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天元汇聚各领域精英律师,拥有200余名合伙人,80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和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跨区域、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最佳商业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天元凭借30年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在诸多领域保持中国顶尖律师水准和跨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近年来连续承办了诸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和极具行业影响力的项目和案件。

洞察资讯

天元律师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法律热点话题,凭借独到视角和市场洞察力,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最新变化,用专业的观察、分析与见解助力客户做出更为明智的商业选择与决策。

关于天元

作为国内具有长远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领先律所,天元始终以法律服务为根本,不断探索和创新,30年来与中国经济同向前行,在中国15个经济活跃城市设立办公室,在业内享有盛誉。

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4年2月刊)
作者:天元劳动法团队 日期:2024年03月05日

 全国新规 

一、 全国丨最高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 全国丨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

 

 地方新规 

一、 北京丨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 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的通知

三、 上海丨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 广东丨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官方案例评析 

一、 北京丨安排员工春节休假,怎样合情又合法?

二、 苏州丨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不应采信

三、 全国丨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四、 全国丨曾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规定绩效考核与年终绩效奖金挂钩的,规范合理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的依据

 

全国新规

 

一、 全国丨最高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及时纠正用工违法行为,特别是推动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社会关注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所指“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该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通知》要求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和工会在发现、排查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与工会的协作配合质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了“一函两书”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及老年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保障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具体情况。

在检察监督与“一函两书”衔接协作方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可就发现或掌握的劳动用工违法线索与工会及时会商,推动问题解决。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或者涉及社保欠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且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于某地区一定时期内违法用工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工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spp.gov.cn/zdgz/202402/t20240222_644312.shtml

 

二、 全国丨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我们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准确理解指引指南内容,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三条  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四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当日累计接单时间和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企业明确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线时间或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常规管理的,企业要求的在线时间和线下接受常规管理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接单时间是指劳动者自执行订单任务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劳动者同一时间接两个及以上订单,接单时间不重复计算。劳动者因作业性质和特点,在接单时间内执行订单任务期间可获得连续较长休息时间的,该休息时间可不计入工作时间。

宽放时间由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实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

第五条  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要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若劳动者当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过程中,从该订单任务完成后开始计算停止推送订单时长。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接单时间台账,确保劳动者可通过应用程序自主查询本人工作时间、接单时间等完整记录。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合理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第十条  企业要以货币形式将劳动报酬支付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劳动报酬清单。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要对用工合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全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用本指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制定和修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劳动规则是指平台企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网约服务,进行工作调度和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和算法规则等。

第四条  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平台劳动规则要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透明可释、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第五条  平台企业要向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包括并不限于: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入、退出平台规则;

(二)平台订单分配规则,包括订单分配的基本原则、订单优先分配或差别性分配规则等;

(三)报酬规则,包括计件单价及确定因素,抽成比例及确定因素,报酬构成及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则,包括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及其确定依据和主要影响因素等,为防止疲劳对每日(或周/月)累计最长工作时间、停止推送订单休息等限制性规定;

(五)奖惩规则,包括服务要求和规范,考核制度,奖励和惩戒的情形、方式、标准,劳动者的申诉渠道和企业处理申诉的程序、结果反馈方式等;

(六)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则。

第六条  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则,要提前通过应用程序弹窗等显著方式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劳动者。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七日向劳动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平台企业拟调整经营方式或制定、修订劳动规则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了解或应当了解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制度规则调整的,要开展风险评估,并提前七日向服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平台企业要在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地持续公示有关内容,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够随时方便查看完整内容,并提供反馈有关意见建议的渠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及时、便捷、高质量化解涉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等要不断探索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者维权服务方式,改进和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

第三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违法和过激形式。

第二章 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化解机制

第四条  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

第五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平台企业反映对平台劳动规则的意见建议或其他合理诉求,平台企业要认真听取并作出回应。

第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平台企业投诉。平台企业要积极核查,协调处理。情况属实的,要督促用工合作企业及时整改。

第七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报酬计算、服务时长、服务费用扣减、奖惩、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管理服务等有异议的,或遭遇职场欺凌、骚扰的,可向平台企业反映或申诉,平台企业要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第八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优先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组织共同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九条  鼓励平台企业成立由工会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调解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第三章 工会权益维护服务

第十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工会组织要积极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要及时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困难,可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要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违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会组织要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工会组织反映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意见建议。工会组织要收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收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见建议,企业要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代表或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与平台企业沟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参与工会与企业组织的恳谈会、集体协商等活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十五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就近在工会组织等建立的服务站点申请协调解决权益维护问题。

第四章 相关部门机构权益维护服务

第十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置换。

第十七条  发生争议后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  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举报投诉,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工作地或休息地设立法律援助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条  各地要积极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联通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各类争议处理资源,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

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较集中的市、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和乡镇、街道,联合相关资源力量,组建集咨询疏导、争议调解、劳动仲裁、法律援助、专业审判于一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争议多元化解中心。

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新就业形态商事纠纷不适用本指南。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ldgx_4234/ldyg/202402/t20240222_513849.html

 

地方新规

 

一、 北京丨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违反《条例》等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执法检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材料。

  ……

第九条  【行政处罚标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处罚标准按照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章  投诉登记与受理

向管理中心所属执法部门反映其所在单位存在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不为本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法部门应依法受理。

  ……

第三章  约谈

第十六条  【约谈】对于行政处罚类案件,执法人员应约谈被诉单位,开展政策宣讲,要求被诉单位应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七条  【约谈结果处理】

经约谈,对于被诉单位在规定期限(自执法部门确认投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全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作办结处理;对于被诉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全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规范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调解

第十八条  【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追缴类案件,执法人员应按照“每案必调”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前准备】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执法部门应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地点、时间、负责调解的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应由执法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时限要求】执法部门调解周期一般不超过30日,遇特殊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优先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向当事人讲解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双方举证质证,鼓励充分交换意见,依法依规提出纠纷解决建议,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面对面”调解条件的,执法人员也可通过“背对背”方式组织当事人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的,当事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争议调解协议书》,执法人员可依据《住房公积金争议调解协议书》作办结处理。对于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由专业调解组织协助申请,司法确认完成后,执法人员应依据《民事裁定书》作案件办结处理。

2.调解不成功的,执法部门按照本规范相关规定继续办理案件,由调解执法专班安排专业调解组织开展多元纠纷化解工作。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准备】根据投诉案件办理情况,需要对被诉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执法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联系被诉单位确认检查时间及地点,并送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检查实施】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优先针对投诉人投诉事实开展重点检查,并围绕被诉单位是否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材料】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单位主体信息、单位自成立以来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合格: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2.经整改后合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单位立即完成整改的。

3.不合格,正在进行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单位主动要求整改,但无法立即全部整改到位的。

执法人员应指导被诉单位作出整改方案,并与投诉人沟通,告知投诉人单位整改计划。若当事人同意调解,由专业调解组织介入;若投诉人不同意,执法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第六章 立案”要求进行处理。

4.不合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单位不配合整改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被诉单位拒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用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要求改正但未当场整改的。

执法人员应将执法检查结论和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立案

第二十七条  【立案案由】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案件,及时作立案处理,立案案由如下: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不配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立案程序】

对于审批同意立案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案、调查和举证通知书》(以下简称《立案、调查和举证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对于审批同意不予立案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办理时限】

执法部门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完成立案后,应合理分配不同环节办理时间,严格在时限范围内完成相关工作。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中止、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按本规范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应按照《立案、调查和举证通知书》中释明的举证期限、材料要求等,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第三十条  【证据主要形式】

执法人员可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供、询问、执法检查、向相关部门调取等方式获取证据,证据主要形式如下:

   ……

第三十二条  【调查内容】执法人员应按要求调查被诉单位基本信息、被诉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缴情况、投诉人户籍性质、投诉人与被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投诉人工资收入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结果】

对于被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被诉单位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作办结处理。

第三十四条  【调查中止】

1.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调查中止:

(1)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2)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5)其他应中止调查的情形。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符合上述中止情形时,当事人任意一方均可向执法部门申请中止调查,并提交书面申请,也可由执法人员主动申请中止调查。中止调查情形消失,应及时恢复调查程序。

第八章  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要求被诉单位限期改正】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对于被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并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补缴明细表》,向当事人送达。

第三十六条  【改正情况处理】

1.对于被诉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全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作办结处理。

2.对于被诉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改正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内容、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对于被诉单位存在不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被诉单位送达。

(2)对于被诉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送达。

3.对于被诉单位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或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但同步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执法人员可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被诉单位送达。

第九章  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听证】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金额为5万元的,管理中心依据《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八条  【法制审核】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形的,管理中心应在作出相应决定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经审批同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诉单位送达。

经审批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并向被诉单位送达。

经审批同意作出限期缴存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条  【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送达被投诉单位后,被诉单位逾期未履行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向被诉单位送达。

第四十一条  【申请强制执行】经催告程序后,被诉单位仍拒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应依据《条例》《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结案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本规范规定的案件办结情形时,经审批同意作案件办结处理的,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案件办结告知书》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一章  文书送达

第四十三条  【文书送达方式及要求】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文书应优先选择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若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存在困难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主要包括: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时应以将行政执法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可通知受送达人到执法部门领取。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后,应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回执》(以下简称《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注明签收日期。

2.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留存电子邮箱并签字或盖章确认。执法人员应填写《送达回执》并留存邮件接收凭证。如邮件发出5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已读回执,视为电子送达失败,执法人员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留存送达地址并签字或盖章确认。执法人员应通过国家邮政机构采取挂号信或EMS的方式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邮寄行政执法文书,物流显示签收即视为送达,执法人员应填写《送达回执》并留存邮寄凭证。受送达人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将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查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的其他地址,作为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4.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不配合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通过执法记录仪详细记录,并邀请物业或街道、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把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执法人员应填写《送达回执》并注明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和日期等相关情况。

5.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在管理中心官网公告送达。自行政执法文书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执法人员应填写《送达回执》并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期限顺延规定】本规范中规定的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限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时间规定】本规范中除“工作日”以外,所指的“日”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时间】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其他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登记表.docx

附件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材料接收清单.docx.docx

附件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据材料清单.docx.docx

附件4.授权委托书.docx.docx

附件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6日

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网址:

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gk61/_300587/_300704/zfgjjzhzc/436367280/

 

二、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京人社执发〔202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人社监发〔2021〕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等的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审慎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实现良法善治。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报请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调整适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附件:1.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的通知

京人社执发〔2024〕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近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工作,根据修订后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我们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附件:1.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版).doc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402/t20240221_3566549.html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402/t20240221_3566533.html

 

三、 上海丨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减轻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现就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二、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6日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221/t0035_1421365.html

 

四、 广东丨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1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24元。

2. 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694元、13730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577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346.2元/月、5288.5元/月、4230.8元/月、3173.1元/月的标准发放。

2.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5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

2. 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3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3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3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92元/月、84元/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3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的,其重新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原享受标准根据收监执行期间各年度待遇调整政策调整后的数额予以确定,今后按照规定的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如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因未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导致多发的待遇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四)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五)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2月1日

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网址:

https://www.gd.gov.cn/zwgk/gongbao/2024/4/content/post_4365106.html

 

官方案例评析

 

一、 北京丨安排员工春节休假,怎样合情又合法?

基本案情:

案例一:赵某称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1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主张每年春节期间均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赵某已休完法定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此,公司提交了历年的春节放假通知,通知中载明公司每年自腊月二十五开始放假,并于春节后进行补班。赵某对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其春节期间均按照正常的法定假期休假。

案例二:董某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主张董某已休完上述期间年休假,并提交春节放假通知。通知显示:“公司安排2021年2月6日(腊月二十五)至2021年2月21日(正月初十)放假,共16天,2月22日正式上班。……2月8、9、10、18、19日为法定上班日期,优先使用员工法定年假抵扣春节假期。”董某认可阅读了该通知并认可按通知安排春节期间未到岗。公司亦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董某上述期间工资。

上述两案中,公司均称春节期间安排员工休完法定年休假,无需支付员工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但两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对于案例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春节放假通知中虽然安排员工休假的天数多于国家统一放假安排,但对多出的休假性质未明确系年休假,并且通知中对休假进行补班的安排也不符合年休假的性质。赵某对放假通知亦不认可,故法院对公司关于赵某已休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案例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向全体职工发送了春节放假通知,对多于统一放假安排的休假性质明确系“使用年假抵扣”。董某已读通知,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实际在该期间未到岗上班,放假期间公司均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故公司对董某年休假进行的统筹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董某年休假已休,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

一、年休假的性质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休假的权利。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休息、调动劳动者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年休假可分为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指由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其适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法定年休假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福利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给予劳动者的带薪休息的福利,由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等形式进行规范管理。

二、用人单位可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于法定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统筹安排时要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并不必然等同于需要协商一致。

对于福利年休假,鉴于其属于福利,具体如何适用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范畴,由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对休假天数、休假条件、休假顺序等予以明确。因休假属于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后,才具有约束力。

三、合理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提示

1.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应发布书面通知,并向员工送达或告知。现实中很多单位在安排员工春节休假时往往以口头通知或默许的方式允许员工休假,或者虽然有书面休假通知但没有提交向员工送达或告知的证据。这类不规范行为既不利于保障员工休息,也不利于规范用工管理。

2.休假通知中需明确休假性质。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均可以用于安排员工带薪休息。单位安排员工春节期间休假的,应在休假通知中就休假性质予以明确。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的,需明确哪些日期属于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并列明归属年度。对于未在通知中明确系法定年休假的,只能认定是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休假。对于部分单位在放假通知中写明团聚假、团圆假、春节特别假的,性质上亦属于福利休假。

3.特殊情况下,需征得员工同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故对于法定年休假,单位如果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应注意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

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bj1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801810.shtml

 

二、 苏州丨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不应采信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机器人公司,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杨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及100万元违约金。2022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器人公司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仲裁裁决后,机器人公司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主张该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器人公司在杨某入职时基于杨某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该公司商业秘密与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也未通知杨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诉讼中又以杨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为由主张约定无效,违反诚信原则。杨某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机器人公司向杨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机器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全国丨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马某某入职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为骑马山人大公务员小区,工资约定为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某某因受伤在2020年11月23日后再未给物业公司提供劳动,马某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养老待遇。另查明,2021年7月6日马某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马某某与物业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一审法院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新0103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马某某与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新01民终60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提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新民再22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网站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FCEhKEK3GqKdIrqLSeZ74DSN7yhz66sBYX9ruA4ufWM%253D&lib=ck

 

四、全国丨曾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规定绩效考核与年终绩效奖金挂钩的,规范合理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的依据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双方约定曾某的工龄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工作岗位为研发,曾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3000元。曾某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28日。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曾某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目标年终奖金为税前人民币69000元。员工获得绩效奖金的前提和条件是在奖金所对应考核期的最后一天在职(季度考核的要求在当季的最后一天在职;年度考核的要求12月31日在职),根据组织/个人绩效确定奖金系数(绩效D、E奖金系数可以为0)。如为项目奖金,则员工在该项目完结时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在职。

曾某以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底三薪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曾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曾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45800号民事判决: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京01民终42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曾某上诉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由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曾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曾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不能证明在其申请仲裁前双方已就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未向曾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曾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并向某网络科技公司发送离职声明,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最终由曾某提出解除。因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对曾某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曾某上诉主张年终奖是其固定收入,但对此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曾某出具的录用通知书显示,根据个人绩效确定奖金系数,故年终奖并非曾某的固定收入,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曾某上诉主张某网络科技公司给其D的年终评价不符合其真实表现,年终奖的评定依据掌握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手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就其不予支付年终奖的依据进行举证。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交的绩效考核管理截屏显示其考核体系较为完备,某网络科技公司结合其细化的考核标准对曾某作出的考核评价,属于其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在考核结果D对应的奖金系数为0的情况下,法院对曾某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年底三薪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劳动者的年终奖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虽然在形式上被称为“年底三薪”或者“年终奖”,但实质上属于“绩效工资”的范畴,即根据绩效考核薪酬制度的规定将工资中绩效部分在年终结合用人单位效益予以发放。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内容恰当、过程完备、结果透明的绩效考核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的依据。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网站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8HrbwrUjiqVe9tlLj4komVK7eMCjfw8CR40PZoO%252BEFU%253D&lib=ck

 

 



 

 

 

 



 

 

 

 



 

 



 

 

 



 

 

 



 

 

 

 

 

 

相关领域
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