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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4期)
日期:2021年11月23日

  本期概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该《纲要》旨在统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新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第453号)》,其中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10月4日,瑞典爱立信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爱立信在申诉中请求法官裁定其遵循了FRAND原则。
●“蜜雪冰城”起诉“密雪时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裁定驳回。
●《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二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上存在相似之处,但该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因此维持原判,认定不构成侵权。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定奥运会节目构成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并认定新感易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奥运会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对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295万元的损失予以全额支持。
法律与政策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旨在统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纲要》主要述及我国知识产权未来发展的战略背景、总体要求、制度建设和组织保障这四个方面。在“战略背景”部分,《纲要》主要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及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现状。在“总体要求”部分,《纲要》指出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要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期在2025年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阶段性目标并最终在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在“制度建设”部分,《纲要》主要为我国未来的知识产权发展作出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和“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这六项战略部署。在“组织保障”部分,《纲要》提出未来知识产权组织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并“加强考核评估”三项基本要求。
来源:新华网[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第453号)》。根据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同时,在202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设立过渡期。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
热点与动态
一、“蜜雪冰城”起诉“密雪时光”,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近日,“蜜雪冰城”品牌方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诉“密雪时光”品牌方济南龙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龙一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
裁定书显示,原告“蜜雪冰城”方认为被告龙一公司恶意模仿其商标标识,不仅在“密雪时光”商标因与“蜜雪冰城”构成近似从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后仍继续使用,而且还在商标名称、店铺装修、网站设计和广告宣传等各方面均存在恶意“搭便车”的情形,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以上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均已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3]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由于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应予以受理。此外,法院认定原告关于“被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与本案商标争议无关联,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一案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蜜雪冰城”方的起诉。
经查,被告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龙申请的注册号为第38160166号的“密雪时光”商标30类(方便食品)、32类(啤酒饮料)、35类(广告销售)、43类(餐饮住宿)目前均已被宣告无效。
来源:天眼查[4]
二、爱立信起诉苹果,5G专利大战再起
10月4日,瑞典爱立信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爱立信在申诉中否认了苹果公司对其在专利许可中违反FRAND原则的公开指控,并请求法官裁定其遵循了FRAND原则。爱立信在起诉书中详细描述了其与苹果公司在此次专利许可谈判中的发生的细节。事实上,爱立信和苹果两家公司在2008年就签署了专利授权协议,彼时苹果获得授权使用爱立信的2G和3G基本专利。2015年,苹果和爱立信又进行了一次全球交叉授权,协议涵盖了2G、3G和4G的标准必要专利。根据2015年协议,两家公司的许可将于近日到期。于是爱立信在2020年底与苹果就新的交叉许可展开谈判,此次谈判涵盖了5G技术。在双方开始谈判后,爱立信还曾向苹果提供过一份涉及100个专利的对照清单,以显示爱立信部分专利的重要性。但在9月21日双方进行面对面会谈时,并未对这些基本专利的重要性和价值形成统一意见。
此次爱立信与苹果两家公司争执的焦点主要在于爱立信是否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原则提供了专利许可。其中,爱立信认为自己在2017年公布了5G标准费率,并遵守了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也遵守了法院的在先判例和行业惯例,提供给苹果公司的是FRAND的专利许可费率。但苹果公司却认为,爱立信公司的许可费率具有歧视性。实际上,苹果公司在2019年曾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过一套自己的“FRAND核心原则”。但爱立信认为这些原则试图对SEP的价值进行贬损。
苹果与爱立信两家公司的这次续约风波,实际上带来的是一场专利之战,这场专利大战并非仅仅关乎双方就专利及其对价上的利益,还暗含着双方在专利问题上更加长远的商业考量。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5]
典型案例精选
一、《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二审宣判,该电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018年7月,电影《西虹市首富》上映。这部描述小人物一夜暴富故事的影片在当年斩获了25亿的内地票房,位列2018年中国电影票房总榜第四位。2019年,王倩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西虹市首富》的三位编剧及三家出品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在王倩某看来,电影《西虹市首富》抄袭了她创作的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以下简称“《继承者》”)。
2020年9月30日,朝阳法院判决驳回王倩的全部诉求。王倩不服此审理结果并提出上诉。2021年3月18日,该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开庭信息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榜首。
基本案情:
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两大争议焦点,分别为六被上诉人(电影的三位编剧及三个出品方)是否接触了上诉人王倩的作品以及《西虹市首富》是否与王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倩声称自己曾于2015年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向被上诉人林某某发送过自己创作的《继承者》剧本大纲,虽然因时间之久,并且自己曾更换过电脑与手机等终端设备,并没有真正接触的证据留存,但是被上诉人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继承者》的可能性,被侵权作品《继承者》即使未公开发表,但也已经达到小范围传播的状态。此外,剧本的另一位共同创作者还曾在影视圈的社交场合中向包括被上诉人的经纪人等在内的圈内人士介绍过该剧本的故事大纲。对此,被上诉人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过上诉人发送的任何剧本内容,上诉人没有相应证据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因此不满足“接触”这一法律要件。而就《西虹市首富》与《继承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问题。双方就两作品的人物关系设定和具体情节设计展开了细节化的对比。其中,上诉人称《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关系和情节设计与《继承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继承者》中的人物关系是经过作者精心设计的,电影《西虹市首富》在中国获得成功的关键之处,就是其对《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进行“中国化”改编后的3组人物关系,而这3组人物关系与《继承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电影的多处情节上与《继承者》剧本大纲构成相似。但被上诉人认为,《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关系设定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即《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继承者》中也存在与《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相似的人物设定。上诉人主张的相似情节,有些是改编自《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有些是来自公共领域的素材场景,属于有限表达和必要场景。
裁判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彭安宇等六被上诉人对涉案剧本大纲存在较高接触概率的情况下,除非内容的相似程度已到达难以合理解释为各自独立创作的程度,从而能反向推定接触概率较高,否则抄袭的主张不能成立。通过前述内容相似性的比对,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构成相似的点有两个,一是私人演唱会的明星客串出演;二是为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设计。但根据在案证据,富人邀请明星演出或者包场演唱会均为现实中存在的社会现象,金钱与真爱的人性抉择也是文艺作品中常见的价值冲突题材。同时,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的结局设定仅为单一的通过继承规则得到财富,而改编者通过设计价值冲突而触发的反转结局来呈现更为丰富的意义和内涵亦是合理的改编思路。因此,虽然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表达上存在相似之处,但该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之情形。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王倩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6]
二、奥运会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央视胜诉,获赔299万元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感易搜公司”)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4149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奥运会节目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感易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奥运会作品的著作权,对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295万元的损失予以全额支持。
基本案情:
央视国际公司以新感易搜公司在奥运会期间未经其授权擅自通过其所有的两款APP软件“A8体育”“云图TV手机电视直播”向公众提供2016年里约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电视节目直播,而且在通过该软件观看节目的过程中植入了大量商业广告为由,主张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独占(专有)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因在体育赛事及闭幕式的现场直播过程中,采用的是随摄随播的方式,此时画面并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而此时的赛事直播信号及闭幕式的直播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能满足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固定性要求,新感易搜公司亦未侵犯央视国际公司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是由于二者在播放业务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新感易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均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一、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权利的奥运会节目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可见,认定某一客体是否构成电影或类电作品,既要考虑相关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可复制;还要考虑相关作品是否表现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连续画面。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争议主要在于涉案奥运会节目是否满足构成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以及符合类电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
(一)涉案奥运会节目是否满足构成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1.关于涉案奥运会赛事节目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权利的奥运会赛事节目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国际奥委会提供的信号所承载的内容,包括比赛现场的画面及声音、字幕、慢动作回放、集锦等;二是中央电视台在直播过程中所增加的字幕及解说等。其中,前者包括运动员比赛活动的画面、现场观众的画面、现场的声音、比分字幕、慢动作回放等,运动员比赛活动的画面以及现场观众的画面通过对多个机位拍摄的画面切换、组合而成,这些画面由设置在比赛现场的不同机位的多台摄像机进行拍摄形成,包括赛场、多个运动员特写、单个运动员特写等,慢动作及回放穿插其间。后者由中央电视台相应节目人员完成,画外解说贯穿整个比赛过程,并在画面上配以相应的字幕。包含上述表达的赛事节目具有一定的观赏性,为向观众传递比赛的对抗性、故事性,运用了镜头技巧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和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故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满足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2.关于涉案奥运会开闭幕式节目
涉案奥运会开闭幕式节目将奥运会开闭幕式现场发生的各类表演通过电视直播,既真实地记录闭幕式现场盛况,又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使直播观众能够身临其境,从不同视角观看开闭幕式节目,以获得最好的观看体验。开闭幕式节目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亦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故,涉案奥运会开闭幕式节目亦满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
(二)涉案奥运会节目是否满足类电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
“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要求的规范意义在于摄制者能够证明作品的存在,并据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一审法院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解释为对类电作品具有“固定”要求,并将“固定”要求进一步限定为“应已经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上述解释过度限缩了该类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就本案而言,涉案奥运会节目由不同摄像机采集拍摄后进行选择、加工、剪辑及对外实时传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选择、固定并传输赛事节目内容的过程,否则,直播观众将无从感知和欣赏赛事节目内容。因此,涉案赛事节目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足以表明其已经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在相关介质上加以固定并进行复制和传播,满足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尽管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直至直播结束才最终完成整体定型,但正如作品创作有整体创作完成与局部创作完成之分,不能因此而否定赛事节目已满足作品一般定义中“可复制性”的要求和类电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奥运会节目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件,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央视国际公司关于涉案奥运会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上诉主张成立。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获得的授权涵盖网络直播权利,可针对被诉行为主张权利。针对新感易搜公司通过涉案应用程序直播涉案奥运会节目的行为,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新感易搜公司侵犯其广播组织权、广播权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权项。新感易搜公司主张其仅实施了合法的转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对此,法院认为,第一,被诉行为发生时,著作权法关于广播组织权的界定无法涵盖网络直播行为。第二,以广播权规制网络直播行为,前提是确认网络直播中初始信号来源于以无线方式广播的作品,现本案对涉案应用程序中播放的视频信号来源难以查证。此外,“以无线或者有线转播的方式传播广播的作品的行为”中“有线转播”一般狭义理解为有线电视台、广播台的有线转播。由此,被诉行为亦无法纳入广播权的调整范围。第三,考虑到被诉直播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保护范围,但若对被诉直播行为不予制止,又将严重影响央视国际公司在网络环境下正常行使涉案奥运会节目的权利,且对奥运会节目提供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导致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因此,本案存在适用“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涉案直播行为进行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至于新感易搜公司主张其仅实施了合法的转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据不足,进而认定被诉行为侵害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奥运会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央视国际公司同时还主张新感易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法院已经认定新感易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奥运会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对央视国际公司关于被诉直播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已不存在进行处理和认定之必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7]
注释:
[1]参见新华网
http://www.news.cn/2021-09/22/c_1127889618.htm
[2]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0/12/art_74_170694.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参见天眼查
https://susong.tianyancha.com/fac4955093264bf8bc8460f912af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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