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87号)、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在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本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三、本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向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备案,并将已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天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诉讼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四、诉讼律师服务可以采取工作小时费率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和固定收费标准三种方式。
第一节 工作小时费率收费标准
五、工作小时费率收费方式,是指本所根据指派的合伙人、律师及/或实习律师及律师助理为委托人实际提供案件工作的小时,乘以本收费标准所公示的小时费率,计算委托人应当支付的律师费。
六、本所诉讼律师服务的工作小时费率收费标准为:
职级 | 工作年限 | 费率 |
资深合伙人 | 15年以上 | 5000-7000元/小时 |
合伙人 | 6年-15年 | 3500-5000元/小时 |
资深律师 | 5年及以上 | 2500-3500元/小时 |
律师 | 5年以下 | 2000-2500元/小时 |
律师助理 | 1500-2000元/小时 |
注:以上工作年限系指相关人员在本所工作年限以及本所认定的可连续计算的在其他机构工作年限的总和。
七、按照工作小时费率收费时,本所可以先行收取费用,实际工作时间对应收费超过先行收取费用后,据实结算。
八、本所律师记录工作小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以6分钟(0.1小时)为一个基本单位,不足一个基本单位计为一个基本单位。
(二)全部工作内容均应计时,按实际工作时间填写。
(三)在委托人现场工作按实际工作时间计时,在途时间折半计算(即从出办公室到委托人现场再回办公室回家的时间折半计算)。
(四)出差时间按每个工作日最低6小时填写,如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按实际时间填写,起止时间为从办公室或者住所开始去机场或车站至到达当地、及从当地返回至办公室或住所。
(五)制作律师文件的工作时间包括起草、修改文件的时间。
(六)法律查询及研究为实际查询时间,包括查询及研究后没有最终结果。
(七)电话通话时间应以拨通后的通话时间计算,拨电话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节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九、特别提示:诉讼律师服务的风险代理,是指诉讼律师根据与委托人之间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书面约定的诉讼目标的达成情况,按照该诉讼目标价值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的代理方式。在委托代理合同书面约定的诉讼目标达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风险比例支付律师费。
十、特别提示:对于具有争议标的金额的诉讼案件,本所诉讼律师服务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按照下表梯级累进计算:
标的金额 | 风险代理比例上限 |
---|---|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 |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
十一、特别提示: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中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在除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诉讼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风险代理。
十二、特别提示: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委托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十三、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不得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
十四、在风险代理合同中,在委托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前期律师费用。
十五、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本所应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委托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第三节 固定收费标准
十六、固定代理收费方式,是指本所与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就诉讼案件代理支付事先约定的固定律师费的收费方式。
十七、本所诉讼律师服务的固定代理收费由本所与委托人在总则指出的指导思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十八、在代理诉讼案件中,本所将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经与委托人协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非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十九、非诉讼案件的收费方式可以采取工作小时费率收费标准、固定收费标准以及本所与客户协商一致的其他收费标准。
第一节 工作小时费率收费标准
二十、非诉律师服务采取工作小时费率收费标准时,参照适用本收费标准中关于诉讼律师服务的小时费率和工作小时记录规则。
第二节 固定收费标准
二十一、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预计工作量和市场行情,由委托人与本所协商确定项目固定收费。
二十二、固定收费模式可以约定收费的假定条件,例如项目周期、工作时长,若项目实际情况与该假定条件有差异,双方可另行协商增加费用。固定收费模式可以约定奖励条款,在约定条件达成后由委托人给予奖励,奖励可以事先约定金额或确定方式,也可届时另行协商。
第三节 常年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
二十三、本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年律师费实际工作小时对应综合费率原则上不应低于2200元/小时。
二十四、对长期客户或工作时间较多的项目,对应小时费率可以在20%的幅度内适当优惠。
二十五、常年法律顾问可以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约定时间后,另行增加费用,增加费用可以事先约定计费标准,也可以约定届时协商。
第四章 监督和举报
二十六、委托人有权监督本所以及本所律师或其他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规范以及本收费标准的情况。委托人如发现本所以及本所律师或其他人员存在以下情形,有权向本所合规委员会举报:
(一)未能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
(三)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
(四)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五)在协商收费时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六)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七)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八)未及时出具合法票据;
(九)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
(十)由律师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收费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七、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二十八、本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二十九、本收费标准中载有特别提示的条款,视为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一部分。
三十、对长期客户或工作时间较多的项目,可以适当优惠,优惠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
三十一、本所的收费不应低于行业通常、合理、平均的收费水平,杜绝通过压低收费的方式进行不公平竞争。
第六章 实施
三十二、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三十三、本收费标准的有效期届满后,本所有权根据本收费标准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律师服务市场的变化对收费标准的具体条款进行更新。更新后的收费标准应继续执行备案和公示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