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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深圳成功代理广东高院直接确认香港仲裁裁决证明力第一案
日期:2024年01月04日

近日,天元深圳律师代理某外商公司、某外商独资实业公司处理的涉外商事纠纷案,在一审不利情况下取得二审全面胜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直接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裁决认定事实,支持我方全部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起诉。

 

本案是广东高院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作出的重要引领和示范,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下称“《指引》”)自2022年12月29日发布以来,经公开检索,广东高院作出的首例贯彻落实《指引》第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在香港或者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的代表性案例。广东高院在裁定中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并不以内地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为前提。内地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是赋予其可在内地执行的效力,但不影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港澳仲裁裁决原则上与内地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港澳仲裁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可予以采信,将会对尚未作出裁判的另一案件的待证事实产生相应的预决效力。

 

本案案情极为复杂,不仅涉及香港公司A公司(客户)作为承租人与台湾公司B公司作为出租人在境外、A公司的内地独资公司C公司(客户)与B公司董事在内地就同一租赁物分别签订的《香港租赁合同》《内地租赁合同》,还涉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关联案件作出的终局裁决。本案一审判决以香港裁决未经内地法院认可为由,对香港裁决的认定事实和证明力不予确认,支持了对方《内地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天元深圳律师通过对案件涉及的内地与香港相关事实情况等进行的全方位梳理,以及对内地涉及香港裁决效力、所做事实认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多角度论证,凭借承办律师深厚理论功底、精湛庭审技巧,最终争取到广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起诉的全面胜诉,我方全部上诉请求均得到支持。天元深圳律师通过专业的工作,不但有效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亦成就了内地与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进程中一重大标志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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