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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5年9-10月刊)
日期:2025年11月04日

 

全国新规

一、全国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节选)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

二、“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

(6)“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

——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分配结构得到优化,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

……

十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37)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积极培育新职业新岗位,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完善人力资源供需匹配机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完善就业影响评估和监测预警,综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和新技术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38)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机制,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鼓励先富带后富促共富。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

(40)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优化药品集采、医保支付和结余资金使用政策。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制度,继续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健全社保基金长效筹集、统筹调剂、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机制。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优化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办管理服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详见:新华网

网址:https://www.news.cn/politics/20251028/08920d9f557c432e99459f8f468504db/c.html

 

二、全国丨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情况,我部组织编写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参考。各地区要指导企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实施竞业限制,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公平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统筹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就业择业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9月4日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引导企业依法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实施竞业限制,企业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

第六条 企业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实施竞业限制,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制从业的企业和地域等。

确定实施竞业限制的,应开展必要性评估,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七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条 企业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竞业限制的实施原则、涉及岗位、限制从业范围、经济补偿标准等作出一般性规定,但不得以规章制度替代竞业限制约定。

企业应适时对本单位保密制度、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坚持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在入职时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有关事项的,在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变化等,对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进行评估,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如不需启动竞业限制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的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严重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及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相关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ldgx_4234/ldyg/202509/t20250912_558711.html

 

三、全国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7月31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8月23日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维护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是指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

本条例所称中国籍雇员,是指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从事辅助性、服务性等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提供便利。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实行归口管理。

外交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工作。

外交部委托的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中国籍雇员和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中国的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中国籍雇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通过外交部建立的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根据需要选择拟雇用的中国籍雇员。

第六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与所在地外事服务主管单位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中国籍雇员权益保障、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外事服务费用等;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从事的辅助性、服务性等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

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和外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条 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向中国籍雇员发放中国籍雇员证,作为其工作证件。

中国籍雇员证式样由外交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中国籍雇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以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身份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与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协议有关的争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机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提供中国籍雇员雇用服务。非经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中国公民不得私自受雇于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外交部依照本条例制定中国籍雇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详见:人民政府网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9/content_7040749.htm

 

地方新规

一、北京丨《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关于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5〕11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7月起,本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81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162元。

二、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162元和35811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811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162.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8.11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7162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32.4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71.62元。

三、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84.92元。

四、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年9月17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509/t20250918_4204880.html

关于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5〕1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811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自2025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54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78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778元执行。

附件: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网址:https://gjj.beijing.gov.cn/web/zwgk61/2024zcwj/436433461/743765441/index.html

 

二、上海丨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节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因患病需要赡养人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赡养人所在的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十九、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有工作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就业服务,其合法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支持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基层治理、技术帮扶、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等活动。

……

本决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详见:上海人大官网

网址:https://www.shrd.gov.cn/n8347/n8467/u1ai276710.html

 

三、上海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9月10日

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本意见所称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第五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七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在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九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做好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详见:上海市政府官网

网址: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1030/5368378d19214ffda3ddf04e2fd43ccb.html

 

四、广东丨《关于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29号)要求,现就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属于国办发〔2025〕25号文规定的“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一)属于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性质的单位。

(二)属于制造业、生活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未被划分为大型企业。

二、重点群体范围

(一)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时间为2025年的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3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本政策。

(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本次实现就业时间为2025年内,且本次实现就业前为在我省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已连续失业180天以上的人员。

(三)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指被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监测对象的人员,具体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三、补贴条件、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条件。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每月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金额之和的25%,从企业2025年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开始起算,按照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同一人员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三)资金来源。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中央财政出资部分从中央财政稳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补助资金列支,地方财政出资部分从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配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地方预算不足的,2025年底前可优先从中央财政资金列支。

四、实施流程

(一)识别政策对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甄别2025年在用人单位新缴纳或继续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重点群体信息,梳理形成吸纳重点群体企业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企业的行业和划型信息进行标识,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名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将被标识的企业和人员名单导入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询和比对(以下称省标识名单)。

(二)精准宣传发动。各地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以适当形式对省标识名单上的企业精准开展政策宣传,指导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提交材料,及时提出补贴申请。

(三)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清单,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账号信息。

未在省标识名单中,但能提供重点群体身份证明材料(如属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的其余人员,可委托所在企业提交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核认为材料完整的,可以受理其补贴申请,并将人员及企业信息通过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按月汇总各地上报的信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导入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

(四)审核发放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相关人员未在省标识名单的,审核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经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政策待遇及时发放。

(五)后续补贴申请。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发放,所在企业已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为相关人员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的,最晚可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为其提出后续补贴申请。

五、其他

(一)各地要及时跟踪政策落实进展,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落实落地,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9月2日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781918.html

 

官方案例评析

一、全国丨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2021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虽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判令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有的承包人为了规避直接用工的劳动法义务,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此类组织或者个人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承包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认定工伤后,如果承包人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本案中,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则,既体现了对转包、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能够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及时救济,有利于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81.html

 

二、北京丨违反竞业限制,补偿金退不退?新规给出三大重点

基本案情

小张曾任互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其约定在职及离职后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后小张离职,公司通知离职后6个月内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每月支付其补偿4万元;如小张违约,公司将立即停止支付补偿金,且小张要全额返还已收到的补偿金,并按照离职前12个月税前收入总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约288万元)。

两个月后,互联公司发现小张入职竞争对手通达公司,现起诉要求小张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小张认为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为维护公平、创新的市场秩序,规制恶意挖人获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新出台的《解释二》进一步引导竞业限制协议规范化。

第一,人员范围及条款内容应合理。《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为限。如果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用人单位与之约定竞业限制的,根据《解释二》第十三条,劳动者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同时,如果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事项不相适应的,劳动者可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的内容无效。

第二,在职期间也可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全面忠实履行劳动合同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构成违约,导致用人单位丧失竞争优势并遭受一定损失。《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应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数额,2025年9月12日人社部出台《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规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本案中,小张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互联公司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小张入职竞业单位构成违约,应返还互联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结合小张的工作岗位及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补偿金数额、经济损失等因素,酌定小张支付违约金94万元。

竞业限制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一环,是保护企业创新投入、维护正当商业利益的法律盾牌,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避免全员泛化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审慎确定人员范围;同时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的约定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劳动者应履行忠实义务、遵守诚信原则,保守用人单位相关保密事项,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竞争秩序。

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bj1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17627.shtml

 

三、北京丨一人干三人工作,员工有权拒绝吗?

基本案情

高某在某公司工作已两年有余,是华北地区的订单员,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某日,由于公司人事调整,负责另一项业务的某位同事的工作被分配给了高某。这意味着,她需要对接的销售人员数量从原来的18人激增到了52人,工作量明显增加。

没过多久,负责电商平台订单录入的同事刘某离职。随后,公司主管发邮件通知高某,要求她接手刘某的全部电商订单工作。高某虽然在次日回复了“收到”,但她认为自己现有的工作(包括刚接手的工作)已经完全饱和,“挤不出时间”再去处理需要对接更多销售人员的电商订单。

高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及录屏、与某公司人事的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显示,高某存在加班情形,在高某向人事表示其工作量已经饱和,无法再增加工作量的情形下,某公司人事称“适当的安排加班”,高某表示其同意适当加班,但若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将产生大量加班,故其不同意接手刘某的业务。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沟通无果后,公司以高某“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面对高某的持续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高某感到非常委屈和愤怒:明明自己已经接手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已经饱和,为什么拒绝承担“第三个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辞退”?高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其一,高某已经有某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且并无不胜任工作或失职情形,故不存在适用惩戒解雇这一最严重、最终的违纪违约措施的空间。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可不支付任何补偿,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高某因其本身工作量已经饱和,故拒绝某公司安排其接手离职人员刘某的工作,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其二,高某此前已经接手过一名员工的工作,高某拒绝接手新的工作安排,其拒绝行为并非是对抗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综合本案案情,某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某公司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单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劳动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达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本案中,劳动者已接手了一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增加且有加班记录佐证其工作已经饱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再次接手另一同事全部工作,相当于让其一人承担三份工作,劳动者的工作量显著增加。劳动者的拒绝,是基于真实的工作压力,而非恶意对抗管理。

结合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以及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同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规则、社会的一般评价标准和可接受程度等因素可知,劳动者的拒绝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双方劳动关系受到严重干扰而难期继续、有立即终结的需要。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以劳动者拒绝安排、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明确指出,面对公司人员调整、同事离职带来的“工作量骤增”,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工作饱和状态说“不”。用人单位不得简单地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本案既是对劳动者法定休息休假权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善意用工”“科学管理”的督促。

详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bj3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27099.shtml

 

四、江苏丨员工同意放弃社保,公司补缴后社保滞纳金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份,崔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9月份,某公司与崔某协商不为其缴纳社保,崔某同意后并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后崔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某公司为崔某补缴社保费用九千余元并缴纳滞纳金八千余元。现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向其给付其已经实际支出的滞纳金八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崔某虽出具承诺书承诺不缴纳社保,但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收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由此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无权要求崔某赔偿。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不缴纳社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又该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及时缴纳或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系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而支付滞纳金系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定责任,该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详见:江苏法院网

网址: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5488.html


 

相关领域
劳动人事