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动态
1、认监委发布《汽车及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换版和增加技术决议(TC11-2024-02)》
2024年12月1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TC11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发布《汽车及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换版和增加技术决议(TC11-2024-02)》,对汽车及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进行了梳理、换版和新增。《决议》分别对新委托认证产品、已获得认证产品、标准修订和认证变更工作等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要求,同时对近期新发布的汽车及部件相关标准是否纳入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提出了意见。
暂不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包括:GB 44497-2024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GB/T44433-2024 汽车智能限速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44719-2024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道路试验方法及要求、GB/T44721-2024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44461.1-2024 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第1部分:单车道行驶控制、GB/T44461.2-2024 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第2部分:多车道行驶控制、GB/T44298-2024 智能网联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T44156-2024 乘用车后方交通穿行提示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不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的包括:GB/T44373-2024 智能网联汽车术语和定义[1]。
2、国家网信办:强化自动驾驶网络安全标准研究
2024年12月8日-11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网安标委”)2024年第二次“标准周”活动在海南省海口市举办。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网安标委主任委员王京涛表示,网安标委要扎实做好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要以标准规范引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安全有序发展,加快推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等标准的研制发布,强化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等相关网络安全标准研究。
王京涛指出,做好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一是要以标准支撑构建国家网络安全防御体系,二是要以标准助力数据安全治理和监管,三是要以标准规范引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安全有序发展,四是要以标准助推我国网络安全国际影响力提升,持续推动我国网络安全标准“走出去”[2]。
3、工信部拟制修订《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4年12月4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公开征集对<基础雷管>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意见》。本次拟制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基础雷管》《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运动头盔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智能终端循环回收个人信息清除技术要求》[3]。
4、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多协会呼吁审慎选择采购美国芯片
2024年12月3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等多个行业协会发布声明,建议、呼吁国内企业审慎选择采购美国芯片。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声明表示,美国政府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对中国进行恶意的封锁和打压,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中国汽车行业对采购美国企业芯片产品的信任和信心正在被动摇,美国汽车芯片产品不再可靠不再安全。为保障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协会建议中国汽车企业谨慎采购美国芯片[4]。
5、交通运输部:有序推动无人车示范应用
2024年12月3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立足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交通物流数智化发展,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完善全自动化码头、低空物流、网络货运等标准规范,有序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示范应用,加强交通运输智慧物流标准协同衔接,促进数字技术与交通物流各场景的深度融合,培育交通物流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助力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5]
二、行业新规
1、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条例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8条,明确自动驾驶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鼓励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鼓励“车路云一体化”多种技术路线融合发展的角度对基础设施建设作出规定;对自动驾驶创新应用活动进行了全环节规范,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安全保障的相关要求[6]。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
2024年12月2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深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规则,推动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协同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总体要求。
其中,《意见》第(六)(十六)条等指出,推动交通运输绿色智慧转型升级。按规定开展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交通运输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共享。完善交通运输装备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动中重型卡车、船舶等运输工具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推进数据和技术赋能交通运输发展。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布局,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区域间、部门间、部省间综合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深化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和智能应用[7]。
3、工信部印发《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共包含四章二十一条内容,主要涉及总则、申请和检验、监督管理、附则以及附件。《办法》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检验。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使用经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进行产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具备一定的生产准入年限、良好的经营记录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认可证书。
企业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准入技术要求,或存在生产一致性等问题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处置,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当发现检验能力不能满足自我检验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自我检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8]。
4、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2024年12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规范条件》着眼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水平,重点聚焦于四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优化技术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强化技术创新,提升工艺水平;二是更新完善标准规范。增补《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编码标准。三是新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相关要求,明确梯次利用电池不得用于电动自行车、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兼顾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等要求。四是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和企业选址等要求,明确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9]。
5、北京发布首批“车路云一体化”4项地方标准
2024年12月11日,为助推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扩区建设,基于《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实践经验,北京市发布首批车路云一体化4项地方标准,30余家代表企业广泛参与。
其中,《车路云一体化路侧基础设施 第1部分:建设指南》主要规定了车路云一体化路侧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通信、感知、计算等设施设备部署,以及物理环境、通信网络、数据安全等安全要求,将有效支撑北京市城市道路路侧网联设施的快速部署和场景应用。
《车路云一体化路侧基础设施 第2部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信息服务技术指南》给出了车路云一体化系统中,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信息服务的基本条件、消息格式和消息内容等技术要求,有利于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与路侧交通信息的统一交互能力。
《车路云一体化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1部分:路侧设施与云控平台》规定了车路云一体化系统中路侧设施和云控平台信息交互的总体架构、数据类型、传输规则,包括感知数据项、数据上报频率、信控指标数据等,《车路云一体化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2部分:应用平台与云控平台》规定了车路云一体化系统中应用平台与云控平台信息交互的总体架构、交互形式、数据接口及交互内容等,为建设全市统一智能网联云控平台、实现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基础设施协同发展提供支撑[10]。
三、行业观察
本期观察:涉汽车智能驾驶控制系统商标无效宣告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iDrive”是宝某公司研发的汽车智能驾驶系统,目前已经发展到第9代,搭载于宝某公司的几乎所有车型上。北京某汽车驾驶公司近年来批量申请了多件含有“iDrive”字样的商标,如“IDRIVERPLUS” “IDRIVER.AI”等。宝某公司依据《商标法》,基于其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iDrive”商标,对“IDRIVERPLUS”“IDRIVER.AI”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二)裁判观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 宝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宝某公司未注册的“iDrive”标志通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汽车智能驾驶控制系统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IDRIVERPLUS”完整包含宝某公司在先使用的“iDrive”标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
- “IDRIVERPLUS”“IDRIVER.AI”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操作软件;运载工具用里程表;驾驶或控制运载工具用模拟器”商品与“iDrive”未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汽车智能驾驶控制系统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
- 北京某汽车驾驶公司与宝某公司同为汽车及相关产业的经营者,对宝某公司的“iDrive”未注册商标应有了解。在此情况下,其仍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与“iDrive”相近似的诉争商标,主观上难谓正当,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IDRIVERPLUS”“IDRIVER.AI”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三)天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进而予以无效宣告。
在具体实践中,《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包括“已经使用”“有一定影响”“不正当手段”三大构成要件:
- 其一,判断商标是否已经使用,重点在于该商标是否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被运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当在先使用的商标实际上发挥了这一功能,才可能被认定已经使用。
- 其二,未注册商标要在市场上发挥一定影响,关键在于达到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这要求通过商业宣传、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商标与使用人产生联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广告宣传范围、销售数量、与客户的业务往来等一系列证据来判断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 其二,未注册商标要在市场上发挥一定影响,关键在于达到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这要求通过商业宣传、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商标与使用人产生联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广告宣传范围、销售数量、与客户的业务往来等一系列证据来判断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本案是目前公开渠道能够检索到的对于汽车智能驾驶系统商标进行保护的首例案件。本系列案件的难点在于,对于宝某公司“iDrive”商标,如何通过详尽的事实取证和充分的说理,在其未注册的商品(如“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等)上说服法院给予较强保护。本案中,宝某公司提交了与“iDrive”智能驾驶系统相关的大量媒体报道、行业排名等证据,用以说明“iDrive”的高知名度。法院经审理认为,“iDrive”在汽车智能驾驶控制系统上属于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标识,并基于此认定对“IDRIVERPLUS” “IDRIVER.AI”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也充分肯定了“iDrive”在汽车智能驾驶控制系统上具有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维持了二审判决。[11]
此类商标侵权案件的频发也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的品牌保护敲响了警钟。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密集行业,产品线决定了其商标体系的层次化特点。综上,我们建议相关车企采取如下措施:
- 车企申请注册商标时,可扩展汽车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从而预防近似商标注册风险;
- 建立定期的商标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上可能存在的近似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 着重关注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留存问题,持续记录商标在各个阶段的使用情况,从而预防商标抢注等相关纠纷。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最新司法动态,为客户提供及时的法律资讯和有效建议。
特别感谢实习生张毅的辛苦付出。
注释: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s://www.cnca.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953091537/attach/202412/7a8bdb81f49942f3802c9a898a8327bd.pdf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s://www.cac.gov.cn/2024-12/12/c_1735697530755124.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ap.miit.gov.cn/gzcy/yjzj/art/2024/art_810f4d0f6fa24d92981db1c41520ed34.html
[4] 中国新闻社,
https://mp.weixin.qq.com/s/UpOsi_wg_iZ5fwalABESoQ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https://www.mot.gov.cn/2024wangshangzhibo/2024zhuanti3/
[6]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www.bjrd.gov.cn/zyfb/zt/bjs16jrdcwhd14chy/hyxw/202412/t20241230_3976105.html
[7] 新华社,
https://www.news.cn/politics/zywj/20241223/09e4ebcfcc6b48d79a8e3eb96c5fa063/c.html
[8] 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81a9dfdce483486a949bc1ffd19b3aa0.html
[9] 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4/art_2ca9a4ed31de469d9da26ca70c83a868.html
[1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12/t20241211_3962845.html
[1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https://bjzc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48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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