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规范更新
1、金监总局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于6月20日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共计五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 一是明确市场风险定义。厘清《办法》适用范围,不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内容,加强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制度衔接。
- 二是强调完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强调银行在集团并表层面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 三是细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细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要求。完善内部模型定义以及模型管理、压力测试要求,匹配当前市场风险计量框架和管理实践。
《办法》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于商业银行而言,新规促使其更清晰地理解市场风险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区别,强化市场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金融市场角度看,银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增强市场稳定性,降低因银行风险管控不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健发展。
2、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质量素质提升活动的通知》
2025年6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质量素质提升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中小企业质量短板,通过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工具方法,推动企业降本提质增效,引导企业向上竞争,以质取胜。
按照《通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重点产业链,实施“政府统筹推动、技术机构牵引组织、链上企业广泛参与”的中小企业质量素质提升新模式,形成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导入科学的质量管理理念、工具和方法。特别是要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质量管理深度融合,推动中小企业在质量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方面拓展新场景、开展新实践,加快质量管理成熟度跃升。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
2025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推动金融机构挖掘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多维度评价体系并纳入信贷审批模型,开发专项融资产品;同时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多部门调研企业需求,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平台提供政策发布、申报兑现等集成服务。
这一举措将推动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设计,以质量要素作为增信支撑,缓解中小微企业因传统抵押物不足导致的融资困境;通过优化服务流程,缩短企业融资对接周期,降低综合融资成本;质量基础设施平台的集成服务还将助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质量提升—信用增强—融资便利”的良性循环,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动能。
二、行业资讯更新
1、金科股份重整新进展:中信信托成破产服务信托受托人
2025年6月20日,金科股份发布公告显示,中信信托被正式选定为金科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受托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则担任保管银行。
随着信托受托人的确定,金科重整计划执行进入最后冲刺阶段。截至公告披露日,重整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已累计支付约19.43亿元投资款,距离26.28亿元全部投资款的支付仅一步之遥。目前各重整投资人正积极按照协议支付剩余款项。
金科股份重整具有示范意义: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其“破产服务信托+债转股”模式为大型房企重整提供样本。对比恒大、佳兆业等早期重整案例,金科引入“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组合,更注重“保交楼”与资产盘活的实际落地。
2、证监会同意纯苯期货和期权注册
2025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同意大商所纯苯期货和期权注册。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纯苯生产、消费及进口国,近年纯苯价格波动大,产业链利润传导不畅。纯苯期货和期权上市,将与苯乙烯期货、期权组成避险“组合拳”,助力实体企业管理价格风险、锁定利润,提升化工产业链抗风险能力,还能形成权威“中国纯苯价格”,增强国际价格影响力,推动我国迈向化工强国。
3、东方资产江西分公司被罚,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违规引关注
2025年6月22日,金监总局江西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东方资产江西分公司因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会计核算不规范遭罚,相关责任人同步追责。此次处罚暴露出行业深层问题:不良资产收购中“重规模、轻风控”现象突出,典型如以“通道业务”收购非关联企业不良资产时,未实质穿透底层资产,最终引发会计核算失真问题。
此次处罚凸显了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乱象的“零容忍”,旨在通过严格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未来,金融机构需强化业务规范与风险管控,以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4、财信地产发布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025年6月24日,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信发展,000838.SZ)发布公告,披露其控股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地产”)及间接控股股东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集团”)破产重整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事宜。
公告显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财信地产和财信集团的重整申请。财信地产持有财信发展36.25%的股权。现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涵盖地产、基建、环保、金融等领域,要求投资人存续超三年,具备资金实力,优先有行业经验者。公告期限为2025年6月23日至8月8日,保证金为500万元。财信地产持有的财信发展股份已全部质押及冻结,重整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动。
5、国内券商龙头入局,扛起香港虚拟资产交易重任
2025年6月25日,市场重磅消息传来,券商龙头国泰海通集团旗下的国泰君安国际,获香港证监会批准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升级牌照后,客户可直接在其平台交易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
这一突破意义深远。国泰君安国际成为香港首家能提供全方位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中资券商,业务涵盖交易、意见咨询、产品发行分销等环节。一方面,极大拓宽了客户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对虚拟资产配置的需求;另一方面,对香港虚拟资产市场发展是一强心剂,加速金融创新与市场多元化,吸引更多中资机构入局,推动香港巩固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同时也促使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应对虚拟资产交易带来的新挑战。
6、3家轮胎厂宣告破产,2家进入重整
近日,轮胎行业3家重要企业出现重大变故,山东长虹橡胶、中创轮胎迎来转机进入重整,而北京首创轮胎则正式宣告破产。
山东长虹橡胶原本规划宏伟,斥巨资布局高性能轮胎生产,却因资金与出口难题,项目建设受阻,虽历经破产重组仍难掩经营困境,如今再次踏上重整之路;中创轮胎同样深陷债务泥沼,好在近期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认可,曙光初现;而北京首创轮胎终究未能抵御环保、资金及债务多重压力,宣告破产。
轮胎行业3家重要企业的重大变故,无疑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此次震荡加速了行业洗牌进程,促使存活企业在资金运作、市场布局、技术创新等方面积极革新,力求提升抗风险能力。
7、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因监管不力致1.3亿元保交楼资金被划走被通报
2025年6月26日,福州市住建局发布通报,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在保交楼项目世茂云浦公馆预售资金监管中未履责,导致法院执行账户中的1.3亿元资金被华润深国投信托等公司全部划扣,严重影响项目进度和稳定。目前,福州市住建局已暂停该行在福州市新增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直至其配合完成保交楼后续工作。
此事件影响恶劣,除暂停业务外,世茂云浦公馆业主或将持续维权,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招行福州分行声誉亦造成重创,民众信任度降低,其他房地产企业可能重新考量合作。后续监管部门或强化银行监管,完善相关制度,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8、中信集团落地首单“四位一体”信托养老服务业务
近日,中信信托联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人寿)等中信集团金融子公司,协同中信集团养老产业平台上海中信兴业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养老),创新推出“银行+保险+信托+产业”四位一体的信托养老服务业务。该业务首单在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落地。客户以保单利益设信托,入住养老机构时由信托支付费用。这一业务模式充分发挥了中信集团“金融全牌照+实业广覆盖”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了一站式养老综合解决方案,助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经典案例研习
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仍应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刘某诉某科技公司、陈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主张:陈某作为上市公司某科技公司的实控人、控股股东,分别于2020年3月9日——3月20日期间、2020年5月12日两次减持某科技公司股票比例超过1%,某科技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前述两次减持事项,构成虚假陈述,且陈某因此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某科技公司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赔偿刘某因此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
某科技公司抗辩:第一,陈某作为实控人、控股股东未能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其本人的减持行为,公司本身不存在过错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第二,5月的股份变动系被动减持,且已于当年8月被相关部门撤销变更登记,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故某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争议焦点
- 控股股东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上市公司能否免责?
- 事后被撤销的事件,未及时披露是否仍构成虚假陈述?
- 未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
3、裁判要旨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陈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实控人、控股股东,两次减持该公司股份超过1%,未按《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以致上市公司未予及时披露,构成重大遗漏型虚假陈述。虽5月的股份变动于8月被撤销,但重大遗漏型虚假陈述关注的是在应当披露的时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披露,与披露内容是否实际发生、事后如何变化并无关联。且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在其实施及被揭露时已经形成,并不会因为股份变动被撤销而恢复至未发生影响的状态,故该行为同样构成重大遗漏型虚假陈述。
其次,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据此,上市公司应为当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亦规定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即使陈某未能及时将股份变动情况主动告知,某科技公司亦应当通过其他适当途径了解相关情况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某科技公司未在陈某超比例减持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其行为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的违背,对虚假陈述行为存在过错,不能免责。
最后,上市公司即便未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仍需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分属不同法律范畴,未受行政追责不免除其民事过错责任。
4、判决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某科技公司和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判令其在未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下仍应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健全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行为的内部监管,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案判决与《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关于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政策精神一致,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 相关领域
- 金融与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