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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5年8月刊)
日期:2025年09月02日

全国新规

一、全国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2691.html

 

二、全国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网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2425/content.html?sessionid=

 

三、全国丨《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满足参加人多样化领取需求,现就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五)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

(六)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参加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二、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根据需要变更领取方式。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已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按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领取条件的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等渠道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参加人领取申请,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传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由信息平台通过申请渠道反馈给参加人。对于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参加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参加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

核实通过的,信息平台将个人养老金账户变更为领取状态,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根据参加人选定的方式,按照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后,将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核实不通过的,信息平台将原因通过申请渠道反馈参加人。

四、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

其他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信息平台将其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参加人需重新达到领取条件才能再次领取。

五、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应依法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规范运行。

七、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实施领取个人养老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5年7月13日

详见:人民政府网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8/content_7037114.htm

 

地方新规

一、北京丨《关于北京市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委(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伤害保障政策体系,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就本市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扩大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分步骤、渐进式推进本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

2025年7月1日起,将原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合并为新的即时配送行业,在已先行试点平台企业的基础上,将滴滴出行、顺丰同城、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平台企业纳入本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并将出行行业具有本市网约车运营资质的其他平台企业(以下简称本市扩围平台企业)同步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6年及以后,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将符合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条件的其他平台企业纳入本市试点范围。

相关平台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实名制形式为在本平台注册并在本市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统一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管理工作。北京金融监管局负责推动和指导商业保险机构的职业伤害保障事务办理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工作。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平台企业的监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监督。本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实行监督。

三、市社保中心、市工伤中心按职责分别负责本市职业伤害保障相关事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区级税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工作。

四、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落实信息系统改造对接要求,按日准确归集并向全国信息平台如实全量报送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等,其中本市扩围平台企业应通过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交互平台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全国信息平台。平台企业应确保报送的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完整,报送的单量数据不允许修改。

平台企业应当按月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申报数据应当与全国信息平台一致。

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为平台企业以及新就业形态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按月将平台企业参保信息、归集后的总单量及缴费标准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税务部门回传的信息汇总后同步归集至全国信息平台。

五、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试点期间,本市执行国家确定的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为:出行行业按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每单0.07元、0.25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每单0.18元执行。国家对缴费基准额进行调整时,本市将按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适时对本市相关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六、对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实行浮动管理,每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执行的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起。市社保中心负责本市平台企业缴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平台企业支缴率为基础,结合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当年的浮动档次及对应的缴费标准。

浮动档次在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设定,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原则上,支缴率低于50%(含)的,按缴费基准额的50%执行;支缴率超过50%的,每提升10%(不足10%的按10%计算),浮动档次提高一档,最高按缴费基准额的150%执行。

七、平台企业的支缴率是指计算周期内该平台企业发生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占以缴费基准额计算的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的百分比。

计算周期为上上年10月至上年9月。平台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参保不满一年的,当年缴费标准不浮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一)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八、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则确定:

原则上,当平台企业上年度执行0.07元的缴费基准额且支缴率高于150%时,当年应执行0.25元的缴费基准额,以0.25元的缴费基准额重新计算支缴率并确定浮动档次;当上年度执行0.25元的缴费基准额且支缴率低于50%时,当年应执行0.07元的缴费基准额,以0.07元的缴费基准额重新计算支缴率并确定浮动档次。

新参加试点的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其缴费基准额在首次浮动调整前按照每单0.07元执行。

九、平台企业应在新就业形态人员应用客户端中设置“一键报案”功能,并对新就业形态人员使用“一键报案”进行规范化培训。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平台企业按规定报送事故报案信息进行备案。

十、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伤害发生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调查等工作。本市参保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跨本市与外省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时,伤害发生地不在本市的,由接单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收到的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不属于本区管辖的,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十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次按规定进行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十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简捷方便的原则,按规定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并送达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等权利相关人。

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的时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职业伤害确认程序。职业伤害确认时限中止、恢复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告知权利相关人。

十三、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作出后,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后续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指引和衔接,主动对接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等人员。

十四、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业形态人员被确认为职业伤害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十五、职业伤害人员治疗职业伤害应当在本市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治疗职业伤害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职业伤害人员经治疗伤情稳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可以向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职业伤害康复申请,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本市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职业伤害康复期限、康复服务项目、康复服务规范、康复费用的结算等按照本市工伤康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职业伤害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具体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八、市工伤中心每年根据规定的计发标准对相关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进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待遇水平低于原待遇水平的,继续按原待遇水平计发。

十九、市工伤中心统筹组织实施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受理及各环节业务办理工作。落实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围绕“提速办、提质办”丰富服务内涵,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各环节业务“一门受理、联动办理”集约式工作机制,探索“全程跟踪、主动服务”服务模式,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强化落实,持续提高经办服务效率,不断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服务体验。

二十、试点期间,可由市工伤中心会同市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具备合法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本市管辖的职业伤害保障相关事务和工作。要以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为导向,优先考虑试点平台企业及新就业形态人员实际,择优选择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较好满足经办服务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商业保险机构的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委托办理标准化、规范化。

委托办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委托办理服务费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标准,并在委托服务协议中具体约定。

委托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期限、费用、工作标准、内控管理、绩效考核、资金结算、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二十一、市工伤中心具体负责委托办理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考核,应当加强委托办理服务事项的履约管理,及时掌握委托办理服务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做好受托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办理事务的管理监督。

二十二、委托办理机构应当积极配置服务力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依规办理职业伤害保障事务,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委托办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遵守数据和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和绩效考核,积极防范风险,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十三、平台企业应当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或者服务能力(以下统称平台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协助办理职业伤害保障有关事项和服务等。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平台服务机构的管理,落实规定的责任。

本市扩围平台企业应当将在本市的平台服务机构名单、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服务区域等信息报告市社保中心和北京市税务局;有变更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

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中心登记备案,积极配合做好职业伤害保障服务工作,接受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业伤害预防、职业伤害人员及时救治及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生活保障等相关责任。

鼓励平台企业结合实际优化商业保险保障模式,满足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的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二十五、平台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因平台企业责任漏报、瞒报有关信息造成参保个人无法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由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待遇。

二十六、平台企业、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骗取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骗取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开展监督检查。

二十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要求调整完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和信息共享对接,为相关业务办理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推动提升人社业务标准化、便捷化水平。

建设本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与全国信息平台的数据交互,支持本市扩围平台企业报送接单信息和办理各环节业务。

二十八、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纸质材料应在事项办理完毕后由相关事务办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归档。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业务管理,规范经办服务,强化流程控制,提升信息化防控能力和智能化监管水平,健全风险检查、数据筛查、问题整改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基金监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二十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职责研究处理。

三十、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2021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北京市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22〕15号)等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总工会

2025年7月23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508/t20250815_4174228.html

 

二、上海丨《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24号),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成本共担机制,促进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本市用人单位为其落实本市产假及生育假政策,并在产假及生育假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本市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三、经办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一次申领”方式。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结束后1年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本补贴时,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都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本补贴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信息、社保缴费信息等进行审核,并确认补贴金额。

(三)发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生成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

四、资金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由区级就业补助资金先行列支,市级承担的经费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与各区财政局按实际支付金额和比例据实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尽快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本政策纳入生育支持和减负稳岗政策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共享生育信息;医保部门要共享医保缴费信息。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区要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止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对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行为严肃查处。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解读。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落实用人单位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区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六、其他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资金分配工作。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他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二)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

(三)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

(四)鼓励享受本补贴的用人单位为产后返岗女职工设置“生育友好岗”,为其平衡家庭和工作提供便利。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

附件: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8日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sh.gov.cn/tjypx_17728/20250808/t0035_1434756.html

 

三、上海丨《关于2025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范围是:2024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5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1号)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同步调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7日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50801/t0035_1434563.html

 

四、广东丨《关于调整生育相关诊疗项目限定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粤医保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政策衔接,现调整目录内生育相关诊疗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请及时更新调整医保相应信息系统,确保支付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生育相关诊疗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表.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16日

详见: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hsa.gd.gov.cn/zwdt/snkb/content/post_4759796.html

 

官方案例评析

一、全国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续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2024年4月30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某康旅公司不拖欠冉某2024年4月30日前的工资及其他报酬。某康旅公司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4月,为冉某发放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截至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某康旅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某宾馆承继。某农旅公司系某康旅公司股东。冉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冉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某康旅公司与冉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冉某继续工作,某康旅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某康旅公司多次要求与冉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冉某拒绝订立。在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康旅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某宾馆及其股东某农旅公司亦不承担责任。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冉某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规则是法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而作出的规定,不应使不诚信者不当获利。本案明确了支付二倍工资规则不适用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制约和惩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81.html

 

二、全国丨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续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2024年4月30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某康旅公司不拖欠冉某2024年4月30日前的工资及其他报酬。某康旅公司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4月,为冉某发放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截至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某康旅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某宾馆承继。某农旅公司系某康旅公司股东。冉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冉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某康旅公司与冉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冉某继续工作,某康旅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某康旅公司多次要求与冉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冉某拒绝订立。在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康旅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某宾馆及其股东某农旅公司亦不承担责任。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冉某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规则是法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而作出的规定,不应使不诚信者不当获利。本案明确了支付二倍工资规则不适用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制约和惩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81.html

 

三、全国丨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入职某甲医药公司(主要经营生物医药业务),担任生产运营部首席技术官。在职期间,郑某接触过关联公司某乙医药公司两款药物化学成分生产与控制细节等保密信息。郑某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辞职申请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为24个月。郑某离职后入职某生物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并告知某甲医药公司。2022年2月,某甲医药公司以某生物公司与该公司均系生物医药公司,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郑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郑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10万元、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196185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终结案件审理。某甲医药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立法目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范围应限于竞业限制制度保护事项的必要范围之内,应与劳动者知悉的关联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约定的不竞争的主体包括关联公司某乙医药公司。郑某仅接触过某乙医药公司两款药物的保密信息,其负有的不竞争义务应当限于上述两款药物。其次,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应指能够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就生物医药公司的竞争关系而言,应根据经营的药品适应症、作用机理、临床用药方案等,在判断药品之间可替代性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对比郑某入职的某生物公司的产品与某甲医药公司的产品、某乙医药公司的上述两款药物,虽然均包括癌症治疗产品,但从适应症和用药方案上看,不具有可替代性。审理法院据此认定,郑某入职的公司不属于与某甲医药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判决驳回某甲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之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人才有序流动。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过程中,要衡平好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本案中,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人民法院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将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限制在劳动者知悉的关联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内。同时,在根据当事人申请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辅助查明相关药物的技术原理、适应症、用药方案以及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原单位经营的产品不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两公司没有竞争关系,有效保障高技术人才的有序流动。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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