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规范更新
1、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
2025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5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0%,5年期以上LPR为3.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此次LPR调整为本年内首次下调。同日,国有六大行、招商银行宣布即日起下调存款挂牌利率,最大降幅25个基点。5月21日,多家股份行跟进下调存款挂牌利率。
2、八部门联合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2025年5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着重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从增加融资供给、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提高支持精准性、落实监管政策、强化风险管理、完善政策保障、做好组织实施等8个方面,提出23项工作措施。
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布
2025年5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根据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作出修改,保持与公司法的衔接一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二是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其中,对于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统一作出决议。
4、《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发布
2025年5月13日,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推出15项科技金融政策举措,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服务。《政策举措》重点从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财政政策、央地联合和生态建设7个方面强化部署,将推动更多金融资源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各环节,引导更多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二、行业资讯更新
1、北京二中院判决突破股权回购权6个月期限限制
2025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法答网对股权回购权行使不宜超过6个月的回复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故在法答网意见公布前签署交易合同且回购条件成就的股权回购权行使期限,不受法答网意见的限制。
2、ST加加控股股东破产清算
2025年5月14日,ST加加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转发的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宁乡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对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ST加加表示,控股股东破产清算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未来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
3、中信金融资产成为信质集团第一大股东
2025年5月14日,信质集团发布公告称,2025年5月14日,中信银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涉及16亿份信托受益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信金融资产通过信托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4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48%,成为第一大股东。
4、中信金融资产增持中国银行,持股比例达14.07%
2025年5月15日,中信金融资产增持中国银行8.02818亿股,每股作价4.5499港元,总金额约为36.53亿港元。增持后最新持股数目约为117.67亿股,最新持股比例为14.07%。
5、北京银行及分行披露诉讼案件,或被索赔51亿元。
2025年5月15日,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其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北京银行西单分行和北京银行作为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被告二和被告三被通知应诉,原告诉讼请求高达51亿元。
本案曾于2022年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因管辖法院变更,现移送至苏州中院受理。
6、保利发展联合北京建工以45.45亿竞得北京半壁店地块
2025年5月20日,北京市出让海淀区半壁店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HD00-2201-0003、0004地块,起拍价40.6亿元,共吸引了海开、保利发展+北京建工、北京城建+绿城三家房企及联合体参与竞争。最终由保利发展+北京建工联合体以总价45.45亿元斩获,成交楼面价78418元/㎡,溢价率11.95%。
三、典型案例——吴某诉某信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民事、通道业务、事务管理类信托、注意义务、侵权损害赔偿、基本案情
1、基本案情
- 2013年,上海某投资中心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上海某投资中心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某信托公司管理,用于向浙江某建设公司发放贷款,信托资金金额为2.8亿元。
- 2013年6月-8月,上海某投资中心向社会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某信托公司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每半年分配投资收益,项目结束返还本金。项目共募集2.8亿元,划款至某信托公司,某信托公司再贷款给浙江某建设公司。浙江某建设公司收到后,划款2.53亿余元至辽阳某公司,划款558万余元至被告人陈某志银行账户,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辽阳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至案发,各投资人共计收到5308万余元,尚有2.3亿余元经济损失。
- 2018年,上海一中院判决上海某投资中心及浙江某建设公司等相关人员构成非法集资罪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记载,某信托公司有关项目负责人员曾接到投资者电话询问“是否有某信托这样一个产品”。同时,某信托公司内部曾于2013年12月出具过《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该报告称该项目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2、争议焦点
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的谨慎义务范围
3、裁判理由
上海某投资中心与某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为通道类信托业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某信托公司在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明知信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集,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也未对社会投资者作相应警示;信托存续期间内,某信托公司应委托人要求对虚构的项目出具内容明显失实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足以误导案外人,上述行为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吴某等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认为,犯罪分子陈某志等人的集资诈骗行为是吴某等投资者损失的根本和主要原因,某信托公司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某损失,而吴某同时系相关刑事判决的被害人,其民事权利可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得以保障,故判决某信托公司应就投资者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其投资本金损失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裁判结果
被告某信托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吴某根据(2017)沪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某信托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裁判要旨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相关领域
- 金融与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