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元代理某共享单车企业针对某市行政机关在共享电单车领域违规设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认定该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判决原告胜诉并撤销涉案行政行为。
本案还入选了9月10日由最高院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最高院在评析本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并表示本案对“推动真正放开市场准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增加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某市行政审批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其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开发公司。最高院认为,该行为实际是设定和授予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构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进一步,最高院重申了共享电单车领域“非禁即入”的基本要求,强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阻碍经营者进入市场。
本案由天元黄伟律师、朱凡律师、杨毅律师办理。在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不利情形下,天元代理客户赢得二审改判的胜诉判决。
近年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其中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破除行政性垄断成为重要工作。本案进一步将“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要求从执法行动升格为司法裁判,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参照的标尺;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本案判决也为企业争取自由畅通的市场准入提供了重要指引,尤其是在行政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司法救济方面形成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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