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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特殊机会资产一周市场观察
日期:2025年06月13日

一、行业规范更新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暂行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2、《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将于6月15日正式实施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二、行业资讯更新

1、长城资产全国首单交易所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17.7亿

2025年6月5日,中国长城资产“长城长征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续发型ABS)”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设立。

该项目是全国首单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NPLABS)产品。

据了解,本期产品发行规模17.7亿元,其中优先级规模17.5亿元,期限1年,预期收益率2.15%。招商证券担任本项目的计划管理人兼牵头销售机构,并负责提供二级市场报价做市服务;长城国瑞证券、中金公司和国泰海通证券担任联席销售机构。

 

2、中植系非吸案开庭审理

2025年6月5日14:50,深圳市南山区法院203审判庭内,被告人夏祥云、喻媚媚、张茜站在被告席上,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号为(2025)粤0305刑初470号。其中,夏祥云是“中植系”最大的财富公司——恒天财富合伙人、广深区域CEO,喻媚媚为恒天财富家族办公室深圳第一事业部负责人。

这是“中植系”案件的首次开庭审理,判决书尚未进行公开。不过据此前已经查明的“中植系”流水是1.06万亿,其中79%用于付本还息。此外,颜某昆在内的中植系八大首席全部到案,边控1000多人。而颜某昆曾是赫赫有名的“信达庄胜数百亿黄金地块案”的主审大法官。

 

3、万科获股东借款近30亿元

2025年6月6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30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用于偿还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券本金与利息,以及经深铁集团同意的指定借款利息。

 

4、基汇资本违约项目将进行法拍

2025年2月,基汇资本未能按时偿还一笔以美国奥克兰市中心万豪酒店为抵押担保的1亿美元贷款而发生违约。近日,市场消息,这家万豪酒店(Oakland Marriott City Center)将于本月晚些时候进入法拍程序。据悉,该酒店的拍卖日期定于2025年6月24日。

2017年,法国外贸银行(Natixis)的纽约分公司向基汇资本美国公司贷款8000万美元,两年后又向基汇资本美国公司贷款2000万美元。

基汇资本于2017年以1.43亿美元(即每间客房286,000 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这家万豪品牌的酒店。

2024年5月,Invesco CMI Investments收购了这笔贷款的债权,并在今年2月发出正式违约通知。

 

5、信达、长城、东方旗下8家金融机构实控人变更为中央汇金

2025年6月6日,证监会批准:长城国瑞证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东兴基金、信达澳亚基金、长城期货、东兴期货、信达期货这8家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央汇金公司。至此,中央汇金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总数达到24家,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管理公司等几乎所有金融领域。

 

6、恒大系113亿不良债权摆上货架

2025年6月9日,“恒大系”12家公司不良债权被集中摆上货架,待价而沽,总债权至少约113亿元,涉北京、天津、广州、郑州、南昌、无锡、宁波、成都、贵阳等多个重点城市。

上述12笔不良债权的持有人均为“AMC大鳄”的中国长城资产。相较于项目层面不良债权集中出售,目前H股上市的中国恒大仍在停牌中。按最新公告所述,清盘人要求中国恒大的债权人提交债权证明表。

 

案例:刘某某、广东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案件事实

2015年5月8日,刘某某(委托人、受益人)与广东某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了《某信托·中翔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金额为3500000元,认购费用为35000元。合同规定聘请创某翔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通过受托人的专业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谨慎管理义务的范围确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欣某公司多次发布《丹东欣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某信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欣某公司立案调查,欣某公司披露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后,仍然听取创某翔公司的投资建议大量买入欣某公司股票。据查证,某信托·中翔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持有欣某电气2500000股(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8日,数量1320000股,均价13.56元/股;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4月20日,数量1180000股,均价14.28元/股)等。“欣某电气”于2017年8月28日因欺诈发行被终止上市,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刘某某与某信托因此发生纠纷。

刘某某认为,某信托没有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直接交由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翔公司)来直接操作管理,违背了《信托法》第三十条的亲自管理义务;某信托在欣某公司披露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后依然听取创某翔公司的投资建议大量买入欣某公司股票,造成刘某某损失,违背了《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谨慎管理义务,应当进行赔偿。某信托则认为,某信托是在审核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后下达的交易指令,并未违反亲自管理义务;投资顾问建议买入欣某电气股票前作了大量的可行性研究,同时有大量的其他投资机构、券商看好欣某电气的发展前景,某信托基于投资顾问所作调研看好欣某电气市场前景并充分评估退市风险低的情况下,某信托接受其建议而决定买入欣某电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基础;某信托在签订合同时已按照规定作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欣某电气最终退市属于难以预见的市场风险,刘某某的投资损失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

 

2、争议焦点

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亲自处理信托义务如何确定?

 

3、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谨慎的投资者亦不难得出欣某电气将因为欺诈发行而被暂停上市或者强制退市的风险相当高的结论。而作为专业机构的受托人某信托,如果遵循了审慎原则,尽到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发现投资顾问给出的大量购买欣某电气股票的投资建议是风险极大且极不具有合理性的。但受托人某信托对这一投资建议的错误性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完全漠视了欣某电气暂停上市和强制退市风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贸然接受投资顾问的建议并大量买入欣某电气的股票,严重违反了谨慎原则和注意义务。

 

4、判决结果

某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某信托应当因此向刘某某赔偿595901.95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

 

《通知》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相关领域
金融与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