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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4第5期)
日期:2024年06月07日

一、行业动态

1、 北京南站开放自动驾驶测试

5月23日,首批自动驾驶车辆往返于北京亦庄与北京南站之间。这是自4月30日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工作办公室发布政策先行区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道路及测试区域有关通告、明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往返北京南站自动驾驶测试范围以来首批测试车辆,也是自动驾驶车辆首次进入北京三环内测试。本次测试暂未承载旅客,预计24年年内旅客可预约自动驾驶车辆,由亦庄前往南站。[1]

 

2、北京智能网联政策先行区开放卡车编队高速测试

5月22日,北京市智能网联政策先行区正式开放智能网联重型卡车编队行驶申请,填补了相关专项规范空白,为自动驾驶重卡编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相关企业申请获批后,可在先行区内进行高速公路编队测试。[2]

 

3、国家发改委:抓紧建立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机制 扩大汽车等商品消费

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5月份新闻发布会。发言人介绍,自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出台以来,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制定落实相关行动方案和政策举措。发改委将加大对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项目的投资,明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设立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目前,部分家电企业、汽车企业已公布的以旧换新补贴计划金额超过150亿元。

下一步,改革委将抓紧建立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机制,完善并推动落实“1+N”政策体系。[3]

 

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5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聚聚甲醛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4]

 

5、 北京发布《北京市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征求意见稿)》

5月15日,《北京市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涵盖加强低空经济技术创新引领、巩固地制造全产业链竞争力、构建监管及运行服务技术支撑体系、打造全国低空飞行应用示范、优化低空基础设施、形成低空安防反制全国标杆六大类重点任务。分不同应用方面来讲,征求意见稿指出应急救援、物流配送、城际通勤、特色文旅等多方面应用,协同天津、廊坊多地发展城际通勤航线,探索分体式飞行汽车城际通勤+城内摆渡应用新业态。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发展相关企业数量突破5000家,带动全市经济增长超1000亿元。[5]

 

6、 WTO:电动汽车占全球汽车进口总额三分之一以上

当地时间5月14日,世贸组织(WTO)文章观察到各种类型的电动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PHEV)和电池电动汽车(BEV)的销量急剧增加。文章称,电动汽车正在从根本上改变运输行业,重新定义汽车市场,并重塑全球运输设备贸易。截止2023年底按价值计算,电动汽车已经占全球汽车进口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国已成为乘用车出口大国,其中约三分之一(180万辆)为电动汽车,其中电池电动汽车150万辆,这意味着2023年全球出口的每四辆电池电动汽车中就有一辆来自中国。[6]

 

二、行业新规

1、 欧盟理事会批准世界首部《人工智能法案》

当地时间5月21日,欧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这是世界上首部关于人工智能(AI)进行全面监管的法规。法案目的在于维护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同时,推动普及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该法案根据使用方法进行分类,风险等级越高,管控越严格。如唆使犯罪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使用高级监控摄像机等都是被禁止的。欧洲议会于今年3月批准了该法案。[7]

 

2、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国土)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该标准拟适用于搭载了时空数据传感系统、面向社会销售且在中国境内运行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对时空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以及存储、传输等环节进行地理信息安全处理的基本要求。[8]

 

3、 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案》获批生效

当地时间5月20日,获英国王室批准后,《自动驾驶汽车法案》正式生效。英国政府表示,该立法预计在两年内将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英国上路行驶。该法案核心内容之一是确定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案每辆获批的自动驾驶车辆都有相应的“已授权的自动驾驶实体”。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该实体将会承担相应责任。[9]

 

4、 四部门发布《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5月1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四部门发布《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7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各具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有力支撑数字中国建设。到2030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全面突破,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涌现一批数字文明时代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意见创新性提出三“全”,即“全领域城市数字化转型”、“全方位增强城市数字化转型支撑”、“全过程优化城市数字化转型生态”。意见还强调发展数字低空基础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融入新型电力系统,以及城市智能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的协同发展。[10]

 

三、行业观察

本期观察: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与汽车行业相关重点条款解读

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实施30周年、修订实施10周年之际,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计7章54条,体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一致,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条例》涉猎范围广泛,涵盖了信用、反垄断、价格、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合同、广告、产品质量、召回、特种设备、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领域。对于汽车行业而言,《条例》的很多规定对汽车产业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本文对部分重点内容点评如下:

1、 对消费领域欺诈认定的限缩

汽车产品零部件众多,生产、交付流程和环节较长,同时,汽车产品的专业程度较高。在汽车产品消费领域,消费者与销售者产生纠纷时,双方之间的信息往往存在不对等。由于汽车产品单价相对一般消费品较高,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欺诈修订为“退一赔三”的标准,因此,实践中,消费者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往往会主张销售者存在欺诈,进而主张退款退车并三倍赔偿。团队处理的十余件类似案件中,发现消费者主张欺诈后,即使一审判决说理充分,未支持欺诈,消费者仍会提起上诉,争取高额惩罚性赔偿,部分案件消费者甚至存在一定的赌博心态。

《条例》四十九条对销售欺诈的行为再次进行了否定,但也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此类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实施上,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已有案例,很多法院对于欺诈的认定,已经较为审慎,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天价宾利”案件作出裁判之后。《条例》上述规定的出台,应会对全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起到很好的参考意义。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尽管不构成欺诈,但相关主体仍不排除需要对相应瑕疵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对于有违诚信、恶意制造“欺诈”效果,《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意见,甚至将追究刑事责任,即,“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汽车产品召回的扩大要求

《条例》第八条对召回进行了明确。相较于《消法》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条例》增加了相关经营者的配合义务,包括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

实践中,作为汽车主机厂的上下游,召回行为往往需要主机厂供应链厂商及下游的配合。该条例首次对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进行了明确。对于相应主体,如在相关召回中未予以妥当的配合,将构成对本条的违法。但《条例》并未对不配合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该条款如何落地,有待于后续进一步的观察和实践。

3、 质保期计算的新标准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三包期限计算的特殊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1、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2、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3、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对于汽车生产、售后企业及消费者而言,第三点属于首次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出现。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实践当中,修理期间通常会计算在保修期内。这样的做法对于车企及售后企业而言,较为简单直接。但从消费者角度而言,质保期内的车辆维修期间,车辆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尤其是在维修期间较长时,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较大的影响。

上述规定的出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管好相关证据,避免在质保期内自行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对于汽车主机厂及售后企业而言,也需要妥善处理产品售后的质保期计算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除了上述规定外,《条例》还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中的大量规则进行了细化,在第六章中,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规则和处罚标准。相关汽车行业企业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出贡献。

 

 

 


特别感谢实习生胡焱钦对本刊物的辛苦付出!

注释:

[1]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

https://kfqgw.beijing.gov.cn/zwgkkfq/tzgg/202404/t20240422_3628816.html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https://kfqgw.beijing.gov.cn/zwgkkfq/yzxwkfq/202405/t20240524_3693391.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yaowen/shipin/202405/content_6952794.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405/20240503510608.shtml

[5]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405/P020240516387795706644.pdf

[6]世界贸易组织,

https://www.wto.org/english/blogs_e/data_blog_e/blog_dta_14may24_e.htm

[7]欧盟理事会,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4/05/21/artificial-intelligence-ai-act-council-gives-final-green-light-to-the-first-worldwide-rules-on-ai/pdf/

[8]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qSuggestionDetail?id=CEB18C6AD8072768726CBE1DD0DEB7CB

[9]英国政府,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24/10/contents/enacted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05/t20240520_1386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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