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天元汇聚各领域精英律师,拥有200余名合伙人,80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和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跨区域、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最佳商业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天元凭借30年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在诸多领域保持中国顶尖律师水准和跨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近年来连续承办了诸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和极具行业影响力的项目和案件。

洞察资讯

天元律师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法律热点话题,凭借独到视角和市场洞察力,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最新变化,用专业的观察、分析与见解助力客户做出更为明智的商业选择与决策。

关于天元

作为国内具有长远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领先律所,天元始终以法律服务为根本,不断探索和创新,30年来与中国经济同向前行,在中国15个经济活跃城市设立办公室,在业内享有盛誉。

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22期)
日期:2023年02月02日
本期概览 
 
2023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确立禁止重复注册的基本原则、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的制度安排等角度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
 
202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月,第12版《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正式生效,对涉及元宇宙、虚拟商品和NFT相关商品及服务的商标申请提供指导。
 
近日,德国慕尼黑法院就奥迪诉蔚来商标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认定蔚来ES6和ES8的命名与奥迪现有的S6和S8车型名称过于相似,构成侵权。蔚来表示将坚决上诉。
 
在徐州万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特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能够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无需将使用状态下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在链家公司、天津小屋公司诉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海淀法院认定二被告共同运营的“推推99”产品抓取、存储并传播贝壳找房网中的房源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律与政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商标法》扩充为10章101条,修改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包括: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商标恶意注册是商标领域最受关注的问题,2019年《商标法》修改已对商标恶意囤积注册现象予以有力打击。此次修改将重点加大对恶意抢注公共资源、他人在先权利、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申请人权利与他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提高罚款数额、建立强制移转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等强有力的制度措施、严格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规范要求,引导市场主体“注册有德”,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商标争议化解效率,也让抢注者付出更高代价,狠刹抢注之风。
 
确立禁止重复注册的基本原则。商标作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在维护商品交易和市场活动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一申请人就相同的标志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重复申请注册,不仅不能强化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反而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困惑。本次《商标法》修改,参考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借鉴《专利法》重复授权的规定,强调注册商标“一标一权”的价值导向,确立禁止重复申请原则,对在原商品服务上恶意重复申请注册原商标以及在商标失效后立即重新申请注册等不正当行为予以规制。
 
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的制度安排。机构改革后,商标实质审查、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的决定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出现了同一争议在同一行政机关经过三道行政程序的情况,不仅不符合行政两审的通常做法,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也使当事人对复议程序的实际作用和审查标准的一致性产生了质疑。此次《商标法》修改,拟取消商标异议后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同时,着力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将从增加简易审查程序,实现异议案件繁简分流,论证对复杂案件引入质证环节和口头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全面提升商标异议审查质量和效率,让各方争议在行政程序中得到有效化解,更好发挥异议程序的价值和作用。
 
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的制度设计。为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及时清理“僵尸”商标,释放闲置商标资源,让真正需要建立自有品牌取得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能够得到商标保护,拟新设商标申请时的使用承诺配合商标存续期间主动提交使用情况说明的制度,并配套增加对使用情况说明的抽查制度以及经抽查不实后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通过从申请注册之初到商标注册后,持续关注商标是否真正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营造按需申请、适量持有、注重使用、清除闲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在执行中也会特别注意不增加商标注册人过多负担,拟采取使用承诺书、使用情况说明表等简便且易于操作的方式,更好发挥制度效用。
 
此外,本次《商标法》修改拟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准入要求作出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1]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整合、增补,并按照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条文顺序,分别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八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侵犯商标类犯罪。《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条文中的“同一种商品和服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等表述作出细化。《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明知”等作出可适用细化解释;第六条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作出规定。
 
假冒专利罪。《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和第八条对假冒专利罪条文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等表述作出补充说明;对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进行调整,原来规定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降低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降低入罪标准后,假冒专利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保持一致。
 
侵犯著作权罪。《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解释,将故意制造、进口、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复制发行”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出类型化解释。其中,对于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再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被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十三条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作出量化解释,对犯罪入罪和定罪标准进行量化,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侵犯商业秘密罪。《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盗窃”“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补充解释,其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进行了明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民主与法制时报[3]
 
热点与动态
 
一、新版《尼斯分类》:元宇宙和NFT虚拟商品商标受到保护
 
2023年1月1日,第12版《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正式生效。
 
《尼斯分类》是国际公认的商标分类体系,于1957年尼斯会议之后制定,分别于1967年和1977年在斯德哥尔摩和日内瓦被修订,又于1979年出台了修正案。该体系被用于对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目前,尼斯分类由45个分类(34类商品和11类服务)组成。每个类别都包含一系列术语,这些术语划定了通过商标注册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范围。
 
《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每年都会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对分类进行更新,第12版尤其受到专业人士和商标所有人的热切期待,是因为它介绍了在涉及虚拟商品和不可替代代币(NFT)使用的元宇宙中保护商标的方式的重大创新,而在此之前,尼斯分类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由于虚拟现实技术的进步,元宇宙获得了强劲的发展,许多公司(如微软和脸书),都在对这个平行市场进行投资。元宇宙是一种投射到网络上的虚拟现实,由几个人同时共享。这些人共享的是三维空间(因此它们不归公司所有),用户可以自由移动(使用自己的身份或使用化身),进行社交和商业活动。进入元宇宙是通过在计算机平台上注册实现的,只需通过一台计算机和互联网连接即可访问。人们可以使用面罩或增强现实设备来增强体验。购买行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通过加密货币资产)。
 
事实证明,这一新的数字现实为主要品牌和公司提供了商业机会,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都包含与元宇宙、虚拟商品和NFT相关的术语。这使得商标主管机构有必要就这些新类型的术语的分类为用户提供指导。
 
以下是第12版《尼斯分类》中引入的一些新的内容:
 
-第9类包含了术语“经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以及“使用区块链技术处理加密资产交易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和“用于接收和消费加密资产的可下载的密码钥匙”,还包括了“虚拟现实浏览器”和“虚拟键盘投影设备”。
 
-第36类包括了“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
 
-第41类包括了“提供在线虚拟旅游”。
 
-第42类涵盖了“加密资产挖掘(mining)”和“通过云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4]
 
二、奥迪起诉蔚来车型名商标侵权案胜诉,蔚来将上诉
 
近日,据美国汽车新闻网站Electrek报道,奥迪将蔚来告上法庭,并赢得其电动汽车的命名权。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裁定,蔚来ES6和ES8的命名,听起来与奥迪现有的S6和S8车型过于相似。
 
蔚来方面表示:“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就奥迪起诉蔚来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初审判决,对此判决我们感到非常遗憾。我们将坚决上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蔚来在欧洲业务正在有序开展,EL7和ET5近期将开启交付,充换电设施建设等也正在加速推进。”
 
本案中,德国法院认为,字母E通常被用在一些电动或者电气化车辆的改型上,会被解释为“发动机形式”的改变;消费者可能认为ES6就是电动版的S6,两款车来源于同一汽车制造商。记者查询奥迪德国官网发现,目前奥迪在德国销售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均被冠以“e-tron”的前缀或后缀。
 
奥迪和蔚来商标权之争源于2021年10月,奥迪方面表示,蔚来将其两款车型命名为ES6和ES8,这两个名字侵犯了奥迪S6和S8的商标权,并在其总部所在地德国巴伐利亚州首府慕尼黑起诉蔚来。
 
2022年6月16日,奥迪品牌已在慕尼黑法院对蔚来汽车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奥迪的商标权。奥迪称,蔚来决定将其两款车型命名为ES6和ES8,侵犯了奥迪两款车型S6和S8的商标权。随后,蔚来被禁止在德国对ES6和ES8两款车进行宣传。
 
2022年10月,蔚来正式进入德国市场时,其SUV产品蔚来ES7已更名为EL7。彼时,奥迪中国方面回应记者时称,奥迪总部认为外界提到的公司在欧洲市场选择的车型名称侵犯了奥迪品牌在欧洲的商标权,此事尚待法律层面的澄清。据悉,从2022年10月中旬起,蔚来就开始在德国等市场陆续交付ET7、ET5和EL7(国内对应车型:ES7)三款车型。
 
这并非是欧洲老牌车企首次以“商标权”和车型命名等理由狙击新车企。1963年,在保时捷准备发布901车型时,便收到标致汽车律师函,标致认为以3位数字且中间为0的车款命名的方式,已被标致使用多年,保时捷901的命名方式,违反了法国商标保护法,侵害了标致的利益。因此,保时捷901被迫在发布前夕,更名为如今被用户熟知的保时捷911。
 
来源:IPRdaily[5]
 
典型案例精选
 
一、最高院改判:能够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无需将使用状态下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8日,万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于2014年4月9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包含五项权利要求,万盛公司选择权利要求1、5作为其请求的保护范围。万盛公司主张以公证的视频资料作为比对对象进行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比对应该以一套完整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5包含结构特征和方法特征,万盛公司提供的三份公证书没有一份公证书能够完整的展现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5技术特征相同,且无证据证明公证书所公证的多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在结构与打拔桩方法上与涉案专利相同,同时从功能性特征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也没有涉案专利中的销子这一技术特征。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5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徐州万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具备技术比对条件。涉案专利为产品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打、拔桩方法进行了描述,系以方法特征对产品的结构及位置关系进行的限定。二审法院认为,产品专利中采用使用方法特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描述产品的结构、组分、位置关系等,使用方法本身并非产品专利的保护对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并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无需将使用状态下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打、拔桩步骤的描述,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完全能够了解涉案专利产品的工作原理并由此确定各部件的结构及位置关系。万盛公司提交的侵权证据中,318号公证书视频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完整结构,6号公证书视频展示了打、拔桩的过程,上述证据均具备进行技术比对的条件。原审法院以公证证据中的视频、照片没有展现被诉侵权产品的打、拔桩方法为由,认为与涉案专利中以方法限定的技术特征无法进行比对的观点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二,关于涉案专利的拔桩器是否为功能性特征。首先,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不应作为功能性特征进行侵权比对。其次,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拔桩器的理解。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拔桩板另一端的销孔通过老虎卡与拔桩锥杆活动连接,拔桩锥套与拔桩锥杆均有锥度,拔桩时越拉越紧,拔桩板利用液压锤钎杆的冲击力,将管子拔出”的记载,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4示出的涉案专利拔桩状态的结构,可以确定由老虎卡、拔桩锥杆、拔桩锥套组成的结构,即可实现拔桩功能。因此,涉案专利所限定的拔桩器,虽在名称中有关于功能的表述,但仍属于结构特征,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功能性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对于拔桩器增加了销子的设置,从技术效果上看,能够起到加固拔桩锥套与管子的连接,防止拔桩锥套从管子中脱落的效果,被诉侵权产品在对应位置上没有设置销子,但并不影响拔桩功能的实现,仍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第三,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拔桩器的技术特征。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拔桩器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5对工作装置限定的结构在权利要求1中均有体现,在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也落入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拔桩器为功能性特征以及实施例1包括销子均有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指出并纠正。
 
关于特众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万盛公司损失、特众公司侵权获利以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对打拔桩机产品的价值贡献率、双方主张地专利产品利润、侵权产品销量等因素,二审法院按法定赔偿最高限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2022)最高法知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6]
 
二、利用软件抓取、存储和传播房源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共同运营的“推推99”产品,抓取、存储并传播贝壳找房网中的房源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屋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纪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万元。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同时提起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二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基本案情
 
链家公司、天津小屋公司诉称:链家公司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制作、积累了海量真实房源数据,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形成了房源大数据集合。贝壳找房网作为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在“楼盘字典”的数据基础上成立,由天津小屋公司经营。贝壳网基于其平台运行规则,吸引大量房产经纪人在贝壳网中发布房源信息,不断扩大“楼盘字典”的数据规模。二被告是推推99网、推推微店App、“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蜂鸟全景App(上述各平台以下简称为推推99产品)的运营者。
 
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找房网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即全景图)、户型图(上述房源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的水印;并将上述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上述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万元。
 
诉讼中,海淀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二被告立即停止抓取、存储涉案数据;立即停止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涉案数据;禁止二被告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涉案数据。
 
裁判理由
 
海淀法院认为,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为自身建立起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于二被告辩称的与房源图片相关的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无论二原告对房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上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考虑到:第一,被诉行为违反了房产经纪行业的商业道德。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贝壳网百万次并获取涉案数据的抓取行为、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脱离贝壳网控制的存储行为,以及去除贝壳网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后传播至社交媒体、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的传播行为,本身即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二被告虽非制造“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但是其通过推推99产品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等,实为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使得“虚假房源”的产生、发布和扩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的蔓延,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二被告在诉讼中,一方面明确承诺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更隐蔽的方式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拒不停止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第二,被诉行为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诉行为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房产交易市场中消费者相对有限的交易机会从贝壳网不当地流向其他平台;同时,易使用户对涉案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负面评价,亦增加了二原告的运营成本,阻碍了二原告服务质量的提升。第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破坏了竞争秩序。消费者在“虚假房源”的欺骗、误导下对房源情况完全陷入了错误认知,损害了消费者在房产交易中极为关键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如果允许被诉行为在市场中普遍存在,无疑将导致通过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水平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无法获得有效激励,甚至退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破坏了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和竞争秩序。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二被告的法律责任,法院结合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推推99产品的年收入超过千万余元、二被告的主观恶意等情节,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7]
 
注释:
 
[1]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3/art_75_181410.html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86871.html
 
[3]参见民主与法制时报 
 
https://mp.weixin.qq.com/s/vpXeUANawL4EVokcR26jDQ
 
[4]参见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https://mp.weixin.qq.com/s/SSI_xznOWCL_MGQaOleeWQ
 
[5]参见“IPRdaily”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rMhS-Be9Ta4ZdN71jwE3Xw
 
[6]参见“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IU-F3epDI_XvNymvz9IU4Q
 
[7]参见“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y-pjyXDaLzMtcgFCfeIizw
 
主编:孙彦 杨晓莉
本期编辑:武悦
 
天元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耕耘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养成了可贵的职业素养,且深刻理解境内司法环境,是一支擅长处理各类型高难度、复杂案件的律师团队。团队由具有优良教育背景、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具有法学、知识产权跨学科知识储备,具有专利代理从业经验。长期以来,天元知识产权团队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大量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和尊敬。在知识产权各领域有多起案例因创新法律适用、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推动司法规则完善而成为业界典型案例。
相关领域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