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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3年1月刊)
日期:2023年02月09日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二、全国丨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三、全国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

四、全国丨《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三、上海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广东丨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案例评析

一、北京丨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影响公积金缴存的未决劳动争议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责令缴存的条件

二、北京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注销而拒不履行先行支付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三、上海丨员工拒绝调岗被辞退要求赔偿 法院: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自主权 无需承担违违法解除责任

四、江苏丨在食堂义务帮工,不幸受伤该谁担责?

新法速递&裁判意见

一、全国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58号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3年1月10日

附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pdf

详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301/t20230117_1346719.html

二、全国丨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单位:元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3年1月1日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fwyd/202301/t20230102_492654.html

三、全国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月12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群众职工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细化明确考核要素和具体指标,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第七条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突出公益服务职责,加强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技能、行风建设等考核。宣传思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要按照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分别确定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核心要素,合理设置指标权重,实行以行业属性为基础的差别化考核。

对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突出履行支持保障职责情况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与主管机关(部门)工作人员考核统筹。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成果等。

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管理工作特点,注重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廉政勤政情况等。

对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工勤技能工作特点,注重技能水平、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事业单位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

(一)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

(二)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

(三)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

对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可以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成立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由主管机关(部门)成立的,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有关领导人员、从事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面向全单位发布。

(二)总结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测评、核实与评价。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四)确定档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审定考核档次。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须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一般在聘用(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实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结合实际也可以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

第五章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平时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可以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具体操作办法由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平时考核记录,形成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项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经本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任)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任)合同的,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

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十五条  考核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外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同时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

第四十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立足其工作特点,探索完善考核方法,合理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促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科研成果。

第四十一条  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四十三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统筹,优化工作流程,注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具体办法或者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rcrs/202302/t20230201_494142.html

四、全国丨《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57号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3年1月10日

附件:《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pdf

详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301/t20230119_1347031.html



政策资讯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督发〔2022〕5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担举报奖励工作。

……

第五条 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社会保险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项涉及自身权益,可由其他途径投诉解决的;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提供具体的违法违规线索或有效证据的;

(四)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五)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七)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资金申请、发放程序》(京劳社督发[2008]109号)同时废止。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1/t20230113_2898728.html



二、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doc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301/t20230117_2902373.html



三、上海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内容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等级证书目录,以国家和本市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足一定年限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网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103/a65b97100033449085dcb734ba515ca5.html


四、广东丨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相关假期。

二、《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五、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七、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八、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工请休育儿假、护理假所需材料,如《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满六十周岁的一方的身份证信息等。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由职工提交符合休假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简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

职工休假时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及时出具。卫生健康部门将积极完善家庭生育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为职工请休假提供方便。

九、如出现未按照《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确保《计生条例》规定的假期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十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082488.html

✪ 案例评析 ✪

一、北京丨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影响公积金缴存的未决劳动争议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责令缴存的条件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高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称其供职的某公司未如实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某公司依法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后向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高某和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离职时间、工资收入均不一致,且某公司主张其与高某存在劳动争议且正在劳动监察部门审查并提供了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告知书》。2019年12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某公司与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为由中止案件调查并告知高某。高某不服,起诉请求确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依法履行责令缴存公积金的职责违法。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是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点、工资收入等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本案中,因高某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点、收入均存在出入,且相关争议已经进入劳动监察程序,为了保证公积金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应在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结果后,再行处理。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止案件调查正确,高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典型意义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影响公积金缴存认定的劳动争议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责令缴存的前提条件。此时,劳动者应通过相应程序,先行解决劳动争议,确定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点、工资收入等影响公积金缴存的关键事实。

详见:中国法院网

网址:

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2/12/id/53054.shtml

二、北京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注销而拒不履行先行支付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因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由该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的内容,王某依据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由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23日,王某向社保中心提交《申请书》,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中心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告知王某因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经核准注销,其申请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决定不予先行支付。王某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向用人单位书面催告后,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本案中,某公司被注销后,其股东对注销时未清算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保中心可以向该公司的股东或清算义务人发出催告,并可以在先行支付后向股东或清算义务人等进行追偿,其催告程序和追偿权均可以得到保障,王某的请求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条件,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被注销、主体资格灭失为由而认定王某的申请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属对法律的理解有误,故判决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并责令其对王某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旨在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是在办理和审查程序上的细化,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应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为依据进行审查,不能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能够得到实际追偿为前提。用人单位被注销,并不必然等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丧失了求偿权,其可以在先行支付后向原用人单位的股东或清算义务人等进行追偿,亦可以发出催告,程序依然可以得到保障。如果仅以用人单位被注销无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为由而不予先行支付,相当于无形中限缩了劳动者的救济权利,为用人单位增加了逃避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途径,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详见:中国法院网

网址:

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2/12/id/53058.shtml

三、上海丨员工拒绝调岗被辞退要求赔偿

法院: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自主权 无需承担违违法解除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家纺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公司质检中心部门负责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种。

2021年11月19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质检部门取消,收归上级公司。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对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该部门人员岗位调整予以通报,相关人员自2021年11月26日起均调至新岗位。张某原岗位职责包括标识审核等,其新岗位为工艺中心标识经理,调岗前后工资不变、绩效考核方式不变。

2021年11月26日,公司向张某等相关人员发送调岗邮件,通知其即日起到新岗位报到,并对各岗位作出了具体说明。张某回复,其不同意公司与员工未协商一致的调动。

2021年11月30日-12月24日期间,因张某未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公司先后多次向其发送报到通知,并告知相应后果,张某均回复,其不同意公司未经协商一致的恶意变相调岗,亦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为此,公司对张某作出记过处分一次、辞退处分警告一次。

2022年1月14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辞退处分通知书》,内载: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纪律,公司决定即日起将您辞退,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

2022年3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万余元,仲裁委未支持。张某不服,诉至上海市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合理,解除行为是否违法。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种。现张某原工作部门收归上级公司,张某原岗位取消,公司将其调整至新岗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张某并无针对性。

张某新旧岗位具有较高关联度,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故公司对张某该岗位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张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张某在庭审中称其因无法胜任新岗位而拒绝到岗,但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张某在长达两个月内均以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经多次告知严重后果仍不到岗,并拒绝参与新部门工作,故其陈述无法胜任新岗位无任何事实依据。

张某的行为既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上海奉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二、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企业用工自主权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但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防止权利滥用。

司法实务中,调岗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的岗位;

工作地点作出调整后如有不便,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系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

作为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在发生调整时,宜积极应对,忌消极对抗。充分了解对自身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主动提高适应力,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www1.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I4NTYzNyZ4aD0xJmxtZG09bG01MTkPdcssz&zd=xwzx

四、江苏丨在食堂义务帮工,不幸受伤该谁担责?

基本案情

家住如皋白蒲镇的孙某是一名退休工人,经人介绍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的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因共同在建筑工地上做事,孙某与在该建筑工地上承包食堂的李某相识。2018年开始,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到李某承包的食堂从事打扫卫生、洗碗、抹桌子等劳务,李某每月给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后孙某嫌报酬过低,不再去李某承包的食堂务工。

2020年,孙某又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李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绝,同意孙某免费在食堂用餐,但不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同年8月30日上午11时许,孙某在食堂帮工时不慎摔倒受伤,李某发现后即将孙某送回宿舍休息。后不久,李某妻子开车将孙某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孙某因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对于孙某的摔伤造成的14万余元损失,无论是雇请孙某的建筑公司,还是承包公司食堂的李某,均不愿意承担责任。孙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李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孙某认为其受雇建筑公司,在中午休息时间到李某的食堂义务帮工,因食堂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因而,应由建筑公司与李某共同对其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辩称,孙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受伤,行政管理部门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明确孙某系自愿在午休时间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时摔伤。公司也没有指派孙某去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对孙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也辩称,其与孙某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对孙某的摔伤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孙某的受伤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退休后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建筑公司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本案中,孙某的摔伤并非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而是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愿至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中摔伤,孙某与李某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孙某之前在李某的承包食堂务工,对工作流程、工作环境、工作要求等应已非常熟悉,其在帮工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因而,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令李某对孙某的摔伤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负。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善举。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

主审法官也提醒,被帮工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不要让他人好意害了自己。而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把好事做好,不要给别人徒增烦恼。

详见:江苏法院网

网址:

https://www.jsfy.gov.cn/article/94802.html

责任编辑:郭威、王珏、江榕、吴瀚同

相关领域
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