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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21期)
日期:2023年01月10日
本期概览 
 
2022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从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工作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各项措施,将具体开展建立会商机制、明确联络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做好纠纷化解引导工作、加强协作制止侵权、分析研判重点产品、开展联合调研、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等十个方面工作。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围绕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内容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
 
202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优化,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比例处于历史低位,企业遭遇专利侵权后维权方式更趋多元,专利侵权高额度赔偿比例总体处于上升趋势,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力度持续加大。
 
202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效显著,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互相支撑作用明显,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稳步提升,推动我国经济向创新驱动转型和低碳方向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音集协诉天合集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天合集团构成根本违约,支持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判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延迟支付的利息、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盛和公司诉传奇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强调了以视听作品保护游戏的关键点: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
 
法律与政策
 
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022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协调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防范侵权行为发生的要求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
 
《意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对于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意见》明确:产生中选结果或挂网采购交易后产生相关专利侵权纠纷的,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专利侵权异议对采购的影响,《意见》指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如收到相关产品专利侵权异议的,可以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平台挂网的规定期限内出具咨询或侵权判定意见,作为是否允许相关产品参加集中大量采购或在平台挂网的参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逾期未给出参考意见的,企业自主承诺后可以按程序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在平台挂网。产品若被认定侵权,对正在申报平台挂网的涉事产品,不予挂网;对已在平台挂网或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产品,协助配合执行裁决、判决结果,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总体来看,《意见》从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工作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各项措施,将具体开展建立会商机制、明确联络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做好纠纷化解引导工作、加强协作制止侵权、分析研判重点产品、开展联合调研、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等十个方面工作。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共同推进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力防范侵权行为发生,鼓励医药领域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1]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围绕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内容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
 
在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方面,《意见》强调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
 
在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方面,《意见》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
 
在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方面,《意见》指出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在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方面,《意见》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
 
在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意见》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要求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
 
热点与动态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近5年稳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优化。
 
据统计,2022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较上年提高1.3%。其中,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8.1%,较上年提高1.3%,较2018年提高3.1%。
 
根据《报告》,2022年,国内大、中型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分别为50.9%和55.4%,分别较上年提高3.8%和0.8%。国内龙头企业专利转移转化能力较强,带动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高校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水平较上年提升。2022年,我国高校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为16.9%,较上年提高3.1%。加大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力度等措施的实施,有效促进了高校专利转移转化水平提升。
 
发布会透露,开放许可制度受到专利权人重视,这一制度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2022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许可率为12.1%,较上年提高1.7%,近5年持续上升。针对专利开放许可的调查显示,48.3%的专利权人知晓开放许可制度,有49.6%的专利权人愿意采用开放许可方式,其中有9成高校专利权人支持这一制度。
 
《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优化,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比例处于历史低位,企业遭遇专利侵权后维权方式更趋多元,专利侵权高额度赔偿比例总体处于上升趋势,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力度持续加大。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3]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
 
2022年1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
 
报告提到,从专业技术人员来看,2021年全国执业专利代理师26840人,每万名大专以上人口执业专利代理师为1.2人,较上年增长0.2人。自2020年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来,截至2021年底累计通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知识产权证书的人员达到5852人,较上年增长98.7%。从高校人才教育来看,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104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共有50所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毕业生为3105人,每万名本科毕业生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毕业生为7.4人,较上年增长1.6%。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白剑锋指出,受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自201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连续开展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评价工作,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为体现新时代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主题,突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年度工作成效,《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从全国、地区及国际三个维度开展综合评价,设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数、地区发展指数和国际比较指数三类指标,在量化评价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基础上,系统总结过去一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要特点。今年,报告首次在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发布。下面是报告的主要结论。
 
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效显著。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数达到116.3,首年即较上年基期值增长16.3,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保护体系、市场运行机制、公共服务体系、人文社会环境、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六项一级指标均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反映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第一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重要进展。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发展势头良好,2021年,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较上年提高1.2件。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作用日益明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18年的11.6%上升到2020年的11.97%,专利对国民经济增长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版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比重从同期的7.37%上升到7.39%,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知识产权贸易出口占比持续增长,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3783亿元,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20.1%,较2018年提升6.6个百分点。
 
二是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互相支撑作用明显。从各省级区划情况来看,广东等十个省市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高度融合、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显著;四川等六个省市,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好引领作用,有力促进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不仅知识产权发展指数较高,指数增幅也较快,表现出更好的创新活力、保护能力及发展环境。从重大战略区域来看,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京津冀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指数高于其他区域,其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指数为90.41,较上年参考得分增长2.86,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增幅最大。长三角地区发展指数为87.23,是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优势地区。京津冀地区发展指数为84.31,知识产权运用效率方面成效突出。
 
三是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稳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比较指数为79.56,较上年增长0.67,在49个样本国家中排名第8,与上年持平。前七位国家依次为美国(89.79)、日本(86.35)、瑞士(82.89)、荷兰(82.59)、韩国(82.55)、法国(80.01)和德国(79.94)。从各分项指数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指数为81.21,排名第5;知识产权发展基础指数为83.07,排名第8;市场价值指数为74.40,排名第10,各分项指数均进入世界前10,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的进一步增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4]
 
典型案例精选
 
一、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天合集团构成根本违约,判赔额近亿元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13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版权收费时代正式开启。为了以单一窗口方便使用者缴费和向权利人分配版权费收入,国家版权局又依法制定了卡拉OK版权“二合一”许可机制,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2007年12月27日,为了推动版权许可工作落地,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了为期十年的《服务协议》,后又签订了系列补充协议,音集协委托天合集团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卡拉OK版权交易服务机构,代音集协向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卡拉OK节目版权使用费。
 
2010年,音集协在第二次会员大会上公布了《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中确定了分成比例:在总数中扣除营业及附加税、文化部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督平台8%的费用,剩余部分中,众多权利人能分得50%,其余部分则为协会的人员运营管理费用,以及天合集团的渠道服务费。音集协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曾向媒体透露,版权费中上交给音集协的部分,也存在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账户里,音集协虽对该账号参与共管,但是无法划拨,“天合长期扣留版权费,不给音集协结算,导致音集协不能按时给会员分配版权费。”
 
2018年7月音集协以天合文化未付2017年三、四季度版权许可费、根本违约为由,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所有合作协议、支付应付版权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全部返还用来开展版权收费的制式合同。
 
2018年11月,音集协在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解除与天合文化集团公司的合作关系,终止天合集团的代收费资格。其后,音集协在全国范围建立起直管许可队伍,全面接管卡拉OK版权许可业务。天合集团则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相关协议继续履行。
 
裁判理由
 
北京高院认为,天合集团存在延迟履行支付义务、未完成“三统一”承诺、通过关联公司截留版权费、收取的版权费不进入共管账户、私下收取现金、未完成承诺的收费到账额度等严重违约行为,足以导致音集协履行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受阻,通过发放版权许可收取版权收益,向权利人及时分配版权收益的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公司及天合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音集协提出解除《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等系列协议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天合集团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权,与天合公司签订的系列协议不应成为其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障碍。音集协授权VOD运营商曲库复制权与委托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代理放映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音集协相关行为不构成违约。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天合集团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支持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延迟支付的利息、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并同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来源:(2021)京民终929号民事判决书[5]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电影《蓝月》未使用《热血传奇》游戏的独创性表达
 
基本案情
 
盛和公司与案外人公司等三家公司联合出品电影《蓝月》并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后该电影的其他联合出品单位收到腾讯公司转发的由传奇IP发出的侵权警告函件,称电影出品方关于《热血传奇》的版权许可已于2017年终止,《蓝月传奇》游戏侵犯其《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由此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上映《蓝月》电影。
 
盛和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并向腾讯公司声明一切后果由其自身承担,腾讯公司未予下架《蓝月》电影。盛和公司与其他电影出品方向传奇IP发出催告函,但传奇IP仍认为《蓝月》电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再次发函腾讯公司要求下架涉案电影。
 
盛和公司认为其系电影《蓝月》著作权人,传奇IP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并要求下架电影《蓝月》的行为,致使盛和公司、传奇IP关于该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独播是否侵犯《热血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了实质性争议,对《蓝月》电影的发行及运营产生巨大影响,遂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确认原告盛和公司授权腾讯视频独播网络电影《蓝月》不侵害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著作权。
 
裁判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
 
对于《热血传奇》游戏内容能否以视听作品予以保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呈现2D效果,相关故事背景、场景设置、情节设定的选择与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计算机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予以传播,基于以上特征,涉案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对于视听作品之间的整体比对思路,法院认为,视听作品作为由一系列动态的画面或影像构成的聚合物,其以连续动态画面为基本表达,并体现作品独创性。虽然电影和游戏都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但因创作方式、摄制手法、表现力的差异性而向受众反馈不同的体验感。从电影自身特点来看,其独创性表达应着重于电影画面而非故事情节。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也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
 
传奇株式会社在本案中主张对《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的连续动态画面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且当庭明确不主张将游戏素材作为美术作品等单独进行保护,法院认为在判断《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相关著作权时,即对视听作品进行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时,应当排除单幅静态画面、故事情节等“非连续动态画面”因素干扰,而是主要结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视听画面的核心要素进行审查比对,不再仅着眼于审查画面背后的故事情节是否一致,更不应以游戏玩法具体设计来替代视听画面的比对。
 
关于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不属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的部分,法院认为,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中有多项不属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内容,应予以排除:第一,未有对应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内容,如游戏安装及游戏内系统说明所示文字内容;第二,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如职业组合、玩法设定;第三,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或缺乏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内容,如武器通用形态、城镇场景设定。
 
关于盛和公司侵权与否的判断,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较之《蓝月》电影为在先创作的视听作品,判断《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其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
 
从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核心内容来看,其在本案中主张从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首饰)、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与电影中的对应视听画面进行比对,如上所述,其主张的部分内容或不具有视听画面的比对基础,或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较低。
 
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涉案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可见人物和旁边景物的位置关系,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玩家操控的角色、NPC等在运行的游戏画面中比例较小,角色移动时有顿感,亦会带动镜头移动,呈现角色、NPC与场景之间的交互效果;涉案电影为真人出演,通过多个实景、虚拟背景的转换及分镜头切换,主角们身怀多种技能招式,辅之以丰富华丽的特效画面,主要的对战场景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且以可视化画面承载剧情的起承转合。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盛和公司授权腾讯视频网站独播的《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6]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1/02/content_5734611.htm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84041.html
 
[3]参见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pc.cmrnn.com.cn/shtml/zggsb/20221230/350031.shtml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17/index.html
 
[5]参见知产力
 
 https://mp.weixin.qq.com/s/8ZJ86PzapI4dj7UI4mi2gg
 
[6]参见知产库
 
https://mp.weixin.qq.com/s/3cQd9J2TnHNFsil3-b8USQ
 
主编:孙彦 杨晓莉
 
本期编辑:武悦
 
天元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耕耘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养成了可贵的职业素养,且深刻理解境内司法环境,是一支擅长处理各类型高难度、复杂案件的律师团队。团队由具有优良教育背景、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团队律师具有法学、知识产权跨学科知识储备,具有专利代理从业经验。长期以来,天元知识产权团队凭借出色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了大量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承办过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和尊敬。在知识产权各领域有多起案例因创新法律适用、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推动司法规则完善而成为业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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