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规范更新
1、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财产保全文书样式
2025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对《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用)》文书样式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改旨在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减少因保全引发的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新样式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要求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注意审查被保全财产上是否存在案外人权益,尤其是涉及机动车、航空器、不动产等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保全案件。
2、《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
2025年2月28日,国家标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正式发布并实施,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该标准涵盖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六方面内容,明确催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该标准的实施标志着催收行业进入“法催时代”,旨在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发布
2025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证监会与法院的协作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二、要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三、进一步规范了重整计划草案,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以及明确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等要求。此外,指引还强调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以确保重整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行业资讯更新
1、金融监管总局最新部署
2025年3月13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国两会精神,并部署相关工作。会议强调要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包括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持续优化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配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置换等;全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出针对性金融支持措施,研究建立“超长期国债+超长期贷款”服务模式;不断提升金融监管质效,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推动银监法、保险法修订。
2、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
2025年3月14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召开会议,联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聚焦贷款领域非法存贷款中介服务、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理赔,信用卡领域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依法严打各类金融犯罪活动。
3、信达设立50亿规模REITs投资“低效资产”
据信达地产2025年3月12日晚公告显示,中国信达全资子公司北京信达悦生活与中国信达及鑫盛利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信达坤泽(天津)资产改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总规模50.01亿元。该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问题机构、问题资产、低效资产等,助力非住类不动产存量盘活,并计划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发行REITs等方式退出。
4、陕国投信托2024年营收、净利双增,年内分红达4.6亿元
2025年3月19日,陕国投信托(证券代码:000563.SZ,股票简称:陕国投A)发布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9.28亿元,同比增长4.08%;净利润13.61亿元,同比增长25.73%。公司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0.50元,加上此前分红,2024年度每10股累计派发现金0.90元,三次现金分红总额合计4.60亿元,占母公司净利润的33.82%。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3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在总结多年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行政处罚决策及相关办理流程,优化了管辖及协同机制,改进了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强化了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有助于推动金融法治彰显,促进依法行政。
6、银登中心发布首个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5年3月14日,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资产贵州省分公司在银登中心官网发布了首个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该不良资产包包括14户对公资产项目,贷款余额2亿元,债权总额2.57亿元,转让基准日为2024年6月20日。此次公告是在旧法废止、新法未立的背景下,通过银登网平台履行通知义务的新尝试。
7、中国信达挂牌所持某期货全部股权
2025年3月14日,中国信达将其持有的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占比17.3059%)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某期货是全国最早成立的大型期货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8.3亿元,拥有全牌照业务。其2023年资产规模近47.65亿元,净利润680万元,但截至2024年5月,净利润亏损1789.26万元。此外,某期货的第四大股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也计划转让其持有的9.676%股权。
8、某信托信保基金退还方案公布
2025年3月13日,某信托管理人发布《关于应退未退信保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公告,某信托确定退还信保基金的可现金退还比例约为45.5525%。对于现金未能清偿部分的待退还信保基金,管理人将确认该部分损失为某信托破产普通债权,并通过清算程序予以清偿。某信托于2022年7月被受理破产清算,成为国内首家破产的信托公司。
9、某信托首次逾期,涉及金额15亿
近日,某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后未兑付,通知投资人逾期三个月至6月9日。该信托规模15亿,资金用于受让广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投资人对逾期后兑付情况表示担忧,且该产品在销售时可能存在未严格遵循销售适当性原则的问题。
10、某房地产公司1.03亿美元债违约,仍深陷债务危机
2025年3月13日,某房地产公司宣布其票据项下362万美元利息于3月12日到期应付,但公司有30天宽限期支付利息,将于4月11日届满。该票据未偿还本金金额为1.03亿美元,此前2024年9月12日其已发生利息违约事件。目前,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正与票据持有人就延迟支付利息进行讨论。其近年来销售疲软,业绩持续亏损,债务负担较重,短期资金流动性紧张。
11、某ST新能源公司实控人被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5日,某ST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该实际控制人为该公司系掌门人,通过集团间接持有某ST新能源公司5.8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9.04%。2024年,该ST新能源公司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2024年净利润预亏3亿—5亿元。
三、经典案例——北京首起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案
1、案件事实
北京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工资未能给付,300 余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23年6月起,员工陆续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该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但执行到位的案款仍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且公司名下已无普通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北京市碳排放管理系统注册登记账户内有碳排放配额,但尚有年度清缴义务未履行。
2、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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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是否可以作为可强制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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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保障环境效益的同时,实现碳排放配额的合理处置以清偿债务。
3、裁判要旨
- 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法院认为,碳排放配额作为企业资产,具有财产属性,依法可以作为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依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在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清偿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
- 处置方式:法院向北京市碳排放配额的主管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公司的碳排放配额采取预冻结措施,待该公司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再推进剩余配额处置程序。在法院监督下,该公司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10分钟内全部售出,成交价款共计100余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创新性地将碳排放配额作为可执行财产进行处置,既充分考虑了环境效益优先,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又有效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实现了财产价值最大化,构建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被执行人债务困境解决、配额购买方生产规模扩大的多赢局面,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了法治实践智慧。
- 相关领域
- 金融与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