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元代理海南省物价局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审查再审案件中赢得胜诉。该案系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下称“裕泰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裕泰公司与海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判决,而提起的再审审查案件。在该案的再审裁定书中,最高院首次确认了反垄断执法机关就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执法口径,明确执法机关无需具体证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在查实行为存在后即可推定其构成垄断协议。
具体而言,最高院认为: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条文规定来看,除了“其他垄断协议”需要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之外,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种协议,一般情况下本身就属于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调查证实经营者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即可认定为垄断协议,无须对该协议是否符合“排除、限制竞争”这一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可以通过提交证据推翻关于“排除、限制竞争”的推定。
关于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就转售价格维持违法判断的分歧问题,最高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对认定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审查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别。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是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而给原告造成损失是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直接体现。因此,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审查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而判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该案系最高院在转售价格维持违法判定规则这一重大争议问题上首次阐明立场,有效协调了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系统就该问题的长期分歧,有助于解决反垄断合规中的不确定性。可以预见的是,该案将成为中国反垄断史上的里程碑式案件,将对中国反垄断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天元反垄断部门负责合伙人黄伟律师带领的,合伙人朱凡律师、资深律师周雯、杨毅为核心成员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了本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