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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知识产权: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第29期)
作者:天元知产团队 日期:2023年08月08日

本期概览

 

  • 7月10日,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自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 7月14日,中共中央联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制度性要求,包括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等。
  • 诺基亚与OPPO的全球专利侵权纠纷有了新进展。印度高等法院发布一项临时命令,以OPPO涉嫌侵犯诺基亚5G标准必要专利为由判令其支付保证金,但该命令并不阻止OPPO继续使用涉诉专利。
  • 美国最高法院撤销无线电控制制造商Hetronic与其前欧洲分销商商标侵权纠纷一、二审判决,认定《兰哈姆法案》只能延伸到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商标侵权索赔。
  • 中微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与美国半导体公司科林研发历经13年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中胜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侵权认定,判令科林研发销毁其非法获取的与中微公司等离子刻蚀机有关的一份技术文件和两张照片。
  • 广东高院二审改判汇森公司诉小米公司商标侵权案,认定小米公司在玩具等商品上使用“米兔”标识不构成对汇森公司“咪兔”商标的反向混淆。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王某玉诉海南链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法律与政策

 

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同时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此外,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相较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完善了如下几方面:

 

一是在规范目的中新增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制定依据、处罚依据中加入了《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是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包括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机构间协作开展数据资源建设。

 

三是明确了提供者的服务规范,强调对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沉迷的有效防范;特别禁止对非必要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记录的留存,并限制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补充了提供者面临违法内容和非法使用时的作为义务,包括对内容的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对使用者的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暂停或终止服务是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延续)等措施。

 

四是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五是强调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强化监督职责,各自制定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相应地,提供者负有说明义务,并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六是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联合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在其第四部分“强化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中,全方位地指导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点制度建设。

 

《意见》指出: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2]

 

热点与动态

 

一、诺基亚与OPPO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 印度高等法院要求OPPO支付保证金

 

近日,诺基亚与OPPO之间旷日持久的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纠纷有了新的进展。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于当地时间7月3日发布了一项命令,要求OPPO在四周内支付临时保证金,保证金总金额相当于诺基亚2018年与OPPO所签订专利许可协议金额的23%,对应于OPPO印度销售额占全球销售额的百分比。据悉,本次判决是因为OPPO涉嫌侵犯诺基亚的三项标准必要专利,其印度专利号分别为No.286352、No.269929、No.300066。

 

2022年11月,一审法院驳回了诺基亚提出的要求OPPO支付临时保证金的关键庭前动议,主审法官C. Hari Shankar指出,“显然,整个申请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鉴于双方过往签署的交叉许可协议,因此,不能仅认定OPPO负有对诺基亚的义务而诺基亚不负有对OPPO的义务”。

 

随后,诺基亚提出了上诉。诺基亚认为,OPPO正在采取反向劫持战略,在当前的5G谈判期间,OPPO承认需要为使用诺基亚的专利支付FRAND许可费。根据国际和当地的法律规定,在几乎所有案件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都必须在临时阶段(PRO-TEM)支付保证金。诺基亚已根据OPPO对全球许可的最新反报价或根据2018年协议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寻求一笔临时保证金。

 

OPPO声称其已经提交针对其2021年11月15日和2022年3月15日的反报价所做出的银行担保,其中包括非标准必要专利的维持现状条款,OPPO表示,这应该为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提供“足够的担保”。

 

当地时间7月3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同意了诺基亚的动议上诉。法院称银行担保只有在FRAND协议签订后才能被使用,并且在该尚未达成的协议下违反给付义务。法院还指出,在德国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后,OPPO选择暂停其在德国市场的业务,而不是取得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因此认为OPPO是一个非善意被许可人。“考虑到OPPO作为前被许可方的地位,以及其承认其手机使用了诺基亚的专利、其愿意续签2018年协议并最迟应于2021年6月支付临时付款、OPPO已向中国法院寻求裁决FRAND费率的事实以及本法院的一贯实践和OPPO的财务状况,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违背了事实和既定的法律原则。”

 

此外,法院还表示,其有权在SEP案件中发布命令,要求OPPO支付临时保证金。临时保证金并不意味着完全阻止OPPO使用这些涉诉专利,旨在平衡SEP实施者相对于专利权人的“不对称优势”。但如果OPPO不支付保证金,诺基亚将因其专利被使用却不能获得任何许可费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同时强调,临时担保令不能禁止OPPO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预计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德里高等法院还将发布一项临时禁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3]

 

二、美最高法院撤销Hetronic商标纠纷判决 认定境外侵权行为不适用美国商标法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无线电控制制造商Hetronic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称“Hetronic”)诉其前欧洲分销商商标侵权案的一、二审判决。本案件涉及美国公司Hetronic与六个外国当事人(五家公司和一个个人,以下统称“Abitron”)之间的商标纠纷,这一决定限制了美国商标法的海外影响力。

 

Hetronic与其前欧洲分销商因在销售中未经许可在商品上使用Hetronic品牌的商标而发生纠纷。Abitron最初是Hetronic的授权经销商,主要在欧洲分销Hetronic的美国制造产品,但后来,Abitron在对Hetronic的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后,开始使用Hetronic品牌制造和销售自己的产品,其中包含来自第三方的部件。Abitron的产品主要在欧洲销售,部分向美国直销。

 

Hetronic在俄克拉荷马州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称Abitron及其附属公司制造和销售带有未经授权部件的Hetronic品牌产品。经过审判,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Hetronic的裁决,并判给Hetronic1.15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9600万美元是由于违反了联邦商标法。这与Abitron在全球范围内使用Hetronic的商标有关。因此,这一数额包括Abitron直接向美国消费者销售的损害赔偿、外国买家指定美国为最终目的地的产品的国外销售额以及最终未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的损害赔偿。地方法院随后颁布了一项永久禁令,禁止Abitron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这些商标。

 

Abitron向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称自己是外国公司,几乎所有涉嫌侵权的销售都发生在欧洲,并不会导致美国国内消费者的混淆,不应承担责任。第十巡回上诉法院认为,Abitron的行为对美国商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且“从Hetronic转移了数千万美元的海外销售,否则这些销售最终会流入美国”,维持了侵权的认定,但将禁令的范围缩小到只适用于某些国家。

 

Abitron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认为应审查与商标法规重点相关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并将该争议被发回初审法院,以解决在美国实际发生多少销售的问题。实际上,Abitron的销售额只有3%发生在美国。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主审法官在一份意见中写道“《兰哈姆法案》只能延伸到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商标侵权索赔。”如果大多数侵权销售是在美国境外进行的,并且没有一个被告位于美国境内,则联邦商标法不适用,原告将不得不寻求在相关的外国法院执行他们的权利,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

 

本案最高法院的裁决限制了联邦商标法在涉及外国行为时的适用,并作为对寻求在全球市场上执行其商标权的品牌所有者的通知。那些与美国境外的被许可人、合作伙伴或代理商合作的人必须与这些第三方达成强有力的协议,并在美国品牌所有者希望销售的国家获得商标保护。

来源:知产财经[4]

 

典型案例精选

 

一、上海高院二审判决维持美商科林研发侵犯中微公司等离子刻蚀机商业秘密

 

7月11日,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微公司”)发表声明称,经过长达13年的纠纷,中微公司在针对美国半导体公司科林研发股份公司(Lam Research Corporation,以下称“科林研发”)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中赢得二审胜诉。

 

总部位于上海的中微公司成立于2004年,并于2019年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科林研发是美国科技公司,负责生产、设计、销售半导体产品,为全球前三大半导体设备制造商,营运据点分布在18个国家。

 

中微公司与科林研发的纠纷最早源于2009年1月,当时科林研发在台湾对中微公司提起两项专利侵权诉讼,科林研发称中微公司型号为Primo D-RIE的等离子体蚀刻机侵害它的台湾专利 TW136706“电浆反应器中之多孔的电浆密封环”和TW126873“于电浆处理室中大量消除未局限电浆之聚焦环配置”,请求禁止中微公司制造销售使用相关侵权产品,后以2012年科林研发两项发明专利全部被无效、科林研发上诉被驳回而告一段落。

 

2010年12月,中微公司以科林研发及其大陆境内子公司泛林半导体、LIAO DANIEL JEEN-LONG(廖振隆)、Hsiao Wei Chang(张校维)、Rajinda Phindsa(赖金达·芬得萨)侵犯中微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禁止使用高端电浆刻蚀设备的技术信息,停止侵权,销毁所有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载体(含相关培训材料、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并承担中微公司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91万余元。

 

2017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科林研发立即销毁其持有的涉案电浆密封环照片,禁止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使用中微有限的技术秘密,判令科林赔偿中微有限诉讼相关支出 90 万元。中微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科林研发销毁其非法获取的与中微公司等离子刻蚀机有关的一份技术文件和两张照片,禁止科林研发及两名个人被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中微公司专有的技术秘密,并判令科林研发为其侵犯商业秘密向中微公司支付赔偿金和法律费用。

来源:中微公司、CIPToday[5]

 

二、广东高院二审改判小米公司“米兔”商标不构成反向混淆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汇森公司”)受让第6973601号“咪兔”商标(第28类,核定使用商品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等)和第20668294号“咪兔”商标(第28类,核定使用商品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游戏用弹子、毽子、玩具娃娃等)(以下统称“‘咪兔’商标”)。

 

2019年6月11日,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商标撤销之诉的生效二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咪兔”商标进行复审,决定维持其在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智能玩具商品上的专用权。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小米公司”)于2014年成功注册“MIT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包括玩具气球、游戏机、玩具娃娃、滑板、棋类玩具、长毛绒玩具、纸牌、扑克牌等。

 

汇森公司以小米生产的积木类产品、智能故事机、遥控小飞机等(以下统称“涉案米兔产品”)商品上使用“米兔”标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消费者在购买涉案米兔产品时,一般均会认为其属于玩具,根据一般消费者标准判断,涉案米兔产品与“咪兔”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类似商品,经过要素比对,二者构成近似。

 

关于混淆可能性,一审法院认为,权利商标“咪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被诉商标“米兔”与“MITU”与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产生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涉案米兔产品与权利商标在近似性程度上较低,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不会造成将“米兔”混淆误认为汇森公司的“咪兔”。

 

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反向混淆”:第一,在商标知名度方面,“米兔”标识具有极高的识别性,知名度远高于“咪兔”,被告的经营规模和宣传力度具有明显优势;第二,被告商标强度较大,因此汇森公司积累的商标商誉易被“米兔”商标吸收;第三,“米兔”商标使用在本案被诉的产品上,妨碍“咪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来进一步拓展玩具市场。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汇森公司“咪兔”商标的知名度弱于被诉商标“米兔”,小米公司对被诉侵权“米兔”标识进行大量宣传和使用,有可能割裂“咪兔”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汇森公司之间的联系,汇森公司涉案商标价值可能受到侵害,故构成“反向混淆”,判决小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米兔”标识,赔偿汇森公司100万元等。

 

对于是否构成反向混淆,二审广东高院认为:反向混淆本质上是使注册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建立起应有的联系,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性损害,而专用权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审法院在认定不产生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将汇森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外可能将注册商标进行市场拓展这一不确定性事实作为判断反向混淆的重要考量因素,无异于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外不适当扩大商标专用权的适用空间,与反向混淆侵权本质相悖。因此,小米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汇森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改判驳回汇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2022)粤民终433号[6]

 

三、四川高院作出首例NFT作品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终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7日,王某玉就《囍动态视频版》申请了作品登记,并取得黔作登字2021-I-00370662《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作品类型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20年7月9日。

 

链盒公司注册并运营“iBox”网站(www.ibox.art)。2021年6月23日,iBox网站通过账号“鱼鱼”铸造并发售了30个《囍》数字藏品(即本案被控侵权作品),发售价格为599元/个,发售页面左上角有作品展示视频。展示视频时长为15秒,视频中人物的造型、动作、神情及动态效果与涉案作品《囍》均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展示视频配乐不同、时长较短并穿插了若干人物脸部特写画面。30个被控侵权数字藏品页面均标注“该作品拥有鱼鱼官方认证”,创作者显示为该网站账号“鱼鱼”,同时还标注有数字藏品编号、合约地址、链上标识、交易记录等信息。

 

王某玉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链盒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www.ibox.art)上发布的侵权作品《囍》(#1-30,共30个 NFT作品)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链盒公司披露在其网站(www.ibox.art)上出售侵权作品《囍》(#1-30)的所有用户的实名信息;3.判令链盒公司赔偿王某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84215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既不属于发行权所辖范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发售、转售的交易金额,可以成为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依据。链盒公司未经王某玉许可,将涉案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并通过iBox网站向公众提供,侵犯了王某玉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链盒公司向王某玉赔偿其侵权违法所得58341.93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63341.93元。 

 

王某玉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对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在被控数字藏品的后续转让中,与涉案网络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或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故其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王某玉未举证证明其因链盒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认为“但发售、转售的交易金额,可以成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的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链盒公司首次销售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违法所得、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确定其向王某玉赔偿侵权违法所得58341.93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并无明显不妥。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玉的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2023)川知民终253号[7]

 

 

注释:

[1]参见国家网信办官方网站

http://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6795531.htm

[2]参见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7/content_6893055.htm

[3]参见“IPRdaily”中文网站

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4582.html

[4]参见知产财经官网

https://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7327.html

[5]参见“中微公司”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poRYxr_Ko8FfuMsSlJZjDA;

“CIPToday”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WmSjij-fOkudH08_PpxWtw

[6]参见“知产库”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89Rzl_8kLy7q6e9MnNGkZw

[7]参见“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_0MPSBJjURZl2iS_UjQKnA


 

 



 

 

 



 

 



 

 

 

 



 

 

 

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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