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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评论丨AI搜索要实名认证吗
日期:2024年07月03日

一、问题的缘起

7月1日,我们注意到有创业者在宣传AI搜索产品时,声称反对大公司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坚持其产品做匿名智能搜索,用户使用无须注册,不获取任何用户隐私。从产品设计上,该功能确实满足了用户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诉求。但社群里却有很多关于该产品违反《网络安全法》的担忧及讨论。当前AI搜索产品是否需要遵循实名认证的法律要求?如何做可以视为符合实名认证要求?本文拟就这个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及讨论。

 

二、搜索服务是否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按照该规定,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是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的。

网络实名制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网络安全,即立法者认为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可能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应按照原有的内容管理政策予以严格认证。这种立法倾向从《网络安全法》逐步延伸,此后的《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多项规定基本延续了这一要求,对各类新形态的网络服务提出实名制要求。

而要确认搜索服务是否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关键在于界定网络安全法中提到的“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范围。根据相关行业实践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我们理解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类互联网服务:

因此,在传统搜索服务使用过程中,用户在平台内输入关键词信息,根据搜索结果选择需要的内容,该过程中不涉及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对外传播内容,搜索服务本身不属于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本身不需要进行强制实名认证。在实践中,包括百度搜索、bing搜索、搜狗搜索、360搜索等平台,用户全部均无须注册即可使用。这种模式已经属于搜索行业的基本惯例,该等设置本身不存在法律风险。

 

三、AI搜索服务是否需要实名认证

但前述清晰的法律规定在AI搜索场景下又变得模糊起来。目前来看,通用的AI搜索流程与传统搜索没有太大的区别,用户在平台内以聊天的形式输入信息,AI工具理解用户查询背后的意图和上下文,过滤掉低质、无关信息,生成高度相关的答案或信息摘要,提高了用户的搜索效率和结果的准确性。两者最大的不同是传统搜索展示的互联网内既有内容,AI搜索会根据用户的每次输入内容和上下文信息,生成高度个性化的搜索结果。但正是因为存在AI生成过程,使得用户的搜索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甚至个别用户可以通过提示词技术、上下文引导让AI搜索平台出现违法内容。这导致了主管机关在实践中对AI技术提出了特别的管理规则。

具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七条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前述规定要求AI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义务)、签订用户协议,且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AI服务应进行安全评估及备案。

而依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以及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我们了解,实务中主管机关对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判断相对宽泛,目前涉及AI技术服务便倾向具有信息分享目的,将被划分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范围。故对服务者而言,不仅要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签订用户协议,也需要进行内容评估,并进行大模型备案及算法备案,采取更为严格的合规要求。

综上所述,如果仅提供搜索服务,AI搜索产品确实无须进行实名认证,这种方案既可以保护用户隐私,也可以降低合规管理成本。但如叠加AI技术服务,将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需要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包括网络实名制的规定)、签订用户协议,也需要进行评估及备案程序,以提升平台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AI搜索采取实名制认证为其业务场景下的应有之意,是最基本的合规要求。创业者不应仅凭着“产品设计”的直觉一意孤行,否则将导致产品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

 

四、AI搜索服务应采取何种实名认证

我国自《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平台在实务中发展出了多种场景化的认证模式。目前对用户实名制主要有四种实名制模式,分别是“手机号+验证码”“第三方应用接口”“身份证+姓名”“实人认证”。各认证方式强度及适用场景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目前的法律法规仅要求最低认证标准,但未明确实名认证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主要是各平台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及合规成本自行判断。例如,如提供AI虚拟人服务的,考虑到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敏感性,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肖像,应采取最高等级的实人认证。而提供AI搜索、AI问答等服务时,在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单独APP登录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手机号验证方式,而如仅提供微信小程序入口,则可以接入第三方应用接口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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