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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房地产: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5.2-5.13)
日期:2022年05月26日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丨财政、货币政策要以就业优先为导向,困难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鼓励通过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实施存量资产盘活
三、银保监会丨坚持“房住不炒”,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央行、银保监会及多地发布楼市调控政策
五、深圳丨转让开发投资总额不满25%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可先办理预告登记
六、山西丨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资讯观察   
一、贝壳以“双重主要上市+介绍上市”模式成功于港交所上市
二、阳光城以57亿元将6宗地块出售予滨江集团
三、中南建设获得50亿元战略投资
四、万科以2167万元回购A股120万股股份
五、南国置业拟以增资方式与中电建合作开发西安港务区地产项目
六、越秀地产收购杭州北汇置业51%股权,介入杭州勾庄车辆段TOD项目
  司法实践   
案例一: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协助催款、协助结算等,不可向分包人主张适用“背对背”条款
案例二:施工合同存在挂靠情形,但相对人不知情,合同被认定有效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内容摘要】根据新华社5月6日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要求、县城发展方向、培育优势产业、完善市政体系、强化公共服务、提升人居环境、提高县城辐射带动乡村能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及组织实施九个方面提出了以县城为城镇化建设重要载体的意见,共有39条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展目标为到2025年,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县城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一批具有良好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共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市政设施基本完备,公共服务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有效改善,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改善。
二、分类引导县城发展方向。加快发展大城市周边县城,积极培育专业功能县城,合理发展农产品主产区县城,有序发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引导人口流失县城转型发展。
三、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稳定扩大县城就业岗位。增强县城产业支撑能力;提升产业平台功能;健全商贸流通网络,根据需要建设铁路专用线,依托交通场站建设物流设施;完善消费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百货商场、大型卖场、特色商业街,发展新型消费集聚区。完善消费服务中心、公共交通站点;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四、完善市政设施体系,夯实县城运行基础支撑。完善市政交通设施,畅通对外连接通道,健全防洪排涝设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老化管网改造,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改造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动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镇村改造。推进数字化改造。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发展智慧县城。
五、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增进县城民生福祉。完善医疗卫生体系,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发展养老托育服务,优化文化体育设施,完善社会福利设施。
六、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提升县城人居环境质量。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完善生态绿地系统,推进生产生活低碳化,完善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增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七、提高县城辐射带动乡村能力,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推进县城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八、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为县城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全面落实取消县城落户限制政策,确保稳定就业生活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一视同仁。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建立集约高效的建设用地利用机制,加强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祖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提升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单位用地面积产出率。稳妥开发低丘缓坡地。
九、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领,坚持“一县一策”;推动试点先行。率先在示范地区推动县城补短板强弱项,细化实化建设任务,创新政策支撑机制和项目投资运营模式,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及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丨财政、货币政策要以就业优先为导向,困难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鼓励通过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实施存量资产盘活
【内容摘要】2022年5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货币政策以就业优先为导向,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扩大有效投资;决定阶段性免除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并允许延期还本。
在着力稳住经济大盘,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方面,会议提出如下事项。一是财政、货币政策要以就业优先为导向,退减税、缓缴社保费、降低融资成本等措施,都着力指向稳市场主体稳岗位稳就业。二是确保物价稳定。三是确保能源正常供应。四是对当前有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今年底前企业申请即可缓缴,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预计减缓企业负担900多亿元。职工未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各地可合理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五是抓紧研究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扩围、延长实施期限的措施,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
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会议指出,盘活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有利于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和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一要鼓励通过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实施盘活。指导地方拿出有吸引力的项目示范,对参与投资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二要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对回收资金投入新项目,专项债可予以支持。三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开透明确定交易价格。确保基础设施稳健运营,保障公共利益。
三、银保监会丨坚持“房住不炒”,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内容摘要】2022年5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内容如下:
《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中再次强调,严守风险底线,确保安全高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和项目尽职调查,避免城市低水平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关于“提高城市生活品质”的意见中提出,探索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助推城市功能提升“的意见中提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支持城市更新项目,鼓励试点先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功能提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以及现代化物流体系、便民生活圈网点、步行街改造提升、城市停车设施等提供金融支持,保障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四、央行、银保监会及多地发布楼市调控政策
央行、银保监会:2022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如下:
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在全国统一的贷款利率下限基础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长沙:2022年5月11日,长沙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日前正式印发《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方案》施行之前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方案》对于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运营管理做出了规范。第一,《方案》选择长房集团、长沙建发集团作为租赁住房试点企业,开展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社会存量住房既可以用于租赁住房,也可以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二,在租赁方式方面,业主选择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应与试点企业签订《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出租方式、运营年限、资金监管、交易登记、规范运营、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出租方式方面,盘活存量房以轻资产运营为主,存量房业主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后,既可以委托给试点企业出租运营房屋,也可以选择自行出租运营房屋,均须纳入服务平台监管。鼓励试点企业成为从事委托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增加市场流动性。在运营年限方面,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不低于10年,自房屋在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之日开始计算。第三,在租赁条款方面,房屋出租应签订由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监制的《长沙市住房租赁合同》,按照长沙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出租运营。
嘉兴:2020年5月4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嘉兴市单人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浮至4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浮至80万元。在嘉兴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保底贷款条件的职工,其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上浮至20万元。
长春:2022年5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和良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实行“办缴分离”。对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欠缴违约金的项目,按照缴纳本金和欠缴违约金的比例允许部分预售;(2)首套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3)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4)鼓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对因参加疫情防控、感染新冠肺炎不能正常缴存、偿还住房贷款的单位、职工和个人,可以缓存、缓缴,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5)加大对施工建筑企业的融资支持。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开发企业可与承建方以借款形式签订《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由承建方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续建支出。(6)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保函,以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对于2022年度涉及施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开发企业申请可以提前提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账户余额,专项用于本项目复工复产,后续商品房销售款需足额补齐提取金额。(7)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因疫情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开发建设项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协商,可以工期顺延或重新合理确定工期;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房人,并与购房人协商,适当顺延交房日期,具体由交易当事人商定。
扬州:2022年5月9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积极支持在扬来扬人才和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在扬来扬大专及以上人才和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市区购房的,可不适用现行限购政策;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年可上市交易;积极支持城市更新中的征收(拆迁)户在市区购买改善性住房,其现有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对刚需和改善性住房开发项目的预售监管资金,结合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按节点适度提前释放配套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在扬来扬大专及以上人才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天元点评:
近期各地相继发布楼市解绑政策。苏州、天津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烟台发布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兰州调整二套房认定规则,长春对1套房已结清贷款家庭,再次申请房贷可按首套执行。央行、银保监会本次发布《通知》对全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体现了中央层面通过政策改善近期房地产交易持续走低的风向,《通知》使得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利率能够进一步下调,降低刚需群体购房成本,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交易。
五、深圳丨转让开发投资总额不满25%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可先办理预告登记
【内容摘要】2022年5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适用范围、土地二级市场平台、转让条件、预告登记、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监管等方面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适用于本办法,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办法》规定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主管机构、交易平台、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对于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受让人或参与公开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均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资格条件批复。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或者转让人拟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的,应共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还要上传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公开竞价交易的转让底价。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六、山西丨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内容摘要】2022年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印发《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项目用款计划、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预售资金收取、支存和使用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人开具监管账户缴款单。购房人应当凭缴款单,将全部购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对于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如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即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资讯观察   
一、贝壳以“双重主要上市+介绍上市”模式成功于港交所上市
【内容摘要】5月11日,贝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壳”,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在港交所股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2423.HK”,首日开盘报30.00港元/股。截至午盘收市,贝壳股价报31.65港元/股,上涨5.5%,目前贝壳港股总市值1201亿港元。
贝壳此次采用的是“双重主要上市+介绍上市”方式,不涉及新股融资,无发售环节。双重主要上市指的是公司已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下,在香港市场按照当地市场规则上市,两个资本市场均为主要上市地,即使在一个交易所退市,也不影响企业在另一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双重主要上市流程相比二次上市流程会简化很多,很多香港上市规则都被豁免。
根据招股书显示,贝壳平台总交易额由2020年的约3.50万亿元增至2021年的约3.85万亿元,同比增长10.1%。贝壳收入主要来自房产交易和服务的收费和佣金。贝壳的净收入由2020年的705亿元增至2021年的808亿元。在盈利方面,2020年贝壳净利润为27.78亿元,而2021年净为亏损5.24亿元。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贝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总计561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8月,贝壳成功赴美上市。而美东时间2022年4月21日,贝壳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列入基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认定名单。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规定,连续三年使用无法被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审查审计底稿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禁止公司股票或美国存托凭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对此,贝壳方面表示,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表示将继续确保遵守中美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持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地位。
二、阳光城以57亿元将6宗地块出售予滨江集团
【内容摘要】2022年5月7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发布《关于拟出售永康项目公司股权的意向性公告》。公告称,阳光城及其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阳光城集团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阳光城”)拟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房产”)、滨江房产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杭州缤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慕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拟将浙江阳光城持有100%权益的杭州高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转让给缤慕公司,交易的总对价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7亿元。根据公开信息显示,目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金华虹光置业有限公司已取得位于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六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开发永康众泰小镇项目,总面积约为35万平方米。
根据公告,与滨江房产交易前,目标公司100%股权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持有,同时中融信托还持有目标公司33.04亿元债权,但目标公司100%权益实际由浙江阳光城持有,缤慕公司拟代浙江阳光城向中融信托支付款项,目标公司100%股权由中融信托直接变更至缤慕公司,交易完成后缤慕公司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浙江阳光城于2021年8月9日将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至中融信托,但公告中并未充分披露浙江阳光城与中融信托、目标公司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目前,目标公司100%股权已由中融信托变更至缤慕公司名下。
三、中南建设获得50亿元战略投资
【内容摘要】2022年5月9日,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股票代码000961)发布《关于控股股东与华融资产等相关主体签署支持公司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称,中南建设收到控股股东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控股”)通知,称中南控股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南通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支持公司转型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有关协议,华融资产拟和南通市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有限合伙、基金等形式设立合作主体(以下简称“合作主体”),合作主体将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18:1:1的比例,在中南建设及中南控股其他主体的在建工程复工复产、优质项目并购、合作项目盘活等业务中开展合作,共同支持中南控股转型发展。有关支持项目资金总规模不超过50亿元。华融资产作为合作主体的管理人,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四、万科以2167万元回购A股120万股股份
【内容摘要】2022年3月30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股票代码000002)召开第十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8.27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2022年5月10日,万科完成上述议案通过后首批股份的回购,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1,197,87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最高成交价为18.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1,665,569.30元(不含交易费用)。
根据回购股份议案,万科股份回购计划后续执行仍存在以下风险:1、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继续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2、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而变更或终止回购的风险。
五、南国置业拟以增资方式与中电建合作开发西安港务区地产项目
【内容摘要】2022年5月10日,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置业”,股票代码002305)披露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根据公告显示,2021年10月15日,中电建丝路(陕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丝路”)以总价74,090万元竞得西安市港务区GW2-14-9地块项目(以下简称“GW2-14-9项目”)。随后,中电建丝路公司成立西安泷悦泰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悦泰恒”)开发GW2-14-9项目,南国置业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大本营”)拟通过增资方式最终取得泷悦泰恒70%股权(以下简称“最终持股比例”)。根据项目开发资金需求,根据测算,各方股东拟按最终持股比例向泷悦泰恒提供财务资助预计总金额107,090万元。其中,武汉大本营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74,963万元、中电建丝路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少于32,127万元,财务资助利率不低于6.5%/年,期限不超过3年,按季结息。南国置业将在增资完成、实际取得泷悦泰恒控股权后,再对泷悦泰恒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
天元点评:
财务资助指上市公司将自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以一定的方式或附条件提供给其他主体(其他主体指除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非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外的主体),所收取的使用费、利息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或支付的预付款明显偏高,且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越秀地产收购杭州北汇置业51%股权,介入杭州勾庄车辆段TOD项目
【内容摘要】2022年5月10日,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地产”,股票代码00123.HK)发布公告披露称,买方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城建”,由越秀地产持有95%权益的附属公司)已与卖方杭州地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地铁”)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杭州北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1%股权及对应债权。交易对价包括股权转让对价和股东债权转让金额,其中股权转让对价约人民币7301万元,股东债权转让金额约为人民币16.3亿元(包括转让债权本金总额人民币15.8亿元及应计利息约人民币4870万元)。公告显示,目标公司为杭州勾庄车辆段TOD项目的施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现时合法拥有人,该地块面积约为19.49万平方米,许可建筑面积约为22.59万平方米。项目现时尚未开始动工,预计于2025年5月开发完成。越秀地产披露,本次收购项目将会增加集团优质土地储备,进一步巩固集团在杭州的战略地位,且该项目将会是集团在广东省外的第一个TOD项目。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杭州地铁于2022年4月2日将目标公司51%股权及对应债权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2022年5月6日,越秀地产成功竞得该项目。
  司法实践   
案例一: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协助催款、协助结算等,不可向分包人主张适用“背对背”条款
基本事实
2013年9月14日,A公司(发包方)和B公司(总承包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由C公司分包案涉部分工程,在B公司收到A公司相应进度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C公司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之后C公司如约完成案涉分包工程,但B公司以分包工程未结算审计及发包方A公司未对B公司结算为由拒付工程价款。C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要点
法院结合各方确认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较长时间的实际状况,认定案涉工程已经于2014年12月16日竣工。《分包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为政府审计,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第三方实际使用,再以未结算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欠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
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B公司提出双方约定了在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B公司不负有付款义务,该约定有效。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B公司作为A公司工程款的催收义务人,已经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
法院最终判定: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案涉工程款已经具备支付条件,B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C公司工程欠款87,701,637.58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即所谓“背对背”条款),该约定有效。但总包方的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如其怠于履行前述义务,不可主张适用“背对背”条款。
(具体参见(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案例)
案例二:施工合同存在挂靠情形,但相对人不知情,合同被认定有效
基本事实
2012年9月10日,B公司与牛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牛某借用B公司资质承揽工程,B公司仅收取1%管理费。2012年9月12日,牛某借用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后A公司主张B公司承建工程延期,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牛某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对外借用B公司名义,实际承包案涉工程,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鉴于A公司未及时履行核实工程义务,B公司屡次停工复工对工期延误亦有一定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未支持双方的赔偿损失请求。
A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B公司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为承包方,牛某非该合同当事人。牛某与B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只能证明B公司与牛某之间的借用资质或者转包关系。本案无证据证明A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知道牛某系借用B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本案应优先保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A公司的利益。
法院最终判定:A公司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有效,具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综合双方过错情况,未支持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
(具体参见(2018)豫民终474号、(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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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pdf
2、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要求财政货币政策以就业优先为导向 稳住经济大盘等_总理_中国政府网.pdf
3、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pdf
4.1_《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4.2_长沙晚报:《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pdf
4.3_嘉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pdf
4.4_长春《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和良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4.5_《关于积极支持在扬来扬人才和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通知 》.pdf
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公告.pdf
6、《《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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