼栋竣工前,暂不新增批准预售,引导企业通过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处置。(2)项目建设方面。①对存在房地产在建项目停工、半停工的地区,自9月下旬起,每月上、中、下旬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②无在建项目停工、半停工的地区,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介入,了解项目资金运行情况,防患于未然。
八、郑州丨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13日,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发布《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经营倡议书》(下称“《倡议书》”),共发起了十项倡议。倡议主要内容总结为以下七点:(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如实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按照申报价格销售,不开展无序价格竞争。(2)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不挪用、占用或违规使用交易资金,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3)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倡导一站式服务和一次性收费。佣金、代理费(渠道费)等收取比例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不采用胁迫、捆绑等不正当手段高收费、乱收费,谋取不当利益。(4)不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捏造、散布不实市场信息,误导购房人预期。不为违规交易提供便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5)不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客户信息。不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客户及市民。(6)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不以认购、认筹、预订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活动。(7)公平竞争,互利合作。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
九、东莞丨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将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出如下调整:(1)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2)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十、义乌丨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调整“公证摇号”政策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0日,义乌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降低预售条件和调整“公证摇号”政策。《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降低预售条件。①取消原有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②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申请分批次办理预售许可的,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末次除外)。(2)调整“公证摇号”政策。①容积率≤1.2的商品住宅小区以及建筑层数≤3层的商品住宅,可以不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开盘销售方式。②原定“所有新取得预售许可(含现售)商品房项目的住宅销售,实行公证摇号”,现改为经公证处公证,登记人数与当期预售房源数相比大于等于1的,实行公证摇号。
十一、烟台丨加强商品房现售管理,商品房现售前须取得备案证明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11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现售全覆盖。《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材料报送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并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2)完善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楼盘基本情况、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配套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购房后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3)强化备案内容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与其它相关证明同时公示,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上公示内容、对外宣传信息同步相符。同时还应按照《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公示管理的通知》(烟建住房〔2021〕22号)要求,公示其他内容。(4)严格管理商品房现售行为。各区市住建部门将重点加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①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②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材料报送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③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④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⑤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⑥委托没有备案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十二、哈尔滨丨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返还额度,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5%执行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9日,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意见》主要明确以下内容:(1)满足条件的开发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意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返还预售监管资金。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3)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5%执行。依据《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六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资讯观察
一、北京、西安、长沙等城市结束第二批集中供地出让,多宗地块中止出让或流拍
【内容摘要】近期北京、西安、长沙完成第二批集中供地,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15日,北京结束第二批集中供地出让。原本计划出让的43宗地块中,26宗地块延期出让,最终仅成功出让17宗,成交金额约为513.45亿元,约是首批集中供地的一半。其中,11宗现场竞价地块合计成交金额379.5亿元,平均溢价率只有6.2%,还有5宗地块底价成交。
2021年10月18日,西安第二批集中供地出让收官。原本计划出让的45宗地块中,成功出让37宗地块,土地成交总价超过238亿元。
2021年10月19日,长沙第二批集中供地出让结束。原本计划出让的29宗地块中,8宗地块中止挂牌,8宗地块终止挂牌,3宗地块流拍,最终仅10宗地块成功出让,且出让价格均为供地底价,总出让面积67.62万平方米,土地成交总价为88.48亿元。
天元点评:
目前,多个重点城市陆续结束第二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让。本批供地土拍规则十分严格,包括禁止马甲公司参与竞拍、要求参与竞拍的房地产企业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竞拍一次性付款”、严格审查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等规则,使得房地产企业拿地更为谨慎。根据媒体信息,在15个完成第二批集中供地的重点城市中,流拍及终止交易率达到29.4%。
二、星河拿下广州南沙珠宝文旅小镇二期全面改造项目
【内容摘要】10月19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时尚珠宝科创文旅新城全面改造项目二期(天益村、大稳村)表决结果,确定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星河”)为该项目的合作企业。根据9月7日发布的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公告中的招商文件,该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为110.28亿元。
该改造项目范围涵盖南沙区东涌镇天益村、大稳村,东临东涌村,南临广州绕城高速路,西临南沙港快速路,北临石基村。该项目在册总人口为7914人,改造范围的总用地面积约为906.21万平方米,仅次于广州市黄埔区汤村旧改项目。该项目是南沙有史以来最贵的城市更新项目。2019年,星河被选为珠宝文旅小镇一期即南涌村、鱼窝头村旧改项目合作企业。该项目拟与之前的一期项目连片开发改造。
三、恒大:除协议出售盛京银行股份外,缓解流动性问题无重大进展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2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地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披露了其控股股东中国恒大集团(下称“中国恒大”)就缓解流动性问题的最新情况,根据公告内容,除中国恒大于2021年9月28日签订协议出售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53,157,895的非流动内资股外,出售其他中国恒大资产的情况尚未取得重大进展。中国恒大将继续推进中期业绩公告披露的措施,缓解流动性问题,尽力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借款续贷、展期或其他替代方案。
关于恒大物业出售事宜,此前中国恒大于2021年10月4日发布的重大内幕交易消息公告称,中国恒大与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合生创展”)附属公司于2021年10 月1日订立协议,拟出售恒大物业集团有限公司(6666.HK,下称“恒大物业”)的5,416,216,311股份,占恒大物业已发行股本的50.1%,交易对价约200.40亿港元。中国恒大20日内幕消息公告显示,根据10月12日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方所得的信息,中国恒大有理由相信受让方未能符合对恒大物业股份作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先决条件,中国恒大于2021年10 月13日行使权利解除/终止该协议。
四、越秀地产拟向越秀房托出售越秀金融大厦,回笼资金近78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4日,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越秀地产”)发布公告称,越秀地产的直接全资子公司城市建设开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拟向Yuexiu REIT 2018 Company Limited(下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出售Gain Force Investments Ltd.(即越秀金融大厦产权方,下称“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交易价格约为人民币7,792,834,000 元。公告显示,项目公司为越秀金融大厦相关土地使用权及现有所有权的登记合法业主,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透过其全资拥有的SPV作为买方间接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若顺利出售完毕,越秀地产可实现税后收益13.66亿元。
五、深圳第三批次集中出让11宗居住用地,总起价352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7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第三批次居住用地集中出让,共计11宗住宅用地,总起价352亿元。
本次公示出让的土地面积约38.07公顷,总建筑面积约191.64万平方米,包括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1宗、南山区1宗、福田区1宗、宝安区2宗、光明区3宗、龙岗区2宗、坪山区1宗,其中B106-0065(福田)和G02315-0026(龙岗)2宗地拟用于建设出售型人才住房,采用“双限单竞+摇号”方式挂牌出让,其余9宗地拟用于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公共住房”,采用“三限双竞+摇号”的方式挂牌出让。
天元点评:
深圳本批次用地最高溢价率仍控制在15%以内,通过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及各类出售型公共住房的销售限价,持续引导市场预期。同时,本批次用地出让将继续通过核验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关联性审查、购地资金审查、购地宗数限制等方式,进一步营造平稳、理性、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上海地产资产整合,中华企业承接三林滨江122亿项目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7日,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企业”)发布公告称,与关联方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世博土控”)成功竞得上海淞泽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淞泽置业”,由中华企业实际控制人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控股]95%股权,成交总价为121.96亿元。其中,中华企业出资62.91亿元受让淞泽置业49%股权及相应债权,世博土控出资59.05亿元受让淞泽置业46%股权及相应债权。
淞泽置业拥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9单元地块的开发经营管理权,该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济阳路以西的中环与外环之间,为前滩南8号线凌兆新村站上盖,与前滩仅一站之隔,定位辐射三林地区商业消费中心。该项目具体由四幅宗地组成,占地面积合计11.34万平方米,计容面积合计36.08万平方米,还有部分地下面积,合计总开发体量约56.9万平方米,项目涵盖了住宅、商业、办公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用途。
七、美的置业收购泉州美智地产、茂名美航地产部分股权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25日,茂名市电白区美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茂名美航”)工商信息显示股权变更,佛山市宁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的置业”)转让茂名美航49%股权。现茂名美航的股权结构为佛山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1%,美的置业持股49%。茂名美航名下有一宗位于茂名市高地片区海洋大道南侧、面积约为17公顷的住宅用地,正在开发茂名市水东湾新城海洋大道美的置业广场项目。
2021年10月28日,泉州市美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泉州美智”)工商信息显示股权变更,佛山宁置投资有限公司向美的置业转让泉州美智44%股权。现泉州美智的股权结构为泉州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1%,美的置业44%,瓷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股5%。泉州美智名下有一宗位于台商投资区东元镇、面积约为3.8公顷的住宅用地,开发了泉州台商美的项目。
从上述两家公司退出的佛山宁置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宁业投资有限公司均为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股权投资基金由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持股40%,保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9%。
八、首创置业拟转让首置物业全部股权
【内容摘要】2021年10月31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显示,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首创置业”)拟转让首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首置物业”)100%股权及首万誉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首万誉业”)51%股权。预披露日期自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
首置物业目前由首创置业持有100%股权,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首置物业营业收入9987.55万元,净利润1726.1万元。资产总计1.54亿元,所有者权益1亿元。
目前首万誉业51%股权由首创置业持有,另外49%股权由深圳市誉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控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该公司营业收入1.33亿元,净利润-853.42万元。资产总计3.1亿元,所有者权益189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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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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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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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烟台市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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