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国家对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应使用统一标识
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新兴“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微短剧创作提升计划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聚焦全面创新需求,构建服务新体系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期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五、江苏印发《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湖北广电总局通过专项资金扶持推动电视剧精品创作生产
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2023年春节档电影总票房67.58亿元
二、哔哩哔哩与晋江原创订立综合合作框架协议,向其购买多部作品版权
三、乐华娱乐挂牌港交所,上市首日涨近48% 市值52.46亿
四、煜盛文化与若干顾问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发力KOL培育及线上流媒体领域
五、浙数文化丨控股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进浙江省媒体技术一体化发展
六、游族网络丨关于大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提示性公告
司法实践
案例一丨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张猛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案例二丨海润娱乐行销(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与北京众智创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案例三丨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凤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国家对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应使用统一标识
【内容摘要】2022年12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网络剧片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应使用统一标识。重点扶持计划的国产网络剧片,视情采取开辟许可审查受理绿色通道。具体要求总结五部分如下:
第一,国家对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网上播出的国产电视剧片,应当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实施重点监管。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1.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通报;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第三,对上述规定之外的国产网络剧片,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实行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国产重点网络剧片许可发行服务管理的条件、标准、措施、做法等,结合网络剧片内容管理工作发展的实际,视情向其他网络剧片延伸适用。
第四,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应使用统一标识。准确标注节目发行许可证号,固定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制作、播出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国产网络剧片,应当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支持鼓励优秀国产网络剧片的创作播出。对纳入中央和省级党委政府、宣传管理部门重点扶持计划的国产网络剧片,视情采取开辟许可审查受理绿色通道、加强全程指导帮助、发放扶持资金、推荐评优评奖、积累制作发行主体信誉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
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新兴“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微短剧创作提升计划
【内容摘要】2022年12月2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34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严肃、扎实开展“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专项整治及加强规范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两项措施,针对上述两项措施总结如下:
在严肃、扎实开展“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专项整治方面:各省级广电管理部门针对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内容的“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督导辖区内重点网络视听平台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对存在问题的网络微短剧,采取责令整改或下线处理;对传播违规网络微短剧的“小程序”及其开办主体,采取断链、下线、下架、注销备案、停止接入服务、吊销相关许可、联合惩戒等相应措施;对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松懈、安全隐患较大、问题整治不到位的“小程序”接入和分发平台,进行重点整改、严肃处置。
在加强规范管理方面:第一、遵循网络视听管理一致性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网络微短剧服务的开办主体,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网上传播的所有微短剧,须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等;第二、强化内容审核。持续开展对网络视听平台播出、链接的网络微短剧的抽查、复审、备案、登记等工作,对问题节目、账号,坚决予以清理,对问题平台,坚决予以整治;第三、突出结构管理。统筹考虑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在各平台和全平台所占比例和呈现形式,加强首页首屏、专区专栏、热榜热搜等关键页面和版面的动态监管;第四、严格许可证发放。没有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网络微短剧逐步退出首页首屏;第五、坚守管理底线。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在网络微短剧的管理中亮明“红灯”、划出“红线”;第六、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对用户个人上传以及接入和分发的“小程序”类微短剧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从严落实总编辑负责制、“三审制”、内容审核员培训等各项制度规定。
在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方面:第一、加强创作规划引导,加强前置管理。发挥专业机构的网络微短剧原创示范效应。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点网络微短剧实施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制度:网络视听平台招商主推的,在长短视频平台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或剧场、专区置顶播出的,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其它的网络微短剧,由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导网络视听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第二、加大精品扶持力度:对思想性、创新性、艺术性、文化性达到较高水准的网络微短剧,在网络剧片的内容审核、发行许可证发放、资金扶持、评奖评优、文艺阅评、算法推荐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三、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和业务指导:发挥网络视听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制定“小程序”传播微短剧行为规范、统一标准,发布行业通报,进行风险预警,曝光违规典型,发布行业自律公约等方式,褒优贬劣。加强对MCN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制作网络微短剧的行为。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聚焦全面创新需求,构建服务新体系
【内容摘要】2023年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期到2030年,基本形成业态丰富、布局合理、行为规范、服务优质、全链条贯通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格局,主要涉及11点内容总结如下:
第一、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与产业融合发展。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聚焦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面向农业农村,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与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深化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深度融入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撑区域协调发展。推动东部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率先向价值链高端攀升。鼓励中部、东北地区扩大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提升服务水平。支持西部地区引进和培育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加快弥补服务短板。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打造知识产权国际服务高地。鼓励跨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合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梯度转移和有序承接。
第三、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助力大型企业加快国际化布局,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商标品牌培育、版权成果转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等。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深度参与高校院所创新全过程,发挥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效应,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第四、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助力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深化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改革试点。支持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贸试验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改革开放试点。
第五、提升高质量服务供给能力。培育小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精细化、特色化方向发展,为创新主体提供贴身定制服务。培育中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专业化、高端化方向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大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综合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服务集团,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
第六、优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坚决抵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专利代理服务供给质量和结构。促进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健康发展。
第七、深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职能作用,推进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维权援助、调解等法律服务向专业化方向深入发展。鼓励拓展企业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研究制定创业投资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指引,更好为知识产权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第八、拓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交易经纪服务,畅通知识产权交易流转。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证券化、信托、担保等增值服务,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有效融合。
第九、增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持商业化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应用产品开发,鼓励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深度开发。
第十、拓宽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专业咨询机构,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领域,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等专业服务。鼓励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公益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助力增强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第十一、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和数字技术,培育服务业态,创新服务产品,拓展服务模式,细化服务分工,发展智慧服务,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业竞争优势和新的增长点。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期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内容摘要】2023年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发布《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期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八方面内容:
第一、在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方面: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新型计算模式和网络架构下数据安全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后量子密码算法、密态计算等技术在数据安全产业的发展应用;构建数据安全产品体系。加快发展数据资源管理、资源保护产品,重点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强数据质量评估、隐私计算等产品研发;布局新兴领域融合创新。加快数据安全技术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交叉融合创新,赋能提升数据安全态势感知、风险研判等能力水平。
第二、在壮大数据安全服务方面:推进规划咨询与建设运维服务。面向数据安全合规需求,发展合规风险把控、数据资产管理、安全体系设计等方面的规划咨询服务;积极发展检测、评估、认证服务。建立数据安全检测评估体系。
第三、在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加强数据安全产业重点标准供给。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标准化。
第四、在推广技术产品应用方面:提升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应用水平。深度分析工业、电信、交通、金融、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领域数据安全需求,梳理典型应用场景,分类制定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应用指南,促进数据处理各环节深度应用;加强应用试点和示范推广。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试点,推进技术产品迭代升级,验证适用性和推广价值。
第五、在构建繁荣产业生态方面: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立足数据安全政策基础、产业基础、发展基础等因素,布局建设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推动企业、技术、资本、人才等加快向园区集中。打造融通发展企业体系。实施数据安全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企业培育体系,发展一批具有生态引领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库、行业分类分级规则库等资源库等、
第六、在强化人才供给保障方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数据安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人才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政策,引进海外优质人才与创新团队。
第七、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推进国际产业交流合作。鼓励国内外数据安全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应用推广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
第八、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 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利用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工具支持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创新应用、标准研制和园区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细化明确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及监督机制。
五、江苏印发《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摘要】2023年1月6日,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文旅规〔202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期引导全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该《指导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在健全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体系方面:第一、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依照《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苏文物博〔2016〕9号)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三、落实法人财产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拟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完成藏品公证与登记,登记的藏品应当依法确认为博物馆法人财产,并在展示利用中加以注明;第四、完善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应当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
在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化建设方面:第一、明确管理权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第二、规范名称管理。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要求进行名称审查;第三、完善信用体系。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信用档案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应当主动公布其年度报告;第四、压实安全责任。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监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服务品质方面:第一、提高展览水平。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做好藏品研究阐释工作,确保展览内容科学准确;第二、增强服务能力。确保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并适当错峰延时开放;第三、注重融合创新。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运用数字孪生、全息呈现、多语言交互等新技术,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体验新场景;第四、培育类博物馆。类博物馆是指具有固定馆址、适量藏品、常设展览、教育功能和专业人员,能够向公众常态化开放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机构。
在完善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保障措施方面:第一、加强组织领导。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宣传、教育、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第二、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完善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机制,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国有博物馆挂职访学;第三、加强政策支撑。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第四、加强差别化帮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给予重点支持,培育示范型非国有博物馆。
六、湖北广电总局通过专项资金扶持推动电视剧精品创作生产
【内容摘要】2023年1月10日,湖北广播电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湖北局通过专项资金扶持推动电视剧精品创作生产》的报道,报道载明:湖北广电局通过专项资金扶持推动电视剧精品创作生产。设立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出台《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2021年-2022年,湖北局累计投入2100万资金用于专项扶持,示范引领作用成效已初步显现。扶持项目《功勋——张富清》获得第33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优秀电视剧奖、入选第16届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特别奖、获得第31届中国电视金鹰奖优秀电视剧奖;《我们这十年之西乡明月》社会反响较好;《九个弹孔》已完成拍摄进入后期制作阶段。
行业要闻及IPO/投融资
一、2023年春节档电影总票房67.58亿元
【内容摘要】根据国家电影局于2023年1月28日所发布的数据:2023年春节档(除夕至正月初六,1月21日至1月27日)电影票房为67.58亿元,同比增长11.89%;观影人次为1.29亿,同比增长13.16%;国产影片票房占比为99.22%。春节档上映的6部影片累计票房分别为《满江红》26.06亿元,《流浪地球2》21.64亿元,《熊出没·伴我“熊芯”》7.48亿元,《无名》4.93亿元,《深海》3.59亿元,《交换人生》2.9亿元。截至2023年1月27日,全年总票房为79.15亿元,同比增长209.88%。
二、哔哩哔哩与晋江原创订立综合合作框架协议,向其购买多部作品版权
【内容摘要】哔哩哔哩股份有限公司(09626.HK,以下简称“哔哩哔哩”)于2023年1月26日在港交所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公告》载明,哔哩哔哩于2023年1月26日与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原创”)订立《综合合作框架协议》,哔哩哔哩拟与晋江原创就知识产权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向晋江原创购买多部作品(包括文学作品)的版权。
哔哩哔哩将根据《综合合作框架协议》,向晋江原创支付交易金额,前述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费、采购费及任何利润分成安排所得款项。《公告》明确,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双方将对交易金额进行平等磋商,并且参考版权有效期、拟进行的交易的性质、声誉及商业潜力、可资比较交易的市场惯例、市场价格及/或行业平均收入及利润分成比率等商业因素进行最终厘定。
三、乐华娱乐挂牌港交所,上市首日涨近48% 市值52.46亿
【内容摘要】2023年1月19日,乐华娱乐集团(2306.HK,以下简称“乐华娱乐”)正式在港交所上市,成为港股“艺人管理第一股”。
据乐华娱乐1月18日公布的配发结果显示,其在全球发售1.2006亿股股份,其中,香港公开发售股份36,018,000股,占30%;国际发售股份84,042,000股,占70%。在香港公开发售项下,获27.68倍超额认购,国际发售项下获0.29倍超额认购。发售价已厘定为每股4.08港元,公司募资净额约3.913亿港元。截至收盘,乐华娱乐报6.030港元,上涨47.794%,港股市值52.46亿港元。
四、煜盛文化与若干顾问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发力KOL培育及线上流媒体领域
【内容摘要】2023年1月5日,煜盛文化集团(1859.HK,以下简称“煜盛文化”)发布《有关订立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幕消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煜盛文化于2023年1月5日与(i)朱萧湃先生;(ii)聂飞先生;(iii)肖淑青女士;(iv)肖月明先生;及(v)王计峰先生;五名顾问之间订立了《战略合作协议》,前述五名顾问已经根据该协议同意向煜盛文化提供合作业务,合作业务产生的收益将归煜盛文化所有。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该等顾问保证,于第一年,合作业务产生的经审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及经审计本公司权益股东应占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此后于合作期间内,经审计收入及经审计本公司权益股东应占净利润每年增加不得少于20%。所有订约方同意,经审计收入及经审计本公司权益股东应占净利润的计算须以中国香港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为依据。
《公告》亦载明,煜盛文化与该五名顾问之间订立合作协议的原因系:煜盛文化为原创视频内容服务商及本集团主要从事微媒体平台研发、制作、营销及发行视频内容。相关顾问与网红及关键意见领袖孵化以及线上流媒体及技术相关行业积累丰富经验。煜盛文化的董事会认为,能与该等顾问等行业专家合作以利用其网络及经验对煜盛文化而言实属宝贵机会。倘该合作落实,将符合煜盛文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煜盛文化是中国快速增长的独立综艺节目制作商,目前已经出品投资了许多的综艺作品包括江苏卫视《嗨!唱起来》、深圳卫视《你好!面试官》、安徽卫视《谁是你的菜》等。2020年3月13日公司成功挂牌港交所,发行价格为2.26港元/股,成为“中国综艺第一股”。
五、浙数文化丨控股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进浙江省媒体技术一体化发展
【内容摘要】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33.SH,以下简称“浙数文化”)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建设浙江省省级重大传播平台的战略部署,公司控股子公司传播大脑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大脑公司”)后续将作为浙江省省级融媒体技术平台的主体,拟引入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电”)、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出版”)及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文投”)三家国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2023年1月30日,浙数文化再次发布《浙数文化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传播大脑公司,及其股东浙报智慧盈动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智慧盈动”)、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报控股”),向浙江出版和浙江文投及浙江广电三家公司转让传播大脑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数量占传播大脑公司总股本的34.85%,合计转让金额为10,472.85万元。同时,上述三家公司及智慧盈动拟向传播大脑公司合计增资18,894.57万元。
上述交易完成后,智慧盈动、浙江广电、浙江出版、浙江文投将分别持有传播大脑公司50%、30%、10%、10%股份。浙报控股将不再直接持有传播大脑公司股份,智慧盈动仍为传播大脑公司控股股东,传播大脑公司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内。
传播大脑公司前身浙报融媒体科技成立于2016年,是基于5G、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着力开发内容库聚合平台(“天枢”融媒体智能分发平台)、MCN数据服务平台和内容生产工具平台(“天目云”泛媒体智能传播服务平台)、天目智慧数据服务平台等技术平台,打通融媒体内容生产、风控、分发和精细化运营等各个环节,基于融媒体生态的全链路赋能,推动传统媒体、县域融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流量、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
传播大脑公司通过技术革新和算法优化,有效打通正能量图文、短视频内容的聚合和分发路径,已与包括新华网、人民网、今日头条、百度在内的十余家媒体平台和商业平台开展合作,打通双向接口,基本形成正能量内容聚合、审核、流转及推荐机制;依托全国百家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建设及功能完善,不断优化“策、采、编、发、评”的全流程内容生产场景,已初步形成机制流畅、生产便捷、分发高效、资源互通的融媒体内容生态圈。
本次战略合作落地后,传播大脑公司将集合四大省属文化集团资源,重点推进浙江省媒体技术一体化发展,持续深化多元数字经济,赋予浙数文化未来发展更多的想象空间。
六、游族网络丨关于大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提示性公告
【内容摘要】2023年1月3日,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002174.SZ,以下简称“游族网络”)发布《关于大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游族网络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的继承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及其法定监护人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女士与上海加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加游”)于2022年12月3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约1.13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34%)转让给上海加游。在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以各方后续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协议签署当日,游族网络股价高开高走,午后截至收盘冲至涨停,收盘价9.26元/股,公司总市值84.81亿元。
《公告》显示,《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交易各方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并进行公告及交割。本次股份转让全部完成后,上海加游将成为游族网络的第一大股东。
中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的查询结果显示,上海加游成立于2022年5约11日,注册资本18亿元,企业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上海加游由三位合伙人构成,其中上海远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上海加游75%份额,心动网络创始人赵宇尧持有24.44%份额。
游族网络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上海,2014年6月正式登陆A股,主营全球化游戏研发与发行。2022年前三季度,游族网络营收、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41.87%、79.10%至14.62亿元、7403万元。
游族网络表示,若本次权益变动顺利推进并最终实施完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上海加游,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全球化卡牌+”的战略路线,专注游戏主业发展,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与股东分享公司的长期价值。预计第一大股东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法实践
近年来,明星艺德事件屡见报端,被迫退圈的明星影响力越来越大。一旦爆发艺德事件,利益相关方的商业利益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以下,我们汇总了部分与艺德事件相关的公开判决,尝试对艺德事件发生后合同相对方解除权的行使进行梳理,供行业内相关主体参考。
案例一丨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张猛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案情事实
2013年,南极人(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极人”)作为甲方,张猛工作室作为乙方,就甲方在电影《胜利》中“南极人”品牌植入等合作事宜签订涉案《合同》。其中,有关影片基本信息的约定内容为“影片上映时间:预计2014年(以制作方具体播出确认文件为准);影片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一线城市的所有院线上映。”另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款为50万元。《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预见及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2013年3月25日,南极人于向张猛工作室支付款项409,190元。2017年5月15日,南极人向张猛工作室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南极人认为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电影男主演黄某某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而导致主管部门对影片的上映不予审查通过。张猛工作室认为电影至今无法上映的原因在于男主演黄某某的违法行为,此为双方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男主演黄某某的违法行为,虽为张猛工作室不可预见,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而属于意外事件。影片至今无法在国内各大院线上映,致使南极人在签订合同之处的合同目的至今无法实现,虽不属不可抗力,但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南极人明显不公平。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同》应予解除,并判决张猛工作室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
二审法院则认为:在与法不悖的前提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原审对此所作认定存在不当。各方确认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因本案影片男主演嫖娼被处行政拘留导致主管部门暂不允许影片发行。据此,依照上述协议条款的约定,应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按约南极人无权向张猛工作室返还已付合同价款。
案例二丨海润娱乐行销(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与北京众智创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案情事实
2017年9月,众智创想公司(甲方)与海润娱乐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米露露求爱记〉植入合同》,双方就电视剧《米露露求爱记(暂定名)》以广告植入的形式对甲方的客户品牌及产品等进行宣传,提升其企业形象及品牌知名度。合同约定,该剧的主要演员为蒋某某等;预计首轮卫视播出时间2018年(以具体播出日期为准)。若该剧在2019年6月30日前还未播出,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或者乙方为甲方推荐高于性价比的权益和制作阵容的剧目为甲方提供免费植入;若该剧因广电部门内容审查未通过,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海啸、核辐射、战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预见及避免的人类灾害性事件。
海润娱乐公司主张该剧未能播出是由于蒋某某违法的不可抗力事件,其不存在违约,不同意退还广告费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众智创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并无证据表明该剧未能播出系因蒋某某的违法行为所致,且即使因此导致不能播出,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院观点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海润娱乐公司所主张的蒋劲夫事件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亦不符合双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免责的约定,故对于海润娱乐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三丨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凤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情事实
2014年1月25日,尚世公司(甲方)、海宁银润影业有限公司(乙方,下称“银润公司”)与凤仪公司(丙方)签订《摄制合同》,约定三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婚里婚外》(后更名为《爱情碟中谍》)。2014年12月29日,《爱情碟中谍》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19年3月,尚世公司与银润公司签订《摄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因演员负面报道等相关原因,发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导致该剧原市场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不再执行尚世公司发行毛利率不低于100%的约定。诉讼中,尚世公司向法院提交网页截屏,用以证明主要演员姚某涉及负面报道,2014年9月,广电总局推行“德艺双馨”政策,2015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执行“一剧两星”政策,对《爱情碟中谍》的发行产生重大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德艺双馨”政策的出台属于强化管理,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二审法院认为:“德艺双馨”政策实施后,《爱情碟中碟》仍取得发行许可证,《爱情碟中碟》并未受到“德艺双馨”政策影响,故无论“德艺双馨”政策的实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一剧两星”政策的改变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可一概而论,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该政策的改变并非不能预见,亦非不能克服,且姚某负面报道并非《摄制合同》不可抗力项下所约定的意外事故或无力控制的情形。
法律分析
艺人艺德事件发生,
合同相对方是否享有解除权
艺德事件发生,合同相对方主张合同解除的依据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
(一) 约定解除
顾名思义,约定解除须以合同中约定相对方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行业内艺德条款已经是必备条款,但是约定了艺德条款不意味着相对方即可据此解除合同。常见的艺德事件发生合同解除条款分为两类:(1)约定艺人发生艺德事件,视为艺人违约,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艺人赔偿损失;(2)约定艺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艺德事件,导致合同相对方合理认为不再适合与艺人合作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一种情形下,合同相对方对于艺人违约事实及违约后果的举证责任较高。如无确凿证据证明艺人确实发生艺德事件,合同相对方据此解除合同可能受到艺人挑战。第二种情形下,合同相对方的举证责任则相对较低。
(二) 法定解除
在合同未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合同相对方可考虑主张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进而要求解除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情况下,艺德事件不满足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首先,艺人的不当行为属于艺人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一般理性人应能够预见其不当行为产生的后果。结合上述案例,案例一至案例三中被告均尝试以不可抗力作为其免除责任的依据,但仅案例一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见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艺德事件的发生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案例一中,不可抗力的主张被支持亦有其特殊性,合同相对方是与导演工作室签署合同,而非与艺人本身,艺人艺德事件的发生确属导演工作室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此外,黄某某嫖娼行为导致其主演的电影无法上映,是基于《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而该通知的出台亦是导演工作室亦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的。随着行业政策和文件的逐步完善,劣迹艺人将被“封杀”已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艺人如再主张其艺德事件导致影片无法上映属于不可抗力被支持的可能性已经很低。
2、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即“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此情形下,合同目的究竟为何则尤为重要。在案例一中,南极人主张将品牌元素植入影片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影片的公映达到对其产品的广告宣传效应,影片最终获得上映是其根本的合同目的。二审法院则认为,对于合同目的的认定应具有一定的合同依据,如南极人主张影片上映为双方的根本合同目的,则在合同中本应对此有所体现或双方存在明确的约定内容。而合同中有关影片上映的事项仅在第一部分中有所表述,无法据此认定影片上映是根本的合同目的。对于合同目的的解读应严格审慎把握,而不应由一方加以随意解释。故对南极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未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目的对于合同相对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至关重要。
实务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及法律分析,我们从合同相对方的角度,总结了以下实务建议,以期在合同草拟阶段厘清各方责任,降低合同履约风险:
1、 合同主体方面,建议将艺人列为合同当事人,增加维权相对方,提高维权成功率。结合具体情况,也可考虑将艺人经纪公司、近亲属、演艺组合的其他成员的行为也纳入合同规制范围,以规避该等主体的不当行为牵连艺人时,合同相对方的维权困境。
2、 明确约定艺德条款,为违约责任的主张提供依据。(1)艺德条款可根据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制,如港台艺人或涉外艺人,可考虑对其政治性敏感言论作出更细致的约定;对于已婚艺人,则重点关注婚姻忠诚方面的约定。(2)建议不以艺德事件的确定性作为追究艺人违约责任的触发条件,即艺人出现负面新闻,合同相对方合理认为艺人形象受损,不适宜继续合作,便可行使解除权,以降低合同相对方的举证责任。(3)明确艺人形象义务的追溯期。以电影相关合同为例,可考虑约定电影拍摄之前不存在违反艺德条款的行为,电影拍摄期间以及首映之日起五年内,艺人不得违反艺德条款,否则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明确约定合同目的,为合同解除提供合同及法律依据。
4、 提前做好艺人背景调查及风险评估,并在合作过程中保持关注,制定艺德事件处理预案,在艺德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最大程度降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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