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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特殊机会资产一周市场观察
日期:2025年04月11日

一、行业规范更新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发布

2025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互联网助贷属互联网贷款性质,强化商业银行总行管理责任,细化平台运营机构及增信服务商准入标准,规范业务定价与自主风控机制,严控成本费用及过度增信风险,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有三个核心内容:一、简化档位标准,上调部分档位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5%;二、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三、取消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单独投资比例计算要求,整体放宽税延养老投资监管。该政策旨在通过调整权益类资产配置规则,强化对资本市场及实体经济的支持。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定义及监管框架,要求机构聚焦国家战略审慎投资,严守七项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如禁止控股平台违规投资、规避监管操作等)和一项兜底条款。通知强化资质审核、穿透式监管及投后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限定股权控制层级,并设置五年过渡期整改存量业务,以规范险资股权投资行为,服务实体经济并防控风险。

 

4.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年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三机构联合发布《意见》,《意见》共7部分23条,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纠纷调解业务。《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旨在完善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功能作用,提升工作整体效能,基本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完备精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的工作格局。

 

二、行业资讯

 

1、惠誉下调合生创展集团信用评级

2025年4月1日,惠誉将合生创展集团(00754.HK)的长期外币发行人违约评级由“B”下调至“CCC-”,并将公司的高级无抵押评级由“B”下调至“CCC-”,债券的回收率评级为“RR4”。惠誉认为,合生创展的流动性状况已经恶化,在销售疲软背景下,其债务偿还总额超出预期。合生创展未能如期偿还9.41亿港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导致93亿港元银行贷款及金融借款的交叉违约。根据财务报告,合生创展的现金从2024年6月底的180亿港元降至2024年底的84亿港元,不足以支付250亿港元的短期借款。流动性缓冲弱于惠誉的预期,合生创展为偿还其在岸债务,在2024年下半年的现金流出高于预期。 同时,标普也将合生创展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从“B”下调至“CCC”,标普认为合生创展近期正处于流动性危机中,可能会在明年违约。

 

2、北京市首单不动产信托“外贸信托-吉量10号”正式成立

2024年底,北京金融监管局联合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台《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首次明确“非交易性过户”规则——不动产权证附记栏直接标注“信托财产”及产品名称,为“不动产装入信托”提供了制度保障。2025年4月2日,北京市首单不动产信托“外贸信托-吉量10号”正式成立。这一创新项目落地,标志着北京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取得实质性突破,彰显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的社会价值,也为全国逐步推进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提供“可复制样本”。

 

3、明天控股集团被裁定破产

2025年4月3日,上海三中院出具了(2025)沪03破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包头市蒙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亿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晟运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达能工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博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浩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宏达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都鑫邺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纪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东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是明天系公司的核心平台,该裁定将是对“明天系”风险处置的关键一步,目前该裁决书已上线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债权人会议时间尚未公开。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执行专题指导案例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会上介绍,今年一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39.42万人次,同比继续下降9个百分点,同时完成信用修复超40万人次,失信名单人数延续了2024年的负增长趋势。本次发布会中最高院也发布了第45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自2010年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次共发布6个指导性案例,分属不同细分领域。

 

5、美国对我国加征关税,我国采取反击措施,美对中关税提升至125%

2025年4月3日,美国宣布对中国进口货物提升34%的“对等”关税叠加后税率达到54%,4月4日我国出台反制措施对美国进口货物的关税同样提高34%,4月9日,美方继续提升50%关税至104%并公开表示等待中方电话,4月10日我国将美国进口货物关税提升至84%并发布《中美经贸关系中方立场白皮书》,两国股市均出现较大震荡。美国当地时间4月9日晚,美国海关发布最新公告,对中国关税税率上调至125%,对其他特定国家的对等关税税率恢复至10%,自2025年4月10日起生效。

 

6、金科实控人被证监会立案侦查

2025年3月27日,证监会决定对黄红云、金科控股进行立案,经自查案涉两方面,一是2022年金科控股及黄红云因办理券商质押式回购业务,因无力回购亦不能提供资金进行补仓,使得相关券商对质押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导致所持有的金科股份股票被动减持,未能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二是黄红云及金科控股在2022年与原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减持公司股份造成权益变动情况后,黄红云及金科控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义务。金科股份在公告中也表示,黄红云及金科控股对上述事项深表歉意,现已深刻吸取教训并学习了解相关规定,且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述事项已给予通报批评及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同时,金科股份强调,上市公司不是涉事主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重整工作,不会对已经表决通过的《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典案例

 

1、案件事实

刘某坤与陈某贤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1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2015年5月29日购买并登记在陈某贤名下的案涉房产所有权归陈某贤所有。

2018年11月30日,刘某华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韶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8日,韶关仲裁委作出(2019)韶仲裁字第1号裁决:“一、刘某坤...向刘某华支付租金40万元;二、刘某坤...向刘某华支付使用费56.4384万元;三、刘某坤...向刘某华支付违约金12万元;四、驳回刘某华其他仲裁请求。”在仲裁审理期间,刘某华申请追加陈某贤为当事人及对案涉301房进行财产保全,韶关仲裁委驳回了追加申请但对财产保全提交法院进行了办理。该裁决书生效后,刘某华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021年3月10日,陈某贤对执行其名下案涉301房提出异议,韶关中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粤02执民10号执行裁定:中止陈某贤名下301房的执行。刘某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撤销刘某坤、陈某贤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陈某贤名下301房归陈某贤所有的内容;2.确认陈某贤名下301房属于刘某坤、陈某贤共同财产;3.改判准予对陈某贤名下301房产权份额的50%属于刘某坤的财产份额在109.002111万元范围内予以执行;4.判令拍卖、变卖陈某贤名下301房清偿(2019)韶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确认的债务;5.本案诉讼费由刘某坤、陈某贤负担。

韶关中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粤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华认为将“恶意串通”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前置条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没有对离婚协议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进行认定等为由,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粤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在109.002111万元范围内执行案涉房产的50%份额属于刘某坤的部分用以偿还刘某华的债权;三、驳回刘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争议焦点

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应有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约定能否行使撤销权并强制执行偿还债务。

 

3、裁判要旨

刘某坤与陈某贤在2019年1月14日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贤名下301房的约定为归陈某贤所有,即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陈某贤,而本案所涉的刘某坤对刘某华所负债务,产生于刘某坤与陈某贤离婚之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坤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当然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规定,刘某华请求撤销该行为,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刘某华向陈某贤主张权利的时间为由驳回刘某华的撤销请求显属错误,应予纠正。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陈某贤的内容被撤销的情况下,刘某华请求在其债权范围内强制执行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四、裁判思路分析:

  1. 离婚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高度关联,兼具人身性、财产性。在离婚财产协议相关纠纷中,法院通常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原因及主观意愿对财产分配进行裁判。然而,本案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当从债权人撤销权体系下对离婚财产约定进行观察,由于该房产份额分配行为确不存在相关对价,则依法认定为无偿转让行为,可直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规则。
  2. 该类案件需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并在行政部门备案的时间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时间与案涉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问题,若离婚协议签订在后,则属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可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反之则不能适用。
  3. 本案中,刘某坤与陈某贤在离婚财产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是否对其他财产的分配进行的约定,若未行约定,则认定无偿转让不存在障碍;若约定房产归一方,部分财产归另一方,则难以认定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也需谨慎。在离婚财产协议中,若夫妻一方重大过错或考虑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贡献程度,双方分得财产明显不对等,人民法院还能否按照本案思路,直接以财产价值进行计算,亦或应针对离婚财产协议的分配合理性作出判断,不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对财产分配行为进行认定,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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