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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4年8月刊)
日期:2024年09月04日

 全国新规 

一、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三、 关于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积极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四、 关于公布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药品名单的公告

 

 地方新规 

一、 上海:本市调整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三、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广东: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官方案例评析 

一、 全国: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企业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全国: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 全国: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四、 全国: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全国新规

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

(三)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五)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六)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省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总体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省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全国“一盘棋”,重大制度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八)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九)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9日

详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网址:https://www.nhsa.gov.cn/art/2024/8/26/art_104_13632.html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网信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积极推广电子证书。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网信等部门对有关公众号、APP、短视频、互联网群组等网站平台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筛查、甄别,督促指导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许可,避免出现监管盲区。结合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未经许可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网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依法依规对相关网站平台进行处置。

二、严格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制度,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网上预警监测。严格招聘信息管理,督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落实招聘信息审核责任,规范审核流程,加强审核人员管理,切实保障招聘信息真实、合法。强化数据安全,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指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有关数据。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督导大型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完善技防、人防、制防一体化信息保护措施,引导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明文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对外发布或使用涉密、敏感信息前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有效防范泄密、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等事件发生。规范管理以直播带岗、依托零工平台线上匹配供需等方式开展的职业中介活动,依法打击服务过程中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网信等部门,综合运用责令改正、处置账号、下架移动应用程序、暂停招聘服务、关闭平台或网站等措施依法处置。

三、加强对就业歧视行为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推行招聘信息规范格式,防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测,定期检查或抽查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就业歧视有关关键词开展线上监测,针对性跟踪调查、督促提醒。加大惩处力度,对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强化现场招聘安全管理……

五、规范市场服务收费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收费监测机制,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收集、发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及所属网站等平台上明示收费标准,在服务台账记录服务收费等情况,有效维护市场服务收费秩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内部推荐”等为名收取高额费用、介绍挂靠“残疾人证”牟取不正当利益、诱导个人参与贷款、以培训等名目设置求职招聘陷阱骗取财物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探索实施“一线多查”、“一案多查”,健全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机制,形成有力震慑。

六、强化市场活动综合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监管、线上巡查、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宣传引导等措施,加强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管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库建设,及时采集、公布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强化日常监管,制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探索实施网格化管理,分期实现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加强重点监管,对举报投诉多、违法违规线索反映集中或涉案在查的有关单位,采取加大检查频次、联合检查等管理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风险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与监察执法协作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涉行政处罚的线索案件移送监察机构处理,监察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监管机构,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整治相关突出违法问题,依法打击人力资源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对求职者教育引导……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jy/202408/t20240829_524827.html?keywords=

 

三、关于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积极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残联:

……

一、坚持就业优先。将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实施就业优先宏观调控的工作大局,强化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与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关爱服务、维权保护等政策衔接协调。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程中增强就业包容性和灵活性。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加大对助残就业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高度关注、合力帮扶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技能培训。统筹多渠道培训资源,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实际开设面向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促进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实施“巡回培训”“送训入乡”,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支持残疾人培训场所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推动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

三、拓宽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电子商务、手工制作、直播带货、短视频拍摄、有声书演播等领域适配性高的岗位。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带动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建设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设施,组织开展来料加工、产品组装包装等辅助性就业项目。发展“互联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引导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便利,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四、支持企业用工。按规定落实吸纳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金融信贷、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指导各地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多种实现形式,指导地方加大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完善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补齐农村短板。将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纳入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中统筹推进,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等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在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提供适配岗位。加大对农村脱贫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力度,对确实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用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六、优化配套服务。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建立部门间残疾人毕业生信息交换机制,实施“一人一策”“一对一”精准服务。支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开展支持残疾人的慈善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多渠道资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为新上岗残疾人配备就业辅导员。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构建多跨协同的残疾人权益维护体系。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残联

2024年7月17日

 

 

详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08/t20240801_1392129.html

 

四、关于公布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药品名单的公告

2024年8月7日至13日,我局向社会公示了《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局按程序对有关药品进行了复核和结果修正,现正式公布《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

通过形式审查,仅代表该药品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获得了参加下一步评审的资格。只有通过评审、谈判等全部环节的药品,才能最终被纳入目录。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请相关企业关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及时获取国家医保局相关形式审查、评审、谈判、协议签署等信息。

附件: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pdf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

 

详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www.nhsa.gov.cn/art/2024/8/27/art_109_13662.html

 

地方新规

一、上海丨本市调整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6921元/月,下限调整为7384元/月。本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307元/月。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ceCiMkfZpOzDyJzB7gtKbg

 

二、上海丨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6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47元。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808/t0035_1426966.html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6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54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15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93元/月。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808/t0035_1426965.html

 

三、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8月2日

 

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为倡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资助和受资助行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保护资助人、受资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力补充。

(一)坚持自愿资助。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属于自愿和无偿行为,不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以资助参保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突出扶困济贫。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相衔接,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三)确保公开透明。资助参保要充分尊重资助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强化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对资助参保工作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助参保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以下简称“资助人”)。

受资助人主要为符合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鼓励资助人资助困难群体。

三、资助标准

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

同一参保人当年度获得的社会资助和集体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当年度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金额已经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的,对应年度不再实施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

四、资助方式和流程

资助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资助参保。

(一)直接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协议书可参考附件,以下简称资助协议)。资助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助申请,并提供资助协议及相关受资助人名单、资助金额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信息(包括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其可受资助的额度)后,资助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超过可资助额度的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资助名单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划入受资助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同),并将结果反馈给资助人和受资助人。

(二)通过其他组织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可与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其他组织签订协议,委托相关组织办理社会资助事宜。

相关组织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委托协议和社会资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并附上受资助人本人签名确认的有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核实有关信息(包括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其可受资助的额度)后,申请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超过可资助额度的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助名单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组织和受资助人。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有关组织的联系,指导做好社会资助参保事宜。

五、鼓励支持资助参保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助参保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资助参保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参与资助参保活动。

六、加强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受资助人参保资格的核实工作,若经核实受资助人不符合参保条件,应及时将资助资金退回资助人(申请组织)。资助资金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七、其他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参考样本).docx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471451.html

 

四、广东丨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等规定,结合国家和我省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可按本通知依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以与其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作为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即应将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其发放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作为整体申请享受稳岗返还。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但存在“假外包、真派遣”情形涉及的人员不得计为自有员工,且不得享受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应对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第三部分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主动从自有员工中剔除属于“假外包、真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享受稳岗返还。

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不纳入稳岗返还资金计算。

二、政策享受条件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缴费时间计算截至上年末,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申请享受稳岗返还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单位。

企业登记信息正常、上年度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视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的为僵尸企业;处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名单管理期内的为严重失信企业。

裁员率是指:本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单位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计算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时,参保人数统计口径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资金申领分配使用

劳务派遣单位返还标准按照大型企业标准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链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系统,按要求填报(或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含承诺书)及用工花名册,见附件1和2;(表格模板支持在线下载和上传)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三)用工单位出具的“关于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告知函及回执”,见附件3。

四、资金审核发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资金申请后,应与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注(吊)销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经营异常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信息,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以及失业保险参保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后,按政策规定将核定的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提供的银行帐号。经核实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处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期、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上年度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欠缴失业保险费、裁员率超标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予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纳入审核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但未纳入广东省劳务派遣名录库管理、主动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的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受理其申请,及时将该劳务派遣单位从“免申即享”名单中移出,并加强与“免申即享”核发数据比对,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和未重复享受稳岗返还资金后,按规定核发稳岗返还资金;同时将该单位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按程序纳入广东省劳务派遣名录库管理。

五、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15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书面资金到账确认函(见附件4)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备案;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限期(10个工作日内)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主动退回基金,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上传至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退还资金后可按本办法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

六、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精准推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让更多劳务派遣单位知晓政策,主动申请,依法依规使用和拨付资金;各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依法开展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持续更新完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及超法定范围、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完善数据比对,将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及经查实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从实施“免申即享”的参保单位中剔除;要细化操作规程,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疑点单位管控和稽核,对经办中发现的涉及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职能部位核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系统内部行政、经办、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稽核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对经办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由失业保险行政、经办、法制、监督审计、劳动关系等部门共同研判,发现应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核实、依法依规处置。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

七、违规责任

(一)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相应部分资金,并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拨付资金,未于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相应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4.未按规定时间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仍未备案的。

(二)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已经失效、过期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的相关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资金并经查实的,取消该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相关单位应将已发放资金中除自有员工以外的其余部分资金退回基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三)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虚假承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将本单位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纳入申领范围领取了稳岗返还资金并经查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已发放资金;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四)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未在规定时间主动退还并经查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资金,并将有关信息推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如责令退还资金后仍在政策实施年度内,劳务派遣单位可通过依申请方式申领稳岗返还资金。

八、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对申领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4相关表样.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0日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482904.html

 

官方案例评析

一、全国丨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企业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兵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兵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兵赔偿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兵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一、李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二、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兵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日作出(2023)渝05民终87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裁判要旨

研发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ZEzB%252FKgyIsIZAxDln%252Fg2qWkkiwKnAnTvOYmAJtTWOPk%253D&lib=ck

 

二、全国丨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系网络主播,其创建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主要有抖音和快手。2020年3月,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王某授权北京某传媒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担任王某在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图文、视频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王某主要收入为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王某的保底费用和提成根据月交易金额的不同而不同,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的全部收入由双方按比例分成;北京某传媒公司将收入分配支付给王某,王某有权对收入分配结算提出异议;王某须按照北京某传媒公司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不得私自行动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该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按照双方约定参与运营自媒体账号,王某每月收入并不固定,取决于双方合作经营的抖音等平台的广告收入等,北京某传媒公司应王某要求代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在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之前已有近百万的粉丝,合同签订后,王某创建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由其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共同运营管理,粉丝量逐步涨至两百多万,王某在北京某传媒公司推荐下参与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在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之前,王某曾与案外某公司签署过经纪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王某曾就本案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北京某传媒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某传媒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奖金255217.5元,及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9090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京03民终70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某传媒公司与其旗下网络主播王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第一,从双方合意及《独家经纪合同》的签署过程看,案涉《独家经纪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王某虽主张《独家经纪合同》为北京某传媒公司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但从双方洽商过程看,《独家经纪合同》经双方多次沟通确认,王某还对合同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尤其是对于核心的收益分配部分着重进行了对己方有利的修改并加入了最终合同文本中,可见王某对合同重要条款具有充分的谈判议价能力。此外,王某在加入北京某传媒公司前已拥有80余万粉丝,其与上一家单位亦建立了经纪合同关系,可见王某对经纪合同关系并不陌生。上述《独家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应当尊重双方共同确认的法律关系性质。

第二,从合同内容和目的看,双方合作本意是通过北京某传媒公司的孵化进一步提升王某在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的艺术、表演、广告、平面形象影响力和知名度,继而通过艺人参与商业活动及获得外界相应收入并依据约定进行分配。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关经纪事项、报酬/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约定,与一般劳动合同构成要件存在明显不同,难以体现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

第三,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一是人格从属性。案涉《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利按照甲方公司或自媒体平台中关于自媒体达人及自媒体图文、音频视频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项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王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进行钉钉打卡,属于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应当然视为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二是收入情况。《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王某基于月交易金额不同而获取不同保底费用和提成,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双方按比例分成;北京某传媒公司将收入分配支付给王某,王某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收入分配的结算提出异议,其对于收益分配具有较强协商权;王某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广告费用等收益,王某受欢迎程度越高,其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潜在收入就越高,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生产资料,劳动者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特征存在明显不同,王某对于北京某传媒公司并不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从属性。三是对外名义。王某系以自己创建的自媒体账号对外开展宣传工作,用户识别的是王某个人,而非北京某传媒公司,北京某传媒公司仅对外代表王某接洽演艺活动,王某创建及运营自媒体的行为,不属于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进行的职务行为,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从属性。

综合上述情况,双方并不具备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无法认定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应当然视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实质审查。对于网络主播对个人包装、演绎方式、利益分配等核心条款具有较强协商权,且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网络主播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应当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iF2qRK5CZb8i2AidYoZMsp7R9n7PyPII%252B1Qgq66UQ3Y%253D&lib=ck

 

三、全国丨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技术开发、人工送货服务等,承包“饿了么”平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蜂鸟团队版APP,注册成为“饿了么”平台浒墅关片区外卖员,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5月30日,江苏某网络公司与第三人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江苏某管理公司承接项目后可以另行转包,接活方在执行任务期间受到或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江苏某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每月双方对上个月接活方名单、佣金费用、服务费用等进行核对,由江苏某网络公司支付给其设在第三人平台的账户,由第三人平台从该账户划至接活方账户。6月10日,圣某欢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完成《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电子签章,协议内容为委托其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同日,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完成《项目转包协议》电子签章,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配送服务业务,承担承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江苏某管理公司按月将服务费结算到个体工商户。6月13日,个体工商户成立,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市场推广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019年6-8月,江苏某管理公司向圣某欢发放5035.5元、6270.5元、5807.7元,同年9月,案外人某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发放6305.8元。圣某欢蜂鸟APP中薪资账单页面显示薪资规则说明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其中底薪0元。江苏某网络公司为圣某欢购买雇主责任险。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因申报工伤事宜发生争议,圣某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2019年4月25日至8月24日(原告注册为专送骑手)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圣某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饿了么”平台苏州地区运营商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说明、后台信息、蜂鸟团队版APP官方内网介绍等证据,法院查明:1.圣某欢通过蜂鸟团队版APP接单,接单后使用自有车辆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每天上午7-8点上班、进行早会,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饿了么”平台浒墅关片区调度员付某为圣某欢同事,均受江苏某网络公司经理李某管理,薪酬按单计算无底薪,公司虽未规定上班时间,但规定全勤奖需每天接单不少于10单。2.圣某欢于2019年4月25日注册为蜂鸟专送骑手,解绑后又于2020年12月17日注册成为蜂鸟众包骑手。3.蜂鸟专送骑手与众包骑手工作模式存在区别:第一,注册方式上,蜂鸟团队APP不对公众开放、专送骑手通过站点下载注册,蜂鸟众包APP对公众开放;第二,派单方式上,平台根据定位向专送骑手派单,骑手不可拒绝,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申请订单调配,众包骑手可自行决定是否抢单;第三,骑手管理上,专送骑手受其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骑手排班,骑手需按排班上线接单,众包骑手可随时上下线;第四,在薪资构成及结算上,专送骑手薪资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而众包骑手收入来源于订单提成。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原告圣某欢与被告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确定。

首先,圣某欢注册成为蜂鸟团队版外卖骑手,隶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的“饿了么”平台浒墅关片区站点,其从事外卖派送服务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主营业务。其次,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进行实质管理。圣某欢注册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才能完成,圣某欢通过平台APP接单,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不能接单也需向江苏某网络公司申请订单调配。虽然双方对骑手上线时间是否有要求存在争议,但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实在站点安排专人进行监管,为圣某欢购买雇主责任险。结合付某涛证言可认定,圣某欢平时工作受站点管理,江苏某网络公司也制定了考勤规则。再次,江苏某网络公司与圣某欢实际结算薪资。从蜂鸟团队版APP薪资账单中的薪资规则说明、平台服务协议以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说明可看出,圣某欢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需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定,江苏某管理公司仅受委托代为发放薪资。

关于平台服务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的性质。首先,项目转包协议、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为打印件、仅有电子签章,仅凭圣某欢注册时说的“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不能认定其已知晓法律后果并同意协议内容。江苏某网络公司引导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无法认定其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业务的真实意愿。其次,虽然江苏某网络公司通过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将配送业务转包给第三人,约定在平台发布外卖任务、进行薪资发放。但实际上圣某欢通过蜂鸟平台接单进行外卖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也通过蜂鸟平台派单并进行工资结算,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最后,圣某欢从事江苏某网络公司安排的工作,受站点直接管理,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结算薪资,不了解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管理公司间分包关系,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联系的紧密性明显超过与第三人江苏某管理公司的联系,江苏某网络公司仅以与第三人存在内部分包关系抗辩双方非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综上,原告圣某欢与被告江苏某网络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项目转包、承揽、合作等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

2.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将其主营配送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项目转包、承揽、合作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情况,并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紧密的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EdvXUS8HISe%252FP06NQLnTiqVCPvGSlzvsDVRgQ88s0aU%253D&lib=ck

 

 

 

 

 

 

 

 

 

相关领域
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