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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3年3月刊)
作者:郭威、王珏、吴瀚同 日期:2023年04月04日

第一部分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 全国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二、 全国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全国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四、 全国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政策资讯 

一、 北京丨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二、 上海丨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三、 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四、 天津丨关于开展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部分 案例评析 

一、 北京丨陪产假、育儿假,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

二、 北京丨外卖骑手遭欠薪 谁是“东家”分不清

三、 上海丨收到offer后辞了职 新东家却反悔了怎么办?

四、 江苏丨工伤医药费超出保险报销范围怎么办?

 

第一部分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 全国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检察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

 

附件: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doc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doc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303/t20230309_496485.html?keywords=

 

二、 全国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3/t20230330_497764.html

 

三、 全国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详见:财政部官网

网址: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3/t20230327_3874898.htm

 

四、全国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出台稳定就业14条,明确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裁判标准,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试用期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结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案件2224.1万件。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意见,推动破解劳动关系难认定、工伤无赔偿、社保零缴纳等问题,让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有尊严、有保障……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协作,形成覆盖12个领域的“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新格局……

 

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加强裁判尺度统一,切实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域、城乡、行业差异而打折扣。修改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消除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差异。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政策文件,加强新冠病毒感染康复者平等就业权保障,审理女员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坚决纠正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会同中国残联等出台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意见,加大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障力度。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倾听群众呼声,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真正解决问题,实质化解纠纷,不断满足群众公平正义需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1381.html

 

政策资讯

 

一、 北京丨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号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2023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3月27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3/t20230330_2948050.html

 

二、 上海丨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2日

 

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

 

……

二、主要举措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十四五”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级、区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区两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年度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由市残联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选择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相关原则和规定程序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有企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可免费提供店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本市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企联,各区政府)

 

(三)支持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结合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云平台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其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市、区两级残联与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用人单位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四)推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

 

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的作用,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打造“阳光手作工作室”“残疾人工匠”、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评选残疾人创业领军人才。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搭建残疾人灵活就业载体,鼓励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用人单位与从事非遗项目就业的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环境和劳动防护,支持残疾劳动者居家就业,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技艺提升耗材一次性补贴,提高残疾劳动者劳动收入。支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

 

充分利用本市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以下简称“阳光基地”)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根据本市加强“阳光基地”管理工作要求,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阳光基地”应与援助对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统一为援助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将组织援助对象从事生产劳动与开展各类职业康复活动相结合。各区残联应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开发、收集、储备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打造“阳光基地”产品和服务品牌。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六)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

 

按照本市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综合帮扶工作力度,促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符合认定标准的扶残涉农经济组织与农村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其劳动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午餐费补贴。开展扶残涉农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在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结合本市产业优势,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七)完善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工作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

 

加强对中职特教毕业学年学生就业引导,鼓励其通过参加实习、见习活动,适应社会环境,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去向落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八)深化盲人按摩就业促进工作

 

大力推进本市两个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的实训工作,通过标准化、针对性的实训,提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平台作用,输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到本市公办医院、中医门诊部、医疗康复机构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升盲人保健按摩师的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夯实残疾人就业服务基础工作

 

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

 

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残疾人通过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继续按照本市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相关要求,深化完善中等特殊职业教育体制,探索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鼓励上海开放大学开展残疾人精准培训,并通过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进行学分存储和转化。2023-2024年完成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次。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俱乐部”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网址: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303/79f6343bfc2f4e069cd1a8020e0ced1d.html

 

三、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6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工作,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为已按月领取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含待遇暂停)的参保人(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办理领取待遇资格确认(以下简称“资格确认”)。

……

 

第四条 资格确认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首次申请待遇的,自待遇申请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的,自最近一次认证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

 

根据大数据认证结果,实行对领取待遇人员的认证有效期起止时间进行动态更新递延认证的,应建立“行为轨迹”大数据模型,确定人员风险等级,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动态认证周期,要将领取待遇人员在大数据平台内留存的最近一次认证通过的次月设为认证起始时间,将起始时间加上个性化认证周期设为认证截止时间。认证记录产生后,按照个性化认证周期为领取待遇人员重新计算认证截止日期。对于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的健康状况异常等人员,要采取缩短认证周期等方式实施重点监控,以进一步提高认证的准确性。

 

设立认证服务预警期,在认证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尚未完成认证的,通过对领取待遇人员或其监护人打电话、发送短信或上门进行提醒,告知其要在认证有效期内通过线上生物识别方式或至线下柜台窗口进行主动认证。省系统设置预警期内领取待遇人员名单自动提醒功能,供经办人员查询及处理。

 

第五条 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停止或暂停城乡居保待遇发放。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失踪期间;

(三)服刑期间;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五)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国家规定的不具有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疑似出现第五条情形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资格确认待核实人员名单,并在省系统中作相应标识,及时开展数据比对,按以下方式分类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工作台账,依核实情形按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分类处理。

 

(一)对疑似死亡的,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家属进行核实,并引导健在的领取待遇人员通过生物识别认证等自助方式完成认证;对无法联系、联系后仍未及时认证和无法自行认证的,要利用社会化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进行逐一核实;

 

(二)对疑似失踪、服刑的,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家属进一步核实人员现阶段情况,主动协助领取待遇人员或家属根据现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疑似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核实;无法联系的,应采取向相关部门发函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情况;

 

(四)对疑似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采取跨层级、跨险种、跨区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情况。

 

第七条 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情况分类作待遇停止处理。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先停发待遇,并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家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等有关应发待遇,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确实无法联系到领取待遇人员家属的,要联系村(社区)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封存于社保基金并留存个人相关信息,如有家属事后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办理。对被宣告死亡人员重现的,应按规定补发被宣告死亡期间待遇。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指引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和退个人账户。

 

第八条 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情况分类作待遇暂停处理。

 

(一)对失踪期间、服刑期间的,作待遇暂停处理。对失踪人员重现、刑满释放的,领取待遇人员提出申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待遇领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下同)、法院裁定判决文书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待遇人员签字确认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补发失踪期间待遇并续发失踪重现后待遇,或续发刑满释放后待遇。

 

(二)对超过认证周期未进行认证而暂停待遇的,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家属,应指引其进行资格确认,其中:对暂停待遇1年(含1年)内联系上的,领取待遇人员除进行现场认证外还可实行生物识别认证,对认证通过的,省系统自动发起待遇恢复申请,由其领取待遇地的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过数据比对核实信息,并按规定恢复待遇发放;对暂停待遇1年后联系上且领取待遇人员申请办理资格确认和待遇恢复的,领取待遇人员须按第二十六条办理资格确认,待遇恢复由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对暂停待遇后一直未联系上或联系上后仍无人申请办理资格确认的,要对人员现状进行跟踪,建立核实处理的工作台账,没有核实前不得发生任何业务,核实后视情形按规定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关注待遇暂停人员数量变化,严控待遇暂停人员增长,将待遇暂停人员数量维持在动态低水平。

……

 

第十条 建立资格确认痕迹管理机制,按照“谁认证、谁记录”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资格确认后,应及时在省系统录入资格确认时间、方式、结果、数据来源,并将认证结果通过政府服务网、电子社保卡、粤智助、粤省事、广东人社APP等途径及时公布,供领取待遇人员查询。

 

第二章  信息比对认证

 

第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共享数据比对,确认领取待遇资格状态。原则上开展正向认证。

 

第十二条 省、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资格确认的免办服务比例,每月对领取待遇人员开展资格确认数据比对,通过直接认证信息匹配和辅助认证信息分析,对经核准的信息,最终生成下列3份名单。

 

(一)丧失资格人员名单。主要包括: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确认、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街道(乡镇)、村(社区)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具备资格人员名单。主要包括:本年度内按规定办理现场认证和生物识别认证的人员;有长期护理保险、家庭医生签约等信息的人员;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员;有乘坐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有须本人办理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登记的人员;有出入境记录的人员;有医院体检、疫苗接种、实名认证的医疗检测记录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三)待核实人员名单。主要包括:跨部门共享信息显示死亡、但本地业务系统仍然正常发放待遇的人员;同时存在于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名单中的人员;除本条(一)(二)以外的人员。

 

第十三条 省、市社保经办机构牵头组织对全省或全市领取待遇人员数据按月开展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跨险种数据比对,并将待核实人员名单等疑点数据下发市、县逐一核实和处置。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督导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处理疑点数据。

 

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下发疑点数据后的当月(最长不得超过次月)组织核实,可通过社会化服务、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经核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依情形停止或暂停发放待遇,并及时通过全民参保系统逐级反馈疑点数据的核实及多发待遇追回情况;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按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核实不属实的疑点数据,应及时将正确信息向信息提供部门反馈;将部门信息不一致的疑点数据列为重点核查信息,应上门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开展认证信息核实时,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组织的各类管理平台通过以下渠道开展社会化服务认证,定期对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协助开展资格确认等进行培训。

 

(一)开展文体活动时,采取活动签到、为领取待遇人员签到发纪念品等方式,记录待核实人员的领取待遇资格状态;

(二)走访慰问时,面对面核实慰问对象的领取待遇资格,并做好信息标识;

(三)开展健康体检以及就诊、义诊、康复指导等服务时,通过现场交流和调阅健康档案等方式,核实领取待遇资格,并做好信息标识。

 

第十五条 省系统与部级认证系统已实现对接,部提供的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结果已自动写入省系统形成认证记录,供各地查询。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对部提供的外部数据辅助信息按第十三条进行核实和处置,并在30天内将数据采纳情况通过部级认证系统向部反馈,其中境外人员认证数据10天内反馈。

 

第十六条 省通过人社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平台获取全国领取待遇信息,通过国家人口库获取死亡信息等全国数据;省依托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已获取部分部门数据,包括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户籍、死亡、火化、服刑、在押、宣告失踪等全省信息,并联合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税务局、高级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核查和数据协查工作,规范信息共享内容、方式、周期和反馈,为资格确认提供支撑。

 

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拓展数据来源,应与本级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获取更多数据。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以下信息作为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直接认证信息:

 

(一)人社业务数据:劳动能力鉴定信息、人工认证信息、异地认证信息、工伤认定信息、定期领取待遇人员变更信息、老年人体检补助信息、困难家庭人员信息等;街道公共区域人脸识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掌上12333APP、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电子社保卡、“人社”微信公众号、“人社”APP手机客户端、服务窗口自助服务设备等收集的信息。

(二)医保数据:医疗保险缴费信息、住院病历信息、医疗待遇申请信息、住院结算信息、异地转诊急诊申请信息、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信息、家庭医生签约、体检、疫苗接种等。

(三)其他数据:实名认证的医疗检测信息;银行开卡信息、银行补卡信息、银行挂失信息、银行修改密码信息;通信运营商开卡数据;婚姻登记信息;出入境记录信息;残疾认定信息;航空和铁路交通出行信息、本人交通违章信息。

 

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以下信息作为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直接认证信息:

 

(一)司法信息:监狱服刑信息;

(二)死亡信息:殡葬信息、医学死亡证明信息。

第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以下信息作为资格确认辅助认证信息:

(一)音频信息:智能咨询、语音咨询等;

(二)交易登录信息:社保卡交易信息、网站登录访问日志、医疗费用结算信息(除住院外)、购药视频信息;

(三)其他信息:公共交通消息信息、公共交通开卡信息、公共交通补卡信息、公共交通充值信息、公共卫生信息等。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比对认证督导机制,省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指导并调度全省信息比对认证,及时协调解决信息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通报疑点数据核实整改情况。各市要设立联络员,负责本地信息比对认证工作的上下沟通。

 

第三章  生物识别认证

 

第二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生物特征认证技术进行资格确认,并借助互联网、自助服务设备等渠道提供全天候不间断的资格确认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全省城乡居保生物特征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生物识别认证应将领取待遇人员人脸等生物特征与生物特征数据库信息比对,并将领取待遇人员信息与部门、险种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其生存状况、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广东省政府服务网等渠道进行生物识别认证。认证通过的,省系统自动形成认证结果;认证不通过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自助服务平台,提供就近办、自助办、随时办等生物识别认证服务。领取待遇人员可到就近的县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社保自助服务终端及合作金融机构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资格确认。

 

第四章  现场认证

 

第二十五条 领取待遇人员到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柜台认证的,经办人员应指引领取待遇人员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或线上方式进行生物识别认证。柜台认证只适用于领取待遇人员本人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法通过第二十五条方式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柜台认证。经办人员应通过读卡设备等方式将证件信息输入省系统并调用公安部门电子证照,核对领取待遇人员本人和照片、证件信息与电子证照信息的一致性,省系统自动开展部门、险种数据比对校验其生存状况、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将有效身份证件影像化、现场拍摄领取待遇人员照片,并将影像化资料及照片上传省系统,由省系统向县社保经办机构自动推送待办业务。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待办业务提醒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省系统将资格确认结果以短信方式自动向领取待遇人员反馈。

 

第二十七条 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对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现场上门认证服务,应建立特殊群体服务台账,下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及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及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上门认证服务,可采取便携式社保服务终端或通过“广东人社”APP、粤省事、电子社保卡等进行生物识别认证;对无法按以上途径开展认证的,须现场查验有效身份证件,核对领取待遇人员本人和证件照片,核实生存状态,留存领取待遇人员本人照片及有效身份证件照片等佐证资料,并在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资格确认情况及佐证资料录入省系统,由省系统向县社保经办机构自动推送待办业务。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待办业务提醒后,应核对领取待遇人员佐证资料与电子证照照片和信息的一致性,省系统自动开展部门、险种数据比对校验其生存状况、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省系统将资格确认结果以短信方式自动向领取待遇人员反馈。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为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章  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报告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报告机制,按照“谁收集、谁登记”的原则,设立报告信息登记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由村居协办员按月采集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信息,每月3日前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确认信息报告表》并向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报告,即使当月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进行零报告。

 

鼓励社会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相关人员涉嫌违反领取待遇资格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服务延伸至村(社区)的,由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将村居协办员报告的信息和佐证资料及时录入、扫描至省系统,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经办服务未延伸至村(社区)的,由村协办员将报告信息、佐证资料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报告,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将收到的报告信息、佐证资料及时录入、扫描至省系统,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采集并上报的事项包含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所属行政区划、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日期、信息来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信息报告平台,并与省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上报、查询、台账管理、佐证资料上传、统计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建立报告督导检查机制,省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检查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机制落实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问题;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报告机制监督检查,细化制度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并将落实报告机制列入县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范围。

 

第六章  其他

 

……

第三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对资格确认违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存在多发、骗取、贪占城乡居保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社保经办机构经调查确认个人存在侵害社保基金行为的,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或者商请代发合作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稽核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涉嫌犯罪,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情况一并告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跟进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并依法做好稽核工作。

 

(三)符合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资格确认工作中,存在贪污、侵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积极推动将资格确认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考核体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县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公开服务信息、发布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资格确认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途径、材料、投诉渠道等信息,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开展服务自我检查和质量评价,通过线上线下评价、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形式及时发现整改问题,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保证社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境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工作按照《外交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21〕182号)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资格确认。

 

第四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工作按照粤港、粤澳合作有关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资格确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粤社保〔2017〕2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确认信息报告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公示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139943.html

 

四、天津丨关于开展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3〕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伤认定工作管理服务举措,提升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水平,现就开展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是我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6号)要求,创新惠企便民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申请即受理”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行政部门即时作出受理行政决定的工作制度。

 

二、“申请即受理”的服务对象是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申请即受理”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自设立登记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事宜,且该工作人员经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工伤认定基本专业知识且经考核合格的。

 

四、“申请即受理”的申请途径及提交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服务的,应向负责其工伤认定行政事务所在区人社局提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服务申请表》(见附件)。

 

五、区人社局接到“申请即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当日批准“申请即受理”服务;考核不合格的,在上次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

 

六、开展“申请即受理”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变更的,需对新变更的工作人员重新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在考核合格前,暂停“申请即受理”服务,考核合格后,立即恢复“申请即受理”服务。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服务申请表.docx

 

2023年3月16日

 

详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3/t20230321_6145731.html

 

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陪产假、育儿假,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

 

【基本案情】高某于2017年入职甲公司,从事水电工程工作。2020年11月甲公司向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高某严重失职、旷工为由与高某解除劳动关系。

 

甲公司主张高某没有在规定时限完成项目,严重失职;且高某在2020年11月2日至20日未出勤,存在严重旷工行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高某支付任何补偿。

 

高某不认可其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主张工期延误并非其造成;其已口头请休陪产假及育儿假,提交了出生证明、住院材料,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曾口头请休过相关假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高某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项目延期,并给公司造成损害;且在甲公司主张的旷工期间未向高某发出过返岗通知,也未核实其未到岗原因。而高某提交的出生证明、住院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佐证高某存在请休相应陪产假、育儿假的情形,故甲公司以高某严重失职、旷工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本案系一起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休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视为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对员工申请休陪产假和育儿假不予批准,对员工休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的劳动报酬进行扣减,将休假情况与晋升、绩效及年终奖等福利挂钩,甚至将休假期间视为旷工,上述情形均属违法。

 

陪产假和育儿假是职场父母应享有的假期,在休假期间,劳动者视为正常出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发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期间作出降薪处理的应予补足工资差额;无正当理由不批假并以旷工为由辞退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陪产假、育儿假使用的流程和规则,包括陪产假、育儿假的申请流程、证明材料、使用方式、计算方法、无法休假的补偿等。在制定休假管理规定时,用人单位应当立足于本单位生产和工作实际,正确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探索弹性工作制等有利于平衡员工工作和育儿的多种措施。

 

对于劳动者: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休假申请。对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对请休陪产假和育儿假不予批准的情形,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如实反映。用人单位扣减休假期间劳动报酬,以旷工为由作出处罚或其他处理的,劳动者需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bj2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219129.shtml

 

二、北京丨外卖骑手遭欠薪 谁是“东家”分不清

 

【基本案情】90后青年小尹加入了一个骑手微信群,注册成为某平台的外卖骑手。起初联系人承诺每接一单给10元钱,有时还会有额外接单奖励。小尹在实际工作以后,第一个月跑了1000多单,按照一单10元钱的标准,本应会有一万多元的收入,可是他的真正到手工资只有5500多元。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小尹的工资始终不足。经多次投诉无果,他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权,但是因为不知道到底应该起诉哪个公司,小尹将平台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及将平台信息派发给小尹的江苏某管理公司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其工资。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和某信息公司共同答辩,认为自己是网络信息服务的中介方,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对于原告的劳务费发放不承担责任。江苏某公司辩称自己只是接受平台信息,再将平台信息派发给原告,原告以个体工商户承揽配送信息,所以与原告之间也没有雇佣关系,不负有向外卖骑手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尹与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其最终是受到江苏某公司的管理的,劳务报酬由江苏某公司发放,其与江苏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对于小尹要求支付劳务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令由江苏某公司向小尹补足相应工资。

 

法官说法

 

1.谁才是外卖骑手的真正雇佣者?

 

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初,外卖骑手小尹并不清楚自己与哪个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这种现象并不罕见。

 

实际上,外卖骑手和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要构成劳动关系,需要在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建立人身的管理关系和身份的归属关系,此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较少。即便外卖小哥穿着某平台的衣服,上面有平台的标志,但其间可能并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因此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实践中更普遍的情况是外卖骑手与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骑手在外卖平台上注册后,由第三方公司从平台承揽业务、按单结算,第三方平台是骑手的实际雇佣者。

 

2.层层分包背后,各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本案被告某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是某外卖平台的运营者,负责给消费者和入驻商户提供平台,其服务内容并不是直接的商品配送,而是将商品的配送服务统一对外分包,分包下去的代理商即是本案中的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承包配送服务后,自行招募骑手进行送餐,且对骑手进行日常管理。根据所属区域不同,骑手由各个站点进行管理。本案中的小尹就由所在区域的站长进行直属管理。

 

小尹根据站点的要求,在某平台app上注册了骑手信息,获得了用于工资发放的电子支付账户,并加入微信群,在微信群内接受配送信息。在层层分包之下,骑手最终是受到江苏某公司管理,报酬由江苏某公司发放,故该公司与骑手间存在雇佣关系。

 

3.转包公司与骑手之间是什么关系?

 

该案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中,还有一家未被起诉的转包公司。该公司系应江苏某公司要求,在骑手注册后与骑手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委托合同,由骑手委托该公司为其注册统一字号的个人工作室;另一份是转承包合同,约定由骑手以个人字号承揽分包的配送信息。法院通过已有证据判定,小尹配送信息的获取和配送工作的完成,以及配送报酬的获取,与该转包公司没有关系。

 

4.说好一单10元钱,变成5元,怎么办?

 

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在案证据足以表明骑手与江苏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对于劳务公司承诺给按照骑手10元一单的标准支付劳务报酬,而实际上并未如数支付的,应当补足相应的报酬。

 

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bjhd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219387.shtml

 

三、上海丨收到offer后辞了职 新东家却反悔了怎么办?

 

【基本案情】想要跳槽的张女士与某公司协商确定担任财务经理职位。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女士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张女士报到时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

 

张女士回复邮件“收到”后,于第二日向老东家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当张女士前往新公司报到时,新公司却突然反悔表示不予录用。“被失业”的张女士以新公司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录用通知未经张女士签字故未生效,且该通知只是要约邀请,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其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

 

根据本案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有理由相信新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现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张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2万元。

 

法官说法

 

一、企业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履行审慎义务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但在缔约过程中,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故更应履行谨慎义务。

 

企业要在对求职者的相应资质、岗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后,谨慎做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重承诺、守约定。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录用,应及时撤回录用通知,避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辞职跳槽前,应与新公司就录用意向、就职时间、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确认,增强证据保存的意识,对于录取通知书、磋商记录等证据注意留存。

 

同时,如劳动者需主张赔偿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等),应留存好实际支出的票据;如劳动者主张机会成本损失的,则应当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方为企业经营长久之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不仅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企业经营的宝贵财富。劳动者在求职中应秉持诚信,对自身情况如实告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而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企业应注意在缔约过程及履约期间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合规用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此方行稳致远。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www1.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I5NTY2MyZ4aD0xJmxtZG09bG01MTkPdcssz&zd=xwzx

 

四、江苏丨工伤医药费超出保险报销范围怎么办?

 

【基本案情】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在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医疗费用,倘若该费用超过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的部分应如何处理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认定不属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双方另行处理。

 

原告李某系被告某公司工人,由公司安排到商业广场项目工地工作。2021年6月,李某在上述工地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送医后发生门诊医疗费5000元,住院医疗费2万元,合计25000元。后通州人社局认定李某构成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案涉工程虽投保了项目工伤保险,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为25000元。仲裁中,该委委托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李某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为4845.9元,住院医疗费为11154.1元,合计16000元。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医药费16000元。李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25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案涉项目施工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由于被告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事故,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经审查,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合计为16000元,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工伤保险范围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该范围的医疗费则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在劳动仲裁机构对医疗费作出认定后,如职工仅对超过工伤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有异议,可先接受工伤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再另行向用人单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官提醒,损害赔偿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在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职工应从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否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搜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建议,职工在工伤治疗过程中,应优先选用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尽量减少超出目录范围的用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详见:江苏法院网

网址:https://www.jsfy.gov.cn/article/95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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