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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5.31-6.13)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财政部等四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二、央行   | 拟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纳入反洗钱调查范围
三、印花税法通过,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四、住建部、商务部   | 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五、北京   |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出台,鼓励老旧厂房、楼宇、院落更新改造
六、北京   |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范围、条件及程序,规范交易流程
七、成都、南昌、东莞发布土地供应调控政策
八、深圳   | 开立银行专户,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九、绍兴   | 实行区域限购,提高限售年限至三年
十、福建   | 通过全国首个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资讯观察   
一、苏州、郑州等四地集中供地竞拍
二、上海地产将与招商蛇口等七家公司联合发起成立总规模约800亿元的上海城市更新基金
三、领展拟以32亿元收购广州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
四、红星美凯龙出售多家物流公司给远洋集团附属公司,交易价款预计约23.12亿元
五、云南城投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及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16家下属企业股权及份额
六、蓝光发展控股股东因股票质押违约被冻结1.55亿股无限售流通股
七、南国置业拟与招商置地、弘阳地产合作开发广州石门街项目 三方共增资17.9亿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财政部等四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内容摘要】2021年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及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财综〔2021〕19号),《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具体规定如下:1、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3、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4、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天元点评:
本次征管职责划转目前仅涉及征收主体和征缴流程调整,暂未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的调整。从长期来看,《通知》可能会带来以下影响:1、对于房地产行业管理而言,《通知》的出台使得中央能够更为直接、准确和及时地了解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及房地产市场,有助于中央对房地产行业的统筹管控。2、对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将使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更加法制化和透明化。原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此情形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既负责核定地价供地,又负责征收地价,存在一定资金监管风险。《通知》出台后,供地及地价主管部门分离,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招商引资采取的先征后返、变相补贴等违规减免政策以及土地空转等虚增土地收入的行为均将得到规范。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考虑到税务部门的征缴力度更大,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形或将减少,开发商减轻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的协调空间可能被压缩。
二、央行   | 拟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纳入反洗钱调查范围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日,人民银行组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反洗钱法》(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洗钱法》(意见稿)明确调查主体包括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内容为: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反洗钱法》(意见稿)明确非金融机构为反洗钱的调查对象,其中非金融机构包括“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天元点评:
房地产行业的反洗钱问题一直都受到关注,相关部门也曾发布过监管措施,如201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1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了《关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上述文件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房产交易时要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包括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等。2018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此次修订则是在《反洗钱法》中直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也意味着进入房地产行业的资金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三、印花税法通过,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下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从《印花税法》的规定看,基本保持了现行税制不变,值得说明的是,(1)《印花税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2)减轻税负,如简并取消了许可证照等印花税税目,降低加工承揽等合同的税率等。《印花税法》通过后,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
四、住建部、商务部   | 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内容摘要】2021年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包括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三方面的内容。在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方面,《意见》提出了10项要求,包括:(1)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2)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3)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4)县城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5)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6)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7)加强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8)建设绿色低碳交通系统;(9)营造人性化公共环境;(10)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统筹建设方式。
2021年6月11日,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分为10个部分,共31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到第九部分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农村流通网络,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增强农产品上行能力,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创新流通业态和模式,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第十部分是保障措施建设乡镇商贸中心。《意见》还提出,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合作等方式,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改善乡镇消费环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输出管理和服务,通过技术赋能、特许经营、供应链整合等方式,改造夫妻店等传统网点,发展新型乡村便利店。
五、北京   |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出台,鼓励老旧厂房、楼宇、院落更新改造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0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基本实现地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是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主要更新方式包括:(1)老旧小区改造;(2)危旧楼房改建-对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旧楼房,允许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3)老旧厂房改造;(4)老旧楼宇更新,鼓励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等老旧楼宇升级改造、调整功能、提升活力,发展新业态;(5)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更新;(6)其他类型。
在组织实施上,《指导意见》规定:(1)确定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产权清晰的,产权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协议、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产权关系复杂的,由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法确定实施主体;(2)编制实施方案;(3)审查决策-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查,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4)手续办理-城市更新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指导意见》提出了3项配套政策,包括:1、规划政策:(1)对于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的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规模;(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老旧小区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市政公用、商业、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规定的用途;(3)在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平时可综合用于市政公用、交通、公共服务、商业、仓储等用途,战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2、土地政策:(1)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2)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更新项目发展国家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3)用地性质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4)更新项目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也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5)经营性服务设施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经业主同意和区政府认定后,将经营权让渡给相关专业机构;(6)在不改变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使用功能前提下,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出租,也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进行抵押融资。3、资金政策:鼓励市场主体投入资金参与城市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城市更新。
六、北京   |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范围、条件及程序,规范交易流程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还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1、围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三种交易形式,明确交易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则;2、对优化交易平台、规范交易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3、进一步优化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
在健全转让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和条件,包括:(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区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3)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4)土地使用权证载用途与城乡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政府可依法按原规划用途收回,纳入土地储备,政府不予收回的,转让前应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原用地单位应当按原证载用途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款;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及入园合约要求。2、明确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要求,土地分割、合并应符合规划要求,土地权属和产权关系清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在强化出租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指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在完善抵押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指出: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在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获取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2、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3、依法规范和保障抵押权能,经营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共同作出承诺,在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不闲置、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七、成都、南昌、东莞发布土地供应调控政策
【内容摘要】近期,成都、南昌、东莞均发布了土地供应的调控政策,对参与土地竞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要求。
2021年6月7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参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建设用地(指用于商品住房和商业办公的开发经营性用地)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于该《办法》。《办法》规定的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的情形包括:(1)同踩“三道红线”的开发企业(即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2)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的开发企业,包括: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开发企业;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且经催收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的开发企业;纳入成都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开发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所涉及的开发企业;造成工程停工烂尾未复工或未处置完毕的原发企业;未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开发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发企业;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开发企业;年度内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减分累计扣减10分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开发企业。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鼓励因违反《办法》第六条规定而被限制竞买资格的开发企业通过整改和信用修复,恢复竞买资格,包括(1)开发企业不再同时跨越“三道红线”时,可实时向市住建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时恢复竞买资格;(2)因严重失信被纳入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的开发企业,在完成信用修复后,可实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恢复竞买资格书面申请。《办法》自2021年6月7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2021年6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用地供应调控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严格限制关联公司参加同一宗住宅用地竞买,“限房价、限地价”地块的竞买人应满足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的竞买要求,并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其关联公司不参加同一宗地竞买。
2021年6月10日,东莞自然资源局、东莞住建局、东莞人社保障局、东莞市场监督局、东莞税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土地招拍挂竞买资格的通告(试行)》(下称“《通告》”)。《通告》规定的竞买资格要求包括:(1)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中的实缴出资必须大于0,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为准;(2)企业上一年度为员工逐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必须大于0;(3)企业需连续纳税申报1年以上,且纳税总额必须大于0。(4)符合挂牌出让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竞得入选人如果被认定不符合《通告》资格要求,则取消其土地竞得入选人资格,其一年内不得参与东莞市挂牌出让商住用地交易活动,并约谈竞得入选人所属母公司。如果被约谈的该母公司的关联企业在其他宗地竞拍中再次出现此类情形,该母公司及其所有关联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东莞市挂牌出让商住用地交易活动。
天元点评:
上述规定中,成都市的规定旨在从源头上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对参与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房企的财务情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要求,将财务状况不好,曾经发生过工程停工烂尾、拖欠工程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房企排除在竞买人之外,以防范未来发生商品房延期交付、工程质量低劣、停工烂尾等问题,从而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成都市于6月7日-6月11日进行了成都首轮集中供地竞拍,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以截至2020年底的数据看,绿地、泰禾、恒大等房企均踩中“三道红线”而不具备竞买资格。南昌市和东莞市则主要是针对当前土地竞拍中房企使用多个“马甲”参与竞拍从而增加自身竞得概率的现象出台相关规定。按照东莞市的规定,新注册的空壳公司将无法参与土地竞拍,该等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土地竞拍过程的公平性。
八、深圳   | 开立银行专户,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内容摘要】2021年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共深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事项重点说明如下:1、开立银行专户。(1)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下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下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2)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3)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4)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2、实行租赁资金监管。(1)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2)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本通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3)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无法通过自有平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可以通过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其房源发布。(4)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资金监管的,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九、绍兴   | 实行区域限购,提高限售年限至三年
【内容摘要】2021年6月3日,绍兴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1、以网格控房价。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网格化管控。各区根据区域实际,科学划分网格,合理设定网格控价。网格划分及控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2、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在既有住宅用地“限地价、竟配建”出让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以地块所属网格控价为依据,合理设定住宅用地出让最高限价。住宅用地出让增设“定品质”要求,将建设品质要求等约定纳入出让公告。3、实行区域限购。在市区范围内实行限购。对市区已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拆迁安置房除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对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4、提高限售年限。在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十、福建   | 通过全国首个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内容摘要】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为全国首个传统风貌保护条例。值得关注的是:1、《条例》明确,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保护要求:(1)维持原有空间格局,保持或者恢复街巷道路、门牌古迹、古树名木、河湖水系等原有景观特征;(2)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或者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的,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与整体风貌相协调;(3)对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通过修复、改造等方式进行整治。2、《条例》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1)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2)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3)擅自设置不符合成片整体保护要求的广告、招贴等户外标牌;(4)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5)开山、开矿、采石、采砂、违法占地搭建等破坏性行为;(6)占用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街巷道路等;(7)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等;(8)其他严重影响传统风貌建筑安全和整体风貌的行为。3、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前,应当提出相关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
资讯观察
一、苏州、郑州等四地集中供地竞拍
【内容摘要】苏州、郑州、合肥、长沙四地进行了首轮集中供地竞拍,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5月31日-6月2日,苏州首轮集中供地的32宗地块全部成功出让,其中28宗地块为涉宅用地。32宗地块总出让面积约247.8万平方米,起拍总价约405.9亿元,总成交价达434亿元。32宗地块中,华侨城、恒力各竞得3宗地块,万科、中梁等各竞得2宗地块。其中,华侨城竞得的苏地2021-WG-31号地块为成交总价最高的地块,约57.8亿。
2021年6月1日,长沙首轮集中供地36宗地块,总供应面积约334.4万平方米,起拍总价约388亿元。最终,33宗地块成功出让,总成交价达381亿元,其余3宗地块流拍。33宗地块中,阳光城竞得3宗地块,保利、龙湖各竞得2宗地块。
2021年6月3日,郑州首轮集中供地的49宗地块全部成功出让。49宗地块总出让面积约224.4万平方米,起拍总价约374亿元,总成交价达414亿元。此次郑州集中供应的地块基本为“定向地”,其中,有42宗地块为城改用地,7宗地块为政府储备地块;仅有3宗地块为真正公开竞拍的地块,最终由万科、保利和金茂摇号竞得。
2021年6月3日,合肥首轮集中供地共出让14宗地块,其中12宗地块为涉宅用地。14宗地块总出让面积约1304.5亩,总成交价达164.22亿元。12宗涉宅用地中50%地块溢价率超29%,有8宗地块触顶摇号。
天元点评:
与其他城市土拍规则不同,本次土拍中,苏州市采取了“指导价+价格上限+一次报价”的规则,即各竞拍人先在网上自由报价,如果报价超过一定价格,网上竞价中止,转为“一次报价”,最终由报价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竞拍人竞得土地。为限制“马甲”参与竞拍,5月21日,苏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还发布了《关于严格落实竞买要求的通告》,要求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控股的公司不得参与同一商住或住宅地块竞买,且竞买人土地出让金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经认定构成违规参与竞买的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人,三年内不得参与苏州土地竞拍。从最终竞拍结果看,苏州首轮集中供地的土地溢价率和地价都较为稳定,并未出现超高的土地溢价率。据相关统计,本次苏州出让的28宗涉宅用地整体成交溢价率为7.2%,较2020年全年成交溢价率下滑1.9个百分点。
二、上海地产将与招商蛇口等七家公司联合发起成立总规模约800亿元的上海城市更新基金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日,上海市宣布成立全国落地规模最大的城市更新基金,总规模约800亿元人民币。基金将定向用于投资旧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促进上海城市功能优化、民生保障、品质提升和风貌保护。同时,上海地产集团与招商蛇口、中交集团、万科集团、国寿投资、保利发展、中国太保、中保投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签约后,上海地产集团将会同七家单位,加快推进基金设立的实质性运作,切实发挥好城市更新基金作用。
三、领展拟以32亿元收购广州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
【内容摘要】2021年6月4日,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下称“领展”)发布《收购中国物业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的公告。公告称,6月4日,领展间接全资拥有的SPV DOMINANT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作为买方与卖方PD20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及担保人P&D HOLDING LIMITED协议,收购HK PD20 Holding Limited(尚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及相关贷款。本次收购对价为议定物业价值人民币32.047亿元经调整资产净值调整后的金额。根据公告,目标公司通过广州弦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陛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份间接持有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本次收购完成后,领展将透过其SPV、目标公司等公司成为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的唯一所有权人。
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包括8层高的商业物业还有4层地下室,总零售楼面面积为90,113.41平方米,可租用总面积为50,360.82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为10,077.67平方米,共800个停车位。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将于2039年7月11日届满。截至2021年5月24日,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已订立198份租约,占物业零售面积的可租用总面积约70.3%。
四、红星美凯龙出售多家物流公司给远洋集团附属公司,交易价款预计约23.12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6月2日,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美凯龙”)发布《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债权暨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红星美凯龙、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美凯龙物流”)将其持有西藏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星美凯龙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倍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倍正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倍跃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倍茂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下合称“目标公司”)及两卖方对相关公司享有的全部借款债权(下称“目标债权”)转让给天津远川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合作框架协议指定方。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瑞喜创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天津远川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本次交易价款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及债权转让价款两部分,其中,股权转让价款系以目标公司资产总价值人民币25亿元为基础并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调整事项确定,债权转让价款系根据目标债权的金额确定。按集团公司最近一期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测算,预计本次交易价款合计约为人民币23.12亿元,其中,预计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约为人民币11.78亿元,预计债权转让价款金额约为人民币11.34亿元,具体交易价款金额由双方届时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机制及经审计结果最终确定。
红星美凯龙表示,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债权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日常运营管理以及归还借款等。本次交易契合公司“轻资产、重运营、降杠杆”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更加聚焦主业,专注优质资源开展业务,旨在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盈利能力,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的支出,优化公司的现金流水平,中长期满足公司的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云南城投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及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16家下属企业股权及份额
【内容摘要】6月10日,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城投”)发布一系列公告,称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及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对外出售16家下属企业股权或份额。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些子公司包括云南城投置地有限公司100%股权、云南安盛创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云南安盛创享旅游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3377%份额、海南天利酒店有限公司75%股权、云南金澜湄国际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云南温泉山谷康养度假运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39%股权、云南城投众和装饰有限公司30%股权、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30%股权、云南中海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云南招商城投房地产有限公司40%股权、成都民生喜神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云南城投海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海南天利度假酒店有限公司75%股权、云南艺术家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1%股权。
云南城投置地有限公司100%股权等11家标的企业股权或份额,以2.2亿元的价格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出售给康启公司。该公司是云南城投控股股东康旅集团的下属三级公司。
昆明云城西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份额,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对外出售,挂牌底价合计为5.1亿元,康启公司拟参与公开竞买并保底摘牌。
云南城投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3.7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云南城投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为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云南城投拟通过本次标的资产的出售,降低负债规模,有效化解退市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六、蓝光发展控股股东因股票质押违约被冻结1.55亿股无限售流通股
【内容摘要】2021年6月10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光发展”)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蓝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铿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69,642,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1%。本次蓝光集团持有的蓝光发展1.55亿股无限售流通股被执行司法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9.68%,冻结起始日2021年6月10日,冻结到期日2024年6月9日冻结申请人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冻结原因是股票质押违约。
七、南国置业拟与招商置地、弘阳地产合作开发广州石门街项目三方共增资17.9亿
【内容摘要】2021年4月27日,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置地”)与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阳地产”)以总价358,967万元联合竞得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联新东街AB2401065、AB2401073、AB2401076地块项目(以下简称“石门街项目”)。随后,双方成立广州招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赢房地产”)共同开发石门街项目,招赢房地产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广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招商”)认缴600万,广州市弘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弘裕”)认缴400万。
2021年6月9日,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大本营”)与广州招商、广州弘裕签订合作协议书,三方拟共同开发石门街项目。根据合作协议内容,武汉大本营将以协议方式平价收购广州弘裕持有招赢房地产6%股权,收购价格为1元。收购后,三方股东拟对招赢房地产进行不对称增资,最终实现各方股东对招赢房地产持股比例如下:广州招商持股33%,广州弘裕持股34%,武汉大本营持股33%。本次增资总金额不低于179,000万元,最终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资本公积不低于17亿元。根据最终股比测算,其中,武汉大本营增资不低于59,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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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2.1.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2.2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pdf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pdf
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pdf
4.2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pdf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pdf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_市政府办公厅文件_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pdf
7. 长春:严禁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png
8.1 成都:关于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8.2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用地供应调控工作的通知.pdf
8.3 东莞《关于规范土地招拍挂竞买资格的通告(试行)》(下称“《通告》”).pdf
9. 深圳市住建局等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pdf
10. 绍兴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11. 福建省人大常委《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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