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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评论丨苏州法院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
日期:2025年04月25日

1、苏州法院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某诉东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裁定,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该案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作品性质认定上的法律条件和要素,从案件事实出发,对AI软件用户与AI软件的交互关系作出了有益的突破性探索,最终认定涉案图片不符合作品要件。

原告丰某主张其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被东山公司等抄袭并用于生产销售。丰某称,其于2023年8月在小红书平台公开发布涉案作品后,东山公司曾寻求合作未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I生成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驳回了丰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

“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判断丰润娟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

“对于人工智能文生图软件,使用者首次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形,其中人工智能对文字到图形的生成,仍然起到重要作用,尚不能体现使用者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

“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因Midjourney生成内容具有随机性和不可控性,原告无法复现相同图片,难以认定其智力投入主导了最终表达。一审最终判决驳回丰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来源:人大版权)

 

评论:如评论所说,本案是国内第一起对AI生成内容认定不具有著作权的案例。虽然案件中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推翻此前的生效案例,实际上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规则完善得更加明确。

本案判决书中,法院详细分析了原告生成涉案图片的过程,承认原告输入了提示词(prompt)、设定了参数,并可能进行了后续编辑(如使用“醒图”APP调整、添加“垫图”等)。然而,法院认为,这些操作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最终图片的生成付出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投入,主要理由有:提示词多停留在主题概念层面,原告未提供涉案图片原始生成记录佐证其对画面具体表达元素进行个性化设计;Midjourney等模型的随机性和自主性使图片具体表达主要由AI生成,而非用户意志精确控制,与传统创作存在显著差异;原告未举证原始创作过程记录,仅凭结果和事后演示,难以证明其在“概念到表达”过程中作出个性化审美选择并克服AI算法随机性。

本案判决与此前备受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形成有趣对比。北京案认定原告通过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理由是原告进行了详细的提示词输入、参数调整、迭代修改和最终筛选,体现了其个性化的审美选择与安排。相比之下,苏州法院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尤其强调用户对最终表达细节的确定性控制以及过程性证据的重要性。本案判决表明,仅仅提出创意概念、输入提示词、进行基本参数设置,可能不足以跨过独创性的门槛;用户需要证明其通过一系列具体、可验证的操作,对AI的生成过程施加了足够影响,使最终输出能够稳定反映其独特的智力判断和艺术追求。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创新与避免权利滥用之间的谨慎平衡:一方面,明确AI生成内容若缺乏充分的人类创造性投入,则不构成作品,避免将技术工具的自主生成等同于人类创作;另一方面,强调创作者需保留原始创作记录(如提示词调整日志、生成过程录屏),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举证指引。无论如何,本案再次强调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只有真正体现人类智慧与创意的生成内容,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小红书将取消员工竞业条款

4月24日,界面新闻获悉,小红书发布全员信,称公司基于信任设计机制,致力于建立与员工的长期关系。小红书宣布将从5月1日起,不新增现金或期权竞业,原有的现金和期权竞业全部释放。全员信还发布另外两项措施:小红书员工在离职时期权可申请回购;取消隔周周六工作的安排。该两项措施也均于5月1日起生效。(来源:界面新闻)

 

评论:竞业限制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确立的法定工具,其立法初衷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但实践中却异化为限制人才流动的枷锁。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应严格限定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需支付不低于离职前工资30%的经济补偿。然而,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的全员签署竞业协议现象,将基层员工甚至保安纳入限制范围,导致竞业协议成为企业滥用管理权的手段。例如,某月薪3500元的保安因跳槽被索赔20万元违约金的案例,凸显了竞业限制泛化的危害。

小红书此次取消竞业限制条款,本质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回归,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需遵循必要性原则,即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需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相匹配。当企业能够通过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等替代措施保护核心信息时,竞业限制的必要性即大幅降低。小红书在全员信中明确“仅要求同学履行信息保密和不招揽义务”,正是通过强化保密义务替代竞业限制,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尊重了劳动者的职业自由。

不过从另一方面看,取消竞业限制意味着企业放弃了一项重要的预防商业秘密流失的“硬性”工具,这也迫使小红书必须更加依赖和强化其他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如增强保密协议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度、完善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员工保密培训、建立精准追责机制等,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随意泄露。

 

3、AI导致网站点击率下降34.5%

Ahrefs近期发布了一项研究,指出谷歌的AI概览功能对搜索结果页面(SERP)的点击率产生了显著影响。研究发现,AI概览的存在使相关关键词的平均点击率(CTR)降低了34.5%。

该研究从Ahrefs的关键词资源管理器数据库中选取了300,000个关键词,其中150,000个关键词触发了AI概览,另外150,000个关键词则未触发。通过对比2024年3月(AI概览推出前)和2025年3月(推出后)的数据,研究人员发现,AI概览关键词的平均点击率从0.073降至0.026,而未触发AI概览的信息类关键词点击率也从0.056降至0.031。(来源:大数据文摘)

 

评论:谷歌AI搜索功能导致第三方网站点击率(CTR)骤降34.5%,这一数据表明AI搜索已对互联网流量分配格局产生实质影响,未来可能引发新的法律诉讼风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妨碍或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当前AI搜索的技术特性在于,其通过在搜索结果页直接提供整合提炼后的答案,显著降低了用户跳转至原始内容网站的需求。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搜索引擎凭借入口优势,将本应流向内容网站的流量“截留”在自有平台,不仅直接影响内容网站的正常运营,更导致其商业利益大幅减损,已初步显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针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网络服务运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判例。尽管AI搜索的技术实现方式与传统流量劫持存在差异,但其对第三方网站流量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结果与既有案例具有相似性,不排除法院在裁判中遵循“行为结果导向”的思路,认定该技术展现方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妨碍行为”。

面对新技术带来的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法律需在鼓励创新与维护市场公平之间寻求平衡。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综合考量技术发展趋势、行业竞争生态及各方利益诉求,既要避免过度干预正常市场竞争,亦需防止技术优势被滥用而损害市场公平秩序,最终形成既符合法律精神又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裁判规则。

 

4、研究发现五成员工使用未批准的AI工具

Software AG的一项研究发现有多达五成员工使用未批准的AI工具。今天的AI工具非常容易获得,而企业也日益鼓励员工使用AI工具提高工作效率。无论是总结会议记录、起草客户邮件、探索代码还是创建内容,企业员工正在快速普及AI。即使企业出于安全担忧内部限制员工使用AI工具,他们也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AI工具的Web版本。分析显示最流行的AI工具是ChatGPT,还有部分员工会使用中国公司开发的AI工具如DeepSeek、Baidu Chat和Qwen。(来源:Solidot)

 

评论:当前多数AI工具的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输入内容的数据使用权自动授权给平台方,允许其用于模型训练、数据分析等用途。2024年3月三星集团引入ChatGPT后20天内,即发生3起核心数据泄露事件,涉及半导体设备测量资料、产品良率等机密信息。Software AG的行业调研显示,50%的企业员工存在使用未批准AI工具的行为,且已在会议纪要撰写、邮件草拟、代码开发、内容创作等工作场景中,向ChatGPT等第三方工具输入包含核心技术参数、未公开研发数据、客户交易细节、定价策略、市场推广计划、财务预测及关键源代码片段等敏感信息。

此类行为存在双重法律风险:一是企业商业秘密可能被用于优化服务提供商的模型,甚至间接流向竞争对手;更严重的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信息处于未公开且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状态。若通过非受控渠道向公开AI模型输入涉密信息,可能导致其丧失法定秘密性,直接动摇商业秘密的法律基础,使企业此前通过保密协议、访问权限管理等构建的保密体系失效。

针对该类广泛的泄密行为,企业需从制度、培训、技术三方面构建防控体系:

  1. 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应及时制定或修订《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明确商业秘密及敏感信息的具体范畴,列明禁止/限制使用的外部AI工具清单,并细化经批准AI工具的使用流程、应用场景及数据脱敏标准。
  2. 强化专项合规培训,培训内容需结合典型案例(如三星数据泄露事件),重点阐释违规使用外部AI工具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员工个人面临的违约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尤其强调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竞争力的毁灭性影响。
  3. 构建技术防护屏障,部署数据防泄漏(DLP)系统,实时监控异常数据传输行为;通过网络访问控制策略,阻断对未经审批AI平台的连接。优先选用安全可控的内部AI解决方案或通过严格安全审计的企业级第三方服务。确需使用外部工具的特定场景,须建立包含风险评估、分级审批、数据去标识化处理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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