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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9期)
日期:2022年02月28日

文丨天元知产团队

  本期概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24日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2022年1月28日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强调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统计,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提及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北京冬奥组委也发布了“冰墩墩”使用规范答疑,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面加强。
●在北京市“两区”建设改革进程中,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知识产权工作要求,聚焦“两区”建设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推进知识产权全环节改革,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取得了六项突破。
●天津自贸区法院作出首例禁止盗播北京冬奥赛事节目诉前禁令,明确法院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应当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四川高院二审的“青花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青花椒”商标显著性较弱,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并且,对于特色菜品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与政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24日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根据《管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管理规定》同时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认定文书、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管理规定》的发布,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2022年1月28日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责任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强调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统计,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责任制规定》要求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具体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本业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本业务领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追究责任。
《责任制规定》的印发,有利于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知识产权统计数据质量。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
热点与动态
一、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产生,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面加强
2022年2月14日,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介绍,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其中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冰墩墩”“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雪墩墩”“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说,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处置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组织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利用奥林匹克元素开展商业活动、恶意抢注奥运会冠军等公众人物姓名商标、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之前,北京冬奥组委也发布了“冰墩墩”使用规范答疑,明确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但须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
来源:央广网[3]
二、北京市推进知识产权全环节改革,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取得了六项突破
2022年2月10日,在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的北京“两区”建设专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周立权介绍,在北京市“两区”建设改革进程中,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知识产权工作要求,聚焦“两区”建设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推进知识产权全环节改革,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取得了六项突破。
一是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实施两年来,共支持北京市2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312家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的3366件专利投保,保障金额超过33亿元。目前,已完成首家投保企业出险的专利执行险理赔工作,理赔金额为16.0562万元。其中,“五项结合”为知识产权“上保险”获评商务部《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最佳实践案例》之一。
二是在专利代理对外开放等领域取得突破。经积极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在北京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开展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截至目前,一名美国知识产权律师报考今年代理师考试,一家日本代理机构进驻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是支持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在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开设数字版权交易网上登记窗口,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以来,围绕登记、交易、专业、金融等四大功能定位开展服务。2021年4月28日,“中技所-中关村担保-长江-1-10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成功获批,总规模10亿元,这是北京市首单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目前,首支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第一期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已封包,15家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持有的58件专利入池,合计融资超3亿元。
四是支持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建设,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窗口已于去年2月9日对外开放。截至目前,已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11项,涉及专利28件,质押金额1.0295亿元。办理的11项专利权质押登记均在1个工作日办结,方便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放款。
五是探索国际数字产品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了《“两区”国际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和《“两区”国际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
六是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模式。2021年4月,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成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和大兴区分中心。两家分中心自运行以来,积极探索专业化的运行工作模式,提供专利预审业务咨询1000余次,提供快速维权咨询150余次,举办20余期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宣讲培训,为近40家企业提供一对一知识产权服务。
来源:央广网[4]
典型案例精选
一、天津自贸区法院作出首例禁止盗播北京冬奥赛事节目诉前禁令
法院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签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东京奥运会、2022北京冬奥会版权许可和媒体合作协议基础协议》,双方约定中央电视广播总台协调央视频、央视网或其他台属相关机构直接向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供许可内容;许可赛事包括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包含赛事的开幕式、闭幕式和赛事期间进行的全部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许可内容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基于赛事主办方提供与赛事相关的国际电视视频基本信号(ITVR信号)制作、播出(提供)的全部视频节目,包括节目中的解说和字幕信息;许可平台为被授权方拥有并自行运营的互联网视听和/或社交媒体平台,具体包括腾讯视频APP、腾讯体育APP等八个网站、APP;许可使用方式为许可被授权方以短视频形式向用户提供前述短视频的点播服务,以长视频形式(完整赛事节目)向用户提供前述长视频的点播服务。
与此同时,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签订了《共同经营确认书》,其中记载,三方共同运营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并共同对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视频产品和服务经营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
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视听通公司”)、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家视通公司”)、成都良品三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良品三号公司”)未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许可,通过其运营的“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以下简称“冬奥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点播以及相关节目集锦短视频,同时设置了冬奥专题整理和推荐其提供的冬奥赛事节目。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以下合称“申请人”)因此要求北京视听通公司、北京家视通公司、成都良品三号公司(以下合称“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电视家”APP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0日作出(2022)津0319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诉前行为保全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关于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三申请人共同运营腾讯视频平台,该平台是经合法授权向用户提供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的长视频、短视频点播服务及综合视频内容平台。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通过“电视家”APP提供赛事直播、回放等服务,与申请人在经营范围、用户群体、提供服务内容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存在竞争关系。其次,申请人投入巨大的成本获得授权,在腾讯视频平台传播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闭幕式、各项赛事活动,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被申请人的行为减损了申请人可能获得的关注度和用户流量,攫取了不当的商业利益,对申请人运营的腾讯视频平台造成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体育赛事转播应当获得合法授权的商业惯例和法律要求,亦违背了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其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提供案涉冬奥赛事内容并以此为宣传点吸引用户下载其APP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性极大。申请人具有提出诉前行为保全请求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认为:北京冬奥会即将于2022年2月20日闭幕,比赛日程只有19天,奥运赛事活动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实时进行的比赛内容更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属于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足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由于奥运赛事的特殊性,被申请人通过“电视家”APP提供的赛事节目,实质上已替代了腾讯视频提供冬奥会赛事相关内容的服务,将大量“劫持”用户流量,造成腾讯视频用户的流失,如不及时制止,将扩大损害后果,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获得传播冬奥会相关赛事节目的合法授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在“电视家”APP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相关内容,没有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申请人请求在被申请人拒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关网络服务主体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是避免申请人损失扩大的有效途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会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奥运版权的保护和开发,是国家版权保护的重点工作,既关系到维护国际奥委会、奥运赞助商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奥运经济良性发展。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各媒体平台都加强了对奥运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报道。维护奥运赛事节目的健康有序传播,营造良好的冬奥版权保护氛围,是保障社会公众体育文化供给,保障2022年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知产宝[5]
二、四川高院二审的“青花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落下帷幕
一方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青花椒”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店招上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非单独突出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他人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商标权人无权干预和禁止,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7日,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2016年4月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12046607号商标转让给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
2016年9月7日,万翠堂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
2018年6月21日,万翠堂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
因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的店招中使用了“青花椒”字样的标识,万翠堂公司以侵害商标权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要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侵犯万翠堂公司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五阿婆火锅店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与涉案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五阿婆火锅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0222年1月13日作出(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青花椒”是用于指代一种特定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本案审理中,万翠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为公众所熟知,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涉案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分别是竖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商标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图案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青花椒”是涉案商标的主要文字和呼叫部分。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其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将“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通过注册商标“邹鱼匠”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经营活动主要在上海等地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中小微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在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万翠堂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五阿婆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无权干预和禁止,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知产宝[6]
注释:
[1]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7/art_75_172971.html
[2]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2/8/art_75_173133.html
[3]参见央广网
http://china.cnr.cn/gdgg/20220215/t20220215_525741156.shtml
[4]参见央广网
http://www.cnr.cn/bj/oiue/20220210/t20220210_525737665.shtml
[5]参见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e3oSivUangJ6RsYaXaosqw
[6]参见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jsqCDnS8JZQRi4sUmiUK5A
主编:孙彦 杨晓莉
本期编辑:李昀锴 王怡敏
天元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耕耘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养成了可贵的职业素养,且深刻理解境内司法环境,是一支擅长处理各类型高难度、复杂案件的律师团队。团队由具有优良教育背景、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具有法学、知识产权跨学科知识储备,具有专利代理从业经验。长期以来,天元知识产权团队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大量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和尊敬。在知识产权各领域有多起案例因创新法律适用、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推动司法规则完善而成为业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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