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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6.14-7.11)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务院   |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让真正有需求的人得到保障
二、发改委   |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三、发改委等四部门   |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四、财政部   |征收补偿费、实物配建房屋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商品房交付面积减少可退税
五、北京   | 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完善改建标准、细化改建程序
六、北京   | 样板间的装修标准须与预售方案记载的一致,确保购房者“所见即所得”
七、上海   | 加快打造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新高地,发布“上海REITs20条”
八、上海   | 严格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要求,细化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赁价格调整程序
九、深圳   | 加强住房价格管控力度,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去年同地段一手住房预售价格
十、天津   | 更新改造项目可适当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支持存量闲置用房利用
十一、广州   | 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城市更新相关程序
十二、厦门   |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不得分割登记、抵押及销售
十三、宁波   | 明确闲置商办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运营期不少于8年
  资讯观察   
一、平安人寿拟以330亿元收购凯德集团旗下六个来福士项目相关项目公司股权
二、22城首轮集中供地揽金超万亿,头部房企成最大买家
三、首批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式上市
四、蓝光发展到期未能偿还债务24.84亿21.31亿已被申请执行
五、恒大动作不断,连续出售股权回笼现金超60亿元
六、锦和集团与华平投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超150亿元
七、中海以32.8亿+4500㎡配建竞得佛山南海桂城商住地块
八、黑石集团拟以236.58亿港元收购SOHO中国
九、浙江建投拟与浙江金控投资公司、上海建工等主体共同设立社区建设投资基金,基金规模约30亿元
十、中海拟发行40亿元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3.25%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务院   |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下称“《意见》”),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如下支持政策: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一)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二)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四)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五)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二、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一)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2021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下称“《通知》”)。《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由于实践中很多宿舍型租赁住房是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的项目,《通知》明确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从而在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
天元点评: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均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租赁住房建设,加快推进“租购并举“制度的政策。基于该等政策,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均可以参与到租赁住房的新建或改建中,并且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改建。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将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相关文件的出台,完善了该类改建的审批程序,统一了改建的建设标准,有利于相关主体更规范地进行改建。
二、发改委   |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下称“《通知》”),《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强调:一、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一)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好项目储备,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培育,充分调动各类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成功案例。二、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四)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五)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对纳入项目库的意向项目,要结合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三、严把项目质量关。(七)规范编制申报材料。督促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按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八)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试点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条件、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认真把关申报项目质量,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九)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严格防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我委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四、促进基础设施REITs长期健康发展。(十)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引导原始权益人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十一)促进存续项目稳定运营。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十二)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另外,《通知》的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中提及,试点主要包括下列行业:1.交通基础设施;2.能源基础设施;3.市政基础设施;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6.园区基础设;7.新型基础设施;8.保障性租赁住房;9.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包括水利设施及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
天元点评:
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不动产建设,降低不动产企业的杠杆率,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我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关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相较于去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呈现扩容的趋势,《通知》主要增加了以下试点行业:1.能源基础设施;2.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3.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包括水利设施及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整体来看,REITs目前支持的基础设施类别可能已涵盖大部分存量公共资产。此外,《通知》首次提出了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标志着REITs正逐步引导形成从产品发行到回收资金再投资,并进一步扩充有效资产的正向循环,这将支持REITs在中国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金融工具。
三、发改委等四部门   |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涵盖实施背景、总体思路、建设任务和建设标准、项目遴选要求、资金安排、创新机制、保障措施七个方面的内容。
在建设任务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了4项建设任务,分别为: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及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遴选要求方面,就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社区、医养、旅居、培疗转型养老”4类项目。就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
在创新机制方面,《实施方案》提出的措施包括:(1)鼓励制定并承诺实施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普惠养老、普惠托育参与城市要出台政策支持包,与参加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城企联动具体项目,保障参加主体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并明确参加主体责任。(2)鼓励培育运营能力强的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3)引进金融机构降低企业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对普惠养老、普惠托育企业和机构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充分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对普惠养老、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降低企业和机构建设运营成本。
四、财政部   |   征收补偿费、实物配建房屋计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商品房交付面积减少可退税
【内容摘要】2021年7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下称“《公告》”)。在计税依据方面,《公告》提出: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在免税具体情形方面,《公告》指出,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此外,《公告》规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以及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五、北京   | 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完善改建标准、细化改建程序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包括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改建标准、细化改建程序、加大支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六个方面、共15条内容。《通知》指出,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的现有存量建筑,由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装修改建,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面向周边单位员工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提供的宿舍。改建完成投入运营后,应按照“11号文”规定签订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上依规建设的建筑,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可适用《通知》。
在完善改建标准方面,《通知》提出,(1)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对原建筑进行安全鉴定。(2)消防设计原则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改建工程施工、验收的依据。(3)改建项目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应设置公共配套设施。(4)根据周边需求,允许同一建筑物内分区域改建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业态混合兼容,同一项目内可兼容多种功能,租赁住房、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可混合利用,促进产业融合和新业态发展。
在细化改建程序方面,《通知》规定,由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区的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之后由区住建部门会同区规划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实施主体可依据同意的意见,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手续,位于重要区域和主要道路两侧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项目,应取得规划部门认定意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项目改建完成后由区住建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改建房源,实施主体及时录入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在加大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提出,(1)符合条件的改建项目可申请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2)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的宿舍型租赁住房改建项目,运营期间相对应的土地视同城镇居住用地管理,租赁住户使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
天元点评:
“11号文”是指北京市住建委等三部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中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具体来源包括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可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根据北京住建委发布的信息,目前已有13个项目、3822套(间)房源取得了开工手续。本次《通知》中所指的宿舍除面向单位员工外,还包括了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通知》对“11号文”中规定的改建标准和改建程序进一步细化,包括明确了改建项目适用的消防设计标准,对于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标准规范的改建项目的后续报批程序进行了规定。此外,改建项目的租赁住户使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的支持政策也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六、北京   | 样板间的装修标准须与预售方案记载的一致,样板间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确保购房者“所见即所得”
【内容摘要】2021年7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通知》包括五部分15条,除附则外,主要内容有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推广、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四个部分。在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方面,《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等。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同时要求,样板间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在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推广方面,《通知》规定,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应与现状保持一致。在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方面,《通知》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除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外,还应组织购房人对预售方案中所列的装修质量标准进行查验。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通知》规定,企业对商品住房的整体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总责,应向购房人出具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七、上海   | 加快打造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新高地,发布“上海REITs20条”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5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新高地的实施意见》,下称“上海REITs 20条”。“上海REITs 20条”涵盖六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分别为:一是依托金融中心优势,加快打造REITs产品发行交易首选地。提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上交所开展业务、支持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扩大产品投资者、发展专业服务、加强配套政策支持等6条政策措施。二是发挥长三角一体化优势,强化长三角基础设施REITs联动发展。提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跨区域项目合作、建立产业联盟、召开长三角REITs论坛等4条政策措施。三是优化项目运营管理,持续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提出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强化新增投资与盘活存量挂钩等2条政策措施。四是加强项目梳理储备,挖掘基础设施存量资源。提出建立项目储备库、鼓励国企参与等2条政策措施。五是完善项目遴选审核,建立健全项目申报绿色通道。提出鼓励项目申报、完善申报流程等2条政策措施。六是强化组织保障和风险防范,推动基础设施REITs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了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落实国家层面支持政策、加强风险防范等4条政策措施。
20条政策措施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创新专项支持政策,为支持上海市基础设施REITs发展“量身定制”的政策。如提出设立上海REITs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上海市相关原始权益人、专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REITs资产受托运营管理企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上海市原始权益人、注册在上海市的基础设施REITs资产受托运营管理企业等,通过上海REITs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奖励。二是用好面上支持政策,将上海市相关领域现有政策的覆盖面扩大到基础设施REITs。其中,(1)在金融方面,提出对在上海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上海金融发展资金对其开办和经营给予持续性支持,并鼓励落户所在区和园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鼓励各区对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中介费用予以适当补贴;支持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积极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2)在人才方面,提出支持基础设施REITs优秀人才积极申报上海海外金才、领军金才、青年金才。(3)在落户方面,提出引进一批具有丰富金融管理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设施REITs领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及优秀团队成员可按规定办理直接落户;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高管团队成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办理直接落户支持。三是用足国家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支持政策在上海市率先落地。如提出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工作。
天元点评:
2020年9月,北京出台了“北京REITs12条”,2021年2月28日,成都出台了“成都REITs10条”。与北京、成都相比较,“上海REITs20条”有以下特点:(1)在落户政策方面向REITs人才倾斜。北京市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成都市对境内外公募REITs基金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可申报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上海市则提出对符合条件的REITs领军人才可办理直接落户。(2)结合财税、土地及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为实操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如从税务角度,对运营期分红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为基础设施REITs项目相关税收问题开辟税务咨询绿色通道等。(3)率先对于REITs项目中大量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及土地资产转让的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探索为项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提供简单便捷的交易流程等。
“上海REITs20条”的出台将有助于盘活上海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拓展基础设施权益融资渠道;有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产品。同时,有助于发挥金融机构作用,进一步推动创新上海市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
八、上海   | 严格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要求,细化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赁价格调整程序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包括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核定、既有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统一管理、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建设项目资料的备案、业主大会筹备组和换届改选小组中各方代表的产生、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物业服务收费、公共收益、临时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网签备案、物业承接查验、物业使用性质的变更、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赁价格调整、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等29项内容。《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意见》中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统一管理方面,《意见》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等不得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部分分割管理。
在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方面,《意见》指出,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先期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对后期业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在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方面,《意见》明确,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一名项目经理一般只能服务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位置相邻、面积较小的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一名项目经理服务,但数量不得超过3个。
在物业承接查验方面,《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包括房屋的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饰等部位及水、电、气、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在物业使用性质的变更方面,《意见》规定,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抄送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2)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3)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赁价格调整方面,《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需要调整租赁价格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停车位租赁价格调整方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调价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备案申请、调价方案、业主大会关于同意调价方案的决定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九、深圳   | 加强住房价格管控力度,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去年同地段一手住房预售价格
【内容摘要】2021年7月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发展2021年度实施计划》(下称“《计划》”),公示了深圳2020年度商品住房、公共住房、租赁住房完成情况及2021年实施计划。商品住房方面,2021年深圳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49.3公顷,其中新供应用地58.3公顷,更新整备用地91公顷。《计划》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1、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严格执行限购、限售、限贷、限价、限户型“五限”政策;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防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2、加强住房价格管控力度,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制度,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同地段一手住房预售价格。3、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4、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考核。公共住房方面,2021年深圳计划供应公共住房用地214公顷,其中新供应用地74公顷,更新整备用地19公顷,旧住宅区拆除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81公顷,其它(含工改保)用地40公顷。在保障措施上,《计划》指出,要进一步挖掘已出让未建用地和土地使用权人单一且已建的现状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等合法用地(不含招拍挂出让用地)等各类存量用地潜力。租赁住房方面,2021年深圳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37公顷(包含在2021年计划供应居住用地总量363.3公顷中),全市计划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在保障措施上,《计划》指出,各区要推动落实一批试点项目,发挥国有企业和村集体股份公司在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的积极作用。
十、天津   | 更新改造项目可适当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支持存量闲置用房利用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包括工作原则、重点任务、实施机制、相关政策、组织保障五方面的内容。其中,重点任务有老旧房屋改造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三项。在实施机制方面,《通知》提出规划引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等原则,由实施主体负责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停车场、充电桩、能源站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可以由实施主体负责运营。
《通知》提出了五项支持政策,包括:1、规划政策。(1)放宽规划指标。各类更新改造项目经充分论证后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允许建筑高度适度提高,但各类用地容积率原则不应突破《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要求。(2)优化建设管理。老旧房屋改造提升改建类和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项目建筑退线应与周边建筑退让协调。(3)完善保护措施。非保护性的老旧房屋半地下室可以调整至地坪之上,建筑高度可按地下室高度增高。2、土地政策。(1)支持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更新。涉及国家支持发展的各类产业情形的,可适用在5年过渡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2)支持存量闲置用房利用。土地使用权人单独或以入股、出租等方式联合其他市场主体,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兴办国家支持发展的各类产业的,可在5年过渡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3)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4)支持探索供地政策。研究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措施。3、金融财税政策。依法依规给予城市更新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等支持。4、审批政策。加快审批速度,减少审批环节。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建设项目不增加建筑规模、不改变规划性质、不过大调整建筑风格形式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其他政策。(1)盘活存量资源。盘活可利用的保障房或空置商品房作为老旧房屋改造提升腾迁安置房源。(2)支持公有住房出售。改造提升后的房屋为成套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向承租人出售产权。
十一、广州   | 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城市更新相关程序
【内容摘要】2021年7月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条例》规定,城市更新包括微改造、全面改造、混合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由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或者政府组织实施;符合规定的,也可以由权利主体与市场主体合作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市场主体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主体实施。在土地供应方面,《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应当公开出让,但符合规定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外。旧厂房用地改为商品住宅的,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前提下,将征收搬迁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在达到供地条件后办理协议出让,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根据城市更新项目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应土地。在村民与村集体权益保障上,《条例》规定,旧村庄更新改造涉及改造意愿、选择合作企业、项目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征集村民意愿、组织表决。在居民权益保障上,《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对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当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十二、厦门   |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不得分割登记、抵押及销售
【内容摘要】2021年7月1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建设局发布了《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房租赁〔2021〕9号,下称“《方案》”)。《方案》规定,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在改建原则上,《方案》规定,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方案》规定的改建条件及要求包括:(1)权属合法。申请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市住房局预售冻结手续应已办结。(2)主体明确。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3)改建规模。改建完成后的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4)安全环保。(5)其他技术标准。
十三、宁波   | 明确闲置商办可改建为租赁住房,运营期不少于8年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7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出台了《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从“非住宅改租”的改建范围、改建原则、改建要求、改建程序、保障措施以及附则六个方面进行规范。1、改建范围。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等要求。2、改建原则。(1)强化统筹。(2)性质不变。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改建项目不得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涉及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3)分类实施。鼓励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将工业厂房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改建。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它非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4)统一监管。3、改建要求。(1)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2)结构和消防安全。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3)卫生环保。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在首次出租前,应当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4)管理规范。非住宅项目改建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在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同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租房和租住人员信息。(5)期限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6)面积标准。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7)负面清单。违法违章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以及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4、改建程序。改建程序为提出申请、联合会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指导原则》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的项目可按本指导意见实施改建。
资讯观察
一、平安人寿拟以330亿元收购凯德集团旗下六个来福士项目相关项目公司股权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8日,凯德集团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人寿”)发布公告称,凯德集团与平安人寿签署合作协议,向平安人寿出售中国境内六个来福士项目相关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本次合作涉及的项目包括上海来福士广场、北京来福士中心、宁波来福士广场、成都来福士广场、长宁来福士广场以及杭州来福士中心,该等物业均为集商业、办公等为一体的商办综合体项目,且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该资产组合的总资产价值为467亿元人民币,平安人寿将以直接收购各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额不超过330亿元。交易完成后,凯德集团在各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将从交易前的30.7%至55%,下降为12.6%至30%。凯德集团将继续负责项目的运营及资产管理。本次交易预计于2021年三季度完成。
天元点评:
凯德集团作为商用物业资产管理机构,其运营模式基本为在完成项目前期开发建设后,运营一段时间发展较成熟后卖出套现。对于开的集团而言,本次交易将为其收回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将改善其资金的流动性。根据凯德集团的介绍,凯德集团拟将收回的资金运用在新经济资产领域,调整其资产结构。对于平安人寿而言,本次交易为商用物业资产的大额不动产投资项目,增加了其投资的多元性;且本次收购的六个来福士项目作为核心城市的优质物业也可以为其带来较稳定的租金收入。
二、22城首轮集中供地揽金超万亿,头部房企成最大买家
【内容摘要】截至2021年6月29日,22城首轮集中供地竞拍出让金全部结束。根据公开拘束显示,首轮集中供地总计成交住宅用地878宗,成交面积5037公顷,规划建筑面积1.11亿平方米,成交额合计1.07万亿,综合溢价率为15.1%。22城中,杭州、北京成交额突破1000亿,南京、广州均超900亿。22城土拍热度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重庆综合溢价率居于榜首,高达40%;深圳以30.9%次之;此前房地产市场一直高涨的上海则未超过5%。从参与竞买的房地产企业来看,TOP50放弃表现活跃,拿地集中度达到58%。从拿地方式来看,如政策出台时市场的预期一致,多数房企选择了联合竞买,滨江集团以67%的联合比例居首。在单独拿地的房企中,旭辉以13宗的成交数位列第一。
本轮集中供地活动中,限地价+控房价+竟配建/竞自持等方式成为了最常见的竞买条件。供地过程中,竞买规则也逐渐完善,触顶摇号、禁止马甲等规定限制了房企的竞拍率,对溢价起到了抑制作用。
三、首批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式上市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1日,蛇口产园、首钢绿能等首批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式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4只)。截至当日收盘,9只REITs普涨,其中蛇口产园上涨14.72%,首钢绿能上涨9.95%。9只REITs单日总成交额达18.6亿元,多只REITs在交易日上午即实现超募,反映出公众极高的投资热情。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可以让投资者便利地参与大型基建项目,丰富市场投资品种,优化投资者资产组合以及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但专家仍提示公募REITs基金作为一类资产,同样面临市场波动风险,需要投资者充分了解该产品,并与自身收益、风险偏好相匹配。
四、蓝光发展到期未能偿还债务24.84亿21.31亿已被申请执行
【内容摘要】2021年7月6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光发展”)发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公告。根据公告,蓝光发展未偿还债务情况如下:(1)债务逾期情况。截至2021年7月8日,蓝光发展及下属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涉及本息金额为24.84亿元(其中21.31亿元已经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详见蓝光发展同日刊登的临时公告2021-079号公告)。上述债务逾期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务形式,未涉及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目前蓝光发展正在与上述涉及的金融机构积极协调解决方案;(2)债务逾期原因。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自2020年年度末至今,蓝光发展公开市场再融资受阻,经营性现金流回速放缓,蓝光发展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加之部分金融机构提前宣布到期,导致蓝光发展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3)债务逾期影响及应对措施。蓝光发展流动性阶段性紧张导致债务逾期,将会对蓝光发展经营和融资产生较大影响。为化解蓝光发展债务风险,蓝光发展正全力协调各方积极筹措资金,商讨多种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同时,蓝光发展将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积极协调下,制定短中长期综合化解方案,积极解决当前问题。(4)其他事项。截止2021年6月30日,蓝光发展货币资金余额为110.16亿元,其中:可自由动用资金为2.07亿元;有专有用途的项目预售监管资金64.27亿元(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经营支出),合作项目资金34.64亿元(蓝光发展无法单方面使用),项目开发履约保证金、按揭保证金、银行冻结资金等其他受限资金9.18亿元,上述资金蓝光发展无法自由调用偿付金融机构的负债。(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五、恒大动作不断,连续出售股权回笼现金超60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1日,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凯城”,000918)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凯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与深圳华建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建控股”)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嘉凯城29.9的股权,转让对价为27.62亿元。转让完成后,广州凯隆持有嘉凯城27.85%股权,失去控股股东地位。
此前,恒大旗下的Solution Key Holdings Limited以每股6港元向儒意影业、南瓜电影创始人柯利明转让7.39亿股恒腾网络股份,占总股本8%,套现44.33亿港元。交易完成后,Solution Key Holdings Limited持股37.55%,仍为第一大股东,柯利明持股增至20.5%,成第二大股东。
据悉,恒大目前的有息负债已降至约5700亿元,与去年最高时的8700多亿元相比,大幅下降了约3000亿元。一年内公司的净负债率降至100%以下,顺利实现一条红线变绿,兑现此前许家印在本月初的合作伙伴交流会上说出“月底前恒大有息负债降至5字头,至少一条红线变绿”的承诺,如今预期完成。
六、锦和集团与华平投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超150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6月30,城市更新与再开发运营商上海锦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华平投资宣布,共同成立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锦和资管”)。作为华平投资在国内城市更新领域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战略平台,锦和资管聚焦城市更新与再开发领域,专注投资上海、北京核心地段的存量物业,进行投资开发改造、持有经营和资产全周期管理。目前,锦和资管管理上海和北京核心区域的19个自持物业,现有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50亿元,预期3年内达到500亿元规模。锦和资管管理的代表物业包括:位于静安区的高端服务式公寓上海御锦轩凯宾斯基、北京广安门越都荟、上海锦和越界陕康里、上海越界锦和尚城。
七、中海以32.8亿+4500㎡配建竞得佛山南海桂城商住地块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3日,中海以32.8亿斩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北侧、金谷路西侧地块,竞保障房面积4500㎡,溢价率19%。(1)宗地位置。宗地位于位于桂城街道南港路北侧、金谷路西侧,一河之隔即是广州荔湾区,占地面积约55145.23㎡,起拍总价276000万元,增价幅度为3000万元,折合楼面地价约16688元/㎡。(2)规划条件。该地块分为A、B两区开发,B区占地2305.94㎡,规划为公园绿地,可供开发为A区,占地52839.29㎡,主导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容积率≥1.25且≤3.13,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限高100米。A区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计容建面≥2000㎡且≤5000㎡,配建要求较高,如须配建一处教育设施,一所18班幼儿园,用地面积≥6300㎡,建面≥4500㎡;社区用房方面,须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计容),建面≥800㎡;社区服务中心一处,用地面积不少于5858㎡,建面≥11600㎡,须采取独立占地的形式。(3)配建条件。项目还须配建不少于2500㎡的公交站场,建议采用非独立占地形式,还须配建若干社区服务设施,如配电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常规配套。即扣除计容的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竞得方须于A区无偿配建面积16100㎡。(4)土地存在部分在建工程。该宗地上有部分在建工程建(构)建筑物,按现状移交给竞得人,由竞得人自行处置。根据转让协议显示,建筑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7亿元。竞得人须转让予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
天元点评:
该地块原为万科在2017年竞得的一宗70年100%自持的宗地。万科成功退地后重新挂牌出让。本次挂牌采用“限地价、竞配建”的方式进行竞价,取消了之前的“竞自持”要求。本次出让与2017年出让相比,(1)规划条件更为严格。配建设施包括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建筑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的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等,不得建设服务型公寓、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居住形式的用房。(2)参与本次竞拍的房企较为理性。2017年,万科以总价25.3亿元加上70年100%自持成功竞得,折合楼面价15300元/平方米,刷新了当时南海区的最高楼面价纪录。该地块也是广东地区首例成功以70年自持出让的地块。而参与本次竞拍的万科、中海、龙光等房企则相对谨慎,并未触及配建人才住房最高限制建筑面积。
八、黑石集团拟以236.58亿港元收购SOHO中国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6日,SOHO中国有限公司(下称“SOHO中国”,00410.HK)与Two Cities Master Holdings II Limited(黑石集团旗下公司)发布联合公告。公告称,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将代表Two Cities Master Holdings II Limited以5港币每股的价格收购SOHO中国,交易总金额约236.58亿港币,较6月11日SOHO中国收市价每股溢价约31.6%。本次交易完成后,SOHO中国现有控股股东将保留9%的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黑石集团方将维持SOHO中国现有的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此外,与之前传闻的私有化不同,此次收购后,SOHO中国将维持其上市公司身份。
九、浙江建投拟与浙江金控、上海建工等主体共同设立社区建设投资基金,基金规模约30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7月2日,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建投”)发布关于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称,浙江建投拟使用自有资金与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金控投资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建工投资公司”)与浙江未来社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尚未完成设立)共同设立“浙江未来社区建设投资基金”(暂定名),基金规模300,700万元。基金存续期为8年,包含5年投资期和3年退出期;根据情况,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适当延长退出期1年。
基金出资人情况为:(1)有限合伙人:浙江建投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0万元,占出资额比例为33.26%;其他有限合伙人出资200,000万元,占出资额比例为66.52%。(2)普通合伙人:浙江未来社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占出资额比例为0.22%。此外,浙江建投拟与浙江金控投资公司、上海建工投资公司、七彩文旅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浙江未来社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担任未来社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七彩文旅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占出资额比例为40%),浙江建投与浙江金控投资公司、上海建工投资公司各出资200万元(各占出资额比例20%)。
十、中海拟发行40亿元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3.25%
【内容摘要】2021年7月9日,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布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根据出让公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778号文注册。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2021年7月8日,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在网下向专业投资者进行了票面利率询价,品种一利率询价区间为2.70%-3.50%;品种二利率询价区间为2.90%-3.70%。根据网下向专业投资者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为3.10%,本期债券品种二票面利率为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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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pdf
1-2、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pdf
2、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3、发改委等四部门:“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pdf
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pdf
5、北京: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6、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房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7、上海REITs20条!加快打造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新高地.pdf
8、上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9、深圳:深圳市住房发展2021年度实施计划.pdf
10、天津: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11、广州: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12、厦门:关于印发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13、宁波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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