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而品牌之争也早已从商业经营拓展至法律层面,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野马汽车公司”)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简称“美国福特公司”)及其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福特中国公司”)之间围绕“野马”商标的争议和诉讼更引发广泛关注。天元孙彦律师、王齐律师代理野马汽车公司在民事和行政两个维度进行维权诉讼,并于近期分别取得一审胜诉的结果。
野马汽车公司是一家位于四川成都的国产汽车制造商,同时也是“野马”系列商标的持有人。“野马”系列商标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即被核准注册于汽车及相关商品,是地地道道的国产汽车品牌。“野马”汽车品质优良,多次获得省部级质量大奖,汶川地震中被淹在唐家山堰塞湖中长达78天,竟然还能上路的“车坚强”便是“野马”汽车。
“Mustang”是美国福特公司旗下汽车品牌,为使该国外品牌尽快为中国消费者接受,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福特野马”商标,而其全资子公司福特中国公司在将“Mustang”品牌引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在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中多次直接将“野马”作为“Mustang”汽车的中文标识和品牌,福特方面的上述行为使得野马汽车公司不得不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品牌尊严与权利。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天元律师代理野马汽车公司提起的“福特野马”商标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以及福特中国公司及其授权经销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分别迎来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行初29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39573号关于第9817109号“福特野马”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特中国公司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长期以来,汽车价格较高,相关公众会施加更高注意力,母品牌更具识别作用等理由往往成为商标无效宣告或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要抗辩点,天元律师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结合案涉商标的构成要素,汽车行业的特点,品牌呼叫习惯和被告实际使用方式等因素,综合运用商标混淆理论,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说理和充分举证,主要代理意见也最终为司法机关的所采纳。虽然“野马”商标大战并未彻底终结,但作为近年来汽车行业也是国产自主品牌主动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于进一步推动自主品牌的维权和促进不同品牌之间规范有序竞争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天元律师也将为此不断贡献自身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