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天元合伙人卢洋律师、杨静律师、张雨佳实习律师代理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中信保公司”)与被保险人山东某公司(“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两起关联案件(“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再审申请。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以出口信用保险贸易纠纷解决前置条款效力(“贸易纠纷条款”)为争议焦点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对日后贸易纠纷条款的效力认定及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诉讼简要进程
本案先后经烟台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审查,面对一审败诉及类似案件仲裁裁决亦属不利的困境,天元律师在中信保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下,从条款含义、行业惯例、适用效果等方面深入研究、论证,最终获得二审改判、再审驳回被保险人申请的全面胜诉结果,相关意见被全面采纳。
天元评述
我国法律没有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过专门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13号)指出,“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司法实践中,贸易纠纷条款的效力及如何适用仍存在很大争议。最高院通过本案裁定,明确认可限额买方否认贸易时,结合相关国际贸易相关事实可以使基础贸易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构成贸易纠纷,并且在贸易纠纷解决前,被保险人无权主张理赔,这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本案的全面胜诉结果充分体现了天元在保险争议解决领域的精湛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天元将继续秉持严谨高效、勤勉尽责的工作风格,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