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场监管总局、第三人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判决书。[1]
本案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我国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也是首次有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并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判决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多个重要规则。判决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权限、思路和标准,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对自愿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的职权”“禁止不是法定和首选的救济方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因集中而产生的竞争问题”等重要执法规则。
案涉经营者集中审查也是我国首起未达申报标准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2],同时涉及结构性和行为性救济,对首选救济方案设置了备选方案,且在备选方案中首次将“皇冠宝石”原则[3]运用于行为性救济方面。在本案司法审查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承诺方案从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经过法院组织的多次庭审,诉讼当事各方的积极举证质证、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市场监管总局采纳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承诺方案作为批准案涉集中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合法,被诉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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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案号:(2024)京73行初5180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art/2023/art_90a71deadd224689b026920807c0389c.html。
[3]“皇冠宝石”原则(又称“替代性资产剥离方案”)体现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41条,即“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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