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教启星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名为“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210157865.X”,下称“涉案专利”),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视美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针对该专利侵权诉讼,天元孙彦律师、王齐律师作为中教启星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程序。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视美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案件争议背景
中教启星公司是国内先进教育装备提供商,为中小学地理教学提供数字化地理专用教室解决方案,其中包括数字交互立体地形教学系统(下称“涉案产品”),该产品由立体地形模型、投影机、电脑、Point Write、可推拉普通书写用白板等常用教具以及中教启星公司自主研发的组件组成。
视美乐公司的涉案专利为一种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包括中国立体地形模型、世界立体地形模型、投影仪、计算机、互动模块、书写投影两用电子白板,通过互动模块,可实现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与电子白板显示内容的互相调用。
中教启星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基本组成部件及其连接方式,与视美乐公司的涉案专利存在一定相似性。为此,视美乐公司与中教启星公司之间产生了本案专利侵权诉讼。
裁判情况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中教启星公司的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中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互动模块与所述计算机连接,用于实现所述立体地形模型上演示内容的互动功能”、“所述推拉板为一块书写投影两用电子白板”两项技术特征,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视美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本案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天元在代理本案中,组成了以合伙人、资深律师和专家技术人员的服务团队,认真研究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天元律师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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