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规范更新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正式施行。其出台旨在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执行异议之诉之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 一是细化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等问题。
- 二是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问题。
- 三是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 四是明确通过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七部门颁布实施《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7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吸引和利用外资。
《通知》提出十二条措施,从降本、增效、拓源、提质等多方面优化再投资管理与服务,主要有如下内容:
一是强化项目服务保障。建立再投资项目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政策优待;二是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如降低外商企业境内再投资初期用地成本;三是优化简化有关办理流程;四是实施并落实支持政策。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再投资的鼓励类项目可享受进口设备相关支持;五是便利外汇资金使用;六是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
3、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广州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工作,该通知呈现出如下特点:
- 一是扩展信托机构范围。广东辖内信托机构在广州以本地不动产开展信托的适用该通知;在广州设有符合规定异地部门的辖区外信托公司,参照适用。
- 二是细化遗嘱信托程序。明确以遗嘱设立信托时,若全部法定不动产继承人确认遗嘱有效,信托机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信托财产权登记,简化了登记手续。
- 三是引入不动产预告登记。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可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信托机构同意,委托人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行业资讯更新
1、资管巨头施罗德30亿收购国内地产项目
近日,全球资管巨头施罗德资本与西子国际达成合作,组建股权投资平台,联合发起总规模约3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聚焦于长三角核心城市的优质写字楼及消费类基础设施投资机会,以期发掘高质量项目。
2、河南资产完成31亿元不良资产收购
7月17日,河南资产发布公告称,其于7月16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与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不良资产收购协议,合计支付31.22亿元(其中向新野农商行支付14.56亿元,向太康农商行支付16.66亿元)。此次收购既能扩大河南资产的业务规模,也能助力于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3、中信金融资产发行200亿元ABS
7月18日,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显示,“中信金融资产云帆1-20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状态更新为“通过”。该ABS拟发行金额200亿元,发行主体为中信金融资产。此次项目通过结构化设计,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支撑实现信用增级,将有助于中信金融资产优化资产配置。
4、旭辉控股集团旗下公司债重组方案获债权人批准
近日,旭辉控股集团在中国境内推进的百亿规模公司债重组取得新进展,旗下“H21旭辉2”重组方案已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券余额29.73亿元。截至目前,旭辉控股已对七只、本金额合计超百亿元的公司债发起整体重组,其中四只债券持有人已投票赞成,对应余额60.69758亿元,其余三只债券的重组方案仍在推进中。
5、亚泰集团拟公开挂牌转让吉林银行3亿股股份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21日发布公告,根据经营需要,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分别公开挂牌转让直接持有的吉林银行1亿股、2亿股股份,挂牌底价不低于4.19亿元、8.38亿元。本次交易以吉林银行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挂牌底价。
6、平安消金批量转让4.69亿元个人不良债务
平安消费金融于7月21日公告,通过公开竞标程序向深圳招商平安资产管理转让总额约4.69亿元的个人不良债务资产,转让对价为3644万元,评估价值为2177万元。此次交易采用现金流偿债法评估资产价值,参考历史回收率、催收佣金率等数据测算可回收金额,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7、融创房地产新增被执行14.9亿余元
7月21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增3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合计14.9亿余元,涉及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案件。相关案件的执行法院包括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此外,该公司现存340余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481亿元。
8、北京金融法院:27.2266亿起拍卖佳兆业中心
7月22日,据阿里资产平台信息,广州海珠区的佳兆业中心项目整体(除3号楼外)已被纳入司法拍卖程序,起拍总价约27.2亿元。项目于8月14日正式开拍,若成功交易,将成为近年来广州金额最高的商办综合体法拍案例之一。
9、上海银行给予中邮消费金融21亿元授信额度
7月22日,上海银行发布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给予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1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同业借款、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业务,授信有效期为1年。
10、中国儒意拟2.4亿元收购万达旗下快钱金融30%股权
7月22日,中国儒意公告称其间接全资子公司上海儒意星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达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快钱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计划以2.4亿元收购快钱金融30%股权。据悉,快钱金融的大股东为上海万达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大连万达集团。中国儒意表示,此次收购将助力集团业务延伸至第三方支付及金融科技领域,推动长远发展。
11、顾家家居股东顾家集团2932万股司法拍卖流拍
7月22日,顾家家居公告了持股5%以上股东顾家集团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的最新情况。顾家集团持有顾家家居1.031亿股,占总股本12.55%,且全部股份处于冻结状态。此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约2932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8.42%、公司总股本的3.57%,最终该笔拍卖以流拍告终。
三、经典案例研习
余某诉甲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23)沪74民终2060号
1、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余某出资100万元认购甲基金管理公司的A类基金份额,双方签订《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主要投资乙公司工程项目应收账款,期限为18个月。另,《基金合同》约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根据案涉基金募集专户和托管专户的流水,案涉基金共募集资金119875000元,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4月21日,甲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托管专户陆续向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合计119875000元。案涉基金涉及投资者75人,其中A类份额投资者67人,总金额为88675000元;B类份额投资者8人,总金额31200000元。甲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案涉基金托管专户及甲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账户共计向投资者分配基金收益与本金74617763.49元,前述分配款均来源于案涉基金已收回的款项。
余某发现就案涉基金的收益款项,甲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行为,部分投资者甚至获得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但同样作为投资者的余某却并未获得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计算的分配金额。故余某以甲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甲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争议焦点
- 甲基金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公平分配行为,如存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如认定甲基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3、法院认为
- 针对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知,本案两种类别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但收益分配的顺序并无不同。其次,《基金合同》约定每期基金份额的投资期为自该期投资起始日至届满18个月对应日止,而案涉基金当期投资方向是受让江苏某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丰都某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从前述约定看,案涉基金应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者退出时间应当一致。最后,案涉基金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时间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认购资金也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如按甲基金公司所述根据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则意味着就同一个封闭期基金,先认购的投资者有可能分配到全部本金和收益,而后认购的投资者则本金全失,这显然有违《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公平分配的原则。综上,上海某洲基金公司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分配的行为,损害了余某获得公平分配的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 针对争议焦点二。结合余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甲基金公司提交的分配统计表,计算甲基金公司已分配的总金额,余某对该金额无异议。法院根据甲基金公司分配款乘以余某所持基金份额占比,减去余某已获分配收益,计算出余某因甲基金公司不公平分配行为而少获得的款项。此外,甲基金公司应赔偿余某因其逾期分配行为导致的利息损失。
4、裁判要旨
受托人公平分配义务是受托人信义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作出安排,但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化处理应当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文件对基金收益进行符合信托目的的分配,平衡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如果由于受托人的不公平分配行为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应有的款项分配,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个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不公平分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实践中,大部分信托为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受益人的权利等均体现在信托文件中,受托人义务的第一来源应是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投资者主张受托人存在不公平分配行为,受托人抗辩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其有权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然而,受托人有权对基金进行分配,并不意味着可对基金收益“随意”分配。在信托文件未明确某种具体情形下受托人行为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时,司法裁判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对受托人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填补了现行法中针对受托人公平分配义务规则的空白,在依法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亦有利于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私募投资领域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 相关领域
- 金融与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