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元代理海南省物价局在中国首起纵向价格垄断行政处罚司法审查案中胜诉。该案首次正面触及了长期以来就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执法与司法分野,厘清了《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思路,该案的处理必将成为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事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协议本身即为垄断协议,无需结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验证;认定海南省物价局的上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中国反垄断司法和反垄断执法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理解。而在本案中,法院首次就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理解做出司法审查和判断。因此,本案对于解决中国反垄断司法和执法的长期分歧具有里程碑性的重要意义。
天元接受海南省物价局的委托,代理本案的二审,组成由反垄断部门负责合伙人黄伟律师带领,资深律师朱凡、律师周雯、杨毅作为核心团队成员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天元服务团队从立法背景、立法语言、立法体系、国内外执法与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多角度阐述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理解,论证就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协议,本身已属于垄断协议,无需结合第十三条第二款二次验证。
在二审判决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执法机关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采取的“原则禁止+个案豁免”执法思路。该案将对中国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实践、企业合规经营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