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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3第2期)
日期:2023年03月17日
一、行业动态
 
1.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3年3月信息发布会在北京召开
 
2023年3月1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信息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发布会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副会长王守波发布了《中国智能驾驶产业发展年度报告(2022)》。该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牵头,全国智能驾驶测试赛组委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和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撰。这份报告在分析2021和2022年全国智能驾驶测试赛实测数据的基础上,融合行业前景趋势及新型数据,对目前汽车产业智能驾驶的技术水平进行了定量评估,同时全面介绍分析了当前智能驾驶产业的发展现状,最后对未来的技术和产业化发展趋势做出构想与预测。[1]
 
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
 
2023年3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以健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市场体系,促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公告中明确了梯次利用产品认证目录的发布单位、依据标准及使用对象,鼓励建设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多个方面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倡导保险机构为梯次利用产品设立财产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引导银行为梯次利用产品做好资金支持,如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绿色信贷、绿色融资服务等。[2]
 
3. 第四届中日智能网联汽车官民论坛召开
 
2023年3月2日,中日工业副部级磋商机制下中日汽车处长对话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汽车发展处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汽车课ITS・自动驾驶推进室共同主持会议。中日双方分享了两国汽车发展情况,以新能源汽车和未来汽车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和自动驾驶技术等为重点讨论主题,在政策规划、法律体系、管理制度、应用示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了实践经验和未来思路。双方表示,此次会议的对话机制为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交流与沟通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双方将在开放合作的基础与原则上,继续深入合作,共促行业高质量发展。[3]
 
4. 工信部将启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2023年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强做优做大实体经济”举行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做出介绍,并答记者问。辛国斌表示,去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十分亮眼,我国是全球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的重要领军力量。综合产业经验与近期产销情况,2023年工信部将着重从五个方面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统筹,完善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二是加大创新突破,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三是进一步增强应用推广力度,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四是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加速国内资源开发利用,稳定国际合作长期供给;五是促进开放发展。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领域对外开放整改措施,发挥多边跨区域合作的联动作用,促进达成合作共赢发展。[4]
 
5. 北京将于上半年试点“整车无人”载客
 
2023年2月9日,北京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总经理办公室表示,计划上半年完成“整车无人”客车商业化试点。当前阶段,百度和小马智行将投入20辆Robotaxi车辆,于9时至17时在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开展“整车无人”测试。与以往不同的是,测试过程中不再有安全员,真正意义上做到了“全无人”。[5]
 
二、行业新规
 
1. 自然资源部发布《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2023年3月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阐述当前将分两个阶段制定相关标准。第一阶段,将率先制定急用先行的10项以上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关键标准,到2025年,初步搭建可支持自动驾驶应用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第二阶段,再进一步制定20余项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到2030年构建比较完整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6]
 
2.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3月1日,《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并施行,这是国内首部规范与促进车联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纳入道路建设项目范围;在应用推广方面,率先鼓励和支持车联网、智能网联车在智能交通、城市管理、产业服务等领域的首次应用。[7]
 
3.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发布《贵阳贵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2月23日,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发布《贵阳贵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允许在贵阳贵安地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进行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首次申请商业化试点的主体需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路试或示范应用牌照20张以上,完成路试20万公里、示范应用10万公里的数据指标。其中,申请载人商业化试点的主体需累计进行载人示范应用10000人次以上;申请商业化试点的车辆,应在申请自动驾驶模式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累计开展过不少于360小时或15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应不存在由路测车辆方负责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责任事故。[8]
 
4. 美国自动驾驶行业协会发布政策框架
 
当地时间2023年3月1日,美国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协会(Autonomous Vehicle Industry Association)发布了一项政策框架文件,对联邦自动驾驶立法与监管的重点优先事项进行了简要概述。该框架提出了向美国国会和交通部的几项建议,目的在于指导政府采取相应行动,促进美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布局与商业化。该协会表示,作为美国第一个关于自动驾驶的联邦建议框架,这份文件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自动驾驶车辆,配送车、卡车和乘用车也包括在内。在另一封致民主党和共和党议员以及交通部长Pete Buttigieg的信中,协会敦促国会颁布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法的同时,希望Buttigieg通过行政和监管行动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效益。[9]
 
5. 欧洲议会通过《2035年欧洲新售燃油轿车和小货车零排放协议》
 
当地时间2023年2月14日,欧洲议会在斯特拉斯堡通过了《2035年欧洲新售燃油轿车和小货车零排放协议》,其中340票赞成,279票反对,21票弃权。根据协议,欧盟的中期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燃油汽车减排55%、小型货车减排50%的指标。该协议旨在,到2035年停止在欧盟27个国家销售新燃料汽车和小型货车。欧洲加快电动汽车转型,全球电动汽车市场正不断扩大,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市带来新机遇。[10]
 
三 法律观察
 
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平台接收新能源汽车投诉举报1.6万件,同比增长62.84%。其中,质量问题增速较快,同比增长77.35%。消费者诉求包括:售后服务不完善,不履行“三包”承诺;行驶中突然熄火、漏油、发动机异响、刹车转向失灵、电池模块损坏等问题。[11]
 
新能源智能汽车消费纠纷相比传统油车而言,新发问题多,维权存在更多难点。例如,不少新能源车主曾反映其车辆在汽车行驶中突然失去动力,但车辆在维修检测过程中却查不到故障代码,事后查因和追责上存在诸多问题。
 
天元团队点评
 
近两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快速提高,消费者对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不少来自新能源车主的投诉也纷至沓来,且呈现举证难,维权难的特点。
 
针对新能源动力缺失、电池故障问题是否能够被定性为产品缺陷,司法实践中尚未确定规范化的判断标准。
 
依据《产品质量法》,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前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等,如在纠纷案件中,新能源车辆经鉴定未满足前述国家标准,属于存在产品缺陷,如造成他人损害,则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认定产品缺陷的本质还是在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对于“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判断与认定以及这种标准之下车主可采取的救济路径,存在较大的讨论空间,且目前的司法判决中相关的说理较少。
 
司法实践中,针对新能源车辆产品动力缺失、电池故障是否可以认定为产品缺陷,目前尚未确定统一适用的的判断标准,呈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定的裁判趋势。例如,在(2021)黔06民终641号[12]案例中,法院认为作为电动车无电、放电、刹车失灵等均应列为重大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而在(2022)闽01民终29号[13]案例中,法院则认为产品缺陷是以产品具有危险性为前提的,其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如因新能源车辆电池动力不足无法满足运输需要,不属于产品缺陷。
 
针对消费者可能的救济方式,在(2020)京0115民初15599号[14]案例中,法院指出,产品缺陷分为两种类型,即由于各种随机因素所造成的偶然性缺陷,和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系统性因素所造成的、在产品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不同的缺陷,由于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制造商应负的产品责任、针对性解决办法和机制也不相同,其中偶然性缺陷属于私法调解的范围,一般由消费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系统性缺陷则由于它所带来的危害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人,涉及为数众多的消费者群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即针对产品系统性缺陷,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制造商及其他责任方据此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此外,在诉讼的救济方式中,车主面临新能源汽车质量问题带来的权益受损,如提起产品责任侵权之诉法院不予认定产品缺陷时,可以转而提起违约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电池可以说是新能源汽车的心脏,是最重要也是成本最高的汽车组件。因此,对于电池引发的质量纠纷,新能源的车企、经销商应当且实际上也是最为重视的。对于新能源车企、经销商客户而言,建议在电池供应商的选择、电池寿命及电池表现的监控、电池故障分析及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重点关注,及时且积极解决与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纠纷,如果属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建议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履行三包义务及售后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尽可能减少质量纠纷及负面舆论对品牌及企业的影响。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欣潞对本期刊物的贡献)
 
注释:
 
[1]参见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3/cate_17/con_5236805.html
 
[2]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303/t20230306_353594.html
 
[3]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ap.miit.gov.cn/jgsj/zbys/qcgy/art/2023/art_76f676b06ed04b01bcb760da0e7e3910.html
 
[4]参见中央人民政府:
 
http://www.gov.cn/xinwen/2023-03/02/content_5744086.htm
 
[5]参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
 
http://kfqgw.beijing.gov.cn/zwgkkfq/yzxwkfq/202302/t20230210_2914623.html
 
[6]参见自然资源部:
 
http://gi.mnr.gov.cn/202303/t20230306_2777534.html
 
[7]参见无锡市人民政府:
 
https://www.wuxi.gov.cn/doc/2023/02/03/3875388.shtml
 
[8]参见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http://jw.guiyang.gov.cn/xxgk/xxgkgggs/202302/t20230223_78287914.html
 
[9]参见美国自动驾驶行业协会:
 
https://theavindustry.org/newsroom/press-releases/autonomous-vehicle-industry-unveils-policy-recommendations-for-congress-and-usdot
 
[10]参见欧洲议会: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30210IPR74715/fit-for-55-zero-co2-emissions-for-new-cars-and-vans-in-2035
 
[11]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303/t20230314_353753.html]
 
[12]参见判例:
 
(2021)黔06民终641号-贵州恒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安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参见判例:
 
(2022)闽01民终2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闽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方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4](2020)京0115民初15599号-北京蔚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能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编委会:李然、王齐、付文辉、刘晓燕、张漫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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