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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3第10期)
日期:2024年03月20日

一、行业动态

 

1. 《2024年度中国汽车十大技术趋势》正式发布

11月24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正式发布“CSAE汽车科技预见”研究成果——2024年度中国汽车十大技术趋势,包括L3级自动驾驶、NOA城市领航辅助驾驶、20000rpm以上电驱动总成、富锂锰基正极材料、主动悬架、国产EHB、多元材料多点式混合一体成形技术、跨域融合智能芯片、智能座舱、预期功能安全共10项技术上榜。“年度十大技术”重点聚焦将在2024年度“实现重大突破的技术”、“实现新量产的技术”、“应用规模显著提升的技术”等三类技术趋势。采用德尔菲调查方法,依托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梯队化专家库,面向企业CTO、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开展征集提名和大规模调查研究,围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的关键“九大领域”,凝练形成行业共识的面向下一年度的汽车技术趋势报告。[1]

 

2.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聚焦自动驾驶等业务场景开展全链条“沙盒监管”和包容创新运用

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方案》结合电信、健康医疗、金融、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行业领域发展需要,从6个方面,提出170余项试点任务。《方案》将从迭代升级试点任务、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4个方向深化示范区建设。《方案》明确: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其中提到,支持北京积极创建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探索制定自动驾驶、生物基因等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目录;聚焦自动驾驶、数据交易等业务场景开展全链条“沙盒监管”和包容创新运用。[2]

 

3.“2023年车联网产业安全发展论坛”在雄安新区成功举办

2023年11月22日,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共同主办的“2023年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安全发展论坛”在雄安新区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智绘汽车雄略,共筑安全发展”为年度主题,以固安全、促发展为目标,以车联网、密码应用、数据安全等为切口,汇集行业同商共讨安全发展解题新思路,助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中汽中心董事长安铁成在致辞中表示,基于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关键要素的新型交通生态系统,是汽车产业落实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推手。着眼当下、放眼未来,我国车联网产业既面临智能网联发展优势再扩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存在商业化、规模化应用等诸多风险挑战。希望本次论坛能够凝聚产业各界共识,充分挖掘车联网产业发展新潜能,将论坛成果转化为车联网产业安全发展实际成效,推进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张宏科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吴建平作主题演讲。论坛上发布中汽信息安全研究中心系列研究成果,包括“2023年车联网网络安全十大风险”和“五大领域车联网网络安全技术攻关及应用成果”,并希望基于共性研究成果的发布,助力提升车联网安全防护效力,加强汽车产业网络安全保障水平。[3]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首批汽车安全沙盒监管试点名单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确定首批汽车安全沙盒监管试点名单的通知》,首批9个汽车安全沙盒监管试点技术名单对外公示,其中包括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

沙盒监管是一种针对技术创新的柔性监管制度,为企业提供一个测试平台和测试周期,在不违反原则性准入标准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在不完全掌握产品风险时,自愿开展进一步测试,最大限度地防范产品应用风险,是传统监管方式的有益补充。同时,改善监管应对风险的实时性、灵活性,防止监管过严对科技创新的抑制,较好地平衡技术创新和安全风险,积极倡导最佳安全实践,为推动我国汽车产业繁荣健康、安全有序发展提供了新的监管思路。[4]

 

5.中汽中心发布《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规程》自动驾驶测评规则

2023年11月9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汽车测评管理中心对外发布《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规程(C-ICAP)高快路自动驾驶系统测评规则(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自动驾驶测评规则主要包含“真实道路表现”和“可实现功能”两个部分。“真实道路表现”主要评价安全保障、驾乘体验和通行效率三个方面,“可实现功能”主要对自动驾驶使用过程中的基础场景和复杂场景进行评价,综合考虑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舒适、效率、接管时间以及最小风险策略五个方面的内容。《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规程》将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预计到2025年推出完整的测评体系,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广泛商业化应用奠定基础。这一策略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安全、便捷的出行选择。[5]

 

二、行业新规

 

1. 《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采集数据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11月26日,《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采集数据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在2023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与发展论坛正式发布。本次发布办法填补了国内自动驾驶示范区级数据安全管理的空白,明确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统筹指导下,企业担负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了示范区企业数据能力提升及共享机制。管理细则面向示范区企业与监督管理单位,率先厘清了车路云一体化数据采集要求,为产业数据资源集聚与统一管理提供标准化操作指引。

管理细则要求对采集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分级保护。在采集数据前识别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采集活动,启动数据保护。同时,针对不同数据终端,严格遵循并细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当车辆开展数据采集时,应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车内采集数据时,原则上不得对乘客开展信息采集活动,确需采集应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并依法取得乘客单独同意。技术上无法避免采集时,应及时进行匿名化处理。车外采集数据时,如无法取得个人同意,应当及时删除相关画面或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此外,因身份识别目的采集生物识别特征信息时,生物识别特征信息不得作为唯一选择,且不可向车外传输。

要以公共安全目的,区分路侧基础设施数据采集要求。涉及公共安全目的开展数据采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个人信息收集告示标志。涉及非公共安全目的开展数据采集时,与车外数据采集规范一致,应取得单独同意或进行匿名化处理。[6]

 

2. 《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

根据11月23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其中提出,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新能源汽车作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拥有其出色的节能减排性能,在意见的指导下,新能源汽车将在未来的交通运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7]

 

3. 《“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指南》(工信厅信管〔2023〕66号)

1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指南》,为各地积极有序开展“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建设,推动“5G+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打造具有全国、区域引领效应的产业集群提供指导。《建设指南》明确了先导区试点“怎么建”,主要突出“五大先导”,即发展政策先导、基础设施先导、行业应用先导、产业生态先导、公共服务先导,具体包含制定专项政策、完善升级新型基础设施、开展5G工厂建设、加强成果转化等16项重点建设内容。其中提出,引导工业企业加快提升5G、云计算、边缘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集成应用水平,充分释放“5G+工业互联网”行业赋能效应。[8]

 

4.《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

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根据《通知》,此次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通知》明确,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9]

 

5.《上海市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若干措施(2023-2025年)》(沪经信制〔2023〕915号)

11月8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若干措施(2023-2025年)》的通知。通知提出,实施大模型创新扶持计划。重点支持在自动驾驶、机器人、智能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智能化教育教学、科技金融、设计创意、数字政府等领域构建示范应用场景,打造标杆性大模型产品和服务。推动大模型赋能产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支持引进高水平创新企业,支持本市创新主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模型,鼓励形成数据飞轮,加速模型迭代,对取得重大成果的予以专项奖励。支持本市相关主体开展通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科学智能、具身智能、城市大模型等前沿研究,研发下一代模型架构和训练方法。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重大专项等市级专项中重点支持大模型创新。[10]

 

三、行业观察

 

工信部等四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2023年11月中旬,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车辆,经四部委遴选,可以获得准入,并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本次发布的《通知》,相较于2022年11月2日工信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文部门由两部委扩展到四部委,《通知》的正式出台,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商业化落地提供了政策支持,标志着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

 

《通知》的出台背景

2021年7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规范提供了政策支持。截至2023年8月,全国累计开放测试道路超过2万公里,一批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大量研发测试验证,部分产品已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因此,在前期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属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以及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效率的重要途径。[11]

 

《通知》的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四部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

(2)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工作,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提升自动驾驶技术水平,推动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修订提供支撑。

(3)组织实施(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试点申报,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车辆拟运行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四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二是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最终由工信部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

三是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四是试点暂停与退出。

五是评估调整。

(4)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总结推广等四方面保障措施。

(5)两个附件: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指南》”)和《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其中,《指南》用于指导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在车辆运行所在城市限定区域内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包括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使用主体、上路通行、试点暂停与退出四个部分的内容。

 

天元团队点评

《通知》及两个附件的内容较为详细,我们认为,本次《通知》的出台有如下亮点:

一、明确L3/L4自动驾驶试点申请程序

《通知》作为国家层面试点通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均可申报试点,这标志着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通知》将试点申请流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由拟申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并制定申报方案,得到拟运行城市政府的批准并盖章。其次,联合体需将申报方案主动提交给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该部门会联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查,并在2023年12月20日前将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此次集中申报结束后还可视情况进行补充申报。最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将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从中挑选出优秀的联合体,使其进入试点阶段。《通知》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产业发展。

二、系统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实施相关要求

为指导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在车辆运行所在城市限定区域内有序开展试点工作,《通知》在附件一中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方面,《通知》对企业的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用户告知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管理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方面,《通知》参考国际管理经验,结合国内产业实际,统筹国内标准制修订情况,跟踪国际法规进展,在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接管、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方面提出了安全要求,并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过程保障要求、测试验证要求。在此基础上,将结合试点实证积累数据和经验,进一步细化、验证准入试点管理要求及技术措施,适时调整完善准入试点实施指南相关内容,合理管控风险,稳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

三、关于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的首次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规范,其中一大亮点则是对于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通知》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有如下认定规则:

(1) 根据《指南》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交事故相关信息,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由未提供方承担事故责任。《指南》要求,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前至少1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两者可取较晚时刻)和事故发生后至少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刻,两者可取较早时刻)的视频信息上传至地方平台,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自查报告和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安全员操作及状态信息、车内乘客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2) 若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发生事故,按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3) 若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指南》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为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12]条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在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知》对于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有相应的创新性的规则,一是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提供事故信息,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由未提供方承担事故责任。二是将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的事故责任的判定对象之一,并明确其赔偿责任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但根据过错责任,可向有过错的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进行追偿。该规则将智能联网汽车承担事故责任的首要主体列为更具有责任承担能力的试点使用主体,旨在最大化地保证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性,同时也兼顾了各类参与主体的责任分担和追偿规则。我们也期待在本次试点的基础上,能够吸取和总结经验,对于未来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的法律责任框架体系进一步优化。

从上述亮点可见,《通知》的出台是我国L3、L4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应用里程碑式的新突破,将极大地推动L3、L4级别自动驾驶规模化商业落地,加快自动驾驶产业链发展、技术产品迭代升级,促进我国实现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汽车强国。

 

 

 


特别感谢实习生杨铮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参见智联网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rA-vDSAIT1Nl4KAw6z7Zgw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1/content_6916721.htm

[3]参见中国雄安官网:

http://www.xiongan.gov.cn/2023-11/24/c_1212306090.htm

[4]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https://www.samr.gov.cn/zw/zh/art/2023/art_93588f3ed0a243ef96456ec3c7840813.html

[5]参见中汽测评官网:

https://www.c-ncap.org.cn/article-detail/1722544347020378114?type=2

[6]参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

https://kfqgw.beijing.gov.cn/zwgkkfq/yzxwkfq/202311/t20231127_3310293.html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官网: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11/t20231124_136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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