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概览
- 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旨在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
- 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旨在梳理通过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程序、审查注意事项和费用等,助力创新主体高效合理使用海牙体系开展全球产品布局,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提升。
- 三位艺术家起诉文本图像生成器Stable Diffusion制造商Stability AI以及图像生成器Midjourney、DeviantArt版权侵权案件,近日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William Orrick裁决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近日就诺基亚与OPPO专利纠纷发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命令,开辟了为诺基亚的标准必要专利设定全球FRAND费率的可能性,该费率将适用于OPPO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 原告默里·西·克拉克(CLARKE,MURRAY COLIN)、拜欧泽尔有限公司 (BIOZEAL,LLC)、微米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启东、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集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CHILDLIFE”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5000万元索赔金额获一审浙江中院全额支持。
- 湖北高院近日就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法律与政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指引》列举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产品的常见情形,包括: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明确排除方法;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对于计算机程序的客体判断,结合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点,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既包含了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了对硬件部分的改进,又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指引》还列举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形状和/或构造的常见情形,以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技术方案的常见情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
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梳理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程序、审查注意事项和费用等,助力创新主体高效合理使用海牙体系开展全球产品布局,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提升。
海牙协定是适用于工业设计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通过该协定,申请人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后,就可能在若干个缔约方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近年来,海牙协定的缔约方不断增加,海牙体系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截至2023年10月,海牙协定共有79个缔约方,覆盖96个国家/地区。海牙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了一种简捷、高效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方便创新主体对外观设计的集中化管理。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仅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件国际申请、支付一种货币(瑞士法郎CHF)和通过一个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即有可能在90 多个国家/地区获得至少 15 年的外观设计保护。
《指引》明确了在国际局审查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包括与申请、国际注册、公布、视图有关的注意事项,以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程序中的注意事项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
热点与动态
一、艺术家起诉AI公司案,美加州联邦法院驳回部分诉讼请求
今年一月,三位艺术家Sarah Andersen、Kelly McKernan和Karla Ortiz起诉文本图像生成器Stable Diffusion制造商Stability AI公司,称该公司AI艺术生成器侵犯了其版权。这些生成器通常是基于人类艺术家的作品进行训练,而这些作品往往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补偿,甚至没有知情。这次案件涉及了Stability AI(开源的Stable Diffusion文本到图像AI生成器的创建者)、Midjourney以及知名的图像分享服务和社交网络DeviantArt(于2022年底推出了自己的AI图像生成器“DreamUp”,也基于Stable Diffusion)。
近日,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William Orrick认定,原告的诉讼存在缺陷,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其中两位艺术家McKernan和Ortiz并没有在美国版权局注册其艺术作品,Anderson则只为原告诉讼中引用的数百件作品中的16件注册了版权。原告声称,其中一些图像包含在计算机科学家/机器学习研究者Christoph Schuhmann及其合作者创建的Large-sca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pen Network(LAION)开源数据库中,而这三款AI艺术生成器程序都是以此进行训练的。
法官Orrick表示,LAION数据库的规模可能有助于保护AI公司。他认为,原告难以证明用于训练Stable Diffusion的每个训练图像都被版权保护,或者DeviantArt用户的输出图像都基于理论上受版权保护的训练图像,因此所有输出图像都属于衍生图像。此外,即使提供了明确性,并且原告限制其指控,以限定其引用侵犯版权的图像,也难以证明基于衍生理论的版权主张在没有“实质相似性”类型的指控的情况下能够生存。法官认为,原告引用的案例似乎承认,所谓的侵权者的衍生作品仍必须与原作某种程度上相似,或者包含原作的受保护元素。
尽管AI公司在某些方面获得了胜利,法官Orrick仍允许原告修订其诉讼,重新提起一项更狭窄的诉讼,明确引用受侵犯的受版权保护图像。此外,法官允许其中一项控告继续进行,即就Stability AI未经授权复制了Anderson的16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直接版权侵权。
来源:站长之家[3]
二、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将在诺基亚与OPPO专利纠纷中裁定全球FRAND费率
2018年,OPPO与诺基亚签订为期三年的技术许可协议。2021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并未就新的5G专利许可协议达成一致。随后,诺基亚于包括印度在内的12个国家对OPPO提起上诉,要求OPPO按照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交纳许可费。在印度,诺基亚要求法院下达禁令以阻止OPPO在印度销售侵权产品,OPPO表示其没有侵权,并以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管辖权以及诺基亚提供的FRAND条款等多个理由对诺基亚的诉讼提出抗辩。
德里高等法院于11月15日发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命令,驳回了OPPO的异议,并允许诺基亚的诉讼继续审理。法院还开辟了为诺基亚的标准必要专利设定全球FRAND费率的可能性,该费率将适用于OPPO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产品,而不仅在印度生效。法院认为,这将避免因不同国家的许可费率不同而产生的法院选择、多重诉讼、判决冲突以及许可费叠加等问题。
法院还指出,OPPO已同意接受印度法院的管辖,并且未在其书面声明中对全球费率选择提出质疑。此外,法院还指出,诺基亚已同意放弃在英国的平行诉讼,并在英国寻求全球税率,以便印度法院能够就该问题做出裁决。
不过,德里高等法院澄清称其不会干预OPPO与诺基亚在中国进行的诉讼,OPPO已向诺基亚提起反诉,寻求专利不侵权和无效声明,并要求按照当地的FRAND费率进行许可。法院表示,将充分尊重中国法院的主权,不会发布任何与其裁决相冲突的命令。
此外,法院还建议诺基亚和OPPO在四个星期内进行友好协商,探讨和解的可能性。
德里法院此次颁布的命令意义重大,因为这是印度法院首次表示愿意为标准必要专利设定全球FRAND费率,这可能对印度乃至全球的专利许可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知产前沿[4]
典型案例精选
一、CHILDLIFE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5000万诉讼请求获全额支持
基本案情
拜欧泽尔公司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儿科医生默里·西·克拉克于1997年创办,经营婴儿和儿童营养补充剂产品,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CHILDLIFEEssentials”作为商号,克拉克为其股东,并一直担任公司主席。拜欧泽尔公司成立后,克拉克即将其享有著作权及CHILDLIFE商标授权给拜欧泽尔公司进行CHILDLIFE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CHILDLIFE儿童营养剂产品于1998年首次在美国市场推出,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克拉克分别于2006年、2016年就CHILDLIFE商标向中国申请注册第5类商标,并于2016年9月13日核准在中国境内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营养补充剂”等。
被告童年时光公司为被告陆启东与其妻子、兄弟于2010年3月26日成立,从2012年起为CHILDLIFE品牌中国地区总经销商。经营期间,童年时光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分别在天猫国际、京东国际等平台开设CHILDLIFE海外旗舰店经销,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宣传“CHILDLIFE童年时光”产品。
原告主张,陆启东和童年时光公司与拜欧泽尔公司的经销关系解除后,在销售inne品牌的婴幼儿营养品时使用“CHILDLIFE”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在销售CHILDLIFE产品时使用“inne”商标进行标注构成反向假冒;陆启东和童年时光生产并销售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CHILDLIFE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inne品牌侵权产品,并在侵权产品包装以及在宣传推广同种产品时使用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童年时光”标识,构成商业混淆;原告还主张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恶意投诉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理由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商标侵权。对于原告主张的直接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店铺在销售inne商品时使用“CHILDLIFE”商标,系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对于反向假冒,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店铺在销售inne商品时使用“CHILDLIFE”商标,虽非物理意义上撤换他人商标,但在本质上与前述撤换他人商标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相同,同样也侵害“CHILDLIFE”商标的识别功能,割裂其与Childlife产品的联系,系未经“CHILDLIFE”商标权人同意,在销售“CHILDLIFE”产品时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性质相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反向假冒。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店铺销售inne产品时,使用与克拉克、拜欧泽尔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童年时光”商品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通过更换商品链接等方式嫁接CHILDLIFE产品商誉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恶意投诉、使用CHILDLIFE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销售金额达5.3亿余元并以其在另案中作为原告时主张的利润率41%计算被告获利达2亿余元,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最终确定金额为5000万元。对此,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南京童年时光公司在本案中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客观侵权情节,尤其是其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酌情确定对被告南京童年时光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根据经统计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3亿元,酌情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为20%,计算本案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3亿元*20%*(1+1)=1.2亿元。鉴于该金额已远高于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5000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同时考虑原告为本案已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故全额支付原告关于赔偿经济损失5000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8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2021)浙01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5]
二、“米芝莲”侵权“米其林”判赔1000万元
湖北高院近日就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基本案情
成立于1863年的法国企业米其林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上世纪80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使用类别为车轮、轮胎、内胎,以及为旅游者提供旅店和餐馆地址信息等商品和服务。该商标多次被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因“MICHELIN”对应的粤语发音为“米芝莲”,1990年和2009年,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多件“MICHELIN”和“米芝莲”商标。
2013年,钱某在上海开设第一家米芝莲奶茶店;2014年,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未获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上海米芝莲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对外招揽加盟商。以襄阳、宜昌两地的加盟条件为例,单店加盟费为6万元,管理费每天100元,预收20个月,还需缴纳保证金、向公司购买设备。据上海米芝莲官网介绍,米芝莲奶茶店入驻150个城市,总门店数达到500家。
“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那个餐厅指南……”证据显示,上海米芝莲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文案中,存在多处故意将自身与米其林“挂钩”的表述。
对此,米其林公司认为,上海米芝莲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使用“米芝莲”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审判决:上海米芝莲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米芝蓮”标识,停止将“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上海米芝莲不服,上诉至湖北高院。
二审湖北高院认为,上海米芝莲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多件有关“米芝莲”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均以“不予注册”或注册后被“宣告无效”告终。上海米芝莲明知“米芝莲”商业标识存在于市场,且已经产生一定影响力,却申请注册,其行为难言正当。上海米芝莲在其网站和公众号中宣传“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粤语说法”,表明其明知米其林公司在餐饮上使用了“米芝莲”商业标识,明显存在将“米芝莲”标识与“米其林”商标混同的主观恶意,还涉嫌虚假宣传,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逐一回应上海米芝莲上诉理由后,湖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湖北日报[6]
注释:
[1]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3/art_66_188404.html
[2]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3/art_66_188403.html
[3]参见腾讯网“站长之家”
https://new.qq.com/rain/a/20231101A007OR00
[4]参见知产前沿
https://mp.weixin.qq.com/s/5e2uu7rUF1UHD3KVVbwhxQ
[5]参见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_GNtrnG22qeIgAVj76M-cw
[6]参见中国网·中国湖北
http://hb.china.com.cn/2023-11/22/content_426050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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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