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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1期)
日期:2021年11月23日

  要闻速递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多项举措,其中包含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无效案件审查的特殊规定。
上海发布《关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一定年限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主动公开许可试点。
按照来源国统计,欧洲大部分航天技术专利由非欧洲国家申请,欧洲是非欧国家创新竞争的重要市场。
用户未经授权擅自上传大量以结构化、专辑形式整集播放的作品内容,“快手”平台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履行及时删除的义务。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即使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游戏规则设计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大量劳动,属于游戏的核心要素,体现了游戏开发者的思想和观念,虽然受制于著作权法“仅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所限,不能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但游戏的规则设计包括了游戏的人物技能、胜负规则、操作规则、策略与战术规则等多方面要素,这一开发投入可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
法律与政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外观设计制度完善的相关规定,涉及局部外观设计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申请文件要求和审查标准、外观设计明显区别的审查、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及审查程序等;二是与专利合作条约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涉及援引加入、优先权恢复、增加、改正等;三是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规定,涉及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四是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规定,涉及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和撤回、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和备案、费减手续的办理等;五是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无效案件审查相关规定,涉及请求书和证明文件的提交、审查顺序、审查基础、审查状态和结案通知;六是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涉及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期限的依职权延长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1]
二、上海发布《关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9号]
2021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上海市将涌现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原创性成果,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出一批高端产品,形成一批中国标准和国际标准,创建一批创新型特色园区(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世界级产业集群,使其成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作为支撑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战场,率先成为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基本建成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到2035年,创新策源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高端,全面建成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
热点与动态
一、欧洲专利局等三机构联合发布航天技术专利分析报告
2021年7月21日,欧洲专利局(EPO)与欧洲空间政策研究所(ESPI)、欧洲航天局(ESA)联合发布航天技术全球专利态势报告:
1.全球航天专利申请急剧增长
近年来,全球航天专利申请总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更是出现急剧增长。欧洲航天专利申请活动近十年来也出现显著增长,其中推进器、航天电力和空间系统控制占比最高。
2.欧洲专利申请者主要来自德国和法国
报告显示,欧洲航天领域的专利申请主要来自德国(1270项)、法国(1219项)、英国(283项)、意大利(95项)、瑞典(68项)、荷兰(51项)、西班牙(49项)和瑞士(47项)。其中,绝大多数航天专利申请来自欧洲航天局成员国,就非欧洲航天局成员国而言,土耳其的航天专利申请数量最多。
3.公司持有欧洲85%的航天专利权
欧洲航天领域专利申请人多为公司,其中排名前15的申请人中就有13家为来自欧美日的公司,包括欧洲公司空中客车(Airbus)、泰雷兹(Thales)、赛峰集团(Safran),美国公司波音(Boeing)、诺斯罗普•格鲁曼(Northrop Grumman)、麦克萨(Maxar Technology)、航空喷气动力-洛克达因公司(Aerojet Rocketdyne)、通用汽车(GM)等,以及日本公司丰田(Toyota)。其余2家分别是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CNES)和德国宇航中心(DLR)。
4.欧洲大部分航天技术专利由非欧洲国家申请
按航天技术欧洲专利申请来源国统计,美国申请人最多、排名第一且增长显著,同时日本和韩国的申请人在欧洲航天技术专利方面的申请活动也十分活跃。而来自俄罗斯的申请人数量并不多。
5.由外向内的孵化现象日益增多,为航天行业注入新活力
专利申请统计数据显示,新进入者(包括非航空领域、具备有限专业知识的参与者)正在持续增加,而在位者正在逐步退出航天领域,从而保证了该领域的活力与动力。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3]
二、字节跳动诉快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审结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电视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其发现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所开发运营的快手APP上出现大量以结构化、专辑形式整集播放的《亮剑》作品内容,故字节跳动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快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作品系快手平台的用户未经授权自行上传,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在收到原告通知后应当履行及时删除的义务。原告委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通知被告删除涉案作品的最早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快手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处理,在此期间,被告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对于用户上传长达40分钟影视作品的明显侵权行为,被告的审查和采取措施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且缺乏合理理由,构成帮助侵权,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发行时间与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帮助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4]
典型案例精选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2号指导案例——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202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第162号指导案例。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9日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后经核准,该商标权利人先后变更为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江津酒厂等关联单位)与新蓝图公司(包括下属各地子公司、办事处等关联单位)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几江”牌系列酒定制产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标,而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江津酒厂)授权乙方(新蓝图公司)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清纯系列、年份陈酿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第六条之2明确约定,“乙方负责产品概念的创意、产品的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的策划和实施、产品的二级经销渠道招商和维护,甲方给予全力配合。乙方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他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
2016年5月,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故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审理,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江小白胜诉。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本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证据,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关行为的证据有江津酒厂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审计报告。江津酒厂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缺乏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江津酒厂在本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虽然有森欧公司的公章,但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早于工商档案显示的森欧公司的成立时间,而且江津酒厂也认可该合同签订时间系倒签。根据江小白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江津酒厂给森欧公司送货单上的制单人笔迹真实性存在疑点,且没有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故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江津酒厂在先使用诉争商标。江津酒厂在一审法院开庭后提交了审计报告作为在先使用证据。但在缺少原始会计凭证的情况下,仅凭在后受江津酒厂委托制作的审计报告中提到“江小白”白酒,不足以证明江津酒厂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使用了“江小白”。此外,江津酒厂提交的购买“我是江小白”瓶的合同金额为69万元,远高于审计报告统计的销售额和销售毛利,也进一步表明无法认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几江”牌系列酒定制产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标,而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新蓝图公司)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江津酒厂)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他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综上,江津酒厂对新蓝图公司定制产品上除“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内容不享有知识产权。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根据江小白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江小白”及其相关产品设计是由陶石泉一方在先提出并提供给江津酒厂,而根据双方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产品概念及设计等权利属于新蓝图公司所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新蓝图公司是为江津酒厂设计商标。
综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5]
二、《拳皇》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审结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拳皇》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并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羽盟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
裁判要点:
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至少应符合具有连续动态的图像和能够表达一定的故事情节两个条件。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否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基本案情:
原告益趣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完成对游戏《拳皇》的开发,依法对该作品享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2017年4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羽盟公司上线侵权游戏《数码大冒险》,该游戏整体抄袭了原告游戏《拳皇》,仅仅是将原告的《拳皇》的题材由“拳皇”更换为“数码宝贝”,是一款典型的“换皮”抄袭游戏。《数码大冒险》在国内主要运营平台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且用户数量巨大,故原告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码大冒险》和《拳皇》游戏在规则说明文字、规则界面中功能板块结构设计及名称、主线(包括精英和噩梦)地图关卡数、人物属性设置等方面存在相似性。但对于原告要求以著作权法或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寻找司法救济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然而上述相似性内容实质落入了游戏规则设计范畴。本案《拳皇》所体现出的游戏规则设计属于原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游戏规则的架构与设计是游戏创作过程的重要一环,游戏规则的自洽性决定着游戏作品能否基本成型,游戏规则的可玩性决定着游戏作品的优劣与否,游戏规则设计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大量劳动,属于一款游戏的核心要素。游戏规则的设计体现了游戏开发者的思想和观念,虽然游戏规则设计的这一属性受制于著作权法“仅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所限,但并不意味其无法获得其他法律规范的保护。结合本案原告的举证,《拳皇》游戏的规则设计包括了游戏的人物技能、胜负规则、操作规则、奖惩规则、购买和交易规则、策略与战术规则等多方面要素。尽管上述设计经具象化之后,表现为图形(如地图的地形分布形态)、数字(如道具的价格、技能造成的伤害值),文字(如人物技能的简介),视觉特效(如技能的命中)等内容,因本案中《数码大冒险》就相关美术设计等进行了全面替换,而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双方均为游戏公司,具有天然的竞争关系。原告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较大,原告势必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游戏,并将游戏规则进行反复调试保证游戏的平衡性和自洽性。虽然两款游戏取材于不同漫画,但被告在游戏规则设计上存在明显抄袭行为,这一行为无疑可以降低被告的游戏开发成本;在游戏规则相似的情况下,用户游戏体验差异也较小,可以很快适应两款游戏的玩法,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拳皇》与游戏玩家的粘连性,造成玩家群体流失。被告在IOS端开发运行《数码大冒险》游戏,有损于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时在游戏玩家中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原告的相关市场受损,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属于“不劳而获”型的搭便车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元素或者游戏单幅画面的独创性不能决定整个游戏画面是否具有类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也即虽然《拳皇》游戏中的单张游戏画面、动图或者动画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其他作品,但不能据此认定整个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此外,《拳皇》游戏的背景故事仅决定了游戏题材以及人物关系,而游戏画面主要呈现的是格斗这一主题,过于单一的思想表达无法满足类电影作品对于故事情节的要求。故《拳皇》游戏整体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而在案证据也无法表明涉案拳皇游戏设计、游戏UI界面、游戏规则文字、游戏新手引导视频、游戏人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上诉人的著作权侵权主张于法无依。
同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抄袭《拳皇》游戏的美术作品(游戏地图、UI界面)、运营活动内容与推广宣传内容攀附等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也缺乏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未予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6]
注释:
[1]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8/3/art_75_16647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
[2]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10804/9f07821fc68a47fb9ae6a6eb1c0bacc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
[3]参见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https://mp.weixin.qq.com/s/pRDCG7S2mdXGtDOs9ein7g,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13日。
[4]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https://sspt.bjinternetcourt.gov.cn/ecourt/home/wsgk/details/100943978887,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1626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
[6]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3cb64f7af3f46829ee9ac9f00f1cbde,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3cb64f7af3f46829ee9ac9f00f1cbde,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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