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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1期)
日期:2024年02月01日

一、行业动态

 

1、北京人大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修法项目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大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安排自动驾驶汽车、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动物防疫、京津冀社保卡一卡通等立法修法项目,拟对城市更新条例、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等开展执法检查。[1]

 

2、北京市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

2024年1月21日,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2024年,政府工作须着力做好十一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三项为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更好赋能首都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大力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等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算力中心、数据训练基地、国家区块链枢纽节点等一批重大项目落地,新建5G基站1万个以上;探索完善数据交易规范,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运营能力;启动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4.0阶段任务,推动机场、火车站、城市道路清扫等重点应用场景有序开放。[2]

 

3、我国汽车产销双超3000万辆,出口491万辆,创历史新高

2024年1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汽车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23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3000万辆,创下历史新高。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31.6%。汽车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2024年预计将取得产销3100万辆的更好成绩。[3]

 

4、天津宝坻区智能网联车项目试运行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车路协同智慧公交示范线路建设项目启动试运行,在实际开放道路条件下开展车辆运行状态调试、智能网联系统优化等工作,全面检测车辆在实际道路中遇到行人、障碍物、突发情况时的系统响应和车辆性能。该项目投资5000万元,全长11.3公里。项目开通后,将通过公交车辆与信号灯的智能交互、无人驾驶等技术,大幅提升通行效率和乘车体验,高效连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和高铁宝坻站,进一步增强高铁辐射带动作用。[4]

 

5、上海将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

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检查“《措施》”)的通知,其中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等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在推广智能共享移动出行方式方面,《措施》明确要扩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快速路开放,鼓励新型移动出行领域的企业打造智能出租、新型无人配送示范应用。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在郊区人口密集区域合理增加投放数量,同步做好运维调度工作。[5]

 

二、行业新规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

2024年1月17日,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推动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基础平台建设,提升车载终端装配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系统架构设计和多种场景应用,形成统一的车路协同技术标准与测试评价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规模化示范应用和新型商业模式探索,大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6]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4〕8号)

2024年1月9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发布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通知发布了该厅遴选出的7个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典型示范应用场景,其中包括基于重型卡车的封闭及干线物流场景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张家界理意矿山无人驾驶矿车应用试点、株洲天元区智慧环卫一体化场景等。[7]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工信厅科〔2023〕80号)

2024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汽车芯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其中提到,到2025年,制定30项以上汽车芯片重点标准,明确环境及可靠性、电磁兼容、功能安全及信息安全等基础性要求,制定控制、计算、存储、功率及通信芯片等重点产品与应用技术规范,形成整车及关键系统匹配试验方法,满足汽车芯片产品安全、可靠应用和试点示范的基本需要。到2030年,制定70项以上汽车芯片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基础通用、产品与技术应用及匹配试验的通用性要求,实现对于前瞻性、融合性汽车芯片技术与产品研发的有效支撑,基本完成对汽车芯片典型应用场景及其试验方法的全覆盖,满足构建安全、开放和可持续汽车芯片产业生态的需要。[8]

 

4、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国数政策〔2023〕11号)

2024年1月4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要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行商业化试运营试点,打通车企、第三方平台、运输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壁垒,促进道路基础设施数据、交通流量数据、驾驶行为数据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提高智能汽车创新服务、主动安全防控水平。[9]

 

5、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8号)

2023年12月23日,重庆市多个部门联合制订《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和用户告知机制,同时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及测试验证要求等。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办法》提出,该群体应符合:是我国境内企业;在重庆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等;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

届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须先向市经信委提交上路通行试点申请,由后者进行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并报送市政府同意后送至工信部进行审定。

另外,《办法》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的试点暂停、试点退出等规则进行了细化。比如,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没有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将暂停试点资格;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将执行试点退出。[10]

 

三、行业观察

 

重庆市消委会针对汽车4S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号:(2023)渝01民初555号(已生效)

基本案情: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某4S店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该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要求限期整改。

该公司整改后,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4S店未全部整改,仍有2项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情形,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4S店,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所述,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争议条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一方承担,而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天元团队点评: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增加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与之相配套的是,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支持。

上述法律规范的颁布,回应了“小额多数”权利的保护难题。所谓“小额多数”权利,或称“易腐权利”,指的是人们在日常消费中经常会遭遇一些微小的权益损害,但如果采取维权措施来制止这些损害,就需要投入不成比例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权衡之下,很多人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然而,大量小额权利的“腐烂”不仅使违法者获取暴利,还严重损害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导致不正之风在行业内外蔓延。

在汽车经销领域,侵害消费者小额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强制购买选配、加价提车、乱收费等现象,以及本案中涉及的税负承担和违约责任偏颇问题。这些小额权利有的直接涉及消费者的费用支持,如某些金融服务费;有的不直接涉及款项,但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利。相较于十万、几十万的车价,针对这些相对较小的费用损失和权利损害,消费者更难通过与经销商协商解决。而且,经销商的很多做法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即使更换一家经销商,也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消费者个人来说,针对此类纠纷提起诉讼的回报和成本大概率是不成比例的。笔者曾参与处理的一个案涉争议标的仅2000元的类似索赔案件,但显然,如果选择聘请律师,最终维权的成本很可能将数倍于案件本身的金额。

相比消费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则将大量的小额权利集中起来,形成具有社会效益的权利,不仅有效解决了个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的问题,还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本案涉及的小额多数权利与格式条款相关。我国《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作了相关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格式条款有利于节省磋商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可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要求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否则,在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经营者有利可图且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实践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常常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法院的判决最终确认了此种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判决将对汽车销售行业从业者就格式条款的起草和制定起到警示、指引和规范的作用。

结合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建议:

  1.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使用、保养、维修汽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经营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又受限于时间、成本,可以积极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系,帮助搜集证据材料,便于在必要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 对于经销商及汽车行业相关经营者而言,应当以此案为鉴,举一反三,重新审视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则、收费标准及文件,避免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再次发生。现如今,汽车产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负面新闻更容易经由互联网的层层传播而不断放大,很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当然,从该案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也给予了企业纠正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重视相关提示和纠正建议,及时回应消费者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3. 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可以更加积极主动作为,督促、指引行业会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违规情形和相应后果,及时指导、帮助行业会员纠正不当行为。行业协会也可以深入建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关系,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消费者诉求,纠正不当行为,妥善化解纠纷。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冰冰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bjrd.gov.cn/zyfb/zt/16j2crdh2024/bgjd/srdcwhgzbg/202401/t20240123_3542795.html

[2] 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gongkai/jihua/zfgzbg/202401/t20240129_3547363.html

[3]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1/cate_148/con_5236342.html

[4] 天津市人民政府:

https://www.tj.gov.cn/sy/zwdt/gqdt/202401/t20240104_6499319.html

[5] 上海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0104/79e4b125a91d4a45a6867e2ba515be72.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zhengceku/202401/content_6926711.htm

[7]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s://gxt.hunan.gov.cn/gxt/xxgk_71033/tzgg/202401/t20240109_32621690.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4/art_5aadf1f986d54feea69ed80fa214126f.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24-01/05/c_1706119078060945.htm

[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8_12758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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