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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4期)
日期:2024年05月09日

一、行业动态

1、 第十八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在北京举办

4月25日至5月4日,以“新时代 新汽车”为主题的第十八届北京国际车展在北京举办。这是四年以来,北京车展首次重启。本次车展全球首发车共117台(其中跨国公司全球首发车30台)、概念车41台。新能源车型278台,比上一届北京车展相比,新能源汽车数量远超上届的160台。展会媒体日期间,中外参展企业及其相关参展单位在车展现场共举办163场发布会,创历史新高。[1]

 

2、 北京市发布2024年能源工作要点

4月16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联合发布《北京市2024年能源工作要点》,提出50项年度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力推进能源关键技术创新应用方面,明确将推动公共领域汽车全面新能源化。计划到明年在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3.63万辆。[2]

 

3、 我国开展充换电“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

4月1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在2024年至2026年,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3]

 

4、 京津冀首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高速开放

4月10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公告,G2京沪高速河北廊坊段(京津塘高速河北段)正式用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此路段的开放,标志着横跨三地的京津塘高速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全线开放,在国内率先实现智能网联汽车跨区域场景应用。[4]

 

5、 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鼓励飞行汽车技术研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其目标到2030年,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特征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新模式基本建立,支撑和保障“短途运输+电动垂直起降”客运网络安全高效运行,通用航空装备全面融入人民生产生活各领域,成为低空经济增长的强大推动力,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重点任务包括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深化重点领域示范应用、推动基础支撑体系建设以及构建高效融合产业生态等方面。特别指出,支持智慧空中出行(SAM)装备发展,推进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等一批新型消费通用航空装备适航取证,鼓励飞行汽车技术研发、产品验证及商业化应用场景探索。[5]

 

二、行业新规

1、 《人工智能示范法2.0(专家建议稿)》发布

4月1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办,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研究实验室孵化平台、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同济大学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上海交通大学智慧司法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等承办的“人工智能治理创新论坛”举行。会上,《人工智能示范法2.0(专家建议稿)》发布。

《人工智能示范法2.0(专家建议稿)》基于负面清单实施的人工智能许可管理制度与负面清单外人工智能活动的备案制度明确区分,避免过重合规负担影响人工智能产业的经营预期。此外,示范法2.0提出构建知识产权创新规则,在研发环节对训练数据、个人信息的使用作出专门安排,并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成果保护与侵权认定进行规定。[6]

 

2、 中德签署《关于自动网联驾驶领域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4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联邦数字化和交通部代表共同签署了《关于自动驾驶与网联驾驶领域对话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Gemeinsame Absichtserklärung über den Dialog und die Zusammenarbeit im Bereich automatisiertes und vernetztens Fahren)。中德双方将在自动网联驾驶领域的政府、机构、产业等多层面加强对话,开展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法规协同、数据采集传输等多方面合作,推动两国的智能网联汽车业发展。未来德国汽车厂商将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从中国传输到德国将会更便利,不过相应的共享标准以及规则仍待细化。[7]

 

3、 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4月3日,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自主确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8]

 

4、 美英在人工智能安全领域达成协议

当地时间4月1日,美国和英国在华盛顿签署谅解备忘录,宣布达成“人工智能安全科学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寻求为最先进的AI模型开发测试,兑现去年11月在人工智能安全峰会上做出的承诺。后续,两国计划在一个可公开访问的模型上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测试,并考虑探索各自AI安全研究所之间的人员交流。这是全世界首个关于人工智能安全的双边安排。[9]

 

三、行业观察

本期观察:《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出台,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如何选择数据出境路径?

关于监管重点关注的数据出境问题,网信办于2022年9月1日施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11月4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上述规定基本构建了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此外,网信办还先后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等文件,对数据处理者申报安全评估、备案标准合同等具体要求进行了说明。

根据报道,截至2024年1月,已有117家在京企事业单位正式提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小米、联想、京东、美团、奔驰、宝马、苹果等国内国际知名企业,其中奥迪汽车、三星中国、葛兰素史克等45家单位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请已被国家网信办受理;施耐德电气、瑞士再保险、联邦快递等39家单位获批通过安全评估。目前已有北京现代、丰田中国、日产中国、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马自达(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汽车企业通过了网信办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2024年3月22日,网信办发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下称“《规定》”),以及配套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等文件,上述规定及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出境监管步入了2.0时代。《规定》适当放宽了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扩大个人信息认证、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合规负担。

 

天元汽车团队点评:

汽车数据一旦涉及出境的问题,势必为行政监管和企业合规的重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定了三种数据出境路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路径;个人信息认证路径;标准合同路径。《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收窄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范围,另一方面则扩大了个人信息认证、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并且对于特定情形下的数据出境监管还可以予以豁免。

《规定》等文件出台后,建议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可按照下述顺序识别和选择适当的出境路径:

1、豁免情形

以下情形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未达到数量级的个人信息:关基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

特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含重要数据):

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须: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跨境人力资源管理: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其他数据: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数据过境: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自贸区负面清单外的数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

 

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以下情形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重要数据出境:

《规定》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虽然数据处理者有义务识别和申报重要数据的出境,但只有经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公开发布的重要数据才需要申报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因此,只要“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则此方面的数据处理者无需将有关数据作为重要数据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

相较于其他行业,目前汽车行业有相对明确的重要数据范围。网信办等部门出台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从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汽车行业的重要数据的定义,即“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并列举了重要数据包括:(1)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2)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3)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4)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5)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6)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但上述“定义+列举”的方式仍然比较宽泛,如果汽车企业自查认为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建议征询监管部门的意见,以依法履行合规出境的义务。

目前地方及自贸区也在加紧出台自己的重要数据目录。例如,《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规定了智能汽车领域汽车OTA参数属于重要数据的范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布信息表示,将先行围绕智能网联汽车、金融理财等重点领域的具体场景,陆续发布一批一般数据清单和重要数据目录,在智能网联汽车方面,将聚焦产品研发、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等环节梳理数据出境的具体细项。

 

个人信息出境:

关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关基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上述规定似乎无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根据《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属于重要数据的范畴,故按照这一标准,将有可能仍需要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方式才能出境。

关基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3、 自行选择标准合同或认证路径

以下情形可以自行选择通过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进行数据出境:

关基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由此可见,《规定》出台后,汽车企业数据出境路径的选择可能会发生相应变化。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的回答也可以看出,《规定》施行前已经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申报事项继续开展,《规定》施行前未通过或者部分未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根据《规定》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通过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其他途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因此,汽车企业如果尚未通过或部分未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可以结合《规定》等文件的出台适当调整出境路径,但对于汽车行业,仍需要重点关注重要数据、一定数量级别的个人信息(以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出境监管要求,依法履行合规义务。



特别感谢实习生胡焱钦的辛苦付出。

 

注释:

[1]北京车展,http://www.autochinashow.org/newsinfo/912325.html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fgw.beijing.gov.cn/gzdt/fgzs/mtbdx/bzwlxw/202404/t20240417_3620822.htm

[3]中国政府,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5040.htm

[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http://jtt.hebei.gov.cn/jtyst/zl/fjxzc/101701423498549.html

[5]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P020240328724691408759.pdf

[6]上海市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研究会,https://mp.weixin.qq.com/s/jgIlLc-nydYOxZRmwU8G-Q

[7]德国能源部,https://www.bmwk.de/Redaktion/DE/Pressemitteilungen/2024/04/20240416-deutschland-und-china-automatisiertes-und-vernetztes-fahren.html

[8]中国人民银行,http://camlmac.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406346/4693549/5321895/index.html

[9]英国卫报,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24/apr/02/us-uk-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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