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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11.15-11.28)
日期:2021年12月06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资委丨严禁央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国务院丨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
三、财政部丨提前下达明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超500亿
四、住建部丨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修订合同计价规则
五、北京丨2022年房地产投资计划重心在城市副中心等板块
六、上海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东莞丨出台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开发操作规范,统筹产业空间资源
八、厦门丨就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明确预售资金留存额度
九、广州丨发布房屋交易监管办法,规范房屋交易
十、深圳丨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上线,引入单边代理
十一、成都丨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资讯观察   
一、北京、重庆、杭州等多地第三批集中供地
二、中国金茂以24.28亿转让青岛方嘉置业90%股权
三、远洋集团以7.8亿元人民币认购远洋物流地产3万股股份
四、保利物业:拟用不超总股本的10%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五、碧桂园服务拟配售发行1.5亿股股份,拟募集资金80亿港元
六、华侨城拟转让廊坊项目公司50%股权及债权,底价1.31亿元
七、物流控股捆绑出售名下两子公司90%股权,最低竞标价降至13.62亿元
八、海航执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重整方案,转增股票164.37亿股
九、第二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售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资委丨严禁央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下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通知》明确了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中央企业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包括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等。
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
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
天元点评:
国资委此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资金保障防范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强央企担保管理,严控央企向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本次《通知》细化了原有对于中央企业提供担保的规定,对于担保对象、禁止性条款、例外情况和整改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有效控制央企融资担保行为,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及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资金风险,提升中央企业抗风险能力。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如项目公司尚不足以为其外部融资提供担保的,股东通常会为该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通知》出台后,央企地产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满足担保预算、担保规模等指标,并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国务院丨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15号)(下称“《意见》”),将于2025年基本形成城市副中心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宜居城市功能及2035年现代化城市副中心基本建成。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创新驱动,例如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及技术研发等。二、强化规划管理,如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等。三、加快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等。四、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发展动力活力,包括:①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在保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将城市副中心建设融资需求作为重要因素予以单独核算,鼓励采用授权经营、基础设施项目配建经营性建设内容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②优化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推广用地预申请制度等;③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单列用地计划,增加土地供应,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通过“商改租”、“工改租”等形式将非住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且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三、财政部丨提前下达明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预算,资金超500亿
【内容摘要】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47号,下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下达各通知单位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该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通知》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并且,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四、住建部丨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修订合同计价规则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书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最高投标限价编制;6.投标报价编制;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9.合同价格调整;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1.结算与支付;12.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4.工程计价表格说明。
《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删除了“工程造价鉴定”、“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两章;2.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量清单缺陷”等术语;3.调整了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中删去了“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以及将“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修改为“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自行调查的价格信息等”;4.修改了综合单价构成、计量计价风险、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计价规则以及合同价格的调整、支付、结算等内容。
五、北京丨2022年房地产投资计划重心在城市副中心等板块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报送2022年房地产投资计划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北京市2022年房地产投资计划安排重点是城市副中心、平原新城、新首钢地区,以及“三城一区”、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重点区域,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集体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等重点领域,适度安排“高品质”住宅开发项目,以及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项目。
根据报送计划的要求,续建项目和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的新开工项目将优先安排,续建项目要求办理过往年度投资计划并且目前实际开工建设;新开工项目要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已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并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六、上海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下称“《实施意见》”)发布,明确了15项支持政策,其中落实国家支持政策12项,上海市增加支持政策3项。
根据《实施意见》及2021年11月23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施意见》统一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市、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租赁住房用地投资新建的全自持租赁住房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表示支持长期贷款、发行债券以及试点推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基础资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相比2021年7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实施意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细化:①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期限为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②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继续配建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主要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配建不少于15%的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主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③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后续调价时,年涨幅最高不超过5%;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除以上落实的国家支持政策外,《实施意见》另增加了三项上海市支持政策。一是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建设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国企,有针对性地优化考核评价机制;二是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就地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范围。
《实施意见》发布后,相关部门还将就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规划供地、非居住房屋改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电力设施改造、租赁管理等制定6个配套细则;到今年底,基本形成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
天元点评: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此后,地方政府纷纷响应,截至11月26日,共有6个省份、19个城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或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是上海市政府结合上海实践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进行的细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业务存在天然的优势,但租赁住房项目的收益指标一直以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租赁住房业务的痛点。利用好《实施意见》提出的租赁住房Reits试点政策,以及在土地及财税方面的支持,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提供路径。
七、东莞丨出台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开发操作规范,统筹产业空间资源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677号)(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是指市属土地整备开发公司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完成土地整备工作后,交由政府挂牌招商或收储。市属土地整备开发公司可以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或者在其股权比例不低于34%的前提下与更新基金、镇街、村组集体、土地权益人、其他市属企业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成立市属国有资本控股的项目公司。根据《通知》,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基本流程如下:
一、项目投资立项和确立合作关系。对项目充分调研分析,形成投资立项文件,向市国资委完成申请项目投资立项后,市属土地整备开发公司与属地镇街、村组集体、土地权益人等相关权益主体就改造范围、实施主体、初步补偿条件等内容充分协商,签订改造协议。二、开展土地整备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指导项目公司开展土地整备工作,包括拟定拆迁补偿方案、实施拆迁补偿、编报挂牌招商方案等。项目公司参考市场化拆迁补偿标准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根据经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对更新单元内的不动产权益人予以补偿。三、挂牌招商确定成交方。完成土地整备工作后交由政府挂牌招商的,完成线上竞价并确定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主体,签订权益转移协议。四、总体实施方案报批和土地供应(入库)。项目公司完成土地整备工作后交由政府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办理收储入库手续。五、项目开发建设。改造地块交由挂牌成交方开发建设的,根据土地性质按划拨、协议出让、流转出让方式供地。
适用范围方面,可采用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进行更新改造包括:更新单元需引入改造主体实施连片“工改工”、产城融合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因反哺连片“工改工”而实施的“工改居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
八、厦门丨就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明确预售资金留存额度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5日,厦门市司法局发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包括了预售项目管理、预售行为管理、预售合同管理、预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罚则六个方面。
《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包括:(1)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对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的,由预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3)对于合同备案条件:预售商品房设定土地抵押权的,预售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向预购人提示交易风险后,才可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4)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留存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并且,《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业务的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等内容。
九、广州丨发布房屋交易监管办法,规范房屋交易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文分为五个章节46条,包括总则、交易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在商品房交易的一般规则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后,该房源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自动锁定,如需解除,根据解除方式的不同由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申请解除房源锁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以及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在房屋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者泄露在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方面,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2、预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涨价;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4、规定了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申请使用程序、预售款用途、留存比例等内容;5、建设单位销售车位、车库,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公示,车位、车库应当采取摇珠等公开方式出售。
在存量商品房交易方面,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了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告知义务、办理促成的存量房交易网上手续义务、不得代收代存量房交易资金,以及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对于房源信息真实性和核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义务。
在监督检查方面,规定了住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房屋交易信用管理责任等内容。
十、深圳丨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上线,引入单边代理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9日,深圳市房产中介协会秘书处发布《关于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上线的通知》(深房中协秘字〔2021〕97号)(下称“《通知》”)明确深圳市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正式上线。《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一、应用新版网签系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办理电子签章进行身份认证。二、明确了新旧系统的衔接。三、严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以“返佣”、“定金”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消费者,或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签订委托合同。一旦被举报查实,违规机构及个人将被暂停系统使用权限,同时不良行为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十一、成都丨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3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精准应对疫情冲击全力实现年度目标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239号)(下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①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调度机制。实施重大城建项目“清单+责任制”,持续开展“周协调、月调度”,“一案一策”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②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分类审查机制。对重点区域重大项目方案实施分步审查,对一般城市更新项目方案,简化审查流程,从分级审查调整为采用联合审查等方式。③提前策划明年重大城建项目。先行开展项目资金平衡、控规调整、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实施。二、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包括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及鼓励外地企业扎根成都等。三、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①提高房地产审批效率。强化并联审批,统一市区两级办事流程,实行价格指导、预售许可、开盘销售等全流程限时办结,将总体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以上。②鼓励项目加快上市销售。建立房地产项目上市调度机制,全面梳理年内可达到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建立清单逐一进行服务指导,对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销售时限内提前上市的项目予以信用激励。③提高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效率。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使用外地银行保函替代相应下浮的监管额度。在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四分之三以及主体结构封顶两个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取比例上限分别提高5%;项目并联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取比例可达到95%。压缩区(市)县节点支取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增加房地产信贷投放额度,加快发放速度,保障房地产企业和刚需购房人群的合理资金需求,给予重点企业开发贷款展期、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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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重庆、杭州等多地第三批集中供地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9日,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布北京第三批集中供地名单,包括12宗住宅用地和1宗商业用地。此次供地住宅用地总用地面积约为61.7万平方米,建筑规模约112.78万平方米,总起始价约335.5亿元。北京第三批集中供地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供地规模较前两次集中供地规模继续缩减。(2)竞拍门槛有所降低,如配建保障房面积降低,竞政府自持面积由20%调至10%。
2021年11月19日,重庆市公布第三批集中供地计划,将出让28宗位于中心城区的地块。此次供地面积约302.07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542.29万平方米,起始价约359.28亿元。在竞拍规则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1)新增摇号环节。除了对竞拍人资格要求——禁止“马甲”参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购地资金来源正当三项不变之外,此次还有多宗地块采用“拍卖+竞自持租赁住房”的出让方式。(2)但值得关注的是,28宗地块中有6宗地块竞价“触顶”后将进入竞自持租赁/商业商务用房,其余地块均采取“拍卖+摇号”的出让方式。
2021年11月20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杭规划资源告[2021]R003号),即杭州市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公告(下称“《出让公告》”)。根据《出让公告》,杭州第三批集中供地正式挂牌35宗土地,总面积2643亩,总建筑面积416.1万平方米,总起价712.9亿元,将于2021年12月21日出让。杭州市进行第三批集中供地,其土拍规则在住宅限价、竞价规则、竞拍方式等方面均有变化:(1)部分地块起拍价下调。此次出让的东湖新城起拍价从83175万元下降至69312万元,降幅高达16.7%。(2)溢价率由15%下降至10%,即土地溢价占土地成本价的比例超过10%之后,将通过“摇号”确定土地竞得人。此次拍卖地块中,地块的封顶溢价率从15%下调至10%,而此前在第二批集中出让中已经先后将封顶溢价从30%调整至20%,继而下调至15%。(3)取消“竞品质”,挂牌地块全部执行“定品质”。杭州在第三批次集中出让中,挂牌的35宗地块全部实行“定品质”。杭州出台的“定品质”要求主要集中在:明确建筑本体要求,对住宅墙体、外立面和外墙门窗的用材和施工工艺作出了规定;地下室公共空间优化,优化无障碍环境;延长物业保修时间。(4)放宽房地产企业拍地准入标准。第三批集中供地出让规则中,取消此前要求的“竞买人必须具备一年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同一集团成员企业最多只能参与5宗地块竞买”要求。
天元点评:
上海、广州、深圳、南京、苏州、福州、杭州、宁波、重庆、青岛、郑州等城市均已公告其三批次集中供地的出让地块与拍地规则,从目前已经公布第三批供地的城市情况来看,第三批较第二批的规则普遍有所放松。其主要体现在房企资质、资金要求以及配建比例三个方面。(1)就房企资质而言,如杭州第三批集中供地降低企业资质门槛以及放宽参与竞拍次数的限制;(2)就资金要求而言,如苏州的保证金比例从二批次部分宗地50%下调至三批次全部宗地30%,且首付款比例由60%下调至50%;(3)就配建比例而言,北京市第三批集中供地要求配建保障房的面积均在2万平方米以下。
二、中国金茂以24.28亿元人民币转让青岛方嘉置业90%股权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6日,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HK.0817,下称“中国金茂”)发布公告,称其全资附属公司天津东辉产创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东辉”)向青岛青悦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青岛青悦汇”)出售其所持青岛方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90%的股权。同日,中国金茂、青岛青悦汇、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青特置业”,为青岛青悦汇的控股公司)及项目公司就项目公司名下地块的开发开展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本次交易主要情况如下:(1)交易标的及对价。天津东辉向青岛青悦汇转让项目公司90%股权,交易价款约为24.28亿元人民币。(2)合作方式。合作协议签署之前,项目公司负责位于青岛市高新区地块B4、地块B6、地块D11等住宅用地的开发,根据合作协议,交易完成后,中国金茂应负责继续开发并操盘地块B4,并对地块B4独立承担风险及享有收益;而青岛青悦汇应负责开发并操盘地块B6及地块D11,且青岛青悦汇及中国金茂应按照90%:10%的比例对地块B6及地块D11分担风险及享有收益。(3)公司治理。项目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由青岛青悦汇委派,董事长由青岛青悦汇委派。(4)退出安排。根据合作协议,(i)在标的地块上所建设的商品房的签约销售面积合计达到该等项目可销售面积的85%或以上时,或(ii)截至合作协议签订之日后的第二年,若地块B4上所建设的商品房的签约销售面积已达到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85%或以上(即使地块B6及地块D11上所建设的商品房的签约销售面积合计仍未达到其可销售面积的85%或以上),中国金茂可出售其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
天元点评:
中国金茂拟通过本次交易寻找其项目公司名下地块B4、地块B6、地块D11等住宅用地的合作开发方。一般情况下,项目公司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对开发项目分担风险,享受收益。但本次交易较为特殊的是,中国金茂通过商业条款将地块B4的操盘权控制在己方手中,独资承担地块B4的开发风险和收益,该等合作方式较为少见,可为其他房地产企业寻找项目合作伙伴提供一定的合作方式借鉴。
三、远洋集团以7.8亿元人民币认购远洋物流地产3万股股份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9日,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K.3377,下称“远洋集团”)发布公告,称乐阶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乐阶”,一家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远洋集团全资附属公司)、远洋物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及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海昌环球有限公司签署认购协议。根据公告及认购协议,本次认购交易主要内容如下:(1)目标公司同意乐阶按总认购价人民币7.8亿元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3万股目标股份。(2)认购股份(即3万股目标股份)相当于交割后目标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的30%。(3)认购股份将以未缴股款形式配发及发行予乐阶,认购股份与当时已发行的目标股份于各方面均享有同等地位,包括享有于认购价获悉数缴付之日或之后任何时间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的权利。(4)交割后,现有股东及乐阶将分别拥有目标公司的70%及30%权益,而目标公司将于远洋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列账为合营企业。
四、保利物业:拟用不超总股本的10%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5日,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HK.6049,下称“保利物业”)发布关于建议采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方案的公告(下称“激励计划”)。公告显示,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累计不超过该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计划的要点如下:(1)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产生影响的管理骨干及技术骨干。(2)限制性股票来源:委托代理机构将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H股普通股股票。(3)授予总量及分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累计不超过该公司股本总额的10%。连续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股票数量一般在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内。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累计获得的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4)授予条件:公司层面,激励计划设置授予业绩条件,所有业绩考核均达到设定的目标值方可进行授予。激励对象层面,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5)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的50%与每股净资产的孰高值。定价基准为下列价格较高者:(i)授予日公司H股收盘价;(ii)授予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H股平均收盘价;及(iii)公司股票的单位面值。限制性股票解锁前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增发等事项,授予价格将参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6)锁定期:为授予日起24个月。
五、碧桂园服务拟配售发行1.5亿股股份,拟募集资金80亿港元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18日,碧桂园服务控股有限公司(HK.6098,下称“碧桂园服务”)发布短暂停牌公告,并发布公告称与配售代理(瑞银、中金公司、花旗)订立配售协议,拟以每股53.35港元的价格配售1.5亿股,募资净额约80.02亿港元。根据公告,本次配售股份占碧桂园服务已发行股本的4.66%。此外,根据公开数据显示,自2021年以来,碧桂园服务共收购了7家物业公司,其先后收购蓝光嘉宝、富力物业、彩生活旗下邻里乐、诚和物业等7家物业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总计斥资约193亿元人民币,增加在管面积约2.8亿平方米。并且,自2021年以来,碧桂园服务共进行了3次募集活动:2021年5月,配股融资净额104.24亿港元;2021年5月,可转债融资净额50.03亿港元;加上本次配售的80.02亿港元,碧桂园服务共融资234.29亿港元。
六、物流控股捆绑出售名下两子公司90%股权,最低竞标价降至13.62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6日,中国物流基础设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物流控股”,北京建设的全资附属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其持有的新辉国际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下称“新辉”)及新阳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下称“新阳”),转让底价分别为4,30亿元、9.32亿元(合计13.62亿元)。根据公开信息显示,物流控股曾于2020年10月21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新辉及新阳公司股权,最低转让底价为15亿元,由于截至公告日期尚未成功竞买,最低竞标价由15亿元人民币降至约13.62亿元人民币。此外,根据挂牌公告,(1)北京建设本次出售物流控股股权为捆绑出售,即新辉90%股权项目与新阳90%股权项目捆绑转让,竞买人须同时受让两项目。(2)受让方须同意以不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格对应之股权比例价格及届时的评估备案价格(孰高)参与新辉与新阳剩余10%股权的受让。
天元点评:
本次交易的特点在于“捆绑出售”的转让方式,竞买人不得单独竞买任一公司90%的股权,必须同时竞买,且还须同意参与标的企业剩余10%股权的竞买,对有类似特殊交易安排的转让方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七、华侨城拟转让廊坊项目公司50%股权及债权,底价1.31亿元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9日,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告显示,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国有控股企业)拟转让廊坊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廊坊项目公司”)5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底价1.31亿元。本次交易的竞买规则如下:本项目其他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以不低于最高报价成为受让方。
八、海航执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重整方案,转增股票164.37亿股
【内容摘要】2021年11月29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221,下称“海航控股”)发布公告称其已根据《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破8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启动执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本次重整以海航控股现有A股股票16,436,673,928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0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转增股票16,436,673,928股。二、转增后,海航控股总股本将增至33,242,794,258股。前述转增形成的16,436,673,928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不少于4,400,000,000股股票以一定的价格引入战略投资者,股票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部分债务,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2)剩余12,036,673,928股股票以一定的价格抵偿给及子公司的部分债权人,用于清偿相对应的债务以化解海航控股及子公司债务风险、保全经营性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3)转增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九、第二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售
【内容摘要】继2021年6月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上市后,2021年11月29日第二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开始发售,发行首日认购金额超过募集规模,因此发行首日公众投资者部分提前结束募集。
第二批两只首发公募REITs为建信中关村产业园REIT和华夏越秀高速REIT,认购价格分别为3.2元/份、7.1元/份,预计募集资金分别为28.8亿元、21.3亿元,两只产品预计募集资金总额约50.1亿元。
2021年12月1日,华夏越秀高速REIT发布认购申请比例确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对网下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采用“全程比例配售”,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为2.604%;对公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有效认购申请实际确认比例为2.138%。
2021年12月2日,建信基金发布建信中关村产业园REIT基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其中公众投资者认购配售比例为1.969%;网下投资者认购部分的配售比例为1.831%。
关于第二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底层资产,建信中关村产业园REIT的底层资产包括中关村软件园内互联网创新中心5号楼项目、协同中心4号楼项目和孵化加速器项目等,华夏越秀高速REIT底层资产为汉孝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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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2.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pdf
2.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及附件.pdf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4.附件1《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4.附件2《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稿).doc
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pdf
5.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6.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pdf
7.关于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上线的通知.pdf
7.系统指引.doc
8.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pdf
9.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22年房地产投资计划的通知.pdf
9.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材料清单.doc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11.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精准应对疫情冲击全力实现年度目标的通知.pdf
天元房地产法律服务
天元房地产团队作为中国地产法律服务的领先者,持续多年活跃在业界,完成了众多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深得客户的信赖和赞许。他们代表各类客户,包括政府、投资人、开发商、金融机构、不动产基金等,为其提供全流程房地产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房地产投融资和并购、不动产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和重组、诉讼和仲裁、合规等,全面涵盖住宅与办公地产、商业与城市综合体、工业物流地产(产业园、港口码头、物流仓储等)、产业地产(养老地产、教育地产、文游地产、医疗地产等)、公建项目(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长租公寓和酒店等细分项目。客户赞誉天元房地产团队“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操经验和高效的协作能力,这使得他们在面对复杂交易、创新交易和重大交易上得心应手,为促成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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